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通风设施的设置
严格按照《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稳定、合理、简单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临时性通风设施,做到“设计规范化、施工标准化、管理科学化”。
1、按照《规程》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突出矿井受突出影响区域的所有风站均要设置反向风门。
2、按照《规程》规定:“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流不得设置风窗。
3、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和采掘接替,最大限谋减少以通风设施数量,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5组。
4、矿井不得设置临时性通风设施,特殊情况使用时间在1个半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设置临时性通风设施。
5、对自然发火的矿井,防火墙的设置要做到: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600mm、墙体四周必须与巷壁接实,其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00mm,墙体无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不漏风。
第二条、通风设施的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安监部门要监督检查。
1、采掘生产和其它单位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实际编号管理并移交到使用单位,移交单上必须有通风区、生产单位、安监处的签字,明确责任;生产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严禁损坏通风设施或改变通风设施的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追查处理。
2、通风区定期检查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每旬至少一次,发现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3、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通风设施保护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适当的奖励。
4、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5、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准确地标注各种通风设施位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1、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提高风门的“三化”水平,提高闭锁质量和自动化程度。
2、通风区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每月应根据矿井生产的安排,合理地设置通风设施,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3、风门、封闭墙,防火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施工要统一按照“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进行,墙体厚度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的厚度要达到50mm ,通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4、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数量的电缆孔和管子孔。
5、调节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应能根据需要风量的大小进行调节。
6、需要过风筒的风门,应在墙体上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要设置防漏风装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影响区域要设置防逆流装置。
7、要搞好风门前后10m、封闭墙、防火密闭墙、挡风墙前5m范围内的文明生产,清除杂物、积水、淤泥。
8、各种封闭墙、防火墙前设置牢固的栅栏,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大断面巷道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栅栏要用木条、竹竿等材料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见方。栅栏中间留有高1m,宽450m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密闭墙前不得设临时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