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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机电责任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考核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5-02 21:45 来源:本站原创
对重大机电责任事故安全隐患的考核规定

一、重点加强井下机电安全管理,井下供电系统要实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消灭井下“三把火”(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液力偶合器着火、皮带着火)。严格贯彻执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短路保护、检漏保护、保护接地)整定和检修工作细则,确保井下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灵敏、可靠。

1、每发现一处电气“失爆”或“三无”问题,处罚10000元;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顶煤工作面后溜机尾与掘进盲巷内电气设备出现电气“失爆”或“三无”问题,处罚20000元。

2、井下每发生一次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液力偶合器着火、皮带着火,处罚10000元。

3、井下电气系统的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准确、可靠,每发现一处过流整定不合格处罚5000元;漏电保护不起作用处罚3000元;保护接地一处不合格处罚 3000元;每发现一次人为甩掉保护处罚10000元。

4、凡井下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按规定装设皮带保护,不装设皮带保护每部处罚5000元,皮带保护装设不合格或缺装保护每项处罚1000元;液力偶合器必须安装合格的防爆塞和易熔塞,对安装不合格的处罚10000元;转载机和破碎机之间应装设急停闭锁装置,未安装或不起作用的处罚5000元。

5、采、掘、开工作面供电必须有正规的供电设计,且选型合理、保护齐全、图纸规范,按规定审批,否则处罚3000元。采煤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否则处罚10000元。

6、采煤机上的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不起作用处罚5000元;综掘机的紧急停止按钮失灵处罚5000元;采煤机、掘进机应装设机载式瓦斯检测装置或便携式瓦检仪,每缺一处处罚5000元。

7、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反规定者,每发生一人(次)处罚10000元。

8、严禁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入井使用,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00元。

9、加强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使用管理,每发现一台(件)非法入井,处罚20000元;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否则,每发现一台(件)处罚10000元;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必须有“防爆检验合格证”,否则,每发现一台(件)处罚1000元。

10.凡是入煤仓的胶带输送机离机头100米处必须加装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急停保护装置,否则处罚5000元。

11、凡发生高压停电和5台以上(包括5台)无计划停风的事故,由矿安监处组织分析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酌情进行考核。

(1)因管理责任造成井下采区高压停电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影响到地面变电所分路开关停电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0元,造成主扇停机的考核责任单位30000元。一个月内连续造成停电事故的加倍考核。

(2)凡发生因管理责任造成一次5台以上无计划停风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

(3)通风区试验二级断电装置必须及时办理停电联系单,并经机电部审批,通知生产单位。凡因误操作、未联系造成的停电停风事故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0元。

(4)凡发现高压停电和无计划停风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高压停电每次考核20000元,无计划停风每台考核10000元。

二、强化对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1、造成提升绞车(包括主井、副井提升绞车、斜井人车、矸山绞车和材料斜井绞车)断绳、卡罐、过卷、跑车、坠物等恶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处罚10000-40000元。

2、主扇风机每发生一次损坏主轴、风叶、轴承等责任事故,处罚10000-20000元;主扇风机每发生一次管理性停机10分钟及以上事故,处罚10000-30000元。

3、主提升皮带运输机发生断带、断绳和主要滚筒断轴事故,处罚10000-30000元;发生皮带撕裂等长时间停产事故,处罚5000-30000元。

4、压风机发生顶缸、断轴等事故,处罚2000-10000元。

5、井下主排水泵房每发生一次主排水管路跑水、淹泵、淹巷等重大事故,处罚5000-20000元。

6、提升绞车、主皮带运输机、主扇风机、压风机等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各种保护装置(特殊情况无法装设的,应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并保证正确使用,动作可靠。每发现一次保护装置不起作用,处罚5000-10000元。

7、供热系统发生非正常停运锅炉,热交换系统非正常停运交换器,主供热管道破裂,视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30000元。

8、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探伤、试验,凡不按规定执行,每少检测、探伤、试验一台,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

三、加强井上、下机电设备的检修质量及定期检修和包机制度,综采、综掘设备的包机制要做到“三定”(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四包”(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排除故障)。

1、设备检修过程中未按修理标准进行检修,因使用不合格轴承、密封、齿轮、螺栓等配件而造成设备检修质量差;因清洗、装配工艺差而造成设备质量事故,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按修理费用的5%进行处罚。

2、凡租赁设备因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不善,违章用高压水、高压液冲洗电机水道造成电机水臌的;不正规操作,频繁启动或强行送电造成电机烧损严重的;使用不合格润滑油、润滑脂或不按规定注油造成减速器、截割部、电机等设备严重损坏的;违章运输,造成设备上、下井过程中碰撞或违章带电牵引设备列车,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工作面过构造,放炮措施不当,支架维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立柱、千斤等崩坏严重的;每发生一起经机电动力部和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分析,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50000元,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按损坏设备价值的20%进行处罚。

四、要认真做好电力设施的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两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1、在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过程中,严重违反《电网调度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认真履行“两票”管理制度,擅自解除“五防”闭锁装置,造成变电站全站停电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处罚责任单位30000-50000元。

2、接入电网运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交接试验或未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造成设备损坏或导致发电机解列、主扇停机事故,处罚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

3、因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工作不到位,造成输配电线路杆塔倾倒、短路、接地、断线事故,处罚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

4、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造成变(配)电室的水淹、火灾、小动物短路事故,处罚责任单位5000-20000元。

5、继电保护定值计算、整定不合理;各级保护配合不当造成的越级跳闸,扩大停电范围事故,处罚责任单位3000-10000元。

7、防雷电设施不完善,造成送变电设备雷击损坏或导致重大停电事故,处罚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

8.电气作业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高空坠落、触电伤亡事故,处罚责任单位30000-50000元。

五、进一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乘人索道(猴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1、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缺水、爆管、炉墙倒塌、超压等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30000元;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设备损坏等恶性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考核。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未办理使用证的,停止其运行,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20000元;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和仪表不按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安全附件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

3、锅炉给水水质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4、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改造、大修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开工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20000元。

六、机电岗位工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凡经检查发现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

七、对一年内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责任单位,加倍处罚;对发生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任单位加重处罚;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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