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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2011-03-26 20:06 来源:本站原创

云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1条、本矿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条、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发生险情或险情未得到处理时,有权停止作业或拒绝作业,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管作用。
第3条、必须自觉接受上级或矿组织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二、劳动纪律管理细则
第4条、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班前会,凡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的罚款20.00元,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款50.00元。
第5条、有事必须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地面各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如果因串岗、脱岗影响井下生产每发生一次罚当事人200.00元,直至开除。
第6条、不服从矿领导管理者,每次罚款50.00元。
第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50.00元。
第8条、发现偷盗行为、人为破坏生产设备、设施者,抓获一次罚款100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9条、拒绝接受检身并与检身人员发生争吵的,一次罚当事人50.00元,检身员不按照检身制度要求严格检身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考勤人员必须按照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由办公室抽查监督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每次罚款100.00元。
三、采掘工作面管理细则
第11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敲帮问顶和处理安全的钢钎、啄子、上锄等工具,如果没有或不全每次罚队长100.00元,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款200.00元。
第12条、采掘工作面职工上班前,队、班长必须召开班前会,未召开班前会的不准入井作业,职工进入工作面前队、班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职工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否则,每次罚队、班长100.00元。
第13条、采掘工作面无正或副班长(队长可替班),工人不准入井作业,由队里负责发出勤人员生活费每人20元,并按空班处罚。采煤工作面少于10人,掘进工作面少于5人,不准入井作业,按空班处罚罚款500.00元,并罚队长50.00元。采、掘工作面少于以上人数入井作业,罚调度室当班人员、当班安全员各50.00元。
第14条、上、下山掘进不按要求打好安全档或不按要求使用安全档,每差一处罚款100.00元。
第15条、应支护的掘进巷道不及时支护,当头空顶距离超过0.5m,每差一架罚款100.00元。
第16条、工作面及巷道的文明卫生、罩壁处理、浮渣清理、水沟畅通、 支架维护等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17条、掘进上、下山时,套滑车和套耙渣机的捞桩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耙渣机前有人时,禁止送电、操作耙渣机,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第18条、井下严禁干眼作业,发现第一次除写书面检查外,并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各100.00元。再次发生停班学习一天,停班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第19条、边打眼、边装药的,一经发现,罚当班班长、责任人各100.00元,并作辞退处理。
第20条、采掘工作面不准留罩壁,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21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要求支护,空顶距过大,未及时支护,每次罚当班责任人50.00元。
第22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施工作业,工作面要保持“三直、二净、一畅通”。
三直:煤壁清直、溜子铺直、树打直;
二净:浮煤收干净、支柱回干净;
一畅通:上下安全出口畅通。特殊情况要有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严格执行,否则发现一项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第23条、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20米,必须按要求支护,没有按要求支护的每差1米罚款50.00元。
第24条、采掘工作面如因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 回柱不及时等因素造成局部冒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00元,如果导致大面积冒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00元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追究有关责任。
第25条、。采煤工作面严禁滥采乱挖,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
第26条、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生产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必须大于40米,否则罚款200.00元。
第27条、掘进工作面渣箱严禁超装,否则每箱罚款20.00元。
第28条、回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如果没有及时回柱放顶,导致单体被埋的由当班班组照价赔偿。
第29条、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否则每根罚50.00元;移溜子机头、机尾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柱,否则,罚款50.00元。
第3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放顶前要按规定打好密集切顶支柱,最大控顶距离不超过4米,否则,罚款100.00元。
第31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护,否则,罚款100.00元。
四、通风瓦斯管理细则
第32条、采掘工作面风机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10 米以外的新鲜风流中,风机与大小头的连接必须有密封垫圈,有防护罩,接线口必须密封,风筒无破损,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风筒吊挂必须 “两靠一直”,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00元,风机烧坏必须当班更换好,超期每小班罚当班瓦检员100.00元。
第33条、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每台罚瓦检班负责人100.00元,,职工私自撤掉风筒的,罚当事人50.00元。
第34条、瓦检员必须对井下所有工作面和有关密闭进行瓦斯检查,每班检查三次以上,记录必须三对口,放炮实行三人连锁制,违反一次罚当班瓦检员100.00元。
第35条、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各50.00元,罚当班组100.00元。
第36条、当班瓦检员必须巡回检查各工作面的瓦斯,严禁在井下睡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第37条、局扇严禁任意停、开,未经允许擅自停开局扇,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0元。
第38条、如停电、停风时,风井风门应及时打开,抽风时,风门应关闭,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0元。
第39条、通风路道堵塞,未及时整改,罚当班瓦检员50.00元。
第40条、风筒破损没有及时修补导致工作面有效风量不足或因风筒吊挂不符合要求导致有效风量不足的每发现一次罚当班瓦检员50.00元。
第41条、当班队、班长必须配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如果没有配戴每次罚款50.00元。
第42条、通风设施每个职工都必须爱护,如果有意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辞退。打开风门不及时关闭的每次罚款50.00元。有二次记录的停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第43条、瓦检员、安全员对采空区、盲巷、废弃巷道要及时密闭、打栅栏、挂牌板,否则每处罚款100.00元。
五、火工品管理细则
第44条、雷管、炸药的领用由专职放炮员负责,且须有运送雷管、炸药的专用工具(即雷管箱、炸药箱),如果没有,发放员不予发放,否则罚发放员、放炮员各50.00元。专职放炮员休息,正班长或副班长可代领炸药、雷管,放炮员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否则罚款100.00元。
第45条、放炮工作由放炮员担任、放炮时配合班组长,瓦检员在一起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距离:直线100米以上,弯道在70米以上,并发出警戒,否则处罚放炮员一次100.00元。回采工作面严禁在回风巷内放炮,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班放炮员100.00元。
第46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明电放炮,否则罚款200.00元,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禁止架设固定式放炮线, 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
第47条、放炮器钥匙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不能挂在放炮器上,不能用铁丝代替钥匙放炮,更不能在电缆上放炮,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放炮员100.00元。放炮后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放炮前未检查瓦斯,放炮人员擅自放炮,发现一次罚当班放炮员50.00元。
第48条、雷管、炸药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使用的雷管和炸药数当班瓦检员要清点签字,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放炮员要清点退库,严禁乱丢、乱藏或私带出井、拿回家、拿回宿舍作其它用途,否则发现一个雷管罚100.00元, 一筒炸药罚100.00元,负有责任的发放员同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第49条、放炮员必须把雷管、 炸药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雷管箱挂在巷道壁的木桩上,炸药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雷管、炸药严禁混放,发现一项不合要求罚款50.00元。
第50条、装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否则罚款100.00元。
②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脚线绝缘层,否则罚款50.00元。
③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否则罚款50.00元。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接电雷管脚线末端,否则罚款50.00元。
第51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罚款100.00元。
第52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封满,否则罚款50.00元。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 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否则罚款50.00元。
③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否则罚款50.00元。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否则罚款50.00元。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少小于0.3m,否则罚款50.00元。
第5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装药、放炮, 否则罚款200.00元。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②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达1%时。
③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 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第54条、放炮前,队班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 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否则罚款100.00元。
第55条、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得到放炮通知,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100.00元。
第56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下班放炮员接班后必须立即起炮,否则罚款200.00元。
第57条、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 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罚款100.00元。
第58条、只有在采掘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撤销警戒,当班班长检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否则罚款100.00元。
第59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 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5min~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否则罚款200.00元。
第60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款100.00元。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眼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④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61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否则罚款50.00元。
第62条、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工作面,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 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否则罚款100.00元。
第63条、装药必须使用炮泥,未封泥放炮的发现一次罚当班放炮员50.00元。
第64条、火药库必须按矿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火工品,如果没有雷管箱和炸药箱而发放火工品的每发现一次罚火药库当班人员100.00元。
六、提升、运输及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第65条、皮带斜井一般情况下,除皮带司机和检修人员正常检修及检查人员可以行走外其它从业人员一律不准行走。
第66条、井口皮带司机或井口信号工严禁穿拖鞋上班,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严禁搭乘皮带和溜子上下违者罚款200.00元,并予以辞退。皮带司机或溜子司机发现有搭乘皮带和溜子上下者不制止、不汇报一经发现罚款100.00元。
第67条、井口、井底把钩工和信号工必须严格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把钩工和信号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罚款100.00元。
第68条、信号不明不提升(一停、二绞、三提升)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绞车工50.00元,有意乱打信号的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0元。
第69条、按规定挂车:全煤矿车最多可挂3车、全岩矿车最多挂2车多挂一车罚当班挂钩工50.00元,累计计算。挂钩工必须保持硐室车场清洁卫生和井筒的文明卫生,如果连续有两次文明卫生差罚款50.00元。
第70条、绞车司机睡觉开车每次罚款100.00元、造成损失,一次性罚当班绞车工200~1000元;严禁放飞车,否则罚款100.00元/箱。
第71条、推车工推车时两车间距必须保持空车10米、重车30米,否则,造成事故,一次性罚当班推车工100.00元。
第72条、运煤或矸石时,眼要平视前方,接近岔道、放煤口或弯道时,应发出信号。否则、造成两车相撞,一次性罚当班推车工50.00元。
第73条、斜井提升或平巷矿车运输时严禁搭矿车,更不能坐矿车。否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00元,并作辞退处理。
第74条、人力推车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在同一方向推车间距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少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少于30米,否则每项罚款50.00元。
第75条、轨道下山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绞车,绞车不行人”制度,行人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搭好红灯后方能上下,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走轨道下山,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
第76条、非机电人员,不得乱动电器设备、不得随意启动开关,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除电工以外, 任何人不得私拆防爆开关的盖子,否则罚款100.00元。坚持停、送电汇报制度及停电票签字制度,如果无计划停电、送电的每次罚款100.00元。
第77条、井下发生机电故障,电话通知后,机电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否则,造成停工、停产,由机电人员承担,并支付停工人员的工资。
第78条、非矿用设备,不得入井,井下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并且井下机电设备无失爆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机电人员50.00元。
第79条、做好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工作,若因维护、维修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一次罚机电人员100.00元。
第80条、机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要求,必须防爆,电缆有序排列,悬挂整齐,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机电人员50.00元。
第81条、设备检修要作好详细记录,有关机电设备、设施的试验、检查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和标准来操作,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
第82条、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机电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如果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处罚。如因特殊情况要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来操作,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打油,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七、水、火管理细则
第83条、掘进时水沟要保持畅通,水沟深度、宽度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要求。否则,不予验收,无水沟的掘进巷道且文明卫生差的罚当班班组100.00元。
第84条、井下老窑积水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边探边掘”的原则。该探水的巷道不探水,罚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各50.00元,罚队长100.00元,并停班学习一天,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第85条、发现有透水预兆和发火征兆,必须立即报告处理。否则,罚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和当班责任人各100.00元。
八、其它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86条、安全员、瓦检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该管而不管、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的每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瓦检员100.00元。
第8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必须提前半小时汇报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调度室负责记录好当班安全员、瓦检员的情况汇报并报告有关矿领导,以便下一班的工作安排。当班记录必须及时填写,如果没有及时填写当班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调度室未将汇报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矿领导的每次罚款50.00元。
第88条、各种报表记录各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每天都要检查或抽查,如果发现报表记录未及时填写的每次罚当事人50.00元。
第89条、井下文明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作业区域20米以内的杂物、材料、管线悬挂、水沟等必须当班清理,按要求堆放整齐,否则每次罚当班负责人50.00元。作业区域内月底验收前文明卫生没有搞好的或者临时工作场所验收前文明卫生没有搞好的不予验收。
第90条、各机台和井下人员在当班时严禁睡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91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井下吸烟,违者给予辞退,并处以200.00元罚款,检身工同等处罚。
第92条、各工种当班,要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否则不准上岗并罚款50.00元。
第93条、井下严禁随地大便,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94条、井下不准使用电炉、灯炮取暖或烘烤衣物,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第95条、井下打架斗殴者分别罚款100─500元,药费工资由责任人负责。
第96条、下井前4小时严禁喝酒,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第97条、对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辱骂殴打者,一次罚款200.00元, 并辞退。
第98条、对违章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隐瞒不报者罚款200.00元。
第99条、安全员、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要做好原始记录、搞好瓦斯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安全员、瓦检员岗位责任制标准做好本职工作。如有空班、漏检现象每次罚款100.00元。
第100条、安全员、瓦检员要坚持8小时值班,不得起早班,井下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汇报到调度室,否则罚款100.00元,如起早班发生事故罚款300.00元。
第101条、如果发生事故,安全员、瓦检员闻讯后要及时赶赴现场, 查清情况并积极组织抢救,同时汇报到调度室,违者罚款50.00元。
第102条、安全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每条罚200.00元。“三违”有二次记录的必须停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费用自理,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予以辞退。
第103条、对不服从安全员、瓦检员的指挥和管理的,每次罚款 50~100.00元。
第104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列入本细则的按其它管理办法执行。
第105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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