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8 21:49
来源:本站原创
广州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群防群治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08年度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一)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隐患。 三、举报方式及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情况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假报。 (一)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达或邮递到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国土部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向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国土部门举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83336546。 (三)信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国土部门信访室举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信访室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局办公东楼一楼。 (四)举报人举报必须写明或说明被举报的单位、人员、事故隐患情况、时间及举报人真实姓名、电话等。 四、 举报范围 (一)安全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三)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开采区域、作业区域、废土场、材料仓库等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接报处理 (一)各地国土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将情况及举报材料一并呈报分管地质矿产安全的局领导,相关处、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调查核实举报情况。经初步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当地国土部门应聘请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二)经评估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国土部门应立即下达治理通知书,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治理措施;治理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治理目标)、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国土、安监部门备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难以立即治理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四)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当地国土部门应立即会安监部门,责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停产、停业并进行治理。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将治理情况报当地国土部门备案。 六、事后处理 当地国土部门应将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记录、报告书及治理方案、治理情况等资料整理建档。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治理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国土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当地国土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好上报、治理等工作。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治理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当地国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治理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并进行治理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当地国土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治理。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土部门、非煤矿山企业。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隐患。 三、举报方式及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情况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假报。 (一)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达或邮递到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国土部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向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国土部门举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83336546。 (三)信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国土部门信访室举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信访室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局办公东楼一楼。 (四)举报人举报必须写明或说明被举报的单位、人员、事故隐患情况、时间及举报人真实姓名、电话等。 四、 举报范围 (一)安全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三)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开采区域、作业区域、废土场、材料仓库等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接报处理 (一)各地国土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将情况及举报材料一并呈报分管地质矿产安全的局领导,相关处、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调查核实举报情况。经初步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当地国土部门应聘请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二)经评估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国土部门应立即下达治理通知书,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治理措施;治理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治理目标)、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国土、安监部门备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难以立即治理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四)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当地国土部门应立即会安监部门,责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停产、停业并进行治理。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将治理情况报当地国土部门备案。 六、事后处理 当地国土部门应将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记录、报告书及治理方案、治理情况等资料整理建档。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治理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国土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当地国土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好上报、治理等工作。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治理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当地国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治理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并进行治理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当地国土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治理。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土部门、非煤矿山企业。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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