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事故淘汰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8 21:43
来源:本站原创
为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断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凡煤矿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年内2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由市安监局审核后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将对事故责任人实施淘汰,列入宜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2、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建议由原发证单位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终身禁止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煤矿和其它高危行业的管理工作。
4、对煤矿企业聘用黑名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将对该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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