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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28 20:47 来源:本站原创
电缆管理制度

1、供应部门采购的1140V及以下的动力橡套电缆、照明用电缆、电钻电缆、信号电缆、控制用的电缆,必须是经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2、井下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的馈出电缆线路必须有明确的标志:电缆线路要标明型号、截面、长度、电压等级和供电地点。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它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4、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5、井下回收出地面的任何电缆,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对绝缘、护套损坏的电缆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6、井下任何地点,禁止将送电的电缆盘成8字形或园盘形。

7、井下高压电缆的接线盒,必须使用绝缘材料进行填充密封,否则禁止送电。

8、井下动力、照明、信号、电钻、控制等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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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号、规格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③同型号、规格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连接处的护套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方法处理。

b.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才准下井使用。

c.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9、井下电缆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连接方式。

10、运行中的电缆不得漏电、漏油、超温,其最高允许运行温度如下:

①6KV的油浸纸绝缘电缆表面50℃。

②6KV其它方式的绝缘电缆表面45℃。

③1140KV及以下电缆表面45℃。

11、高压电缆的定期试验,应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执行,试验发现不合格的电缆,不得投入运行,必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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