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41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
1.各采掘、巷修等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必须按标准悬挂瓦斯便携仪,一旦瓦斯超限,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重大责任追究。
2.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事先不经有关单位(领导)批准使局部通风机停风,均属无计划停风(风筒维修工撤换风筒在规定时间内的除外)。发现无计划停风后,施工单位要执行好恢复通风安全措施,并将情况报告通防部和调度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3.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全部撤出;在巷道内距全风压回风口不大于3m处打临时栅栏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需恢复通风时,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准开风机供风,若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4.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地点,由施工单位负责于24小时内在施工巷道门口3m内打临时密闭。否则,每拖一天罚责任者100元。
5.瓦斯排放严格按分级管理制度及排放措施执行。一处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6.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查次数、内容对设点进行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否则罚责任者50元。
7.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措施规定的检查气体人员除外)。违者,罚款100-300元。
8.“一炮三检”记录本不按规定及时以旧换新,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9.井下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会使用,罚款50元。按规定要求应佩带便携仪而未戴者,罚款200元。
10.建筑的风门、栅栏、密闭、风障、风桥等设施,都要有编号,说明牌板;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准确;风门、栅栏、密闭、风障五米内不能有杂物,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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