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02 21:45
来源:本站原创
设备检修制度
第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工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申请,经机电矿长签署意见后报矿长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技术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队伍,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矿长及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运输设备、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矿长和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负责。
第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矿属设备必须交材料组,由机电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检修。使用队机电副队长负责到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矿属设备及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机电矿长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部、机电矿长、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机电矿长、矿长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送交竣工报告,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会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工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施工负责人、生产技术部、监理人员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会同机电技术员和使用队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鉴定。然后由设备管理组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和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外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到设备管理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矿长审批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管理组会同原鉴定人员共同鉴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综合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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