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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测定制度及要求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25 来源:本站原创
粉尘测定制度及要求
第一条、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和填写测尘内容,准确无误地做好统计、计算工作,如实地将测尘结果上报有关单位和领导;有权监督井上、井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作业者,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整改,或者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条、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工龄,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工作,上岗后不准随意调动。
第四条、测尘人员的配备:年产量在100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专职测尘员不得少于2人;年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矿井,专职测尘员不得少于3人。
第五条、矿井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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