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反风管理规定
矿井反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生产矿井各风井主要通风机均必须装有完善的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修1次,确保灵敏可靠,具备随时反风条件。
第二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的风演习,反风时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其反风方式方法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和《反风技术规范》规定,反风前应制定反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反风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
因故造成当年不能进行反风的,要制定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条、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反风技术设计,说明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等)、方法(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
第四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每个矿井的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挂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反风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并附有反风设施布置图。主要通风机司机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反风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并能独立、正确、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每个主要通风机房必须装有与调度所直通的电话,并确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