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一般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13
来源:本站原创
爆破管理一般规定
1、井下放炮必须编制放炮作业规程,由安监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放炮作业规程。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3、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7、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8、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爆破的方法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9、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10、区队安排完工作后,确定当班当面使用炸药、雷管数量,由区队值班人员填写爆炸领用单,并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下井。
11、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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