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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1 19:44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以及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3)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5)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所有矿井的揭煤地点,在距揭煤地点20m前,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8)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2、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1)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申请单》,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交通防科。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中应注明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并附有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示意图,现场各班次班、组长名单等内容。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通防科接到《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后,应及时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日期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示意图;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各种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甲烷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装、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要求正常运行日期、安装人和安装日期等。
(3)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通防科应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4)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5)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6)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控室值班员或通防科值班人员。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控室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10)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11)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3、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防科和调度室。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总经理和矿总工程师等审阅。
4、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
(1)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防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2)安全监控设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①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
③失爆不能修复的;
④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5、组织机构和培训
(1)建立安全监测队伍,配备且有安全监控和通风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根据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齐安全监测人员。
(2)安全监测人员(包括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控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考核,领取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6、技术资料
(1)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安全监控故障登记;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记;
⑥安全监控日报表;
⑦安全监控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⑧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2)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7、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1)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和维修室。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3)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4)便携式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记录: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③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⑤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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