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系统劳动纪律考核细则
作者:佚名
2011-05-02 21:44
来源:本站原创
机电运输系统劳动纪律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内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矿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系统特点,制定该考核细则。
一、上班(开会、学习、培训等)迟到或早退的每次罚款10元,超过3次的按每3次记旷工1次,罚款100元。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二、要害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50元。
三、班中擅离职守每次罚款50元,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四、旷工每班罚款100元;连续旷工10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5日,开除出矿。
五、上班期间无理不服从领导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者,队干有权劝当事人退班,并按旷工处理。
六、班中睡觉每次罚款30元,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七、上班未按规定穿工作服每次罚款30元。
八、入井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发现1次,开除留察,并罚款200元;发现2次,开除出矿。不系安全帽下鄂带,发现1次,罚款200元。
九、酒后入井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发现2次,开除出矿。
十、入井携带烟火,发现1次,罚款200元;发现2次,开除出矿。
十一、穿化纤衣服入井,每次罚款50元。
十二、不负责任丢失或损坏零配件的,按原价赔偿,并罚款20元。
十三、未经安排或同意,擅自制造或加工物品,除没收加工物品外,赔偿设备损耗、电费、材料费等;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加工物品价值5倍的罚款,并扣除当天工资。
十四、在岗位上私用电炉的,除没收电炉外,每次罚款50元。
十五、未按规定试验检漏保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十六、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给予500元罚款;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十七、在公司内肇事、打架、赌博、酗酒等违纪违法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肇事之日起停职检查,进行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分清责任;
2、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认错态度好的,经公司领导认可,方可复工上班,停职期间不计工资;态度不诚恳的开除出矿;
3、由责任者承担肇事所引发的损失。
十八、盗窃公物的,除作书面检查外,按所盗物品价值的2倍罚款;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十九、以上考核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内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矿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系统特点,制定该考核细则。
一、上班(开会、学习、培训等)迟到或早退的每次罚款10元,超过3次的按每3次记旷工1次,罚款100元。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二、要害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50元。
三、班中擅离职守每次罚款50元,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四、旷工每班罚款100元;连续旷工10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5日,开除出矿。
五、上班期间无理不服从领导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者,队干有权劝当事人退班,并按旷工处理。
六、班中睡觉每次罚款30元,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七、上班未按规定穿工作服每次罚款30元。
八、入井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发现1次,开除留察,并罚款200元;发现2次,开除出矿。不系安全帽下鄂带,发现1次,罚款200元。
九、酒后入井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发现2次,开除出矿。
十、入井携带烟火,发现1次,罚款200元;发现2次,开除出矿。
十一、穿化纤衣服入井,每次罚款50元。
十二、不负责任丢失或损坏零配件的,按原价赔偿,并罚款20元。
十三、未经安排或同意,擅自制造或加工物品,除没收加工物品外,赔偿设备损耗、电费、材料费等;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加工物品价值5倍的罚款,并扣除当天工资。
十四、在岗位上私用电炉的,除没收电炉外,每次罚款50元。
十五、未按规定试验检漏保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十六、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给予500元罚款;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十七、在公司内肇事、打架、赌博、酗酒等违纪违法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肇事之日起停职检查,进行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分清责任;
2、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认错态度好的,经公司领导认可,方可复工上班,停职期间不计工资;态度不诚恳的开除出矿;
3、由责任者承担肇事所引发的损失。
十八、盗窃公物的,除作书面检查外,按所盗物品价值的2倍罚款;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十九、以上考核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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