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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31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根据兖矿集团发〔2007〕20号文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天池公司关于《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池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各施工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编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

二、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四、分站、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通过后,由设备所在地点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源箱及电缆等装置和线路,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五、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工作面严禁开工。

六、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风及机电管理部门、公司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至安全距离,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后,班组长应及时将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施工单位因喷浆、放炮、洒水等原因破坏线路和设备造成失爆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公司领导处理。

八、采煤机上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采煤机司机负责监护.采煤机工作时由司机随身携带,停止时,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应悬挂在采煤机的上方.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由工作面当班班长负责,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

九、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并有调校记录。

十、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由监测工负责调试,使用单位电工或机电部门配合调度室协调。

十一、采掘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缴回或回收安全监控装置、仪器和电缆、监测工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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