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车运行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04 20:36
来源:本站原创
电机车运行管理制度
为提高电机车使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提高机车运行效率,延长其寿命,减少维护工作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对其罚款200元。
第二条 司机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第三条 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能使用该机车。否则一项不完好罚款50元。使用电瓶车时,应按时充电解液,不得将蓄电池过放电。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条 架线电机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严禁采用蓄电池电机车在主运大巷线路上调车,因特出情况需进入架线下时,需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 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手把或钥匙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七条 南北大巷及井底车场严禁人力推车,行人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肩扛手提长把金属物件,跨越道轨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确保无车时方可通过。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 机车掉道后,不得用机车动力复位。严禁异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条 列车占线停留,应在道岔警冲标以外,不应停在主要运输线路上或进入正在工作线路,确需进入应先征得放车人员同意。停车应停在道路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开车前应认真检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之一情况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违反以上规定停班学习。
第十二条 接到发车信号,先示警(夜间亮灯)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控制器操作手柄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下一位置,若列车依然不动,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重新启动。控制器操作手柄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违反以上规定,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不服从指挥,违反规定罚款50-100元。
第十四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等。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零部件的情况。接近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机车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违反规定野蛮开车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不服从指挥强行通过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到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应回库检修。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操作制动闸,并连续均匀地撒砂。对电机车带病工作,不及时检修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七条 运输工区每天必须严格按照检修制度进行检修,对架线电机车、架空线路、绝缘导轨、回流线等设备设施要检修到位。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工作,在巷道内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架线触电。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不认真交接班者,罚款50元。
为提高电机车使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提高机车运行效率,延长其寿命,减少维护工作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对其罚款200元。
第二条 司机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第三条 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能使用该机车。否则一项不完好罚款50元。使用电瓶车时,应按时充电解液,不得将蓄电池过放电。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条 架线电机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严禁采用蓄电池电机车在主运大巷线路上调车,因特出情况需进入架线下时,需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 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手把或钥匙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七条 南北大巷及井底车场严禁人力推车,行人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肩扛手提长把金属物件,跨越道轨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确保无车时方可通过。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 机车掉道后,不得用机车动力复位。严禁异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条 列车占线停留,应在道岔警冲标以外,不应停在主要运输线路上或进入正在工作线路,确需进入应先征得放车人员同意。停车应停在道路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开车前应认真检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之一情况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违反以上规定停班学习。
第十二条 接到发车信号,先示警(夜间亮灯)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控制器操作手柄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下一位置,若列车依然不动,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重新启动。控制器操作手柄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违反以上规定,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不服从指挥,违反规定罚款50-100元。
第十四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等。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零部件的情况。接近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机车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违反规定野蛮开车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不服从指挥强行通过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到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应回库检修。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操作制动闸,并连续均匀地撒砂。对电机车带病工作,不及时检修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七条 运输工区每天必须严格按照检修制度进行检修,对架线电机车、架空线路、绝缘导轨、回流线等设备设施要检修到位。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工作,在巷道内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架线触电。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不认真交接班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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