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联通风管理规定
串联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从设计巷道施工顺序上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道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但在有煤与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
上述2种情况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条、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联通风,但一次性串联通风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严禁串入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第四条、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联通风时,不准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回风同时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掘串采(掘)时,串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不得超过被串工作面正常供风量的50%,进入被串工作面进风侧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0.3%以下。
第五条、井底车场附近、主要进风大巷或采区进风石门中施工岩石巷道,确实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串入全矿井、一翼、一个或几个采区的,必须在施工前20天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六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串联通风。
第七条、所有被串联通风地点进风流均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设瓦斯监测断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