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一缘煤业三违行为界定
作者:佚名
2011-05-06 20:04
来源:本站原创
凤台一缘煤业三违行为界定
行为
凤台一缘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条例 为了认真落实公司“严谨、细致、规范、标准”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走依法治矿之路,真正做到立法在先执法在后,突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进一步得到规范。根据凤台一缘煤业有限公司 2008 年安全生产实际和2009 年安全工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安监科牵头,对《凤台一缘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现下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凤台一缘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属各科室、队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属各科室、队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 第四条 三违分类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三个等级。 第五条 三违处罚标准 (一)有“严重三违”行为人员,给予本人开除矿籍或留矿查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留矿查看期间工资待遇按试用期职工对待留矿查看期满后,方可恢复正常工资待遇。且恢复上岗前必须由安监科组织过六关,上岗后一年内本人不得进行工资调级。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给予本人罚款10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取消本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且三年以上人员不享受十三月工资待遇。情节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一般三违”人员,给予本人停职处分,停职时间不少于7天,停职期间驻三违学习班进行安全培训再教育,上岗前必须由安监科组织本人过五关后方可重新上岗。且扣除本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20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本人500~1000元罚款。 (三)、有“轻微三违”人员,以批评教育为主,且扣除本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10分。 井下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2.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3.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4.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5.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6.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7.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8.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9.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0.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1.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2.放炮、施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3.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4.井下大巷施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5.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者。 16.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 17.重要岗位工种,如皮带、副井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瓦斯泵、变电站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8.井下施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施焊的。 19.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等物资的 20.安监员、队长、班组长空岗、睡岗、脱岗而造成事故的。 21.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隐患未消除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22.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发现重大隐患不现场盯面处理的, 23.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在发生险情时,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不能迅速、及时组织职工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撤离险区的,或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方法措施进行灭灾的。 24.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发现三违不制止、或本人参与三违的。 25.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吃、拿、卡、要的。 26.瓦斯探放打钻过程出现顶钻、卡钻或出现瓦斯喷孔现象不及时停机处理的。 27.钻机未打稳压车柱就开机的 28.钻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转的 29.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或点火物品进入井下的 30.由于检身不严职工携带火工品出井的 31.由于检身不严职工携带电缆、电线或其它物资材料出井的 32.调度员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 33.仪器发放工发放不合格仪器的 33.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三违者。 (二)一般“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2.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3.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不随身携带的。 4.不按规定要求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瓦检仪和通信设备的。 5.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6.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7.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8.上、下井人员不服从检身人员检身的。 9.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猴车的。 1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12.安监员、队长、班组长早出井或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规定的安全装备的。 13.安监员、队长、班组长早出井或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 14.打钻现场班组长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和现场配备消防器材的 15.钻机在取、加钻杆作业时,未停机的 16.在倾斜巷道作业时,钻机人员站在钻机下方作业的 17.采用风力排渣时,未设置有效防尘、压尘措施的。 18.钻孔施工过程中人员站在钻杆前后作业的。 19.钻孔作业过程中用手扶钻杆的 20.由于检身不严造成喝酒人员入井的 21.由于检身不严造成未携带自救器人员入井的 22.工作期间脱岗、离岗或睡岗的 23.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一般三违者。 (三)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休息的。 2.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3.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中行走的。 4.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指1次不参加,对于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按一般三违对待) 6.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指1次不参加,对于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按一般三违对待) 7.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轻微三违者。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继续生产者。 2.锚索不张拉继续向前掘进的责任者。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空顶和超空顶作业的人员。 4.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抽后采"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截割臂附近作业的 6.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7.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8.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9.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0.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1.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2.采掘工作面打眼不用水冲孔造成煤尘飞杨的。 13.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4.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者。 15.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16.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17.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作业者。 18.拆碹、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二)一般“三违”: 1.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2.在采掘机滚筒3m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者。 3.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者。 4.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5.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或无记录者。 6.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责任者 7.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8.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9.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1.机掘检修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2.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13.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14.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5.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6.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7.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18.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9.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20.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21.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22.煤机、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23.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4.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25.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26.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27.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28.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29.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3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3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32.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3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4.在巷道整修棚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35.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36.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37.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38.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39.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40.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41.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2.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43.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44.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45.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46.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47.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48.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49.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50.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5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5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53.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54.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55.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57.手扶钻杆打眼的。 58.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59.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60.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61.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62.工作面锚索千斤顶损坏未及时更换继续作业的。 63.锚固药卷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数量打设的。 64.工作面联网长度不达作业规程要求的。 四、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2.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施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4.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5.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6.推车工、把勾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的。 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1.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3.斜巷提升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5.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6.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7.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18.管理不善将铁器、大矸石等容易造成损伤皮带机的杂物拉入一、二部皮带造成皮带损伤或停机的责任者。 19.处理煤仓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 20.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主要责任者。 21.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 22.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3.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4.在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 2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6.绞车司机、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由于上班期间打盹、睡觉造成跑车、断绳、或皮带、煤溜堆煤、皮带着火等现象的。 27.盗窃、破坏电缆、通信及安全设施设备的 (二)一般“三违”: 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3.用倒链起吊重物,倒链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4.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5.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6.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9.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10.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11.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12.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13.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14.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5.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1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7.井下使用电缆的 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1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19.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0.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 21.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2.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3.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6.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有专门措施处外)。 2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30.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 31.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32.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33.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34.绞车把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捆车不好不制止的。 35.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36.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37.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38.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39.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40.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41.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42.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3.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44.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45.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强行送电、操作者。 46.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47.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49.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 50.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51.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52.车辆运输或施工时撞坏瓦斯管路但未影响整个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53.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54.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材料、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55.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56.随意拉掉主井皮带、二部皮带拉线开关造成停机的责任者 57.采掘工作面皮带断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8.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9.施工设备起吊点因质量缺陷造成锚杆拉脱、设备坠落事故的责任者。 60.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 61.斜巷“一坡三挡”设施失效不处理而继续提放车辆者。 62.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63.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十字戗柱,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 64.斜巷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作业者。 65.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 66.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67.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68.无措施用皮带或(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者。 69.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70.下山掘进上口无防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者。 71.乘坐猴车睡觉、打闹戏耍或故意损坏猴车装置者。 72.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出现失爆者。 73.开关未及时上架、挂牌和进行铅封的 74.井下检修开关未向调度室汇报,未有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私自打开铅封进行维修的 五 、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6.局部通风产生循环风的责任人。 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10.井下施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施焊的。 11.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1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13.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14.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15.采煤工作面停采后不及时封闭的。 1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17.盲巷封闭不及时或封闭后未实现五断:断电、断道、断水、断风、断网。 18.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19.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1.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2.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 23.放炮、施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24.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 25.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施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 26.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7.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 28.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者。 29.局扇停风瓦斯超限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30.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 (二)一般“三违”: 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4.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5.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6.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7.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8.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9.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10.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1.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13.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4.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15.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16.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7.人为破坏风筒者。 18.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19.采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20.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1.采煤机无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2.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23.掘进机无喷雾装置和装置失效的 24.掘进机作业时,不开喷雾的。 2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8.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29.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0.因管理不善、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 31.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 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巷道停工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遇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1.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放炮崩坏风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面停工或瓦斯抽放的责任者 6.违章裸露爆破,放炮距离不够或警戒距离不够者。 7.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8.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9.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二)一般“三违”: 1.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2.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5.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7.放炮器钥匙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8.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10.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者。 11.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2.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3.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14.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5.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1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17.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18.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19.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20.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2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22.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23.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24.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25.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地面三违界定标准 八、地面作业: 一、严重三违: 1.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2.重要岗位人员(变电站、风机房、空压机房、绞车房、瓦斯抽放泵站、炸药库、所有瓦斯利用岗位人员)值班期间出现脱岗、空岗的。 3.起吊物件时,物件下有人作业的 4.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锅炉安全阀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5.停送电、停送气违犯操作程序者; 6.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7.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地面未设警戒者; 8.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9.未闭锁开关,而检查电锯者; 10.扒、蹬、跳进行的机车、列车、汽车等; 11.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12.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13.装卸各种设备、配件、物料或堆放木垛拆木垛等不按规程措施执行者; 14.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米未采取或制定防垮塌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 15.其它违反三大规程和有关法规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二、一般三违: 1.其它岗位人员值班期间出现脱岗、空岗的 2.地面筛选人员上班期间未戴安全帽 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5.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6.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7.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1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 12.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1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1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1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2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2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22.参加各种对外活动时,出现有损公司形象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的行为 23.各种绞车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使用者; 24.各种阻车器装置未及时复位或坡度上停车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者; 25.使用不合格的矿车连接件者; 26.在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米时不戴安全帽者; 27.车辆装运物料超高或物料上面坐人者; 28.在禁火区内无措施电、氧焊者、使用电炉者及吸烟者; 29.电工检修操作,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失效者; 30.上岗人员班中脱岗、串岗、睡觉者; 31.变电所、压风机房、锅炉房等重要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规定 或不在仪表前抄表记录者; 32.在工业广场施工,未执行矿有关规定者; 33. 无烟区内抽烟的。 34.其它违反三大规程和有关法规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轻微三违标准: 1.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者; 2.其它违反三大规程和有关法规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九、后勤服务: 严重三违: 1.司机酒后驾车的。 2.出门车辆没有出门证,没有过磅单私自放行的。 3.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非法不轨行为或事情的。 4.使用变质食品或其它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 5.锅炉点火时未能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查炉内瓦斯,未能及时排空炉内瓦斯,便开始点火的。 一般三违: 1.夜间外单位车辆未经值班领导同意放行入内的。 2.不遵守浴室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先淋浴后入池规定,在浴池内打肥皂、洗头、在浴室内打闹嬉戏。 3.住宿职工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家属探亲未到矿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私自留宿的。 4.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打闹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 5.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下达的通知,未详细纪录在《电话记录薄》上,未及时报告和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的。 6.不能按时、按量供应用水,锅炉出水口要求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汇报,而带病作业的。 8.锅炉房内私接电炉或未有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轻微三违: 1.不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水后未及时关掉水笼头出现常流水、或未做到人走灯灭出现常明灯 2.迟到、早退在签到表上代人签到或由人代签到的 3.上班时间脱岗,干私活、睡岗的 4.职工在宿舍内私接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 5.宿舍走廊、楼梯或其它空地,白天堆放杂物的 6.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的 7.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下达的通知,未详细纪录在《电话记录薄》上,未及时报告和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的。 8.接收传真未问清情况,传真完毕未确认清楚并迅速交给应收单位或领导的。 9.本矿下发的文件,未根据发文单位和份数准确发放,有遗失、误发的。 10.上级来文未认真填写来文登记,并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领导的。 11.机要文件的发送未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 12.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或未进行车辆出行登记出私自出车的 13.锅炉房内不清洁,设备不干净,仪表不清晰,工具摆放不整齐。 14.其它违反职工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未有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开饭的。 16.餐厅服务人员服务不周到、不热情态度恶劣的 17.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穿戴不清洁整齐的 18.所有炊事器具、用具和餐具不能保持清洁,未严格按规定消毒;食堂卫生脏、乱、差。 19.吃剩的饭菜不倒在垃圾桶内乱扔、乱丢的 20.不文明就餐在餐厅内喧哗、打闹、或不排队的 21.澡塘房内外有污物、有杂物、有积水的 22.澡池内水质污浊、有残垢未及时换水和清洗的 23.厕所地面未及时清理有杂物,有异味,有黄垢、有堆积的。 24.分管卫生区域内有杂草、杂物、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十、瓦斯利用: 严重三违: 1.值班期间出现空岗、脱岗的 2.瓦斯管路停送气、检修、设备动火等,未制定安全措施而开工者。 3.检查地沟内管道、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未进行通风处理,或穿化纤衣服下去作业者; 4.新安设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检修完毕后,未进行皂液试漏气者; 5.瓦斯灶具检修时,不关闭进气阀门而折弯瓦斯气胶管进行检修者; 7.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者。 8.随意拆卸、移动瓦斯管路及设施者 9.未停气、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10.工作失职造成停泵影响瓦斯抽放的 一般三违: 1.携带烟火或不关手机进入罐区内 2.检修、清理设备,未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3.进入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瓦斯易积存区,低凹处等),未检测气体浓度就进行操作的, 4.值班及工作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值班室内抽烟,使用用明火照明。 5.有关电器设备故障,未由专职电工处理,私自装设临时电源线的。 6.不定时检测大罐瓦斯储量,不做记录的 7.不按规定对气罐气源输压力、瓦斯浓度检查的 8.不按时给气罐注水,做好水封工作和管路系统的放水工作 9.瓦斯浓度、压力达不到利用要求时,未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的 10.未按规定要求定时检测和汇报系统抽放情况的和及时填写在台帐记录上的 轻微三违: 1.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煤气站在岗人员,穿化纤衣物上岗的 3.防灭火器材失效的 十一、供应管理: 严重三违: 1.设备物资的入库,未经质量验收组进行检验、签字私自入库的 2.由于保管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当而造成材料物资丢失和损坏的。 3.对于在材料购买和验收当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吃、拿、卡、要,以次充好或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的 4.未严格执行雷管入柜和保险柜乱号制度的 5.未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和认真填写逐日登记表,造成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的 一般三违: 1.上班期间擅自离岗、脱岗 2.交接班记录不清、交接不清的 3.未掌握库存物资材料的库存情况,常用易耗品材料物资,未及时提出审购计划而影响正常生产的。 4.物资材料出库未亲自点验,由领料人员私自领取的 5.未能认真查验而造成数量差错的 6.清退的火工品未能及时消号入库存放在值班室内的 7.报警或监控装置失效或损坏未能及时汇报维修或关闭不用的 轻微三违: 1.上班期间迟到早退、代签到的 2.材料领用手续拖办、延办未做到日清月结的 3.库房内材料码放不整齐乱堆乱放、库房卫生脏乱差的。 十二、销售科 一、严重三违: 1.伙同他人损害本矿利益的 2.当班工作人员未进行数据核对,私自修改单据内容的 3.消极怠工收受司机货主钱财的 4.因保养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的车辆损坏 5.铲车在场内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事故的 6.铲车在场内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月终核实后出现亏场现象的 2.未严格落实派车手续的,电脑操作失误,记数、收款失误的 3.因维护清洗不及时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 4.铲车私自出场,驾驶员允许他人驾驶铲车的 5.因工作失误影响传送带出煤的 6.铲车在场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 7.铲车在场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场内设备损坏的 8.铲车司机不听众卖场调度的 9.工作不尽责,未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的 10.不服从管理者 三、轻微三违: 1.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旷工,不按时签到或代签到一次的 2.室内外卫生不整洁 3.煤场货物堆放混乱的 4.未做好交接班的 十三、财务 一、严重三危: 1.贪污,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发生严重失误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 2.未经批准,支付超过本人权限的款项; 3.利用公司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5.月末账实不相符,造成公司财物损失; 6.对外所有报表未及时、准确报出影响企业声誉。 十五、附则 1、本条例未规定的其它“三违”行为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我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2、本规定的处罚同各科室、队组内部管理规定如有冲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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