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及地面奖罚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04 20:41
来源:本站原创
机电、运输及地面奖罚制度
一、运输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上、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凡乘罐不排队、抢上抢下、反向进出罐笼者,各罚款100元;把钩工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罚把钩工50元;对有意拥撞、起哄或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对不服从管理或打骂管理人员者,除包赔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将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凡不按规定系戴安全帽、佩戴矿灯以及自救器者,处以5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及其它非劳保服装下井者,处以50元罚款;新入矿职工必须经矿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并对责任者罚款50元;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此证,否则按无证论处; 如在井下发现上述问题,除对责任者罚款外,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三条 乘罐时,任何人不得携带除工具袋以外的物料,否则如有一人带物入罐而把钩工未查出,罚把钩工30元,罚带物者50元。
第四条 井筒上下人员时,把钩工要有专人看管安全门(栏)、清点人数,每罐乘员不准超过规定(大罐38人、小罐23人)。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50元。
第五条 副井的上下井口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可靠,否则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上、下井口把钩工一次不掀、放罐帘,处以50元罚款;罐帘应保持完好,否则不准提升人员,并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条 井口20m范围内和候罐室内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发现烟蒂、火柴杆等,对检身工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罐笼及井口附近不得有矸石、杂物、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否则对责任者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提升人员时,上、下井口进车及出车方向阻车器前严禁停放矿车和操作阻车器,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物料混合提升,否则对把钩工、信号工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提升物料时,罐笼内挡车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否则对把钩工罚款50元;罐笼内挡车装置损坏修复不及时而继续提升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工区负责人连带同罚。
第十二条 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订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输大型物料必须用钢丝绳套或其它方法连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三条 携带小型工具下井,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发生物件坠井,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物件坠井后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如隐瞒不报,对责任者处以200~4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运输大巷人员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携带器具或搬运超长物料时,要平拿、平抬,严禁用肩扛。违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挂有“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区间行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小断面、车场等处,行人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严禁在运输大巷随意搬动铁路道岔,破坏照明灯、标志牌、信号设施、架空线等;严禁在线路上设置障碍;严禁随便从大巷照明、信号线路上搭接电源。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整修架空线,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 按无措施施工论处。
第十九条 架线电机车巷道内严禁随便存放长金属物料(长超过1.5m),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条 在大巷依靠人力推车或转运设备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通行。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运输大巷内矿、机车掉道,严禁使用长导电材料(长超过1.5m)复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运行中严禁扒、蹬机车(电瓶车)及矿车,违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司机严禁将头、身体伸出驾驶室,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严禁任意摘挂矿车,否则每摘挂一辆矿车,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方有人时,要及时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违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将车辆稳住,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矿车联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联接销、环,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巷道内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时(但不能存放在行人侧),必须码放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间距不得小于0.45m,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机车(电瓶车)闸、灯、铃、连接器及3吨以上机车的撒沙装置必须完好,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机车(电瓶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车场对视线有障碍、交接班人员多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机车(电瓶车)与其它车辆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离,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操作把手,否则罚款50元。非电机车(电瓶车)司机私自加工操作把手、违章开车罚款300~500元;电机车(电瓶车)运输不准前顶后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开车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严禁乘坐机车(电瓶车),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50元;电机车(电瓶车)门或帘子不挂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不准使用机车(电瓶车)顶着联车,但遇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时,电机车(电瓶车)前进后退,司机必须听从联车工一人指挥,尽量放慢速度,待车停稳后,联车工发出清晰的信号后方可摘、挂车,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三条 提升上下山必须使用能闭锁的防脱落销子,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除在车场调配车以及由矿批准特殊地段之外,电机车不允许在大巷内顶车运行,违者罚司机50~100元;不挂链环顶车时,罚司机和联车工每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电机车(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不拉”制度(矸石与煤、设备、旧料混装不拉,矿车装的超高、超宽、散料及设备捆不牢不拉,各连接点连接不牢固可靠不拉),否则处以责任者5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主要运输线路上的常用道岔必须常闭,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所有轨道中不得使用撑杆,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保持灵敏可靠,轨道、道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项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非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机车零件,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条 严禁用电瓶车往罐笼内顶矿车,处理重车掉道时不得用机车强拉,否则处以司机50元罚款;机车(电瓶车)往重车场顶车时,跟车工必须在列车前方指挥机车(电瓶车),否则罚跟车工50元,造成掉道时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十一条 手动翻矸笼周围盖板必须封严、封牢,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超速、防跑车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绞车运输严禁超负荷运行;上下山吊车作业时(包括掘进、斜巷),司机不得离岗;吊车下方必须有可靠的防跑车阻车设施。否则每一项罚责任者50元。
第四十四条 斜巷提升绞车司机离开绞车前必须使绞车无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十五条 斜巷绞车的基础及安装要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填写验收单存查,使用中的绞车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在绞车及挡车设施安装未经验收前不得接线通电,否则罚区队长300元。
第四十六条 同一斜巷的同一条轨道,严禁2台及以上绞车提升,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 轨道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铺设,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单位负责人20元,罚单位50元。
第四十八条 绞车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零部件齐全,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绞车绳的回头轮、导向轮型号及固定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兼作行人的绞车提升斜巷,必须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每少一组信号或信号失灵,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斜巷提升所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严禁用不合格的三环、钩头、销子或其它物件连接矿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斜巷提升必须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醒目的标志牌板,否则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斜巷中安设在巷道中心和巷道的绞车,必须在车前方出绳处设防止钢丝绳跑偏、爬绳和绳磨轨道、磨挡车器用的导向滑轮组,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第五十五条 斜巷绞车运输轨道的道岔要完好牢固,并设齐托绳轮,达到钢丝绳走轮子转,钢丝绳不磨道木轨枕,有一处不合格罚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维修工各50元。
第五十六条 斜巷绞车钢丝绳磨损超标、断丝超限、弯折、挤压变形严重时,必须及时更换。钢丝绳采取插接时,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否则每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维修责任人各50~100元。
第五十七条 各种绞车钢丝绳钩头、保险绳钩头插接长度不低于3个捻距,40Kw以下绞车保险绳直径必须和主绳直径相等,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并停止使用该台绞车,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十八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上下变坡点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常明,否则罚款50元;联络巷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证良好照明,否则罚款50元。
第五十九条 斜巷提升物料时,物料车不得装载超高、超宽、偏重,且必须封车牢固。装载不合格,把钩工有权拒绝运送,否则罚封车人和把钩工各50元。
第六十条 严禁用矿车运送钢轨、钢管等超长物料。运送特殊设备,要制订专门措施,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50~100元。
第六十一条 斜巷每次提放车前,都要仔细检查提升钢丝绳、钩头(滑头)以及矿车连接装置和挡车装置是否完好,连车是否牢靠,事先不检查或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排除的均不准开车,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各50~100元。
第六十二条 信号、把钩工必须正确用好斜巷挡车安全设施,除矿车通过挡车器时之外,挡车装置必须保持关闭状态,挡车装置若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停止提升,通知处理,否则罚把钩工50~100元。
第六十三条 坡度起伏的巷道采用对拉小绞车运输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提升时除必须执行一般斜巷提升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禁止一台绞车进行正反向提升,拉车前禁止用回柱绞车做对拉提升运输,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四条 上、下井口的安全门和信号闭锁必须可靠,罐笼不到位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到位安全门关好后才能发出正常信号。随意改变闭锁,使安全门、闭锁使用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并立即停止提升,进行处理。对违章指挥不处理继续提升者罚款500元。
第六十五条 斜巷内进行维护、返修巷道,巷道清理及其它作业时,必须在调度室的安排下协调进行,做到“行车不行人”、“作业不行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斜巷提升发生矿车掉道事故时,严禁用绞车强拉,否则每次责任人罚100元。
第六十七条 车辆掉道时,必须有防止车辆歪倒伤人或砸坏电缆、管路的安全措施,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机车运输轨道与其它道路交叉处、道岔、坡度变化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否则每缺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条 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物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可靠,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胶带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不跑偏,托辊、纵梁及销子齐全有效,不可用其它物件代替,溜头、皮带机头应有专人及时清理,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七十二条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还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防撕裂保护装置以及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否则,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三条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否则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设备,各零部件、连接件必须齐全紧固,各运转部位必须定期按标准加油。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机电奖罚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机电设备年度计划,必须由分管机电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讨论制定。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购置由供应科根据计划负责落实。如果因不及时落实或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生产,视情节轻重一次处以200元及以上罚款。
第七十六条 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出库,手续必须齐全,供应科要严格把关,否则不许出库。如果出现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新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出库后,领用单位必须及时登记,做好编号,建帐立卡,注明使用地点、目的、安装及拆除时间以及维护人员等。否则,每台(件)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无MA标志设备或未经机电科进行防爆检查、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每台3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安装、调试完工后,由分管职能科室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及时影响使用对分管职能科室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设备必须上架,同一处两台以上的小型设备集中上架。否则,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装设防磨损装置,同时必须按规定检查维护。如果确定钢丝绳不能继续使用时,要及时更换。否则,每项处50~1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各单位所使用的备用设备、小型电器等备品、备件必须挂牌存放在现场干燥处,且摆放整齐。对于井下闲置的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等应及时升井,且存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设备、小型电器外借,必须经矿主管领导签字。否则,对责任者处以每台(件)100~1000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使用压力容器必须经安全部门鉴定批准。否则,对责任者处以每台(件)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压风机安全保护要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各种风、水管路要敷设合理、吊挂整齐,扇风机及辅助设施完好,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井筒提升绞车运转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升降人员时,必须由正司机(或为主的)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学徒工不许提人或大型物料,违者处以50元罚款;不使用绞车保护装置一次处以100元罚款;提升装置发生故障时,司机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否则处以责任者5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控制回路必须闭锁。其它各种保护必须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过卷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次处以责任者50~10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井上、下机电岗位职工必须认真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整改。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九十条 各种机电设备司机或岗位值班员违章操作,每次罚责任者50元;要害机房或机电硐室,如果因空岗造成事故的,按《军城煤矿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一切在用机电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安装时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否则不准投入使用。若使用中损坏且不修复,罚使用者50元。
第九十二条 操作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品,持标准的操作票按《规程》操作,否则罚款50元。无操作票作业罚值班员100元,并停止作业。
第九十三条 无证操作耙装机、综掘机、大小绞车、溜子、皮带转载机、电机车等机电设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对不执行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区队主要领导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九十五条 严格执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凡不执行细则规定及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处罚区队分管领导50元,罚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已有的综合保护、风电闭锁和瓦斯报警断电信号仪等安全设备和设施要挂牌管理,达到灵敏可靠。不坚持使用者,每次罚款50~100元;不按规定及时安设综合保护和风电闭锁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九十七条 井下所用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信号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缺弹簧垫或丝未上紧等,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电缆接头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开关、接线盒、电机等缺挡板或螺栓等失爆现象时,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同时罚单位3000元。多余的电缆以“O”字型盘放在电缆架上,并在层间用木棍隔开,否则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 安设三台以上的固定电气设备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100元。经通知仍不装设的,给予200~300元罚款。
第一百条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主接地系统和局部接地系统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刮板、皮带运输机液力偶合器易熔塞,不准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无故损坏电缆导致失爆而造成事故者,除按《军城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处理外,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偷盗激光灯、照明灯、电话零部件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0~10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综掘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保证灵敏可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随意甩掉,确有必要改进的要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1000元,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检修电气设备和挪移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非经培训合格的电工,不准操作电气设备,违者一次罚款200~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上、下安装完成未投入使用或停用的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转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否则必须切断上一级电源并闭锁,违者罚安装或分管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综采面挪移移动变电站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变电站在爬坡、下坡状态下拉移或停放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起吊工作必须加固起吊设施,严禁挂在锚索、锚杆或金属网等巷道支护上起吊。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另打锚杆或锚索做为固定吊点,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并令其停止作业。
第一百一十条 机电科、财务科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大修计划,如不按期编制,处以200元罚款,机电科要按照月度计划负责具体落实并按时汇报,有一项不落实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电科对全矿各单位、部门的机电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电气保护及钢丝绳的管理使用必须执行每月一次定期考核检查制度。否则,每少一次对部门及专业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电硐室内必须整洁卫生,设备摆放有序,硐室内无积尘,设备上无油垢,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井下设备标志牌必须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字迹清晰,责任到人。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在井下工人交接班两小时后,必须把没交灯人员的姓名、单位、班次等报告矿调度室及信息办公室。否则,罚灯房值班人员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擅自偷用、借用、调换矿灯者罚款50元;上井不按时交灯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灯在井下照明时间达不到十小时以及超过红灯率(1%)的,每发现一盏并经鉴定属实,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锅炉司机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察看水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每项做不到罚责任者50元。
三、地面施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所有施工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参加施工;施工现场至少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违犯者罚当事人50元,罚所在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脚手架上打闹,违反者罚当事人50元,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建筑距地面3m以上时,周围要有防护栏杆、挡板、安全网,施工人员佩带安全带,经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设防护顶棚,达不到要求的禁止施工并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危险地段施工,要有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且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不具备者罚施工单位负责人3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施工中起吊材料时,下方不得有人通过或停留,并严禁乘座吊篮上下人员,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室外配电箱加锁并有防雨措施,专人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所用开关整定值应与所带负荷相适应,严禁整定值超出额定值,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场内乙炔瓶、氧气瓶要有专人管理,有防晒设施,不得随意搬动、碰撞、曝晒,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m,违者罚责任人50元;劝说不听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职工公寓、食堂、办公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灭火器材,并保证通道畅通无阻。木场、仓库、维修房要设置灭火器材如沙箱、灭火器、水管,且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按要求设置的,每项扣罚所在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场区内,翻斗车、吊车、铲车等司机须持驾驶证、上岗证,严禁酒后开车,违者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塔吊、龙门等起吊设备,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雷雨天气、夜间照明不足或不能听清信号时,应停止作业。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小绞车、砂轮机及小型机械要有防护罩,搭防雨棚,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木场、仓库、油脂库等应建立防火制度,必须设置灭火器材,所有的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否则罚单位分管负责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木场、仓库等场所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款50~100元;因失职造成事故者,按《军城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更衣室内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自救器、矿灯、瓦斯便携仪等,否则罚款50~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季由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井上下消防灭火系统检查一次,无故缺一次,罚分管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电工作由机电科统一进行检查、布置、测试,有关单位安装、维修等,应装设避雷装置而未安装者,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造成雷击事故时除加重罚款500~1000元外,严重者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机电科负责每年按局或矿要求及时制订冬、夏季三防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如因供应部门未能按三防计划备齐和保管三防抢险物资,罚责任者500~1000元;如因此在汛期和冰冻期给矿井造成损失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防排水工程未按要求完成,罚责任者100~500元,如已对矿井造成灾害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排水沟、泄水沟或其它防水工程设备进行堵塞和破坏的,罚分管单位和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外委工程如验收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危及安全使用时,对验收人员罚500~1000元,后果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包工程,发包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安全情况(如电缆敷设情况、地质情况等),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规定。否则从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破旧房屋因检查维修不及时或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人1000~2000元,损失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如因上级或有关部门不予解决造成事故者,罚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供应的支护材料、备件及其他材料不及时、质量不合格者,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元,并责令其退换、向厂家或供应商索赔。因此造成事故时,对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汽车司机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时,按交通管理办法处理,责任自负。各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包括值班车)司机脱岗、出私车或刁难用车单位,罚司机100~3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井下电话通讯线路维修不好造成不通话时,一次罚维修工5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医务所发生一般医疗事故和误诊,给病人带来较大肉体痛苦的,罚责任者100~200元,因此造成终身残疾及以上严重后果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脱产的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没有按要求掌握急救知识的,扣罚责任者50元。矿医务所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工自救培训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矿,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查处“三违”时,当查处人无法直接找出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责任者并提供给查处人,否则罚有关单位领导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主、副井绞车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压风机房等要害场所严禁闲人出入,违者罚款50元,值班人员不进行制止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岗位职工必须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衣着整齐,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写乱画。否则,违反每项罚款50~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岗工作不按规定和需要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鞋、帽、眼镜、手套、口罩、服装、口罩等),每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熟悉自救器工作原理并会正确使用,否则罚款50元。故意损坏和私自拆卸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并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人员入井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清点工作;机电工区副井口两侧把钩工兼职井口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工作,每两小时对井下人数清点一遍;否则,每违犯以上规定一条次对责任者罚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要及时制定和落实,否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扣罚分管项目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电硐室、火药库等重要岗位,各种记录必须齐全并填写规范,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上级批准的意见,扣罚分管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技术主管及矿分管科室负责人每人100~500元。
一、运输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上、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凡乘罐不排队、抢上抢下、反向进出罐笼者,各罚款100元;把钩工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罚把钩工50元;对有意拥撞、起哄或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对不服从管理或打骂管理人员者,除包赔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将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凡不按规定系戴安全帽、佩戴矿灯以及自救器者,处以5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及其它非劳保服装下井者,处以50元罚款;新入矿职工必须经矿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并对责任者罚款50元;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此证,否则按无证论处; 如在井下发现上述问题,除对责任者罚款外,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三条 乘罐时,任何人不得携带除工具袋以外的物料,否则如有一人带物入罐而把钩工未查出,罚把钩工30元,罚带物者50元。
第四条 井筒上下人员时,把钩工要有专人看管安全门(栏)、清点人数,每罐乘员不准超过规定(大罐38人、小罐23人)。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50元。
第五条 副井的上下井口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可靠,否则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上、下井口把钩工一次不掀、放罐帘,处以50元罚款;罐帘应保持完好,否则不准提升人员,并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条 井口20m范围内和候罐室内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发现烟蒂、火柴杆等,对检身工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罐笼及井口附近不得有矸石、杂物、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否则对责任者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提升人员时,上、下井口进车及出车方向阻车器前严禁停放矿车和操作阻车器,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物料混合提升,否则对把钩工、信号工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提升物料时,罐笼内挡车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否则对把钩工罚款50元;罐笼内挡车装置损坏修复不及时而继续提升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工区负责人连带同罚。
第十二条 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订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输大型物料必须用钢丝绳套或其它方法连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三条 携带小型工具下井,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发生物件坠井,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物件坠井后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如隐瞒不报,对责任者处以200~4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运输大巷人员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携带器具或搬运超长物料时,要平拿、平抬,严禁用肩扛。违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挂有“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区间行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小断面、车场等处,行人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严禁在运输大巷随意搬动铁路道岔,破坏照明灯、标志牌、信号设施、架空线等;严禁在线路上设置障碍;严禁随便从大巷照明、信号线路上搭接电源。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整修架空线,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 按无措施施工论处。
第十九条 架线电机车巷道内严禁随便存放长金属物料(长超过1.5m),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条 在大巷依靠人力推车或转运设备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通行。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运输大巷内矿、机车掉道,严禁使用长导电材料(长超过1.5m)复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运行中严禁扒、蹬机车(电瓶车)及矿车,违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司机严禁将头、身体伸出驾驶室,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严禁任意摘挂矿车,否则每摘挂一辆矿车,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方有人时,要及时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违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将车辆稳住,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矿车联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联接销、环,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巷道内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时(但不能存放在行人侧),必须码放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间距不得小于0.45m,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机车(电瓶车)闸、灯、铃、连接器及3吨以上机车的撒沙装置必须完好,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机车(电瓶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车场对视线有障碍、交接班人员多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机车(电瓶车)与其它车辆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离,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操作把手,否则罚款50元。非电机车(电瓶车)司机私自加工操作把手、违章开车罚款300~500元;电机车(电瓶车)运输不准前顶后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开车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严禁乘坐机车(电瓶车),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50元;电机车(电瓶车)门或帘子不挂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不准使用机车(电瓶车)顶着联车,但遇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时,电机车(电瓶车)前进后退,司机必须听从联车工一人指挥,尽量放慢速度,待车停稳后,联车工发出清晰的信号后方可摘、挂车,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三条 提升上下山必须使用能闭锁的防脱落销子,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除在车场调配车以及由矿批准特殊地段之外,电机车不允许在大巷内顶车运行,违者罚司机50~100元;不挂链环顶车时,罚司机和联车工每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电机车(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不拉”制度(矸石与煤、设备、旧料混装不拉,矿车装的超高、超宽、散料及设备捆不牢不拉,各连接点连接不牢固可靠不拉),否则处以责任者5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主要运输线路上的常用道岔必须常闭,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所有轨道中不得使用撑杆,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保持灵敏可靠,轨道、道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项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非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机车零件,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条 严禁用电瓶车往罐笼内顶矿车,处理重车掉道时不得用机车强拉,否则处以司机50元罚款;机车(电瓶车)往重车场顶车时,跟车工必须在列车前方指挥机车(电瓶车),否则罚跟车工50元,造成掉道时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十一条 手动翻矸笼周围盖板必须封严、封牢,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超速、防跑车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绞车运输严禁超负荷运行;上下山吊车作业时(包括掘进、斜巷),司机不得离岗;吊车下方必须有可靠的防跑车阻车设施。否则每一项罚责任者50元。
第四十四条 斜巷提升绞车司机离开绞车前必须使绞车无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十五条 斜巷绞车的基础及安装要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填写验收单存查,使用中的绞车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在绞车及挡车设施安装未经验收前不得接线通电,否则罚区队长300元。
第四十六条 同一斜巷的同一条轨道,严禁2台及以上绞车提升,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 轨道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铺设,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单位负责人20元,罚单位50元。
第四十八条 绞车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零部件齐全,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绞车绳的回头轮、导向轮型号及固定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兼作行人的绞车提升斜巷,必须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每少一组信号或信号失灵,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斜巷提升所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严禁用不合格的三环、钩头、销子或其它物件连接矿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斜巷提升必须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醒目的标志牌板,否则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斜巷中安设在巷道中心和巷道的绞车,必须在车前方出绳处设防止钢丝绳跑偏、爬绳和绳磨轨道、磨挡车器用的导向滑轮组,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第五十五条 斜巷绞车运输轨道的道岔要完好牢固,并设齐托绳轮,达到钢丝绳走轮子转,钢丝绳不磨道木轨枕,有一处不合格罚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维修工各50元。
第五十六条 斜巷绞车钢丝绳磨损超标、断丝超限、弯折、挤压变形严重时,必须及时更换。钢丝绳采取插接时,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否则每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维修责任人各50~100元。
第五十七条 各种绞车钢丝绳钩头、保险绳钩头插接长度不低于3个捻距,40Kw以下绞车保险绳直径必须和主绳直径相等,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并停止使用该台绞车,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十八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上下变坡点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常明,否则罚款50元;联络巷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证良好照明,否则罚款50元。
第五十九条 斜巷提升物料时,物料车不得装载超高、超宽、偏重,且必须封车牢固。装载不合格,把钩工有权拒绝运送,否则罚封车人和把钩工各50元。
第六十条 严禁用矿车运送钢轨、钢管等超长物料。运送特殊设备,要制订专门措施,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50~100元。
第六十一条 斜巷每次提放车前,都要仔细检查提升钢丝绳、钩头(滑头)以及矿车连接装置和挡车装置是否完好,连车是否牢靠,事先不检查或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排除的均不准开车,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各50~100元。
第六十二条 信号、把钩工必须正确用好斜巷挡车安全设施,除矿车通过挡车器时之外,挡车装置必须保持关闭状态,挡车装置若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停止提升,通知处理,否则罚把钩工50~100元。
第六十三条 坡度起伏的巷道采用对拉小绞车运输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提升时除必须执行一般斜巷提升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禁止一台绞车进行正反向提升,拉车前禁止用回柱绞车做对拉提升运输,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四条 上、下井口的安全门和信号闭锁必须可靠,罐笼不到位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到位安全门关好后才能发出正常信号。随意改变闭锁,使安全门、闭锁使用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并立即停止提升,进行处理。对违章指挥不处理继续提升者罚款500元。
第六十五条 斜巷内进行维护、返修巷道,巷道清理及其它作业时,必须在调度室的安排下协调进行,做到“行车不行人”、“作业不行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斜巷提升发生矿车掉道事故时,严禁用绞车强拉,否则每次责任人罚100元。
第六十七条 车辆掉道时,必须有防止车辆歪倒伤人或砸坏电缆、管路的安全措施,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机车运输轨道与其它道路交叉处、道岔、坡度变化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否则每缺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条 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物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可靠,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胶带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不跑偏,托辊、纵梁及销子齐全有效,不可用其它物件代替,溜头、皮带机头应有专人及时清理,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七十二条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还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防撕裂保护装置以及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否则,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三条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否则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设备,各零部件、连接件必须齐全紧固,各运转部位必须定期按标准加油。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机电奖罚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机电设备年度计划,必须由分管机电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讨论制定。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购置由供应科根据计划负责落实。如果因不及时落实或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生产,视情节轻重一次处以200元及以上罚款。
第七十六条 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出库,手续必须齐全,供应科要严格把关,否则不许出库。如果出现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新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出库后,领用单位必须及时登记,做好编号,建帐立卡,注明使用地点、目的、安装及拆除时间以及维护人员等。否则,每台(件)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无MA标志设备或未经机电科进行防爆检查、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每台3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安装、调试完工后,由分管职能科室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及时影响使用对分管职能科室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设备必须上架,同一处两台以上的小型设备集中上架。否则,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装设防磨损装置,同时必须按规定检查维护。如果确定钢丝绳不能继续使用时,要及时更换。否则,每项处50~1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各单位所使用的备用设备、小型电器等备品、备件必须挂牌存放在现场干燥处,且摆放整齐。对于井下闲置的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等应及时升井,且存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设备、小型电器外借,必须经矿主管领导签字。否则,对责任者处以每台(件)100~1000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使用压力容器必须经安全部门鉴定批准。否则,对责任者处以每台(件)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压风机安全保护要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各种风、水管路要敷设合理、吊挂整齐,扇风机及辅助设施完好,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井筒提升绞车运转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升降人员时,必须由正司机(或为主的)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学徒工不许提人或大型物料,违者处以50元罚款;不使用绞车保护装置一次处以100元罚款;提升装置发生故障时,司机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否则处以责任者5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控制回路必须闭锁。其它各种保护必须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过卷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次处以责任者50~10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井上、下机电岗位职工必须认真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整改。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九十条 各种机电设备司机或岗位值班员违章操作,每次罚责任者50元;要害机房或机电硐室,如果因空岗造成事故的,按《军城煤矿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一切在用机电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安装时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否则不准投入使用。若使用中损坏且不修复,罚使用者50元。
第九十二条 操作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品,持标准的操作票按《规程》操作,否则罚款50元。无操作票作业罚值班员100元,并停止作业。
第九十三条 无证操作耙装机、综掘机、大小绞车、溜子、皮带转载机、电机车等机电设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对不执行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区队主要领导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九十五条 严格执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凡不执行细则规定及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处罚区队分管领导50元,罚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已有的综合保护、风电闭锁和瓦斯报警断电信号仪等安全设备和设施要挂牌管理,达到灵敏可靠。不坚持使用者,每次罚款50~100元;不按规定及时安设综合保护和风电闭锁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九十七条 井下所用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信号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缺弹簧垫或丝未上紧等,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电缆接头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开关、接线盒、电机等缺挡板或螺栓等失爆现象时,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同时罚单位3000元。多余的电缆以“O”字型盘放在电缆架上,并在层间用木棍隔开,否则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 安设三台以上的固定电气设备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100元。经通知仍不装设的,给予200~300元罚款。
第一百条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主接地系统和局部接地系统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刮板、皮带运输机液力偶合器易熔塞,不准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无故损坏电缆导致失爆而造成事故者,除按《军城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处理外,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偷盗激光灯、照明灯、电话零部件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0~10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综掘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保证灵敏可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随意甩掉,确有必要改进的要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1000元,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检修电气设备和挪移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非经培训合格的电工,不准操作电气设备,违者一次罚款200~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上、下安装完成未投入使用或停用的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转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否则必须切断上一级电源并闭锁,违者罚安装或分管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综采面挪移移动变电站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变电站在爬坡、下坡状态下拉移或停放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起吊工作必须加固起吊设施,严禁挂在锚索、锚杆或金属网等巷道支护上起吊。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另打锚杆或锚索做为固定吊点,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并令其停止作业。
第一百一十条 机电科、财务科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大修计划,如不按期编制,处以200元罚款,机电科要按照月度计划负责具体落实并按时汇报,有一项不落实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电科对全矿各单位、部门的机电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电气保护及钢丝绳的管理使用必须执行每月一次定期考核检查制度。否则,每少一次对部门及专业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电硐室内必须整洁卫生,设备摆放有序,硐室内无积尘,设备上无油垢,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井下设备标志牌必须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字迹清晰,责任到人。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在井下工人交接班两小时后,必须把没交灯人员的姓名、单位、班次等报告矿调度室及信息办公室。否则,罚灯房值班人员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擅自偷用、借用、调换矿灯者罚款50元;上井不按时交灯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灯在井下照明时间达不到十小时以及超过红灯率(1%)的,每发现一盏并经鉴定属实,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锅炉司机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察看水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每项做不到罚责任者50元。
三、地面施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所有施工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参加施工;施工现场至少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违犯者罚当事人50元,罚所在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脚手架上打闹,违反者罚当事人50元,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建筑距地面3m以上时,周围要有防护栏杆、挡板、安全网,施工人员佩带安全带,经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设防护顶棚,达不到要求的禁止施工并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危险地段施工,要有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且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不具备者罚施工单位负责人3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施工中起吊材料时,下方不得有人通过或停留,并严禁乘座吊篮上下人员,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室外配电箱加锁并有防雨措施,专人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所用开关整定值应与所带负荷相适应,严禁整定值超出额定值,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场内乙炔瓶、氧气瓶要有专人管理,有防晒设施,不得随意搬动、碰撞、曝晒,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m,违者罚责任人50元;劝说不听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职工公寓、食堂、办公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灭火器材,并保证通道畅通无阻。木场、仓库、维修房要设置灭火器材如沙箱、灭火器、水管,且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按要求设置的,每项扣罚所在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场区内,翻斗车、吊车、铲车等司机须持驾驶证、上岗证,严禁酒后开车,违者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塔吊、龙门等起吊设备,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雷雨天气、夜间照明不足或不能听清信号时,应停止作业。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小绞车、砂轮机及小型机械要有防护罩,搭防雨棚,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木场、仓库、油脂库等应建立防火制度,必须设置灭火器材,所有的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否则罚单位分管负责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木场、仓库等场所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款50~100元;因失职造成事故者,按《军城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更衣室内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自救器、矿灯、瓦斯便携仪等,否则罚款50~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季由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井上下消防灭火系统检查一次,无故缺一次,罚分管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电工作由机电科统一进行检查、布置、测试,有关单位安装、维修等,应装设避雷装置而未安装者,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造成雷击事故时除加重罚款500~1000元外,严重者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机电科负责每年按局或矿要求及时制订冬、夏季三防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如因供应部门未能按三防计划备齐和保管三防抢险物资,罚责任者500~1000元;如因此在汛期和冰冻期给矿井造成损失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防排水工程未按要求完成,罚责任者100~500元,如已对矿井造成灾害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排水沟、泄水沟或其它防水工程设备进行堵塞和破坏的,罚分管单位和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外委工程如验收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危及安全使用时,对验收人员罚500~1000元,后果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包工程,发包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安全情况(如电缆敷设情况、地质情况等),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规定。否则从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破旧房屋因检查维修不及时或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人1000~2000元,损失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如因上级或有关部门不予解决造成事故者,罚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供应的支护材料、备件及其他材料不及时、质量不合格者,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元,并责令其退换、向厂家或供应商索赔。因此造成事故时,对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汽车司机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时,按交通管理办法处理,责任自负。各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包括值班车)司机脱岗、出私车或刁难用车单位,罚司机100~3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井下电话通讯线路维修不好造成不通话时,一次罚维修工5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医务所发生一般医疗事故和误诊,给病人带来较大肉体痛苦的,罚责任者100~200元,因此造成终身残疾及以上严重后果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脱产的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没有按要求掌握急救知识的,扣罚责任者50元。矿医务所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工自救培训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矿,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查处“三违”时,当查处人无法直接找出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责任者并提供给查处人,否则罚有关单位领导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主、副井绞车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压风机房等要害场所严禁闲人出入,违者罚款50元,值班人员不进行制止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岗位职工必须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衣着整齐,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写乱画。否则,违反每项罚款50~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岗工作不按规定和需要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鞋、帽、眼镜、手套、口罩、服装、口罩等),每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熟悉自救器工作原理并会正确使用,否则罚款50元。故意损坏和私自拆卸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并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人员入井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清点工作;机电工区副井口两侧把钩工兼职井口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工作,每两小时对井下人数清点一遍;否则,每违犯以上规定一条次对责任者罚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要及时制定和落实,否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扣罚分管项目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电硐室、火药库等重要岗位,各种记录必须齐全并填写规范,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上级批准的意见,扣罚分管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技术主管及矿分管科室负责人每人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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