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干部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3-10 18:45
来源:本站原创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 1.生产矿井带班下井人员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2.建设矿井带班下井人员为: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二、带班下井数量的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天,其余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个数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规定,但必须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2.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计划安排带班人员个数、班次(见附表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的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任务、职责权限、接受群众监督及带班考核奖惩等内容,并严格考核。 3.凡矿井有安排生产的每班必须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带班下井人员必须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三、带班下井公示及交接班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入井前必须到调度室和井口公示栏登记,在公示栏的“今日带班领导”中填写带班的班次和区域。 2.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矿领导带班升井前必须在井下固定地点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带班区域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同时必须及时将带班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按照《矿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见附表二)要求进行登记。 3.各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栏格式见附表三。 4.矿井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员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四、带班下井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到达采掘作业场所或机运生产作业现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要求重点在以下区域或部位带班: 1)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瓦斯异常、冲击地压、水害或自然发火症状等; 2)工作面启采尾采或初次来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