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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8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一条、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原则,各矿都要建立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人员(监测系统)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高度、矿调度所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向矿调度所下达瓦斯超限通知书。
第三条、通风调度必须及时向区值班、调度所、及通风区有关领导汇报,调度所必须将瓦斯超限情况及时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及有关领异汇报,并通知安监处。
第四条、矿调度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瓦斯超限追查会。
第五条、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1、瓦斯超限浓度≤2%的,由当天矿值班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2、瓦斯超限浓度2-3%(含3%)的,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若安全矿长不在矿,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3、瓦斯超限浓度>3%,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若矿长不在矿,由其指定其他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瓦斯超限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电传集团公司调度室、通防处。
第六条、追查会要有记录备查。瓦斯超限事故处理闭合处理回执必须通风区长签字,由监测中心存档。(按闭合处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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