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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综合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2011-03-22 20:33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部分 综合应急预案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保证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1.2.2 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

1.2.3 山东省有关文件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厅局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6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113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鲁政应办发〔2009〕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09〕3号)。

1.2.4 国家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1.2.5 山东省有关应急预案

《山东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6 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的区域范围

济宁二号煤矿矿井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广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1.3.2 事故类型

根据矿井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和历年来发生事故统计分析,矿井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是冲击地压(矿震)事故、顶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井下火灾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事故、矿井停电事故、提升事故、主运输事故、辅助运输事故、地面火灾事故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

1.3.3 事故级别

3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3.3.1 伤亡事故的级别

(1)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3.3.2 非伤亡事故的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e、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f、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h、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i、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j、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k、压风机风罐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l、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m、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n、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o、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p、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b、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e、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f、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h、提升设备的断股、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i、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j、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l、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

m、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n、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o、35kW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p、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q、矿区内积水较多,主井、副井、35kW以上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r、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三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停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h、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i、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j、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K、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冲击地压(矿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火工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井主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辅助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地面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性天气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13个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成,见下图:

济宁二号煤矿应急预案体系图

1.5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矿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矿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危险性分析

2.1 矿井概况

济宁二号煤矿隶属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年产量400万吨/年,并配套建设了一座年入洗能力400万吨的现代化大型选煤厂矿井服务年限67.5年,2006年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为500万吨/年。矿井于1989年12月开工建设,1997年11月8日正式投产。矿2009年底职工总人数5784人,井下作业人数2865人。

矿井井田位于济宁煤田(东区)中部,煤层埋藏深度在490米以下,煤系地层为石炭二叠系,厚270米。开采煤层共7层,分别为3上、3下、6、10下、15上、16上和17煤层,前期主要可采煤层为3上和3下煤层。煤层走向总体趋势近南北,向西倾斜,倾角平缓,一般为2~15度。地质构造以北东向宽缓褶曲为主,少量北西向褶曲,次级褶曲发育,断层走向以北西和北东向为主,大断层多西倾,形成自东向西的台阶式下降,受褶曲和大断层影响,区内小断层发育,煤层受冲刷影响厚度变化大,3上煤层厚0~5.92米,平均1.98米,为较稳定至不稳定煤层。3下煤层厚0~16.6米,平均4.28米,为较稳定煤层。煤质牌号为低中灰、低硫、高发热值的气煤,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以及煤尘爆炸危险性,属低瓦斯矿井。矿井地质条件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济宁二号煤矿采用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现开采煤层为二叠系山西组3上和3下煤层,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主要采煤工艺为普通综采和综采放顶煤开采。目前,一、三、四采区基本回采完毕,还剩余部分残采面。二采区已开采了1/2,采区北部被前、后十里营村压覆,前、后十里营村的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六采区、九采区和十一采区正按设计有计划地组织开采。

矿井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境内兖新铁路以南。矿井主、副井距济宁市约9km,井田北部边界为兖(州)新(乡)铁路,西部边界为京杭大运河,北以兖新铁路与许厂井田相隔,南至3910000线与济宁三号井田相毗邻。东西宽10km,南北长6~11km,面积87.1072km2。矿井远离村庄和职工生活区,工广区东部紧邻华聚能源济二电厂,无其它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和场所。兖矿集团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兖矿集团第三医院为济宁二号煤矿服务,兖矿集团第三医院在矿内设有一个医务室。

济宁二号煤矿交通位置示意图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 矿井瓦斯危险性分析

2.2.1.1 瓦斯基本情况

3上、3下煤层的CH4平均含量在0.31和0.81cm3/g左右,瓦斯成分中CH4分别为19.99%和26.05%左右,属瓦斯风化第二带~甲烷氮气带。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为0.3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7m3/min。根据历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均为低瓦斯矿井。

2.2.1.2 瓦斯的危害

瓦斯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甲烷是无色、无味、无臭,可以燃烧和爆炸的气体。从煤体和围岩涌入矿井空气内的有害气体中,除甲烷(CH4)以外,还有二氧化碳(CO2)、氮气(N2),另外还有不同数量的乙烷(C2H6)、丙烷(C3H8),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氢气(H2)等。瓦斯的主要危害有:

(1)瓦斯窒息:当甲烷浓度达到43%时,相应的氧气浓度降低到12%,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当甲烷浓度达到57%时,氧气浓度降低到9%,人若误入其中,短时间内就会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2)瓦斯爆炸:甲烷浓度按体积计算在5~16%时,遇火源爆炸,最大爆炸压力可达0.7MPa以上,温度可达1850℃以上,爆炸形成的冲击波以每秒几百至上千米的速度向四周传播,对设备、设施和人员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另外,爆炸后生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3)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爆炸的冲击波可使沉积的煤尘扬起,引起煤尘爆炸,产生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气体,大大增强爆炸的威力和破坏性,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生产系统和装备毁灭性地破坏。

2.2.2 矿井煤尘危险性分析

2.2.2.1 煤尘基本情况

本井田可采煤层的煤质牌号为气煤和气肥煤,挥发份较高,2007年对井下各采区煤尘爆炸性进行了采样测试,3上煤尘爆炸指数38.29%~47.24%,3下煤尘爆炸指数31.38%~43.67%。各可采煤层的火焰长度大于400mm,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份量为70~90%。煤尘具有爆炸性。

2.2.2.2 煤尘危害

(1)导致职业病:长期在含煤尘空气环境中工作,由于肺部积存煤尘,将引起煤肺病,危害矿工身体健康,使人丧失劳动力,甚至死亡。

(2)加速机械的磨损,减少精密仪器的使用寿命,污染劳动环境,降低工作场所的可见度,影响劳动效率和操作安全。

(3)发生煤尘爆炸:煤尘爆炸后不仅产生冲击波伤人和破坏井下设施,同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使人中毒死亡。煤尘爆炸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即一次爆炸后,使已沉落的煤尘再次飞扬起来再次发生爆炸。煤尘与瓦斯混合将大大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因此煤尘爆炸是矿井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2.2.3 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矿井火灾一旦发生,轻则影响安全生产,重者烧毁煤炭资源和物质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扩大灾害范围,防治矿井火灾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2.3.1 煤层自然发火特性

煤自身具有吸氧蓄热着火的特性,这种性质称为煤的自燃倾向性,由此引起的火灾即是自然发火,煤炭自燃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准备期、自热期、燃烧期3个主要阶段。济宁二号煤矿投产以来,对各煤层的自然发火性进行了采样测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二类自然发火矿井,自然发火期为3~6个月,33下06工作面轨道顺槽掘进期间曾经发生过自燃,最短自然发火期为33天。

2.2.3.2 矿井火灾的危害

(1)初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严重时,一氧化碳急剧增加,并出现窒息性烟雾,还可形成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在有瓦斯的矿井,当出现自然发火时,容易引起瓦斯爆炸,从而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3)煤炭自燃火灾的发生会损失大量煤炭资源,并影响矿井正常的生产接替。

(4)当火势发展迅速时,采区和工作面的大量机电设备材料工具等都来不及撤除、搬运,会被长期封闭在火区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扑灭火灾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人身安全时刻受到威胁。

2.2.4 矿井水害危险因素分析

2.2.4.1 矿井充水基本情况

矿井现开采3煤层,3煤层的充水含水层为其顶底板砂岩裂隙含水层、上侏罗统砂砾岩裂隙含水层、第三层石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其他充水形式有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等。

(1)采掘工作面充水条件

煤层开采的主要充水途径为直接揭露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受采动影响而造成的顶板冒裂导水带、底板破坏裂隙带,以及导水的断裂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其主要正常充水方式为采动裂隙导水。

① 采动裂隙充水

参照兖州矿区综采放顶煤一次采全高条件下的经验值,即导水裂隙带高度为采煤厚度的11.3倍为评价指标,由计算可知,3煤层回采后,其上覆顶板砂岩裂隙含水层处于导水裂隙带影响范围之内,对工作面形成顶板裂隙充水。

3煤层的底板为砂岩含水层,煤层采动底板裂隙可能导通砂岩含水层,如在深部富水区域,受矿压、水压影响,可能造成底板突水。

第三层石灰岩上距3下煤层35.15~72.4m,为3煤层开采时底板进水的直接接充水含水层。正常条件下不会出现底板突水,但在构造复杂地段因断层使其与煤层间距缩小,突水系数增大,可能发生底鼓突水对煤层开采造成水害。

② 导水构造充水

井田范围内孙氏店断层、八里铺断层、八里营断层和岱庄断层落差较大,整体富水、导水性弱,局部有较强的导水能力,应引起重视。

③ 封闭不良钻孔充水

据矿统计,井田内封闭不良及怀疑的钻孔尚有51个,是矿井安全生产隐患之一,应予以高度重视。

④老空积水

随矿井开拓、开采范围不断扩大,已形成大量采空区,其采空区积水直接影响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由于回采工作面老空积水,给相邻工作面的掘进和回采造成水患。

(2)地表水

井田内主要河流有光府河和京杭运河等,光府河由北向南流经井田中部入南阳湖,汛期最大流量400m3/s。京杭运河为井田的西部边界,自北向南流入南阳湖,汛期最大流量626m3/s。矿井主、副井和风井口标高+38.0m,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36.95m,工广内建筑物标高也均在最高洪水位以上,满足防洪的要求。但汛期雨季河湖水位上涨,易造成洪涝灾害,因此,矿井应切实抓紧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安全渡汛。

2.2.4.2 水害事故的危害

矿井在开拓和开采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水害的影响。轻者淹头、淹面,造成矿井局部停产,重者可造成全矿被淹,使国家资财遭受重大损失并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

2.2.5 顶板灾害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井田地质构造条件复杂,矿井东部边界为区域性的孙氏店大断层,落差650~750m,井田中部有落差270m的八里铺断层,井田东北部有落差150m的八里营断层,断层十分发育。地质构造以NNE的宽缓褶曲为主,少量NW向褶曲。次级褶曲发育,背、向斜相间排列,矿井地质构造类型为中等型。

3上煤层顶板为灰~灰白色粉、细、中或粗粒长石石英砂岩,钙泥质胶结,岩性、厚度变化较大。裂隙较发育,为中等稳定~稳定顶板。抗压强度:粉砂岩52.0~109.7MPa;细砂岩78.36~194.17MPa;中、粗砂岩为120.9~138.87MPa。3上煤层直接底板以粉砂岩和泥岩为主,厚度0.4~12.4m;老底为中、细、粗长石石英砂岩,平均厚度4m左右。部分老底砂岩直接为3上煤层底板。其抗压强度:中砂岩109.6~111.0MPa。

3下煤层顶板主要为灰白色细、中、粗粒长石石英砂岩,灰~深灰色粉砂岩。砂岩为钙、泥质胶结。厚0.50~31.93m。局部有伪顶,岩性为泥岩或粉砂岩,厚0.17~0.70m。裂隙发育。抗压强度细砂岩54.07~67.12MPa;中、粗砂岩30.5~135.14MPa。为中等稳定~稳定顶板。底板以粉砂岩和泥岩为主,细砂岩次之,偶见中砂岩,厚0.55~15.45m。局部有泥岩或粉砂岩直接底板,厚0.08~0.63m。其抗压强度:粉砂岩37.4~71.1MPa;粉细砂岩互层64.6MPa;中砂岩121.6MPa。

3上、3下煤层顶板为中等稳定~稳定顶板; 3上、3下、煤层底板以粉砂岩、泥岩为主,属中硬底板。

工作面布置有煤岩巷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及全煤布置三种形式,工作面轨顺采用小煤柱沿空送巷方式。

在采煤、掘进、巷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因受采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层顶底板条件、采动影响、应力集中、顶板来压、施工工艺、支护质量、开采顺序等因素影响,易产生压力集中,造成工作面顶板或巷道围岩出现局部冒顶和大面积冒落破坏,表现在采掘工作面顶板开裂冒落、弯曲变形,导致顶板事故发生,使采掘工作面轻者断面变形缩小,重者则会支架会被压断、压跨,造成顶板冒落事故,堵塞采掘工作面,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等,并导致人员伤亡,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2.2.6 冲击地压(矿震)危险性分析

经鉴定我矿的3上、3下煤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煤层顶底板具有弱冲击倾向性,加之煤层开采深度大,地质构造复杂,在生产实际过程中受现场自然条件、地质动力因素、开采及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采场局部会形成应力的集中,当应力集中到超过煤岩体的强度极限,聚积的能量突然释放,发生冲击地压(矿震)事故,我矿具有发生冲击地压(矿震)事故的可能性。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可能产生顶板、瓦斯、煤尘爆炸次生事故。

2.2.7 火工品运输、储存与使用管理危险性分析

2.2.7.1 矿井火工品的基本情况

济二矿采煤采用综合机械化,火工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掘进,使用量相对较少。火工品的品种为二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井下建有火工品材料库。

2.2.7.2 火工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

火工品发生危险的环节:

(1)运输:火工品运输过程是爆炸物品管理出现事故的第一环节,如运输过程中的装载、运输方式、运行速度、押运、卸载等。

(2)储存:火工品的储存不符合规定,如库房建设标准不符合规定,消防、防护设施不齐全;贮存保管中的方式,数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混存、超储、乱仍、乱放,产生静电,鼠咬,帐、卡、物混乱等都是危险有害的因素。

(3)使用:火工品在使用中如不按章作业,极有可能发生放炮伤人事故,严重时,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重大恶性事故。

2.2.7.3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易爆物质:火工品本身就是易爆性物质,运输过程有可能因碰撞、剧烈震动而爆炸;在储存过程中,炸药可能由热分解转化成爆炸;储存、运输中可能因明火而引起爆炸等,爆炸火焰可能引爆瓦斯、煤尘。

(2)振动影响:爆炸冲击波和飞石崩倒支架引起冒顶、片帮,损坏设备,崩伤人员。

(3)漏电影响:井下电气漏电、杂散电流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引发崩人事件。

(4)有毒物质:爆破后产生炮烟中有毒性很大的气体CO、NO、NO2、SO2 等,可能使人中毒、薰倒。

(5)指挥错误:如爆破前班长未下令设置警戒、处理瞎炮时未下令无关人员撤离危险区,炮烟未散尽,强令人员入内工作等。

(6)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如爆破工装配引药时,将电雷管硬性插入药卷;掏挖瞎炮;放糊炮等。

(7)火工品、器材( 炸药,雷管,放炮器,放炮母线)本身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2.8 供电系统危险性分析

供电主要有电气灾害、静电的危害、雷电灾害、电气系统故障危害、架空线路故障。可能造成排水、通信、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损毁设备、电气火灾;人身触电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引爆雷管炸药,导致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等。

2.2.9 矿井提升危险因素分析

立井提升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过速、过卷、断绳、钢丝绳打滑(摩擦轮绞车)、井筒坠人坠物、电气伤害、制动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供电、通信、井下供水等系统破坏。

2.2.10 主运输系统危险因素分析

各生产矿井煤炭运输主要采用胶带运输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因煤流中可能混入锚杆、钢钎等物体可能造成撕带;由于超载、磨损、老化、接头质量问题或皮带被外来物体卡住等原因,造成胶带断而导致人员伤亡;由于胶带打滑、摩擦浮煤、使用油性偶合器等原因会引发火灾;工作人员检修或巡检、皮带机运转时违章处理皮带事故或者使用工具不当等,可能被卷入皮带造成伤亡。在煤仓口巡回检查或工作、违章乘座皮带时,人员可能坠入煤仓造成伤亡。

2.2.11 辅助运输系统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辅助运输系统主要有平巷运输、斜巷运输、无轨运输和架空乘人运输四种类型。

2.2.11.1 平巷运输危险性分析

平巷运输选用7t、10t架线电机车或5t、8t蓄电池机车牵引矿车列车运输。在平巷机车运行过程中,由于系统同时运行3~5台机车,存在碰头、追尾、侧撞等事故隐患,可能导致货物列车和平巷人车掉道颠覆的危险。各矿均有发生平巷运输事故的可能性。

2.2.11.2 斜巷运输危险性分析

采区主要轨道斜巷选用Φ2m液压绞车或调度绞车提升,采区联络斜巷采用调度绞车提升运输,工作面顺槽采用连续牵引车或调度绞车运输。在斜巷提升过程中,均存在断绳、脱销导致跑车事故的危险。

2.2.11.3 无轨运输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井下部分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无轨胶轮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

2.2.11.4 架空乘人运输危险性分析

矿井主要运人设备是架空乘人装置。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脱绳导致事故的危险。

2.2.12 地面火灾危险性分析

矿井工业广场内由于供电电源线路老化短路、电器设备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用火不当、失火及其他等原因,可能发生地面火灾。矿井110kV变电所、主副井口附近、主副井提升机房、提风机房、压风机房等重要场所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甚至造成矿井停产。

2.2.13 灾害性天气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所属地区气候温和,属温带季风区,海洋大陆性气候,年降水集中在每年7、8月份。春夏风向多为东和东南风,秋冬季多为北和西北风,最高风速22.7m/s。地面标高+34~+38m,自东北向西南缓慢下降,辽沟河流经矿区西部,其支流小新河流经矿区北部,水源主要为微山湖及工业、生活外排水,雨季为当地泄洪主要通道,堤顶标高设计一般为+38.2m。

矿井工广标高一般为+36.5m,主井、副井、风井标高均为+38.0m,110kV变电所标高为+37.3m,矿井重要场所防洪标高为+38.5m。通过分析评估本矿夏季有强暴雨天气、冬季有强暴风雪天气影响矿井安全的可能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3.1.1 应急领导小组

为有效实施应急救援,矿成立济宁二号煤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 组 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成员单位:矿副总工程师、安监处、技术科、通风科、机电办、地测中心、调度室、综采办、党办、行办、组干科、工资科、计划科、财务科、企管科、宣传科、纪委、工会、基建科、保卫科、武装部、环保中心、生活中心等。

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及办公室联系表见附表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见附表3。

3.1.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1.3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编制、修订矿应急预案。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3)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演习。

(4)接受公司、政府的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矿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社会支援。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通报。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矿设立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第一副总指挥,总指挥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第一副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矿副总工程师、经济师及安监处、技术科、通风科、机电办、地测中心、综采办、调度室、基建办、党办、宣传科、组干科、工资科、工会、纪委、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团委、医保科、企管科、保卫科、武装部、内市办、信息中心、环保中心、生活中心、信访办、供电队、运搬工区、通风工区、物资部济二供应站、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兖矿三院及采、掘工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调度室主任担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2)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人员、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3)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和资源配置,包括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保卫和救援物资、善后处理等。

(4)批准本预案的终止。

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见附表4。

3.2.2 指挥机构职责

3.2.2.1 总指挥职责

(1)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2)负责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部署应急策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3)指挥、协调应急程序行动及对外消息发布。

(4)事故或突发事件超出矿处置能力时,向公司、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3.2.2.2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指挥完成应急行动。

(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行动建议。

(3)协调、组织应急行动所需人员、队伍和物资、设备调运等。

3.2.2.3 成员单位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职责:

(1)安监处: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参与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护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技术科:参与矿顶板、冲击地压(矿震)、辅助运输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通风科、通风工区:参与矿“一通三防”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调整矿井通风系统、监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和组织完成必需的通风工程。

(4)机电办:参与矿停电、提升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地测中心:参与矿井水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综采办:参与分管业务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调度室: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矿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上报公司、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下达各项救援命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参与洪涝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上级有关气象预报的电传等资料,及时报告矿领导,并通报安监处。

(8)基建办:参与基本建设抢险救灾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过程建筑设施和防洪工程质量监测。

(9)党办、行办:根据矿领导指示,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参与事故后勤保障和事故报告起草工作。

(10)宣传科:参与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矿领导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11)工资科、医保科: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12)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13)组干科、纪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4)计划科、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各项费用计划和及时拨付,确保救援资金及时到位。

(15)审计科:监督应急救援资金使用情况。

(16)团委、信访办: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17)企管科:参与后勤保障工作。

(18)保卫科:负责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参与地面火灾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19)武装部:参与洪涝灾害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0)兖矿三院: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派遣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治,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

(21)内市办、济二矿物资供应站: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

(22)供电队:参与矿井供电系统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协助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管辖范围内的电力恢复及与上级供电部门的电力供应联系。

(23)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应急过程的通讯畅通。

(24)环保中心:负责应急过程的环境检测,参与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的研究制定。

(25)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26)生活中心:负责抢险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事宜。

(27)运搬工区:负责井口检身并及时运送人员和救灾物资,满足抢险需要。

(28)采、掘工区:负责核实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人数,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安全撤离,并如实详细地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发生原因等),随时接受指挥部命令,完成有关抢险任务。

3.2.3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技术保障组。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科室(安监处、技术科、机电办、通风科、地测中心、综采办、调度室)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职责:及时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现场抢救组。由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任组长,事故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兖矿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侦察、探明灾区情况,实施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对遇险人员的抢救,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3)医疗救护组。由矿分管医疗救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医保科、兖矿三院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受伤人员转送和卫生防疫工作。

(4)警戒保卫组。由矿分管保卫科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人员疏散、戒严、救援队伍引导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必要时经指挥部批准,向公司保卫处或地方公安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5)物资供应组。由矿总会计师任组长,内市办、济二矿物资供应站、行办、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企管科、供电队、信息中心、环保中心、生活中心和事故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环境监测、应急通讯保障、电力供应,各项抢险费用的计划和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处处长任组长,安监处、纪委、工会、工资科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搜集原始资料,形成事故报告。

(7)善后处理组。由矿分管工会、信访稳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工会、党办、组干科、纪委、工资科、团委、医保科、信访办等部门和事故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伤保险、理赔和生产恢复等善后工作。

(8)信息发布组。由矿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安监处、党办、行办、宣传科等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矿领导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负责事故报告起草工作。

3.2.4 组织机构网络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结构图

3.2.5 上级应急指挥(超出矿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3.2.5.1 矿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矿除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水害、矿井外部停电等较大以上事故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矿都能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矿应急处置能力较强。

3.2.5.2 超出矿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矿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水害、矿井外部停电等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超出矿处置能力时,由指挥部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请求支援,在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后,指挥部和下属各抢险救援小组按照“归口”原则,立即归属上级各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服从其调配。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 瓦斯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4.1.1.1 瓦斯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采掘工作面、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作业地点及其他地点,按规定检查瓦斯。

(2)放炮地点严格实行“一炮三检”。

(3)有关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氧气两用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

(4)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配备瓦斯传感器实现24小时连续检测。

(5)按规定周期对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仪器、仪表实行校验和强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6)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每周组织通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瓦斯隐患。

(7)每年进行1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4.1.1.2 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主要通风机一套运转、一套备用。

(2)优化通风系统,合理分配风量,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风量、风速、温度符合规定。

(3)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局部通风机设置在进风口的新鲜风流处,禁止产生循环风。停工期间,不准停风。

(4)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5)局部通风机供电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或者采掘工作面分开供电。

(6)井下风门实现遥测、遥讯,确保通风网路正常。

(7)加强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掘进巷道顶煤高冒区的气体管理。严禁产生盲巷。工作面停采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封闭。采掘工作面规定地点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严格瓦斯超限巷道、地点的排放瓦斯管理,采取正确的瓦斯排放方法。

(9)每月排查一次瓦斯重点管理区,并编制专项措施进行管理。认真执行瓦斯超限汇报制度和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瓦斯日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烟,杜绝井下明火。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器、仪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井下电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橡套电缆应具备不延燃性能;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3)防止放炮火源。选用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瓦斯矿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严禁放明炮、糊炮,防止产生爆破火焰。

(4)防止摩擦或撞击火花,严格烧焊措施。

(5)防止胶带磨擦起火,定期检查保护装置的完好情况。

(6)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做好隐患地点的排查及治理工作。

4.1.2 煤尘危险源监测监控及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4.1.2.1 煤尘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4.1.2.2 煤尘爆炸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控制或减少煤尘的措施

(1)通风排尘措施。加强通风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巷道和采煤工作面风速,井下煤仓和溜煤眼要经常保持一定的煤量,不得放空。

(2)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3)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煤层注水。

(4)实行放炮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冲洗巷帮、爆破喷雾、水炮泥、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使用除尘风机。

(5)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降尘,破碎机等转载点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6)主要进、回风巷,上、下山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安装风流净化水幕。

(7)定期冲刷巷道粉尘,防止煤尘聚集;每周对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至少检查1次,挂牌管理。

2)防止引爆煤尘的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烟,杜绝井下明火。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器、仪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井下电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橡套电缆应具备不延燃性能;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3)防止放炮火源。选用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瓦斯矿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严禁放明炮、糊炮,防止产生爆破火焰。

(4)防止摩擦或撞击火花,严格烧焊措施。

(5)防止胶带磨擦起火,定期检查保护装置的完好情况。

(6)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做好隐患地点的排查及治理工作。

4.1.3 井下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3.1 井下火灾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在胶带机巷等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安装烟雾报警装置。

(2)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内、外因火灾危险。

(3)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采空区密闭状况,同时现场测定闭内气体组分、气温及水温。

(4)所有采空区密闭内气体浓度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分析,并检查闭墙的完好状态及漏风情况。

(5)用束管系统对井下有发火威胁区域的O2、N2、CO、CH4、CO2、C2H6、C2H4、C2H2气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6)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发热的地点,每周至少采取一次气样进行色谱分析。

(7)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巷道、主要胶带运输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4.1.3.2 井下火灾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外因火灾主要预防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烟,杜绝井下明火。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安装使用过流保护和检漏保护,必须选用阻燃电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对运转部位加注润滑油,避免因磨擦过热引起火灾。

(3)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及时清理皮带积煤,对损坏托辊及时更换,防止磨擦发火。

(4)井下所有巷道必须安装消防洒水管路,严格执行巷道防尘及洒水制度。

(5)严格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

(6)井下主要硐室、井下火药库、材料库、整形硐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砂箱,确保完好。

(7)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水量必须满足井下用水的需要。

(8)主要大巷、机电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进行阻燃处理。

(9)对井下木材、绵纱、油脂等可燃物加强管理。

2)内因火灾的主要预防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3)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注浆(或注粉煤灰、凝胶等)、注氮、阻化剂,堵漏(喷桨、挂帘等)和均压,监测等。

(4)巷道掘进时应加强顶板管理,对高冒处、沿空侧进行防火处理,通过温度探头和束管监测掌握气体温度变化情况。

(5)综放工作面末采期间(距离停采线100m)应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埋设注浆管路和监测束管。

(6)回采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减少工作面风量。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回撤、封闭。停采线外要设均压巷道。

(7)对永久不用的溜煤眼(或永久不用段)应充填不燃性材料,永久不用的联络巷,应充填粉煤灰固化材料。

4.1.4 矿井水害危险源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4.1 矿井水害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开展下组煤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2)利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分区查明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探明灰岩含水层的富水性、导水断层导水性等。

(3)每月对采掘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排查;每周对采掘工作面充水因素进行分析,对水害隐患进行排查,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进行水害现场跟踪检测。

(4)定期(每年2次)搜集、调查、核实相邻煤矿位于边界附近的采掘活动、老空积水和废弃老窑的积水情况,对其是否对本矿安全构成威胁进行监测。

(5)健全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系统。

(6)加强矿井涌水量的动态监测并在主要水仓布置水位传感器。

(7)对主排水泵实施运行状态监测。

4.1.4.2 矿井水害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井下防水闸门(墙)定期核查、论证其可靠性,所有防水闸门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对防水闸墙必须实施监测。

(2)主排水系统的水仓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保证足够的容量,主要水仓空仓容积时常保持在50%以上,主排水系统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确保达到设计排水能力。

(3)加强排水设备的维护检修,确保排水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排水系统有效能力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4)每月组织一次矿井重大水害隐患分析排查,对重大水害隐患明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督查科室及负责人,并由督查科室负责人进行隐患治理跟踪管理。

(5)建立周围相邻矿井开采情况调查台帐,及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6)采区设计中必须分析水文地质条件,预计工作面涌水量和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对采掘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水害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建立相应能力的排水系统,采取消除或减轻其危害和影响的措施。

(7)对于老空积水按规定标定积水区和探水警戒线,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提前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

(8)加强提高开采上限区域内的第四系或第三系下组含水层富水性勘查和水文地质条件研究,合理确定煤田浅部煤层防水或防砂煤柱尺寸。试采工作面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生产。

(9)坚持“十四灰水以疏降为主,奥灰水以注堵、避让为主”的治理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疏水降压和底板注浆加固等技术,开展下组煤底板承压水害防治工作。

4.1.5 顶板危险源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5.1 顶板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日常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

回采工作面从开始安装至回采结束,必须开展日常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1)综采(放)工作面日常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

支架支护的基本要求:撑紧、移够、站正、完好四方面,使其能有效地控制围岩。

日常支护质量监测指标主要是:支架初撑力、端面距和工作阻力、几何状态、液压系统工况、采高等指标。

顶板状态监测指标主要是:端面顶板冒高、冒宽、冒区长度、煤壁片帮深度、片帮区长度。

(2)单体支柱工作面日常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

支柱(架)支护的基本要求是:支、护、稳,以防止顶板发生压垮、漏垮、推垮事故。

单体支柱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的指标:初撑力、端面距和、支柱末阻力、活柱缩量、支护状态、采空区悬顶、特种支护。

围岩状态监测指标包括:每m采高顶底移近量、端面冒高、采空区悬顶面积、伞瞻长度等。

(3)日常矿压观测测站布置方式:一般采取均布方式,沿工作面至少布置10条测线。液压支架初撑力监测每架安设压力表测取;单体液压支柱阻力监测使用增压式测力计或固定监测仪器监测。其他监测指标用专用工具或目测进行统计观测。

(4)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处理方法。每班监测一次,监测数据采用计算机软件分析处理,打印出日报表。日报表中要对工作面支护质量及煤岩稳定性作出总体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回采工作面常规矿压观测

(1)开采的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以及当地质条件、开采条件有明显变化时,均必须进行上覆基本顶(老顶)来压规律的观测。

(2)所有回采工作面在初次来压期间均必须进行常规矿压观测。

(3)常规矿压观测内容:顶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缩量、液压支架(柱)载荷,煤壁和顶板片冒等顶板状况及支架状态等采取统计观测等。

(4)常规矿压观测测站布置:采用重点布置,即在工作面中部设3条测线,工作面上、下距平巷煤柱大于15m处设上、下测站,分别设1-2条测线作为辅助测站。

(三)巷道常规矿压观测

1)锚网支护巷道

(1)常规矿压观测内容:综合监测及巷道表面位移监测。

(2)常规矿压观测项目:顶底板移近量、变形范围、碎裂带高度以及变形随时间的增长情况;两帮变形量、变形范围、碎裂带深度以及变形随时间的增长情况;锚杆承载变化情况;锚索和其它二次加固支护的承载工况。

(3)综合监测仪器的安设:在巷宽和巷帮的中部,采用顶板离层仪、多点位移计、测力锚杆进行观测。

2)架棚巷道

矿压观测内容:顶底板移近量(底臌量、顶沉量)、移近速度以及随工作面距离变化而变动情况;两帮(沿空、实煤)移近量、移近速度以及随工作面距离变化而变动情况;支架受载;支架折损。

4.1.5.2 顶板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局部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靠近煤壁附近的冒顶事故的防治措施

及时支护新暴露顶帮;严禁人员在无支护空顶区进行操作。

(2)工作面两端的局部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在机头机尾处各用四对一梁三柱的钢梁抬棚支护(即四对八梁支护),或采用端头液压支架支护,抬棚或支架随机头机尾的推移迈步及时前移;在工作面与巷道相连处,宜用一对抬棚,迈步前移,托住原巷道支架的棚梁。此外,在工作面两端还可以采用十字铰接顶梁支护系统以防漏冒。

(3)放顶线附近局部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此类冒顶事故大多发生在单体支柱工作面。主要措施有:加强地质及观察工作,确定大岩块的位置及尺寸;在大岩块范围内用木垛等加强支护;当大岩块沿工作面推进方向的长度超过一次放顶步距时,在大岩块的范围内要延长控顶距;待大岩块全部都处在放顶线以外的采空区时,再用绞车回木支架。

(4)地质破坏带附近的局部冒顶事故预防措施

在断层两侧加设木垛加以维护,并迎着岩块可能滑下的方向支设戗棚或戗柱。综采工作面应在破坏带区域及时移架,空顶及时用板梁接顶,防止漏顶,保持支架的初撑力和稳定性。采用可切割锚杆锚固和煤岩裂隙浆液进行预加固。

2)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老顶来压时的压垮型冒顶事故预防措施

合理选择适应顶板下沉的支柱或支架,确定合理的控顶距和放顶步距,以防止支柱缩量超限和减小支柱或支架所承担的顶板压力;对坚硬难冒顶板强制放顶;进行矿压观测,摸清顶板活动规律,做好顶板来压的预测预报,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2)复合顶板推垮型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做好地质工作,摸清顶板岩层的组成及地质构造情况;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时不破坏顶板;加强日常顶板管理,防止出现局部冒顶;灵活使用戗柱戗棚,使它们迎住顶板岩层可能下滑的方向;提高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及刚度;提高支架的整体性。

(3)大面积漏垮型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选用合适的排距柱距使支架有足够的强度;加强支架的质量管理,支柱必须支稳,顶板必须背严背实;严禁放炮等工序弄倒支架,防止出现局部冒顶。

(二)巷道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合理布置巷道。矿井主要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煤层或底板岩层中。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应根据矿山压力特点,布置在免压区内,尽量采用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

(2)选择合理的断面形状和断面尺寸以及支护方式。对于锚杆支护巷道,应根据断面大小及巷道矿压显现程度,合理布置锚杆的间排距和规格尺寸。

(3)巷道支架(或支设的锚杆)应有足够的支护强度。巷道支架所能承受的变形量,应与巷道使用期间围岩可能的变形量相适应;尽可能做到支架与围岩共同承载。

(4)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加强掘进迎头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4.1.6 冲击地压(矿震)危险源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6.1 冲击地压(矿震)危险源主要源监测监控措施

(1)对煤层及其顶底板做冲击倾向性鉴定。

(2)经验类比法:分析发生冲击地压(矿震)地点的埋藏条件,煤层和顶底板条件,巷道布置、采煤方法与工艺等,通过类比推断发生冲击地压(矿震)的可能性,如矿压观测资料可作为类比数据。

(3)钻屑法:在应力集中区、支承压力带煤壁打钻,根据钻孔煤粉量判断发生冲击地压(矿震)的可能性。

(4)电磁辐射法:利用煤岩流变破坏电磁辐射特性监测冲击地压(矿震)的方法。工作面煤体电磁辐射信号强度和脉冲数超过临界值且向上增长时,将发生冲击地压(矿震)。

(5)地音流动监测法:煤岩随着载荷增加,裂隙贯通、扩展并释放能量产生声音,声音的强弱反映煤岩破坏的过程,作为评价冲击地压(矿震)的信息。

(6)预测冲击地压(矿震)的其他方法:煤层含水量变化观测法、电阻率探测法、锤击波速法等。应用较多的方法为经验类比法、钻屑法和电磁辐射法。

4.1.6.2 冲击地压(矿震)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优化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合理安排生产接续,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1)设立冲击地压(矿震)防治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防冲队伍,制定冲击地压(矿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区域超前进行排查和治理,开展预测、预报。

(2)逐月排查冲击地压(矿震)可能发生的地点,由冲击地压(矿震)倾向的采取监测预报措施。

(3)统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应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

(4)回采工作面之间的隔离煤柱不应超过3.5m;采区隔离煤柱留设应综合考虑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避开应力高峰区,但不得小于50m。

(5)合理确定工作面切眼和停采线位置,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分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

(6)回采工作面应背向采空区及煤柱区开采,避免面向采空区或煤柱区开采而产生应力集中。

(7)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尾随采煤工作面进行掘进。

(8)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开采前,必须首先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然后再进行开采设计,制定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9)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区域的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冲击地压(矿震)的内容;冲击重点区域要编制瓦斯管理专向措施。

(10)冲击危险主要采用爆破卸压、钻孔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煤层注水等方法予以解除或减缓。以上方法可单独或同时采用。

(11)对解危效果进行监测检验,如仍有冲击危险,必须继续采取解危措施,直至危险解除。实施冲击危险解危措施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2)落实冲击地压(矿震)防护措施。有冲击危险的挂牌警示地点,无关人员不进入。严格执行打眼、放炮等各工种的相关操作规定。施工区域内的支柱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作业地点必须将杂物清理干净,保持出口的畅通。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观察顶、帮压力变化情况,当出现冲击地压(矿震)征兆时,要及时撤离现场,进入到安全地点。

4.1.7 火工品危险源监控

4.1.7.1 监控措施

(1)运输途中采用火工品专用车辆运输,电雷管必须铺有软垫。由专职押运人员全程跟车押运,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2)火工品库房采用干湿温度计实施进行环境检测(湿度不超过75%;温度不超过35℃),发现温度超标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每班由两名专职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时时监督检查库房情况,库存量和存放标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4)库房内采用“民爆信息系统”全程记录火工品入库、保管、发放、使用、清退过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爆破地点由工作面安监员随时监督爆破工的操作情况,并采用“智能放炮系统”对爆破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章操作、操作不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火工品专项检查,召开一次火工品专项会议,重点解决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1.7.2 预防措施

(1)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纯棉或抗静电服装,禁止穿化纤衣服。

(2)装卸运输火工品要有专人负责,轻拿轻放,防止冲击和剧烈震动。装运雷管的车辆必须铺有软垫。

(3)运输火工品的车辆不准混装其它物品,除押运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搭乘。押运员不许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上车,装载车辆附近和装卸现场禁止有明火。

(4)用罐笼运送电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火工品箱,不得滑动;运送水胶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单独运送,严禁混合同罐运输。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 m/s;运送炸药时,不得超过4 m/s。

(5)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火工品。

(6)装有火工品车辆禁止在井口房内存放,也不得在井底车场和其他巷道内停留和存放。

(7)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由专职押运员护送,电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m/s,车厢内不准同时装卸其他无关物品。

(8)炸药和雷管禁止同车混装混运,如确需同时运输,炸药车和雷管车之间,以及电机车之间均要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9)禁止任何人携带矿灯计入爆炸材料库。

(10)火工品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库内设干湿温度计,库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5℃,湿度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查防爆门和通风设施,确保防爆门正常有效、通风设施完好。库内搞好防火、防鼠工作,并保持卫生清洁。

(11)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储量储存火工品,不得超储。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库存放,性质相同的火工品料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壁槽存放,存放炸药和电雷管的壁槽之间必须用隔爆墙隔开。所有火工品料必须做到包装完好、封绳完整、摆放整齐,并防止压坏。

(12)待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单独记帐和分别保管,严禁混肴,并按规定及时上交销毁处理。

(13)库内所有照明设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14)拆箱必须作好防尘、防潮工作,禁止斧锤撞击、硬撬、倒置、倾放。不准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15)发放的火工品料质量必须可靠,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发放前,库管员必须逐发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管壳锈蚀、裂缝、砂眼以及脚线不正常、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及不合格的炸药发放出库。

(16)爆炸材料库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7)运送火工品的人员严禁乘座架空乘人装置。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18)火工品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火工品箱内,火工品箱必须上锁,且放置在爆破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工品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火工品箱上;

(19)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20)爆破时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面。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 m以上的距离。且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

(21)爆破前必须洒水、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22)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23)严禁放糊炮或明炮。

(24)爆破结束后,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及时交回炸药库,禁止在现场交给下一个班使用。

4.1.8 矿井供电系统监测监控及停电事故预防措施

4.1.8.1 矿井供电系统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矿井主要供电系统采用微机保护和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提高供电系统安全检测监控能力。

(2)加强供电线路及变电所设备巡检工作。巡视人员可用眼睛观察仪表指示、耳听运行声音、鼻嗅气味判断电气设备运行情况,用测温仪、望远镜等观测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1.8.2 矿井停电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矿井重要负荷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

(2)矿井电网电能质量、谐波含量和单相对地电容电流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矿井供电系统运行合理,高低压设备设施选型合理,技术先进,保护齐全、灵敏、可靠,严禁超额定或设计能力运行。

(4)定期对保护定值进行校验,对电气设备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

(5)重要场所设置要害场所警示牌,对外来人员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机房设置完善的防小动物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完善变电所及供电线路的防雷系统,定期检查、维护、测试防雷设施和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7)强化对电力线路的的检查维护,及时清除供电线路下树木、违章建筑,及时对矿井塌陷区内供电线路进行维护治理,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8)各级变电所要加强巡检、运行维护、定期检修,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三制”等制度,严禁带电搬移或检修电气设备。

4.1.9 矿井提升系统监测监控及停电事故预防措施

4.1.9.1 矿井提升系统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矿井提升系统数控化,实现对系统的自动、连续监测。

(2)岗位工要严守操作规程,精心操作,认真监护,认真监视工控机画面、操作台盘面仪表、指示等。

(3)岗位操作工对井塔各层机电设施、主井装载工对装载点各处设施、卸载工对井塔卸载情况、副井上下井口把钩工对副井提升容器运行及装载情况严格进行监视。

(4)大筒工等维护人员加强对井塔各层及井筒装备的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4.1.9.2 矿井提升事故主要预防措施

(1)设备或系统的管理职责明确,维护必须做到包机到人,关键设备或部件明确检查、检验、更换周期和变更处理程序。

(2)主提升系统必须设有过卷等各类保护,并定期实验,确保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对提升机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进行探伤。

(4)加强提升机机械及电控系统装置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不合格、不安全的配件。

(5)严格按规定对托罐装置、抓捕器进行功能性试验,确保工作性能可靠。

(6)严禁异物坠入井筒。

(7)井筒罐道及其与提升容器的各种间隙必须满足规程要求。

(8)经常检验自动系统的制动性能,确保制动的有效性。

(9)认真组织停产检修,定期更换使用到期的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悬挂装置等。延期使用期间加强跟踪检查。

4.1.10 矿井主运输系统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10.1 矿井主运输系统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人工监视。胶带司机及给煤机司机(或转载点工作人员)用眼睛观察、耳听监视运行情况。

(2)系统实时监测。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和胶带运输机的控制系统监控环境及运行状态。

(3)岗位操作工每班进行巡检,重点对煤仓上部栏杆的生根点、保险带生根点、给煤机上口吊挂螺栓、给煤机两侧板立柱、皮带保护、皮带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4)机修工对洒水系统、托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电工每天对皮带保护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10.2 矿井主运输事故主要预防措施

(1)使用阻燃胶带。阻燃胶带要有合格证,下井前必须进行阻燃试验。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防静电性要符合规定。

(2)确保胶带机六大保护装置(驱动滚筒防滑、堆煤、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及闭锁灵敏可靠,定期进行试验。

(3)加强检修管理,提高检修质量,保证设备完好。

(4)加强煤质管理。及时清理和回收锚杆、单体支柱等金属物体,严格控制大块煤矸;采、掘工作面要及时排出积水,杜绝形成水煤;利用监视装置随时观察胶带运输机煤流状况,发现水大时,及时停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5)加强重点部位的防护。对设备的转动部位安装防护栏、罩,对煤仓上部开口安设可靠的护栏或封闭,人员跨越胶带的地点安设过桥。

4.1.11 矿井辅助运输系统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11.1 矿井辅助运输系统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采用轨道运输信集闭系统。

(2)每年对使用和备用的电机车进行年审。

(3)对使用中的矿车连接装置每年做一次拉力试验。

(4)对运送物料和人员的机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列车制动距离试验。

(5)对斜巷提升钢丝绳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拉力试验;对绞车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4.1.11.2 矿井辅助运输事故主要预防措施

1)平巷机车运输事故预防措施

(1)加强对机车的安全检查,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2)确保信集闭系统完好、正常运行。机车运输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在行车、行人道口处要安装使用平巷语言报警装置。

(3)对逆向、同向、侧向行驶的机车车辆合理调度;机车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至少100m的距离;禁止行车行人。

(4)平巷人车列车开通特殊航程进路,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乘车人员必须服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5)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车箱之间搭乘,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超员乘车。

(6)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和调度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2)斜巷运输事故预防措施

(1)加强绞车完好检查,确保小绞车完好运行;

(2)加强钢丝绳使用管理,消灭排绳乱的现象;

(3)完善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4)落实斜巷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

(5)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管理规定。

3)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预防措施

(1)加强无轨胶轮车完好检查,确保车辆无故障运行;

(2)加强无轨运输线路质量管理,确保路况完好;

(3)乘车人员必须服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腐蚀性的物品。

(4)严禁扒车、跳车,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超员乘车。

(5)车辆在行驶至行车、行人道口时,司机要减速慢行。

4)架空乘人装置事故预防措施

(1)坚持班检、日检制度,强化架空乘人装置质量控制,确保无故障运行;

(2)加强钢丝绳使用管理管理;

(3)强化脱绳轮、改向轮的重点检查;

(4)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

4.1.12 地面火灾监控及预防措施

4.1.12.1 监控措施

充分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危险源的防火安全检查,充分利用烟雾感应报警、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报警等多种手段进行监控。

4.1.12.2 预防措施

(1)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保卫科每月至少一次对矿井地面的防火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区队每周一次检查,班组每日一次巡查,岗位每班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转情况,按规定加注润滑油,避免摩擦过热引起火灾。

(3)各要害防火部位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及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并保证合格有效、好用。

(4)对要害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培训人员达到应知应会,岗位人员规范操作。

4.1.13 灾害性天气监控及预防措施

4.1.13.1 监控措施

矿井安设降雨量电子观测装置和井下安全语音广播系统,并在矿调度室和副井口安设天气预报实时显示窗口,提高矿井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

4.1.13.2 预防措施

(1)调度室要严格落实省煤炭局下发的《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

(2)调度室要加强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信息,及时预警。

(3)在发生强暴雨天气灾害时,地测中心、工农办和环保中心要加强对雨前、雨中和雨后各河水上涨情况的观察,及时了解水情;地测中心及时向调度室提供提供水情信息。

(4)调度室每天认真收听收看当地气象台的天气预报,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并随时保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加强监测,随时掌握天气情况。如发现险情要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并通知各单位人员进入战备状态,同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防灾、抗灾情况。

4.2 预警行动

现场人员发现有事故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受威胁区域,立即通过无线通讯系统、固定电话等向矿调度室、安全监察处汇报,调度室、安全监察处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矿长,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报告。矿值班领导或矿长根据预警条件的紧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立即安排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属于隐患的,要在调度室设立预警排版,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地点、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标示,提醒注意和警惕;在作业地点设立警示排版,将事故隐患及其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主要防范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安全监察处要设立安全监督排版,跟踪措施的落实情况。

属于可能给现场人员即将造成危害的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对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的,要指示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现场人员和装备难以控制的事故要立即通知救护队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对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无法立即控制的,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按照拟定避灾方法和路线撤退到安全地点,同时立即通知事故可能波及地点的人员撤离;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并立即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

4.2.1 瓦斯爆炸事故预警条件

(1)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聚集的瓦斯浓度达到2.0%。

4.2.2 煤尘爆炸事故预警条件

(1)防尘供水系统、防尘设施、隔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和起到应有作用。

(2)采掘工作面和转载点煤尘浓度严重超限。

(3)巷道、管线积尘未按规定冲刷,连续积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4)采掘工作面和转载点煤尘浓度接近爆炸下限(45g/m3)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2.3 井下火灾事故预警条件

1)外因火灾:

(1)井下消防管路未按规定铺设或者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

(2)胶带输送机巷道未安装烟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3)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硐室、采掘工作面未配备灭火器材,或者配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

(4)机电设备出现严重过热,机电硐室等场所出现烟雾。

2)内因火灾:

(1)未落实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停采线、密闭等漏风。

(2)巷道中空气温度升高,出现雾气或巷道壁(煤壁)“挂汗”。

(3)巷道中能够闻到煤油、汽油、松节油味或焦油味。

(4)巷道中流出的水温或空气温度较高。

(5)人体有不舒服感。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4.2.4 矿井水害事故预警条件

(1)采掘活动进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涌水量发生突然增加或探放水水量突然增大而难以控制。

(2)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冒汗”、空气变冷、雾气、水叫声、顶板淋水加大、周围涌水量增加、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水色变浑、有臭(异)味等突水征兆。

4.2.5 顶板事故预警条件

(1)采煤工作面煤壁突然片帮严重,顶、底板移近量突然加大,支柱爆柱或下沉量突然增大等。

(2)掘进工作面巷道底板突然鼓起、出现严重的大面积片帮、顶板断裂、漏矸、支架突然严重变形等。

4.2.6 冲击地压事故预警条件

(1)通过经验类比法分析可能发生冲击地压地点的埋藏条件,煤层和顶底板条件,巷道布置、采煤方法与工艺等,推断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较大时。

(2)在应力集中区、支撑压力带煤壁打钻,钻孔的煤粉量超标时。

(3)利用煤岩流变破坏电磁辐射特性监测冲击地压的方法。工作面煤体电磁辐射信号强度和脉冲数超过临界值且向上增长时。

4.2.7 火工品爆炸事故预警条件

(1)存在管理漏洞,如有消防隐患、火工品附近有明火出现。

(2)库房最高温度超过35℃,湿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

(4)巷道掘进边钻孔边装药,哑炮排除不完全,在残眼打钻等违章操作。

(5)私藏炸药等征兆。

4.2.8 矿井停电事故预警条件

(1)电网电压波动异常。

(2)矿井主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报警。

(3)矿井主要电气设备出现异常气味、声音或温度等情况。

(4)矿井供电系统主要电气设备或主要继电保护试验不合格。

(5)矿井主要供电线路杆塔出现倾斜、扭转,以及线路下树木、房屋等危机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

(6)大风、大雪、强雷电和强降雨天气。

(7)日常检查巡视发现的其它危机矿井安全供电的隐患。

4.2.9 提升事故预警条件

(1)运行中出现异常声音。

(2)钢丝绳运行中抖动。

(3)监控仪表指示等异常。

(4)机电设备设施有异味。

(5)井口出现井筒坠物等。

4.2.10 主运输事故预警条件

(1)输送带宽度减少20%或接头有异常变化。

(2)煤仓下口淋水异常。

(3)安全保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4)煤流中有锚杆等金属物体。

(5)烟雾报警装置发出警报,或监测到有烟雾、发热等着火征兆。

(6)监控信号不正常。

4.2.11 辅助运输事故预警条件

4.2.11.1 平巷机车运输事故预警条件

(1)平巷安全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2)调度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3)机车制动系统发生故障。

(4)机车通信发生故障。

4.2.11.2 斜巷运输事故预警条件

(1)绞车钢丝绳有挤压、变形超限。

(2)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

(3)矿车及连接装置不完好。

(4)斜巷及偏口有行人或有作业。

4.2.11.3 无轨运输事故预警条件

(1)胶轮车制动系统有异常。

(2)斜巷无轨运行线路路况不良。

(3)胶轮车通信不畅。

4.2.11.4 架空乘人装置事故预警条件

(1)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跳动。

(2)改向轮、脱绳轮有异常。

(3)松绳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好。

4.2.12 地面火灾预警条件

(1)绝缘导线因使用时间较长,陈旧老化,绝缘强度减弱而漏电。

(2)导线受潮、高温、腐蚀而降低绝缘强度被击穿漏电。

(3)在安装或检修过程中,不慎损伤导线绝缘层。

(4)用电设备的对地绝缘损坏。

(5)起火点处有被点燃的可燃物等。

4.2.13 灾害性天气预警条件

(1)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灾害性天气蓝色、黄色、橙色预警信息和警报、红色预警信息和紧急警报以及预警通知。

(2)接到政府水利部门河湖水位、流量预警或上游水库放水通知,设立的河湖水位、流量监测站点观测数据超过临界值。

(3)雨量观测站点观测数据连续24小时超过50mm。

(4)河湖堤岸存在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漫溢等。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2008﹞212号)要求及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度室、安监处统一负责矿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 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4.3.1 信息报告与通知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监处或本单位值班室,并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矿调度室、安监处或本单位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矿长,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济宁市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等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报告。矿调度室、安监处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应急值守电话为:

①矿调度室电话:9 (2)626150 (2)626350

②矿安监处电话:(2)626047 (2)626858

③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电话:(5)383150 (5)382022

④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电话:(5)392283

⑤济宁市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2366017

⑥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 2907728 2907718

⑦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电话:0537-2980916;传真:0537-2980918

(2)事故初期采用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环境受影响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险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在初报的基础上核实有关确切数据,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主要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②事故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并附示意图;④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⑤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⑥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2 矿内部信息传递

矿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立即向矿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报告。

(1)矿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事故,可通过内线电话与各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联系。

(2)矿有关应急救援人员的手机实行24小时开机,发生紧急情况时可通过手机传达有关应急命令。

(3)矿办公楼楼顶,安装高音喇叭,必要时可通过高音喇叭广播事故应急情况及通知有关人员实施应急行动

(4)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侥幸事故,调度室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报告。

(5)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或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事故,矿调度室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4.3.3 矿外部信息传递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事故单位通知到调度室,调度室把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应急等级等情况通知总指挥,然后由总指挥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同时,根据事故的紧急程度,调度室通知相关外援单位,具体联系电话及外部通报程序见附表5。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矿井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响应级别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5.1.1 Ⅰ级

造成人员伤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汇报矿调度室,由矿启动综合应急预案,同时汇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联系电话见附表1。

5.1.2 Ⅱ级

出现人员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汇报矿调度室,由矿启动专向应急预案。

5.1.3 Ⅲ级

出现人员轻伤或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汇报矿调度室和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方案。

5.2 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有关管理规定立即报集团公司。

5.2.1 Ⅲ级响应

由事故单位负责人负责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2.2 Ⅱ级响应

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灾害情况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5.2.3 Ⅰ级响应

由矿长启动综合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救援。

响应程序如下图:

5.2.1 初期响应

紧急情况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通知有关应急人员到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响应程序及内容为:

(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集合。指挥部立即组成并领导、指挥救援工作。

(2)调度室和安监处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及时报告。

(3)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情况协同指挥部进行事故初始评估,划分现场工作区(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及时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

(4)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动有关人员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奔赴现场实施救援。

(5)根据事故情况,协调调运有关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救治和指导。

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抢救组和技术保障组要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请求上级进行增援,启动上一级事故应急预案,进入扩大的应急响应。

5.2.2 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及时报告所在区队值班室及矿调度室和安监处,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领导指示和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下达抢救调度命令,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事故损失,并由总指挥(总指挥未到前由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请求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和兖矿第三医院等协助抢救。

(3)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①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

②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

③没有办法实施救援;

④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

5.2.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工作必须由专业救护队伍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2.4 扩大应急响应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响应级别需要提高时,应急积极快速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人员疏散等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公司有关部门及外援机构请求援助。

5.3 应急结束

(1)如属于矿井自救,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总指挥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2)如公司启动应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事故现场处理完毕,生产系统已处于恢复生产阶段时,由总指挥长报告公司指挥部,下达事故危险解除命令。

(3)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重新修订应急预案,进入新的应急准备阶段。

6 信息发布

6.1 事故信息发布程序和部门

由信息发布组负责起草,经指挥部研究后,指定专人对外发布。

6.2 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1)真实原则。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2)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3)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7 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7.1 现场保护

紧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警戒及现场保护工作由矿保卫科民警负责进行。

(1)事故发生后,在对事故处理期间,由保卫科对警戒区各入口实行警戒封锁,禁止非抢险人员进入。

(2)事故处理完毕,人员撤离后,事故发生岗位实行警戒,未经抢险指挥部批准,所有人员禁止进入事故现场。

(3)事故现场的拍照、录像应经过总指挥的批准。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7.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恢复正常秩序的需要,统筹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1)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报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救援工作临时征用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3)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进行保险理赔,并做好其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制定恢复生产过程安全技术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

(5)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强化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矿信息中心和公司信息中心济二信息站负责建立健全矿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系统以及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维护,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畅通。对应急救援的信息系统、通讯能力定期进行评价,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保障应急通讯能力。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矿所属各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8.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及其直属二中队是救援的骨干力量,矿各职能部门、员工都负有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责任。

(1)矿应建立兼职的救援队伍,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本矿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定期进行图纸更新,为矿井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确保完成救援任务。

(2)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成立于1991年12月,现在册435人,实行军事化管理。兖矿矿山救护大队配有较先进的救援装备、交通工具和比较完善的通讯设施,能够满足现服务矿井各种情况下的紧急抢险救灾需要。2005年8月被国家安监总局命名为“国家区域矿山救援兖州基地”。现有8个救护中队,均达到特级救护队标准,包括3个直属中队、5个驻矿中队,共24个战斗小队、指战员337人,其中直属二中队直接服务于本矿井。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为本矿井下灾害专业救援队伍。该中队分三个小队,队长1人、书记1人、副队长3人、技术员1人、队员25人。救护中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个小队待机,并根据矿井特点,制定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演习。训练和演习由救护中队负责,矿安监处、通风科、技术科、地测中心、机电办负责监督指导。

(3)济东新村消防队是距离矿井最近的地面火灾专业救援队伍。该消防队分三个班次,实行24小时执勤,全员备勤。指战员29人,执勤车辆4台。

(4)矿有专业抗洪抢险突击队1支,人数40人;抗洪抢险预备队(兼职)30支,总人数568人。矿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矿井防洪特点,制定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演习。训练和演习由矿武装部负责,矿调度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指导。每年训练、调动时间7天以上,重点训练科目是紧急集合、拉动,民兵专业课目,技术、战术动作。

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系见附表5。

8.3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应急预案涉及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应急救援物资由物资部及所属济二矿物资供应站为主储备。矿内市办与济二矿物资供应站负责采购、储备有关装备、物资并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信息网络,以保障救援物资足额储备、完好,专资专用。届时根据救援需要,由指挥部随时调用。

(1)集团公司物资部及所属济二矿物资供应站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采购并储备有关装备、物资。矿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处、内市办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数据库,内容包括主要设备、物资、类型、数量、用途、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等,确保应急救援时紧急调用。

物资部在矿建有济二矿物资供应站,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仓库,并根据矿安全生产实际,配备了适应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2)物资部及所属济二矿物资供应站应强化应急物资、装备日常管理,严格落实物资入库验收制度。设专库储存,建立储存台账,做到帐、卡、物相统一。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救灾物资、设备的足额储备,状态完好,专资专用。

(3)储备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时,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援。

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单位联系见附表5。

8.4 现场医疗救护保障

以集团公司第三医院为主要救治力量。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联系其他医疗救护队伍参与救护。

集团公司第三医院:是一所融医疗、创伤急救、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型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设计床位500张。在册职工306人,其中高级职称16人,1人享受省部级特殊津贴,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成员;中级职称55人。医院拥有螺旋CT、1000MA数字减影X光机、800MAX光机、CR、RXL-AM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大型医疗设备200余台件,具有先进水平的现代化手术室、影像中心、血液净化中心、创伤ICU等。围绕创伤急救特色,形成了“创伤急救三级抢救网络”,创建了“中国煤矿创伤学会(山东.济宁)创伤研究所”。2004年7月挂牌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医疗救护兖州分中心”。

矿应急医疗救护单位联系见附表5。

8.5 治安保障

以矿保卫科、武装部为主要力量,组织对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等的防范保护,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应急期间保卫人员不能满足需要,需动用公司保卫人员或地方公安部门人员时,由指挥部向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支援申请。

8.6 资金保障

应急期间所需费用由矿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据实列支,矿计划科、财务科确保费用及时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吨煤不低于8元/吨。

8.7 技术支持与保障

(1)矿设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指挥部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派技术专家支援。

(2)建立矿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应急救援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3)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研究和开发,提高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水平。

(4)应急图纸、技术资料全套存放在矿应急领导办公室,并有当班调度员负责保管。

矿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见附表6。

8.8 交通运输保障

(1)以矿制修厂、车管科为主要运输力量,应急期间由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有关运输队伍。制修厂、车管科建立物资运输信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期间运输车辆通讯畅通、调运及时。

运输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由指挥部向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提出支援申请。

(2)矿建立所在地交通地理位置图,在应急响应时,由保卫科协调地方政府交通部门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等及时调运。

(3)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援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

8.9 后勤保障

矿设有食堂、招待所。应急期间以食堂、招待所为主要接待力量,以距离较近的济东新村丹凤宾馆为辅助力量。

接待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由指挥部请求公司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

9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9.1.1 总体要求

矿属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安监处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矿属各单位根据本预案,针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类型,分别对作业现场操作人员、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队员、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进行救援培训和周边人群的应急知识宣传。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9.1.2 培训计划及要求

(1)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矿各类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

(2)操作人员

针对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系统培训各岗位操作人员发生各级生产安全事故时报警、紧急处置、逃生、个体防护、急救、紧急疏散等程序的基本要求。采用课堂教学、综合讨论、现场讲解等方式,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学时。

(3)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对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进行应急救援专业培训,内容主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完成的抢险、救援、灭火、防护、抢救伤员等。采用课堂教学、综合讨论、现场讲解、模拟事故发生等方式,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6学时。

(4)应急指挥机构

邀请集团公司内外应急救援专家,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决策、各部门配合等内容进行培训。采用综合讨论、专家讲座等方式,每年培训2~3次。

(5)周边群众的宣传

针对疏散、个体防护等内容,向周边群众进行宣传,使其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应对措施、自救与互救知识、疏散路线等有所了解。采取口头宣传、散发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每年不少于1次。

9.2 演练

9.2.1 演练的准备

每一次演练都应根据事故预防重点制定出周密的演练计划或演练方案,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进行。

演练方案要落实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及交通车辆、防护器材的准备,并在演练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确保演练能顺利进行。

9.2.2 演习目的及频次

矿针对可能发生的较大事故,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习主要目的是:验证预案的可行性,发现问题,改进预案;检验指挥部的应急能力;检验各抢险组响应紧急情况的能力、适应性、各抢险队之间相互支援协调性,提高救援队伍救援能力;提高应急抢险技术、救护技术及自救能力。

9.2.3 演习总结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对演练总体情况的评价;

(2)通过演练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3)对本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修改建议或改进意见。

9.2.3 预案改进

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应急预案修订的详细内容及时通知所有与事故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10 奖惩

矿建立应急救援激励约束机制。

10.1 奖励

(1)矿各级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对于在应急管理和救援中反应迅速、组织得力、表现突出、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按照有关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10.2 处罚

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对于下列单位和人员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隐瞒事故的;(2)事故发生逃匿的;(3)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或救援组织失误,引起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服从指挥部指挥和调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1.1 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者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侥幸事故。

11.1.2 紧急情况

指所有意外的,会造成职工、客户和公众死亡或重伤,或会中断生产经营,破坏作业、造成物理或环境上的损失,或威胁企业的财政能力或公共形象的事件。

11.1.3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1.1.4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11.1.5 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1.1.6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11.1.7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送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第三医院、济东新村消防队、物资部济二矿物资供应站、信息中心济二矿信息站。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11.3 维护与更新

应至少每3年由矿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本预案进行内部评审、修订一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修订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修订预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急预案评审应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应急预案经评审、修订后由矿长签署公布。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矿井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矿井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矿井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对预案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的。

11.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11.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联系表

附表2:

济宁二号煤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及办公室联系表

附表3:

济宁二号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表4:

济宁二号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附表5: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单位联络表

附表6: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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