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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3-15 09:11 来源:本站原创

XX矿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法律是指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 合同类法律事务,即以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一方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二) 对外投资类法律事务,即公司在收购、兼并、联营、重组、承包或租赁等对外投资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三) 诉讼类法律事务,即公司在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四) 知识产权类法律事务,即公司在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中涉及到法律事务;
(五)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以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相结合为原则,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的法律防范机制,提升公司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公司的规范运营。
第二节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是指公司设置的承担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部。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 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 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 办理公司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工作,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 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七) 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 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 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十)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节 合同类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对外签署合同;公司各职能部门未经公司特别授权,不得作为合同主题对外签署合同。
第七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从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出发,认真做好合同的起草、审核、合同法律风险预测和控制工作,防止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及无效合同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一) 承办部门起草合同,重大合同企业管理部协助起草;
(二) 企业管理部对合同和内容进行审查;
(三) 承办部门将修改后的合同报公司领导批准;
(四)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签署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九条 企业管理部主要对合同的如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题的合格性;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四) 合同整体部分的有效性。
第十条 公司合同的签署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人;被授权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管理部统一管理;授权委托书采取统一格式,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内容、授权的权限和期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以一事一授权为原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如果需要长期授权,授权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等印章的使用按照公司对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签字,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章、合同章等印章。
第十三条 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各部门的印章均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应由合同内容涉及的各自业务部门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的变更、解除、撤消、无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各自主管领导;如因合同无法履行或其它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应同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第十五条 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应按照公司的授权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必须送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如果对工程项目、大宗原材料、物资等的采购采取招标方式,应当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企业管理部对招标过程行使监督权。
第四节 诉讼类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诉讼类法律事务归企业管理部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管理部应当将诉讼、仲裁的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可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委派本部门人员代理诉讼、仲裁,或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选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企业管理部的工作,及时向企业管理部提供真实、全面的证据材料,如因证据虚假、缺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张对外债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如因以上原因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涉及到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协助企业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五节 知识产权类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秘密、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等知识产权由企业管理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部应当树立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侵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领导。
第六节 其它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一名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一名税务师为常年税务代理顾问;律师和税务师的选聘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向公司领导提出解聘和续聘法律顾问建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七节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法律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对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消除和避免公司经营风险,积极挽回公司损失的部门及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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