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9
来源:本站原创
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第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峒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第八条、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九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
第十条、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启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节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切顶线与风巷上帮的交汇处)瓦斯浓度达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题,上隅角要悬挂瓦斯管理牌板,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必须充满填实,消除瓦斯积聚空间。
第三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装T0瓦斯传感器,安设的位置距离风巷上帮、顶板、采空区切顶线各300㎜。T0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与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相同。
第四条、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生产单位要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第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峒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第八条、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九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
第十条、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启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节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切顶线与风巷上帮的交汇处)瓦斯浓度达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题,上隅角要悬挂瓦斯管理牌板,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必须充满填实,消除瓦斯积聚空间。
第三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装T0瓦斯传感器,安设的位置距离风巷上帮、顶板、采空区切顶线各300㎜。T0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与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相同。
第四条、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生产单位要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上一篇:煤矿盲巷管理制度
下一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