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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制度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2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检查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
1、回采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冒高处等;
2、掘进工作的具体检查地点有: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巷道高顶或冒高处;
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峒室、钻场、密闭、盲巷、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第二条、瓦斯检查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次数,应由分管测气队的副区长负责安排,经通风区长签字后,每月初的2日之前,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的,要即时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第三条、瓦斯和CO2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的绞车窝、抽放钻场、机电峒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5)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6)采区变电所等机电峒室每原班至少检查1次。
第四条、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牌板等内容要与上述规定的内容相符。通风区要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内容,规定瓦检员巡回检查的路线。
第五条、瓦斯检查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第七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机。老峒管理工必须携带瓦斯、氧两用仪和光学瓦斯机。通风区队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须携带瓦斯、氧两用仪或光学瓦斯机。
第八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高度所和通风高度汇报。
第九条、瓦检员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十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高瓦斯、突出危险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其他地点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第十一条、在自然发火危险矿井中,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检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
第十二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瓦斯时不得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五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区长签阅,并必须上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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