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门槛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8 21:44
来源: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查出隐患机构的同级煤矿安监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改的通知。整改完毕后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宜春市煤矿安全生产B级以上标准方允许恢复生产。
2、煤矿企业发生死亡1-2人一般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整改完毕后,按《停产整顿煤矿复产申请表》的程序,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安监局复验。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宜春市煤矿安全生产A级标准方允许恢复生产。
3、煤矿企业发生死亡3-9人重大事故的,由市安监局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逐级上报申请复产验收,由市安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方允许恢复生产。
4、煤矿企业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一律实施永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