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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28 13:49 来源:本站原创

XX矿业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对于移交的各种资料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从事该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盘等内容。
第四条 办理移交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如下: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且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经部主任负责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主管领导监交和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交接时间、交接人及监交人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八条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第九条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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