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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煤矿“一通三防”防突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4-03 19:51 来源:本站原创
小牛煤矿“一通三防”防突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风管理制度
(一) 以风定产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规定,矿井产量必须按实际供风量进行核定。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等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的规定,并按此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风量。同时每月“一通三防”专业会上对通风系统进行审查。
1.矿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并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2.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按以下公式进行:
(1)矿井风量计算原则
矿井通风能力为+1285水平、+1190水平通风能力之和。
(2)矿井总进风量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下井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
Q矿井=4×N×K矿通( m3/min)
式中:N——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取1.2
②按采掘、峒室及作业地点实际需要风量总和计算:
∑Q需=(∑Q采+∑Q掘+∑Q峒+∑Q其它)×K矿通(m3/min)
式中:K矿通取1.2
以上两种计算出的矿井通风的需风量的结果取最大值为矿井进风量。
(3)矿井需风量的确定
∑Q进≥∑Q需=(∑Q采+∑Q掘+∑Q硐+∑Q其它)×K(K=1.2)
只有矿井进风量必须大于或等于矿井生产的需风量时才能安全生产,否则将进行“以风定产”原则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4)计算公式
采用由里向外核算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A=A170+A-400=
式中A-+1285采i——+1285水平的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
A-+1190采i——+1190的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
A-+1285掘j——+1285的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
A-+1190掘j——+1190的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
m1——+1285的采面、掘进面个数。
m2——+1190的采面、掘进面个数。
(5)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根据上述的计算结果并参照通风生产能力等级核定本矿的矿井年生产能力。
3.矿井必须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制度,按照实际风量要求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个数。严禁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局扇安装管理制度
1.局扇安装必须按通风科下发“局扇安装设计通知单”进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安装地点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入风量,严禁风机吃循环风。局扇在井下运转的时间累计不超过半年,每半年至少升井检修1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2.运转的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定期检修,确保局扇运行可靠正常,闭锁灵敏。因烧坏等原因造成不能运转的风机要及时运到地面维修好备用。机电科要每周对局扇、电缆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电气设备影响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现场瓦斯员应撤出当头所有作业人员,锁好风电闭锁,并在巷口设置栏杆、揭示警标,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
3.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局扇由瓦斯员负责管
管理,并负责风筒完好送风、排瓦斯,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扇。
4.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扇功率、送风距离、出口风量等相关参数,并注明填写时间。
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风,且能自动切换以减少无计划停风停电事故的发生。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扇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掘进头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局扇运转过程中,瓦斯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三次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循环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局扇运转,并向通风、调度值班领导汇报进行处理。
9.因停工时间较长的掘进工作面,需要停风时,必须切断进入盲巷口的一切电源,在巷口砌临时密闭并揭示警标。
10.临时停电或因更换局扇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在巷口设置棚栏,揭示警标,通风科指定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停风时超过24小时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三)通风设施安装维修管理、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
1.矿井的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井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永久性的联锁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并能自动关闭。没有调节风窗的风门应将调节风窗设在门墙上方,能调节。测风管理人员每旬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2.采区进、回风上山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风门必须安设至少2道永久性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能自动关闭装有闭锁装置。风门间的间距不小于5米。筑建时掏槽深度、墙面厚度、裙边、门叶安装、包边沿口都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开有调节小窗的风门,其调节窗一般在门叶上,窗叶框四周严密接触不漏风,采区上下山的风门设专人看守,并进行现场交接班,每班做到检查,并维护好。安装维修人员及时对损坏、压坏变形的风门进行维修,并向通风科汇报维修情况。
3.掘进巷道中的防突风门必须安装2道永久性的联锁的正反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筒过风墙要安设装有防逆流装置的铁风筒,溜子道上2道风门要设有防逆流铁板装置(并备足沙袋),尺寸符合墙面要求,联锁装置使用正常。风门墙掏槽深度、厚度、材料、框架角度、裙边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风门前后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瓦斯员每班做到检查汇报,风门维修工每天做好巡检维修工作。
4.风门设施实行挂牌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5.所有采空区、盲巷、盲峒都必须筑建永久性密闭。采空区密闭要安设观测管、注粉煤灰管与观测管,孔口要堵严,密闭厚度材料,掏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密闭前必须设栏杆、警标、挂说明牌和检查箱,密闭打好后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喷浆以减少密闭漏风。密检员每7天必须对矿井所有密闭进行检查和取样(并送化验室分析),发现密闭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与处理。
6.临时通风设施按照永久设施质量要求进行筑建、安装、维修。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抹缝、勾缝、过桶子运输的风门必须有闭锁装置,且能正常使用。
7.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8.通风科每7天内必须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通风科做好检查维修设施的相关台帐。
9.通风科设施维修人员(包括瓦斯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与通风科,现场可以处理的现场处理,不能处理的由通风科安排人员进行处理。通风科做好相关维修通风设施的台帐。
(四)定期测风制度
1.加强矿井测风制度的落实,要求矿井每10天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将测风结果记录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或写在测风站的牌板上,同时做好测风报表交矿总工程师审批。测风过程中应该选择前后断面完好的巷道中进行测风,测某地点的风量应测3次并求平均值,3次测风数据误差不能超过5%时有效,若超过5%时必须重新测定。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按月报贵州公司 。
2.根据测风结果及需风量要求,合理进行风量分配与调节。
3.认真作好通风系统巡检工作,对风速超限、影响风量的局部地区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矿有关领导汇报,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4.通风系统合理,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与采空区通风。
5.建立、健全测风台帐,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在测风报表上,每旬一小结每月一总结,认真作好旬、月测风报表填报送审工作。
6.矿井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无提升时不超过5%。
7.认真配合矿井进行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工作,测定矿井反风前后的有关数据,并记录存档、上报。
8.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定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五)主扇风机运行管理制度
1.主扇风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主扇风机司机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主扇风机司机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三知、四会”。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包机制,加强巡回检查(每小时检查一次),认真、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
3.主扇风机司机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班,交班司机应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并建议下班注意事项。
4.维修钳、电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机及反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风机至少每个月检查一次,反风设施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5.风机起动前,司机必须盘车2~3转,并检查各种仪表的指示是否正常、风门是否在规定位置,各部零部件是否齐全紧固。
6.风机起动时,主操作司机应戴绝手、穿绝缘鞋、脚踏绝缘垫先合上正转高压开关柜的隔离闸刀,再合上油开关,监护司机则在旁边监护。待风机的起动电流下降后转为正常运转。
7.风机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检查和定时巡视:
(1)各转动部件有无异响;
(2)电动机、风机轴承温度不超过规定;
(3)风机有无漏风、异常震动;
(4)各仪表指示是否灵敏、可靠。电流不超限,电压符合规定(不超过规定电压的+10%、-5%之间),负压计不漏气,指示准确;
(5)风门、反风绞车及钢丝绳的状况是否良好。
若设备出现故障,一般情况下司机应先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室汇报;如果事态紧急,可先倒换风机再汇报。
8.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机:
(1)各主要转动部件有故障性异响或异常震动;
(2)电机起动时间长,起动电流不返回;
(3)电机超温或风机轴承温度超过规定;
(4)风门掉落,无法立即恢复;
(5)其它紧急事故故障。
9.备用风机必须完好,在10分钟内能投入运行,风机每一个月轮换运行一次。反风必须在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指挥下进行,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能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供风量不能小于正常风量的40%。
10.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保持机房、设备卫生,做到文明生产。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外单位人员参观时必须持矿部有关单位介绍信或矿有关人员陪同,并做好登记手续。
11.矿井风机倒换前,必须撤出矿井的所有人员,并切断井下电源再进行风机倒换,倒换完毕且风机的负压稳定后,再由瓦斯员分段检查瓦斯,瓦斯浓度低于《规程》要求时,再按分级送电程序对井下恢复送电。以上各头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
第二节 瓦斯管理制度
(一)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按照矿总工程师所设置的瓦斯检查点和通风队制定的巡回检查图表,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之规定的次数和范围进行检查。规定具体如下:
(1)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2)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2.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设专人进行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把采掘工作面检查的瓦斯浓度等填写在记录牌、班报、瓦检手册上,并通知在场人员,其它地点检查后,也要就地填写在记录牌板上,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签名,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将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并报矿矿调度室。
3.瓦斯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每次检查瓦斯的同时,要认真检查本地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字,并记录在瓦检手册、班报表上,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请示汇报,每班汇报不少于三次。
4.采掘工作面使用钻机施工卸压孔,抽放钻孔或电煤钻打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孔时,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5.通风科技术员要认真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瓦斯手册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通风科技术员在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情况,按时填写工作报表,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凡通风科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瓦检员手册、班报表、牌板、审查符合要求,注明具体问题内容,审查人要在瓦斯员手册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调度室后,才能离开现场。
6.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班报审查制,通风技术员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班报表、手册,并交通风科审查,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一次全部班报表,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对于局通风处每月检查矿井瓦斯巡回班报、日报、瓦检手册中提出的问题及隐患,相关单位及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
8.瓦斯员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系统,经常检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如果发现通风系统被破坏必须及时报告通风科领导,如发现破坏通风设施者,及时报告矿调度室追究处理。
9.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瓦斯情况的,要坚决处罚。
10.巡回瓦斯检查员,通风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由通风科每月定点一次,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在局扇附近20米处交接班,回采工作面瓦检员在工作面的瓦斯监测主机边交接班。
11.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班报表,瓦检手册上签字交接,瓦检员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扇或未处理好瓦斯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二)瓦斯排放的管理制度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矿井停电后,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不超过1.0%时(必须保证最远采区风流瓦斯排出以后),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给矿调度室、矿值班,矿值班确定矿井通风瓦斯情况正常以后,其他人员方可下井。
2.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应检查停风区的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在开启局扇前应首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2)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3)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严格按排放瓦斯措施中的条款执行,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队编制,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排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排放瓦斯时,在各回风交叉地点设立岗哨,排放瓦斯时间内(除排放瓦斯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严禁进入排放地点,排放瓦斯时,应首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才允许启动局扇。排放瓦斯必须做到由里向外、由下向上控制排放,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二氧化碳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浓度不超过1.5%,超过上述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以下才允许继续排放,当头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5)排放瓦斯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将现场情况汇报给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做好记录台账。
(6)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7)启封火区密闭排放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贵州公司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秩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在第一台局扇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巷道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三)“一炮三检、五人联锁”管理制度
所有煤巷掘进面必须完善双管路,压风自救装置等安全系列化装备,安全装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六盘水市安全系列化装备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否则煤巷掘进面严禁放炮进尺。高突煤巷掘进面放炮必须使用具有国家安全标志的放炮器,3级含水炸药和毫秒雷管。
1.装药前
(1)瓦斯员必须认真检查当头巷中瓦斯浓度,若当头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严禁装药,并进行处理。
(2)施工单位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打眼孔里出现瓦斯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调度室汇报。
(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严禁装药。煤巷当头进尺装药量不得超过30条(4.5Kg),发现超量装药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
(4)瓦斯员检查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确保当头的有效风量。
(5)装药时,瓦斯员、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都必须在场,不在场的按“三违”论处。
2.放炮前
(1)装完药后再度检查当头及其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0.8%严禁放炮,并进行处理。
(2)装药必须装水炮泥、黄泥、封满孔、连线正确,其中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连接要采用黑胶布包扎。若当头存在瓦斯抽放钻孔、密集钱孔、检测孔应用黄泥封实。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装药必须按正向起爆的方式装药,执行全断面一次性正向起爆方式进行放炮,否则当头严禁放炮。
(3)放炮作业地点必须由已持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母线,放炮母线采用两芯电缆作为放炮母线,放炮母线连接要采用防爆两通或冷补胶布包扎,且放炮母线不得与电缆布置在同一侧和巷道顶部,放炮母线必须连接到放炮峒室,并做好明显的标记。
(4)瓦斯员负责将当头探头移至不易被炮打坏的位置。
(5)安全员督促班(组)长撤人到位,放好警戒,执行区域性定时定点远距离撤人停电放炮制度。
(6)安全员督促班(组)长对当头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洒透,并按要求安装好一组高压防尘喷雾。放炮前安全员督促放炮员在放炮峒室内打开高压喷雾闸门,瓦斯员在放炮前切断除风机外的其他电源。
(7)瓦斯员检查通风系统,将防突风门关好,过溜子的防突风门必须放下防逆流铁板,并用沙袋堵好溜子道。
(8)执行“四人放炮”签字制与“五人连锁”的放炮制度。现场操作是:安全员负责保管炮机,瓦斯员保管放炮令牌,放炮员保管炮机钥匙,班组长负责落实撤人和放好警戒,放炮员需放炮时需向瓦斯员报告,瓦斯员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将放炮令牌交给安全员,安全员通知班组长撤人和放好警戒后,安全员向矿调度员汇报,经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把放炮令牌交给放炮员,经四人签字后,方可撤到放炮峒室内,安全员再把炮机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放炮时严禁连续2次启动炮机,放炮后及时将炮机交给安全员,现场跟班干部、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要认真把关。
(9)放炮前施工单位及安全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3.放炮后
(1)放炮30分钟后经瓦斯员检查通风系统无异常,当头巷中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方可通知班长撤除警戒。
(2)炮后恢复作业时,安全员督促班长对当头进行洒水和冲洗巷帮。
(3)瓦斯员将探头移回到当头监测正常位置。
(4)瓦斯员向矿调度室汇报炮后瓦斯情况,当头放炮完毕允许作业。
(四)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1.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0.8~3%时仍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作业的,由矿安全副总经理或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
2.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仍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作业的,由矿总经理组织分析处理。
3.以上未组织分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五)盲巷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好设计审批关,减少盲巷的产生,掘进工作面开工后,无特殊情况下不得中途停工、临时停工,不准停风,停风立即撤人,并在巷口不超过2米处打好临时密闭,揭示警牌,禁止人员入内。
2.长期停风区,不管瓦斯超限与否,都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任何人都不准擅自闯入盲巷,确因需要进行检查人员必须配带呼吸器,检查瓦斯、氧气浓度前,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独头巷道大于5米的盲巷,在24小时内必须进行封闭,在封闭前,应将外部连接的钻孔电源线管路切断。
4.盲巷恢复通风前,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5.通风科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第133条规定,矿总工程师每年7~9月份必须组织通风科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情况行文上报贵州公司。
2.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当中,每隔10天各取1天分三班进行。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3.测定参数
(1)测点的瓦斯浓度(包括抽放量及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及风量。
(2)各采掘面的煤样灰分、煤样挥发分和煤样水分。
(3)主扇运行情况(鉴定日,机运队必须确保主扇运行良好,不能进行倒机或停机)。
4.在鉴定期间前,通风科编制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安全技术措施与实施方案,相关单位按实施方案执行。
5.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矿井、煤层、水平和采区等要求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每吨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涌出量m3/t ,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并拟文上报给矿务局通风处。
(七)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严重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在贯通前30米、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生产科必须提前10天发贯通通知单给通风部,通风科设计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并在7天前通知通风科、机电科、运输队等相关单位,通风科编制巷道贯通时及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3.贯通时,必须由“一通三防“的跟班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派专职瓦斯员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情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停掘的掘进面当头、巷中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同时进行处理,只有在相贯通的2个掘进工作面的当头、巷中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限时,在掘的工作面方可作业。在掘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性定时定点撤人停电远距离放炮制度。
4.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并切断采区内(除风机外)的所有电源,同时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稳定30分钟后,方可恢复采区内的工作。
(八)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加强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长远规划,实现采掘抽平衡,要求矿所有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迎头抽放。采煤工作面预抽本煤层瓦斯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一步提高封孔质量,提高孔口负压。每月“一通三防”专业会对抽采系统进行审查。
2.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巷道开工前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其设计应符合“密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原则,设计内容包括:
(1)工作面煤层赋存情况,预计瓦斯涌出量,抽放量等相关参数计算。
(2)钻孔数量、位置、角度深度。
(3)钻孔方法、长度。
(4)钻孔施工措施。
3.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通风科分管技术人员编制,科长审核签字,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由通风科执行。
4.加强抽放钻孔管理,抓好钻孔的封孔与放水工作,确保封孔深度和抽放效果,所有钻孔均采用聚胺脂和水泥沙浆封孔,封孔深度均达到岩巷不得少于5米,煤巷的迎头抽放孔封孔深度不得少于10米,本煤层抽放钻孔封孔深度不得少于12米。放水器做到定时放水。对钻孔抽放负压达不到13KPa的,必须实行移动抽放。
5.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瓦斯抽放系统新建和管路延长,必须编制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贵州公司备案,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瓦斯抽放管路的拆除或延长应向矿总工程师报告,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管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要由矿部提出设计和措施报贵州公司批准。
6.抽放工程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数量、管路敷设、漏气等),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直至合格为止,并提出验收报告。
7.抽放矿井要设专人对抽放泵和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通风科每月要组织人员对抽放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抽放系统图每月修改完善,抽放系统图每季度报贵州公司备查。
8.地面抽放泵房内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泵房必须有直通电话和检查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必要的仪表,并有专人值班,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负压,并做好记录,当抽放泵停止运转时,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检查原因并及时恢复抽放泵运转。
9.加强地面瓦斯抽放泵与井下移动抽放泵的管理,瓦斯抽放泵必须实行两台及以上联合运转,瓦斯抽放泵运行中严禁采取停泵放水,否则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开启两台瓦斯抽放泵联合运转时必须遵照以下原则执行:
(1)启动
启动前应先用手转动泵联轴器数周,以确认泵内无卡住或其它损坏现象后,方可启动。起动前还应根据泵上的旋转箭头方向,确认电动机的转向,然后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关闭进气管路上的闸阀。
②启动电动机。
③打开供水管上的阀门逐渐增加供气量,至达到要求止。
④当泵达到极限压力时,打开进气管路上的闸阀,泵开始正常工作。
⑤在运转过程中,注意调节填料压盖,不能有大量的水往外滴。
⑥泵在极限压力(低于-0.092MPa)下工作时泵内可能由于物理作用而发生爆炸声,可调节进气管路的阀门即增加进气量,爆炸声即行消失,若不能消失应检查其它方面的原因。
(2)停机
其顺序为:
①关闭进气管路上的阀门。
②停止供水。
③关闭电动机。
(3)在正常的工作中要注意检查轴承的工作和润滑情况,其温度超过55-60℃,要进行处理。
若要两台联合运行,则必须在开启1台泵运行正常后,方可开启第2台泵,并观测第1、2台泵的运行情况,若不正常则停开查明原因后,再恢复2台抽放泵的联合运行。
10.负责该区域抽放任务的移动抽放泵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抢修同时开启备用瓦斯抽放泵进行瓦斯抽放。在抢修过程中,该区域瓦斯超限时,应撤出该区域所有人员并停电(除风机外),待瓦斯不超限时才允许恢复送电作业,修好后的移动抽放泵及时投入运行。当地面的抽放泵发生故障时,应开启备用泵以满足井下抽采的需要,同时派人抢修并汇报给有关领导。
11.采面回采工作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通风队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措施进行采空区抽放。
(九)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我矿是高瓦斯矿井,特制定以下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1.坚持“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坚决做到不预抽瓦斯不采煤不掘进,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突出生产。
(1)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坚决做到瓦斯超限不作业。
(2)各采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写瓦斯管理的安全措施
(3)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做好瓦斯巡回检查和“一炮三检”。
(4)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供风,且能自动切换。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扇要有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严禁随意停开风机。
(6)排放瓦斯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排放措施,并按措施排放瓦斯。
(7)加强回采工作面上落山角等处的瓦斯管理,消灭局部瓦斯积聚。
(8)加强防突管理,现场必须落实好防突措施,防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9)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好瓦斯监测装置,通风科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瓦斯监控仪瓦斯超限能准确断电。
(10)执行好防尘管理制度,按规定洗尘、扫尘,消灭煤尘堆积。
(11)按贵州省六盘水市安全技术装备规范的要求安装好隔爆水槽棚、防尘喷雾等安全装备。
2.杜绝井下火源
(1)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各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突出空峒、垮顶冒落巷道要加强防火措施,防止煤炭自燃发火。
(3)加强火区管理,对高温密闭及火区启封要制定安全措施
(4)井下进行电、氧焊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经理审批执行。
(5)加强火工管理。炸药雷管不能混装。
(6)加强井下放炮管理。按《作业规程》要求装药封孔、消灭母线明接头。
(7)加强电气管理,确保电气完好。消灭电气失爆。
①确保各种保护能起作用。
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③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
④确保局扇运转正常,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8)确保下井的矿灯完好,井下严禁敲打、拆卸矿灯。
(十)防火管理制度
1.防煤层自燃发火制度
(1) 矿井必须由矿总经理和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防灭火工程计划,矿通风科至少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负责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灭火制度,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测仪表。每月“一通三防”专业会对防火系统进行审查。
(2)矿定期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应研究防灭火工作,检查各部门防灭火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3)井下消防材料库,炸药库、皮带道、机电设备等处的一切消防器材,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过期、损坏的器材应及时更换,修理并实行挂牌管理。
(4)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管理系统和注水、注浆系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5)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对巷道的布置,隔离煤柱尺寸,注浆管路的敷设、密闭的设置都应在采区设计中做明确规定,做到防止漏风、漏浆。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严禁丢顶底煤回采。
(6)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在回采作面结束后45天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采空区(包括火区)、盲巷封闭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凡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撤出工作设备时,通风部门立即请示矿总工程师,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矿总工程师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每旬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预报工作,瓦斯检查员除正常检查CH4外,还应检查CO2、温度、CO等参数,对自热发火有预兆的地点,必须设专职防火检查工,定期取样分析化验,检验结果,要建立台帐并报矿总工程师审阅,上报上级部门。
(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峒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9)回采面回采期间,通风科加强检查上、下落山角并定期取样,发现有发火征兆时必须采用注浆喷洒阻化剂等措施进行处理,通风队每天取样化验。
(10)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盲巷限24小时内 ,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以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
(11)凡煤层采空区,突出空峒 、煤柱或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发现自然烟雾或明火即为自然发火事故。
(12)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或自然发火预兆,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13)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总工程师负责灭火技术指挥,救护、通风、安监、生产、机电、运输,供销科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根据火情研究确定灭火技术方案,未经灭火救灾指挥部同意,严禁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2.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1)火区封闭后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火区熄灭进程,通风科要编制火区方案,经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2)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熄灭后,并符合以下火区熄灭条件:
①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②、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至5%以下。
③火区内空气不含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④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温度相同。
⑤上述4项指标持续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已经熄灭,方可启封或注浆。
(3)启封火区必须制定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4)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和可燃物管理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①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②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③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④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⑤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⑥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具体内容和规定如下:
a、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b、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d、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e、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f、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加强日常防火,严格实行和切实按各项规定执行。
可燃物管理制度:
a、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b、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c、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风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d、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下巷道、峒室和采空区。
e、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f、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g、井下皮带运输机采用不延燃材料皮带、局扇采用阻燃风筒。
h、凡存放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属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5)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操作,实现矿井反风。
第三节 防尘管理制度
(一)洒水防尘、定期清扫煤尘制度
1.矿“一通三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矿通风科要有专业防尘队伍。每月“一通三防”专业会对防尘系统进行审查。
2.矿井综合防尘,实行齐抓共管,采掘区队和专业防尘队伍必须明确防尘责任范围,并建立严格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防尘责任范围:负压通风巷道由通风科负责,正压通风巷道由采掘施工单位负责,各转载点防尘工作由包机队负责。
3.矿井应建立粉尘测定和分析化验制度,配齐测尘人员和测尘仪表,对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二次,测尘中发现粉尘浓度浓度超标的作业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粉尘浓度符合标准时再进行作业,并建立台帐由通风队负责。测尘结果制表报总工程师审阅,并上报局通风处。
4.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立方米,并有备用水池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和质量。
5.井下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上下山每隔100米应设三通阀门,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并确保正常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程》规定,水质每季度测定一次。
(1)防尘用水的水质、水压应符合下列要求:a、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b、悬浮物的粒子直径不得大于0.3mm。
(2)炮掘工作面放炮时的高压喷雾装置的水压不低于3.9×105pa,每个喷嘴的流量不少于4.5L/min。转载及装载点的喷雾装置,风压不低于7.35×105pa,每个喷泉嘴的流量不少于18L/min;单位巷道表面积的用水量不少于1.5L/m2。
6.矿井进回风大巷,皮带运输巷、采区上下山、采掘工作面必须 制订煤尘清扫和冲洗制度,明确清扫或冲洗周期和责任人,一般情况下进风每月1次,回风道每半月1次。皮带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每旬1次,采掘工作面每三天1次,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
7.采掘工作面皮带、溜子运输巷各转载点,煤斗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捕尘设施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8.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岩巷、瓦斯抽放孔、防突卸压孔严禁打干钻。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实行放炮前后洒水,同时做好煤层注水工作,防突队打钻必须使用好除尘装置,煤巷单位打钻必须使用好防尘喷雾装置。
9.采煤工作面顺槽在距巷口不大于20米,距工作面头上不大于20米;距回风巷口不大于20米,距工作面尾上不大于10米处,都必须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上下顺槽每三天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10.距掘进工作面20米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0米以外的巷道每天冲洗或每周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的浮煤。距掘进回风巷口20米必须安装一组净化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11.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等巷道,相邻采区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安装隔爆水棚,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辅助隔爆水棚,水棚数量,水量安装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矿井安全装备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水棚安装数量和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具体如下:
(1)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2)水棚的排间距离应不大于 1.2m,行列距为0.2-0.3米,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 m。
(3)首列(排)水棚与工作面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4)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
(5)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 。
(6)水槽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12.局部通风机应采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除尘,巷道中的风速符合《规程》第101条的要求,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规定如下:
(1)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允许风速最高6m/s,最低0.25m/s;
(2)采掘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风速最高4m/s,最低0.25m/s;
(3)掘进中的岩巷允许风速最高4m/s,最低0.15m/s。
(4)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洗风量,煤巷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7米。
(二)防煤尘爆炸措施
1.预防煤尘爆炸措施
①通风科及相关单位均要制定粉尘清扫和冲洗制度,并认真落实、建立台帐。清扫和冲洗周期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人力对运输机巷道、转载点、装车站及翻笼附近、掘进巷道内等地点的浮煤及积尘每班进行—次清扫,并将浮煤运出去;运输机巷道及转载点附近的浮煤由包机队负责清扫,装车站及翻笼附近的浮煤由运输部门负责清扫,掘进巷道内的浮煤由掘进单位负责清扫。
对粉尘沉积大及距尘源较近的地点可采用水进行冲洗,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釆掘巷道每天冲洗—次,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的冲洗每周洗扫一次。
②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
2.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及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均应安装主要隔爆水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与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均应安装辅助隔爆水棚。
②井下水棚必须使用经专门机构检验质量合格的水棚,不得私自加工。
③主要水棚和辅助水棚均采用集中式布置方法,安装在直线巷道内,安设地点及其前后10m长的巷道断面必须保持一致,与巷道交叉口及转弯处的距离为50—75m,与风门设施的距离必须大于25m,禁止将水棚安设在巷道局部挑顶处及支柱和设施的后面。
④主要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400L/m2水计算,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200L/m2水计算,棚区长度不小于20m,集中式布置水棚的排列间距为1.2~3米。每个水棚的实际盛水量不得少于设计容量的95%。
⑤长度大于400m的巷道应安装二组以上的集中式水棚,相邻两组水棚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第一组水棚距工作面的距离为60—200m。煤巷掘进巷道中,第—组水棚距当头60m,并随工作面掘进前移,第二组水棚距回风巷口不大于50—75m。
⑥水棚可采用支承架进行吊挂安装,每个水棚用铁丝钧吊挂,不得扎死;每排水棚之间的间距与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水棚外缘与巷壁、顶板、构筑物、支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cm,水棚底部至顶板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1.6m,不得低于巷道高度的1/2,当距顶板高度超过1.6m或巷道高度大于4m时应在水棚上方增设一层水棚,上层水棚的用水量按30L/m2计算。
⑦水棚区安装地点必须有防尘供水管路,并开设三通。掘进巷道内的隔爆水棚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其它巷道内的隔爆水棚由通风科负责安装和维护;采区内隔爆水棚每半月检查—次,其它巷道内的隔爆水棚每月检查一次;损坏的水棚必须更换,水棚内有煤碴等杂物、水棚水量不足的必须及时清理杂物和补充水量。
⑧隔爆水棚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标安装位置、安装方式、棚区长度及水量等。
第四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所以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防突专业小组应配备地质、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两人。防突工人数根据煤巷掘进而定。防突技术员应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绘制瓦斯地质图,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验证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二)突出矿井下井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三)防突措施制度
1.各当头开工之前必须由通风科编制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由相关煤巷掘进单位落实,在施工过程中由通风、安全和人力等部门一起督促措施的执行。各煤头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四不准”制度,即不进行预测预报和超过临界指标不准进尺,没有采取防突措施不准进尺,采取防突措施后不进行防突效果检验(或检验K1值仍超过临界指标0.7,断层边按0.5考核)不准进尺,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不准进尺。回采工作面的施工单位也必须执行落实好审批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若采场中段出现“防突”空白带时,也必须打卸压钻孔进行卸压,回采工作面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也应明确相关规定。
2.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迎头抽放与密集浅孔相结合的综合防突措施,做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预抽效果评价工作,煤巷掘进工作面恢复进尺必须经瓦斯抽采效果计算以及煤样化验实测得预抽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在8m3/T以下,才允许进尺,煤层取样工作由通风科牵头,生产科与防突队队参与。
3.加强卸压钻孔管理,各煤头必须悬挂钻孔施工图板,要求煤掘单位严格按图板上的要求施工卸压钻孔,煤层不规则时必须确保钻孔沿巷道轴线方向有10米以上的水平投影超前保护距,当头处于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时,必须由通风科编制过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的防突措施,煤掘单位严格按措施执行。卸压钻孔实行验收、钻孔抽查制度,以确保钻孔的施工质量。
4.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
(1)编制依据
(2)瓦斯地质情况
(3)预测预报
(4)防突措施
(5)效果检验
(6)安全防护措施等。
5.防突超前钻孔的直径、超前距离、钻孔数量、方位、坡度等布置方式必须在措施中有明确规定,同时满足《防突细则》的要求,具体参数在措施中的附设计图中。
6.防突钻孔施工由施工单位施工,通风、劳资负责钻孔验收,安全部负责把关。
7.采掘工作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分管领导与矿调度室。由矿分管领导组织通风部、生产部、安全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查看,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落实方可继续施工。
8.防突预测预报制度
(1)在突出危险区域内,采掘工作面在施工前都必须进行预测预报,预测方法和预测钻孔施工,防突措施中要明确规定。
(2)定性为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不管预测预报结果如何,都必须实施防突措施。
(3)定性为突出危胁性掘进工作面,可不采取防突措施,但每循环必须进行预测预报,如果预测预报为有突出危险,则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9.瓦斯抽排制度
(1)防突措施除密集浅孔卸压措施外,还必须采取抽排措施,实行先抽后(采)掘。
(2)防突措施中要有抽放设计,并附抽放钻孔布置图。
(3)所有煤头必须施工本煤层抽放钻孔,按每4米的间距施工本煤层抽放钻孔,施工好及时封孔连抽,1个瓦斯抽放放水器只能连抽4个或4个以下的本煤层抽放钻孔。
(4)加强抽放钻孔管理,通风科负责抓好钻孔的封孔与放水工作,确保封孔深度和抽放效果,所有钻孔均采用聚胺脂和水泥沙浆封孔,封孔深度岩巷不得少于5米,煤巷的迎头抽放孔封孔深度不得少于10米,本煤层抽放钻孔封孔深度不得少于12米。放水器做到定时放水。对钻孔抽放负压达不到13KPa的,必须实行移动抽放。通风科、安全科负责监督落实。
10.效果检验制度
防突措施施工完后,必须进行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1)检测方法要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钻屑指标法)。
(2)效检孔的孔深不得大于措施孔孔深。
(3)如检测K1值或Smax超标,则必须停止进尺,继续采取防突措施进行卸压或自然卸压1个小班后,再进行检测,若K1值或Smax不超标,则允许恢复进尺。
(4)检测措施有效时,则允许进尺。允许进尺量必须在防突措施中要有明确规定,并符合《细则》要求。
11.综合防护(措施)制度
矿所有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完善安全系列化装备,否则严禁开工进尺,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1)掘进头施工必须做到有独立畅通的回风系统,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道之前不得与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相混合,进风侧必须装设两道具有足够抗灾强度的正反向风门(过溜子道的风门必须安装防逆流装置并备足沙袋),质量符合永久风门的标准,风桥采用绕道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混凝土风桥时,必须有足够的抗灾强度。严禁采用铁风筒或木板风桥。
(2)煤巷掘进工作面准备过程中,必须完善通风系统,提高抗灾能力。各煤巷掘进头必须有完善的压风自救系统,当头无压风不准放炮作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3)高瓦斯煤头实行放炮进尺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性定时定点远距离撤人停电的放炮制度,并执行好“一炮三检、五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严禁放炮。当头禁止实行高压注水裂煤工艺。
(4)采掘工作面发现突出预兆时,跟班干部、班长必须立即撤出工作面及回风侧的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5)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在开工进尺前必须完善放炮峒室、避难峒室及当头的安全系列化装备,否则严禁当头进尺。放炮峒室、避难峒室内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装备(自救器、灭火器、压风自救、电话等),放炮前必须先打开压风自救,避难峒室装备不全、无压风不准放炮。
(6)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每隔50米安装一组压风自救,每组不少于5个自救袋,并确保24小时全天候供压风,压风自救的闸门必须是一字闸阀。
第五节 石门见(揭)煤管理制度
我矿煤巷掘进过程中遇断层落差2.5米以上(必须是全断面断死视为石门见煤)或矿井内的准备巷道揭煤时,均必须编制过石门(揭)见煤的安全技术措施
1.石门见煤前必须编制设计,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编写石门见(揭)煤方案由生产部、通风科负责,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再报贵州公司审批实施。
2.生产科、通风科根据瓦斯地质预报情况确定断层或准备巷道揭煤位置,可采用防突队打探煤孔的方法确定对盘煤层或准备巷道掘进头距煤层的垂直法线距离。
3.打探煤孔时生产科的地质人员必须现场跟班,升井后及时绘制打探煤孔的剖面图,以确定断层产状三要素、对盘煤层的产状三要素或准备巷道掘进头距煤层的垂直法线距离和即将揭开煤层的产状三要素。
4.剖面图及时报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及时通知通风科,防突队编制迎头抽放钻孔布置设计图与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科设计放震炮的炮眼布置图与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突队迎头钻孔布孔设计与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
5.通风科编制石门见(揭)煤措施完毕后交生产部汇总,生产科汇总后交各相关职能科室审批意见,最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成文下发相关单位,同时成文上报贵州公司批示备案。各相关单位按照审批的措施落实好。
第六节 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一)瓦斯监测装置管理
1.矿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信号线、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要符合要求,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科与供销科负责,并且每月“一通三防”专业会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审查。监控机房应双回路供电,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使用,有2个小时的后备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由机电科、运输队负责。矿调度室内有显示终端,井下设备之间使用阻燃电缆连接,由通风部负责。
2.通风科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应根据生产科、机电科的井巷及供电设计,做出安装监测装置的设计,经机电科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然后交三遥组按要求安装。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峒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方可人工复电,复电工作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对经常需要移动的传感器,声光信号及电缆,只许由通风科瓦斯检查工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瓦斯检查工每班对探头显示值核对2至3次,当误差超过规定(CH40.8%内,误差大于±0.2%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通知通风科派人到现场校准,校准后在瓦斯班报表上签字并向矿调度汇报。“三遥”电工对装置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调试,以确保瓦斯超限时能自动断电和发出声光报警,使各项的指标符合规定。通风科负责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3.矿部的监测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矿井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遥测报警断电仪。
4.矿部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队(组),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凡是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电源线的敷设,控制范围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监测装置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的通电试验,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监测装置下井完好率必须达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7.每旬至少对瓦斯监测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用标准气样进行校正(用通风实验室配气装置配出的误差在3%~5%的瓦斯气体做校准气样)。
8.瓦斯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应通知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同时充分发挥机房监测作用,机房操作人员应严密监视矿井瓦斯变化情况,发生瓦斯超限或异常情况时,通知矿调度人员、通风科和矿相关领导,调度员和值班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并要有信息反馈,并记录处理结果。
9.监测装置检测结果与人工检测发生误差时,以检测数值高的为准,当超过规定误差时,三遥电工和瓦斯员应及时到现场核准,核准前严禁使用。
10.监测装置的传感器、主机的移动均由监测人员负责。改变断电范围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11.使用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凡因超限断电的,只准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通风科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以确保甲烷超限断电、停风停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机房能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半年以上,必须按计划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机房应24小时全天候正常监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排打印日报表,重点采掘面应有24小时变化曲线。
13.监测中心维修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各种报表台帐要齐全,监测数据至少保存5年以上,监测数据库保存1年以上。井下事故维修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二)高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安全装备管理
1.所有高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按贵州省六盘水市安全系列化装备标准进行装备,其使用装备的种类、数量、型号实施时间、管理人等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2.在采掘工作面安装的装备,必须绘制装备设置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经常移动或变更的装备,要规定移动或变更时间,所有装备下井前都必须进行检查,确保合格的装备下井。
3.井下各地点已安装的安全装备,使用或维护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台帐,注明装备类型、数量、安装时间、管理人,有关要求等,妥善保管,一直到停用为止,已投入使用的装备,严禁任何人擅自拆卸,不准破坏,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被装备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井巷,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装备损坏,过期等现象应及时修理,补充完善。
5.采掘工作面结束或报废井巷,装备不使用时,应及时运地面检修复用,需留用的不得因使用单位的变更而拆除。
第七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班报表,当班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清楚,通风科对本班的瓦斯报表要认真审查,并对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瓦斯日报通风员要每日填报,通风科审查后及时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总经理、总工程师对瓦斯报表中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3.抽放瓦斯旬(月)报表,测流工要按时填写,旬报表由通风科主管技术员审查,队长审阅,报矿总工程师,月报表由矿总工程师审阅,总经理签发,报贵州公司。在抽放瓦斯管路设备、管路系统及测定数据等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要提出处理意见。
4.对局通风处每月(季)检查瓦斯报表中提出的“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有关单位及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参加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签字备查。
2.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领导现场指挥贯通,与已采面(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贵州公司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3.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矿调度室、通风科、救护队下达贯通通知。
4.通风科接到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设计图后,要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
5.巷道贯通都必须汇报到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建立贯通台帐,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当日值班区(队)长或有关领导。
6.通风科接到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设计图后,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必须掌握贯通距离,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向前掘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两掘进工作面均要停掘,并进行处理。
7.掘进工作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的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8.每次放炮前,必须按“五人连锁”放炮前的有关规定设置专人警戒。
9.贯通工作由通风科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贯通时必须由通风科科长或主管通风的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通风系统稳定30分钟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10.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不得小于5米。
第九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1.规范使用范畴,以下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沼气报警仪: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防突检测工。
2.便携式沼气报警仪由通风队集中统一发放管理。供销科确保其足够的发放数量,并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如果出现发放数量不足,通风科必须提前作出计划给供销科。
3.发放使用前,要仔细查看零点是否准确,数显是否正常,电源指示灯是否有亮,电压是否充足,外壳有无破损等。发现故障不准发放。
4.仪器携带使用中,严禁随便拆开仪器,更不准取下过滤器和催化元件,以免发生失爆。
5.仪器在使用中,严禁撞击,压挤,注意节约用电。严禁旋动电位器,严禁任意改变机内程序。
6.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和报警点,每半月定期调校一次,合理进行充放电,以保仪器的正常工作。
7.及时清洗仪器外壳(只准用刷子)和通风罩部分等,确保气路的畅通和仪器的清洁美观。
8.发现仪器的工作电压低于3.6V时,禁止发放,并及时充电。
9.对每台仪器的正常使用、调校、故障处理等情况,做好台账记录。发现仪器损坏,及时向值班汇报,并追究责任。
10.所有仪器必须编号并按牌号领取,出班后及时交回通风科充电。
11.仪器携带入井如有遗失、损坏,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处以一至三倍以上罚款。
12.发现未按规定配带便携仪入井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并处以每人50元/次罚款。
第十节 光学瓦斯检定仪发放、维修、保养制度
1.瓦斯检定仪实行三班发放,个人维修、保养和联合发放、保养相结合的制度
2.收发瓦斯检定仪时,必须个人亲自发放接收。不准瓦斯员自己动手,收发必须检查仪器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不发放,并记录好。
3.及时更换电池,药品,定期进行校正。维修室每周进行仪器气密检漏。每年送贵州公司进行校验,每次校正、维修、换药、换另部件包括送贵州公司校验必须登记在册。
4.瓦斯仪器组员定期对仪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做好抽查记录,并向领导反馈。
5.瓦斯员要爱护使用好仪器,不得甩、坐、不得丢失,否则按有关处罚制度处罚。
6.仪器集中保管,编号,按编号发放。
7.其他风表,便携仪等按以上述条款进行管理,送贵州公司校验必须登记。
8.仪器间要保持干燥,摆放整齐,室内卫生,规范操作。

第十一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质量合格的测尘仪器,并按劳动定员标准配备测尘人员,测尘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2.粉尘测定地点按国家GB-5748-85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
3.粉尘测定时间符合以下规定,每个测点每月测定二次。每季度应对井下各工作地点各作业工序进行一次全过程粉尘测定。每季度送检测部门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送检测部门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有变化时随时测定。
4.测尘人员应按测尘时间要求定期对井上、下各测点进行粉尘测定工作,并认真填报做好相关台帐,每半月向矿领导汇报一次全矿粉尘测尘结果,每月向贵州公司上报一次全矿粉尘测尘结果。
5.采煤工作面放炮和放顶,掘进工作面打卸压孔和喷浆、搅拌上料等情况下,容易造成粉尘超标,在以上工序中加强防尘管理,及时消除粉尘。当粉尘浓度轻度超标(煤尘浓度在10-15mg/m3,岩尘浓度在2-3mg/m3)要停止作业,现场采取措施,达到《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方可作业,当煤尘浓度超过15mg/m3,岩尘浓度超过3mg/m3,要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针对性降尘措施。如还不能将粉尘浓度降到《规程》规定的浓度,停止作业。
6.测尘仪器由测尘人员负责保管和维护,出现误差及时送贵州公司指定部门进行维修校正,测定仪器每年必须送国家指定单位进行计量检定。
7.测尘员有权监督井上、下防尘措施执行,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工作劝其改正。
第十二节 仪器维修管理制度
(一)监控仪维修管理制度
1.监控仪下井前,先进行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
(1)监控仪入井前,先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监控仪入井前先进行48小时运行检测试验。
2.使用中的监控仪的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
3.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的电工检查一次外部。
4.监控仪每7天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5.监控仪每半年上井检修一次。
6.电源板的维修,元器件必须更换与之相同的元器件。
7.监控仪都必须上台帐,挂牌管理,确保有20%的备用量。
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有安全措施。
(二)传感器的维修管理制度
1.传感器入井前先检查其三证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入井前先进行48小时运行测试,瓦斯传感器要充气实验。
3.井下必须定期调试、校正、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样一次。
4.当其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有安全措施。
5.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传感器要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二者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二种设备调校完毕。
6.传感器都必须上台帐,挂牌管理,确保有20%的备用量。
(三)防突检测仪管理维修制度
1.WTC仪入井前先检查其三证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WTC仪使用新电池后必须充、放电三次,激活充电电池的活性后,才可下井使用。
3.仪器充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4.仪器间要保持卫生,仪器升井后及时用毛刷刷掉煤尘,仪器摆放地点要避免阳光直射。
5.WTC仪长期不用时,应将第二电源开关拔到“关”位置或每月定期充一次电。
6.每班防突工进班时应对仪器进行检查,检查防突仪是否充足了电,煤样罐是否漏气,各项设备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以便维修。
7.定期对仪器各项性能的检查,包括电池的电量(即充满电后使用时间)、灵敏度、检测性能、打印数据等。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8.维修需更换元件时,必须以相同元件或性能指标的相同元件代换,同时进行灵敏度的效验,确保仪器的准确性。
9.建立仪器的维修台帐及维修记录。
第十三节 监测监控信息管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当井下监测点出现瓦斯浓度超过0.8%低于1.5%报警时间达3分钟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并由矿调度员及时找到瓦斯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当井下监测点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5%低于3.0%报警时间达3分钟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科,并记录汇报时间、并将瓦斯超限值、超限起始时间、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调度清楚并作好详细记录。
矿调度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通风科、相关领导汇报,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调度员做好记录。
3.当井下监测点出现瓦斯浓度超过3.0%以上,时间达1分钟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通风科汇报,并记录汇报时间;并将瓦斯超限值、超限起始时间和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调度清楚并作好详细记录。
矿调度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通风科、通风科长汇报,并通知矿当天总值班、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和单位,同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做好详细记录。
4.当井下出现某区域多个浓度超过3%以上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作好详细记录(包括汇报时间、超限值、超限起始时间和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
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通风科、通风科长汇报,并通知矿当天总值班、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和单位,同时做好记录;相关领导与单位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调度室要做好详细记录。
(二)故障报警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当井下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报警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向通风科人员汇报。同时会同通风科人员通知井下瓦斯监控操作员前去处理,并记录故障现象、出现故障时间和产生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故障未消除且无安全措施,严禁施工单位生产。
2.井下监测点出现无遥测信号故障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向通风科人员及分管部长汇报,同时会同值班人员通知井下瓦斯监控操作员前去处理,并记录故障现象,出现无遥测信号时间、产生无遥测信号原因及其处理结果。
(三)风机开停、风门开关传感器异常现象(停风机和风门打开)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当井下监测点显示局扇停开时,监测房机操作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做好记录,同时记录风机停开时间,停开原因及处理结果,风机恢复启动时间。
2.当井下监测点出现风门打开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向矿调度室和井下瓦斯监控操作员汇报,同时记录风门打开时间,打开原因及处理结果。
(四)监测报表打印、审批程序
监测报表每天由晚班在交接班前按时打印,并要经监测机房操作员、通风科长审查。当报表上出现瓦斯超限数据、故障数据、无数据时,监测机房操作员必须在报表上注明原因,然后送矿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十四节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瓦斯事故救援指挥部组织人员与相关操作程序:
(一)报警
矿井内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点人员应利用最近的电话迅速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地点、事故地点人员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规模等。
(二)接警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电话后,必须问清楚情况,并立即向矿总值班人员汇报,同时向局调度室汇报,并经常与局调度室联系,与此同时,要迅速将事故汇报给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等。所有应急指挥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到位,同时成立瓦斯事故救援指挥部。
(三)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矿长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救护队长
成员: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生产科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机运科长、通风科长、供销科长、办公室主任、保卫科长、财务科长、人力资源科长。
(四)救援队伍情况
1.抢修队伍:由开拓一队、掘进一队、采煤队、准备队组成,由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上述单位行政正职任副组长,负责事故处理时的抢修任务。
2.现场救护:井口保健医生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奔赴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局总医院,并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伤员送至井口保健站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院,伤情不宜转院时,请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3.井下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时,由矿调度室请贵州公司救护大队组织专业救护人员实施现场抢救。
4.医疗: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在贵州公司调度室和贵州公司总医院的指导下,组织专人安置伤员,抢救治疗。
5.治安:矿保卫科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如需要可请示六盘水市公安局支援。
6.消防:由贵州公司救护大队负责担任矿区消防工作。
7.交通管理:发生事故后,由阿嘎派出所和局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实行交通管制,防止堵塞交通。
8.通讯:地面通讯由机电科负责,井下通讯由机电科、运输队负责,确保通讯畅通。
9.供应:供销科负责组织救灾材料、设备、器材的调拨,确保正常供应。
10.后勤:由矿办负责事故的抢救期间的后勤工作。
第十五节 指挥机构及职责
矿长是处理瓦斯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贵州公司主要分管领导和救护大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灾计划,在总经理未到调度室之前由当天矿总值班负责指挥,如总经理不在,由上级主要领导指派人员指挥并授予全部权限和责任。
指挥人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地点、性质、灾区范围等,指定井下职务最高的人员为现场临时指挥,并及时指定专人到井下现场,任现场总指挥。
(一)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1.在灾区作业的区、队、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作业的人员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并将现场看到的情况,如事故地点、范围、事故性质、破坏程度、事故原因等详细情况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总经理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2.矿山救护队队长,负责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救援及事故处理,如果与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事故所在贵州公司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二)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矿井一旦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应立即由总经理启动本预案,事故抢救完,并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迅速恢复现场,现场恢复生产后,终止本应急预案
(三)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总经理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贵州公司分管领导和矿山救护大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灾计划,在总经理未到调度室之前由当天矿总值班负责指挥,如总经理不在,由上级主要领导指派人员指挥并授于全部权限和责任。
2.矿总工程师是总经理处理灾区的第一助手,在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制订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贵州公司在不妨碍总经理有效工作的原则下,参加抢救事故的指挥工作,并根据需要代表矿务局采取措施从上级所属各矿调集人员、设备和器材。
4.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师、生产副总根据总经理命令负责指挥有关方面的救灾工作。
5.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师、安全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矿办主任;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事故处理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职工待命,确保调集救灾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需用的入井特别通行证。
6.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求援及事故处理。如果与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事故所在矿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7.安全科科长: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
8.通风科长:按照总经理命令负责改变通风方法,监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9.生产科长: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资料,按照总经理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总经理进行灾害抢救和灾害处理的各项技术工作。
10.在灾区作业的区、队、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作业的人员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并将现场看到情况,如事故地点、范围、事故性质、破坏程度、事故原因等详细情况报告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总经理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1.矿值班调度员:负责将事故报告矿山救护队和上级调度室 及矿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总经理的命令,通知召集有关人员至调度室待命,及时统计和掌握出入井口人数与留在井下各地人数,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随时调度矿井井下抢险救灾工作,切断与事故无关的一切电话。
12.矿灯房负责人:根据矿灯牌号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未持有总经理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人员拒绝发给矿灯,发放的矿灯严禁失爆。
13.机运科长:根据总经理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态,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和完成井下电气检查等工作。
14.机运科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送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5.供销科长:及时准备好必须的抢救器材,并根据总经理命令迅速运到救灾地点。
16.井口保健员: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救护治疗、药物供应及时。
17.矿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科长:保证对遇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住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18.保卫科科长: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19.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调度指挥工作。
20.救护队长:负责组织救护队员,按照指挥部的救灾计划执行各项抢救任务。
第十六节 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各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1.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通风科长安排人员参与检查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各大系统。
2.分别对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各大系统进行检查。
3.检查人员整理检查资料,并及时交通风科汇总,汇总后给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查。
4.检查出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各大系统存在隐患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5.相关单位整改完毕后,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复查,直到合格为止。
6.检查五大系统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由通风部留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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