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使用管理与检查考核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46
来源:本站原创
钢丝绳使用管理与检查考核办法
天能公司便发〔2008〕3号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抓好钢丝绳使用管理,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范围
(一)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运输业务,根据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钢丝绳管理主管部门为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必须设有专人管理。钢丝绳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提供矿井生产用绳计划,参与新绳到货后的质量验收和检验工作。
2.负责井下新安、更换绞车用绳的审批工作,建立钢丝绳使用台帐和报表。
3.每周对在用钢丝绳进行以下安全质量检查:包括钢丝绳的压接固定、连接装置、走绳跑偏、插接、钩头、断丝、磨损、锈蚀、绳股变形等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415条有关规定下发整改单,并负责监督整改与考核。
4.监督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班检制度,并定期对钢丝绳班检记录进行检查。
5.负责井下各类绞车(Ф1.2米以上的大型绞车除外)用绳量的考核工作。
6.负责回收钢丝绳的复用及处理工作。
(二)机电部负责Ф1.2米及以上大型绞车钢丝绳的管理。
1.建立大型绞车所用钢丝绳台账。
2.负责大型绞车钢丝绳的计划、使用考核。
3.建立完善副井绞车钢丝绳日检制度。
4.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大型绞车钢丝绳、钩头进行检测和试验。
二、钢丝绳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有分管领导,并设有兼职钢丝绳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用绳状况和管理工作。
2.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生产技术部提供下月用绳计划。
3.生产技术部审核、汇总、编制全矿钢丝绳用绳计划,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供应部门组织进货。
4.领用钢丝绳,必须注明使用地点、绞车型号规格、编号以及钢丝绳的绳径、绳长等,由钢丝绳管理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新绳。
5.用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钢丝绳使用、管理规定。
6.用绳单位必须作好绞车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工作,维修人员和绞车司机上岗后先作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7.对井下使用的各类绞车,因生产需要变更使用地点时,使用单位必须到相关单位组办理调账手续。
8.各单位使用绞车时,把勾工负责钩头15米内钢丝绳的检查,其余由绞车司机负责。
9.上下井运输材料、设备时,严禁使用新绳封车。
10.撤除上井的绞车,一律实行绳、车分离,绞车交机厂检修,钢丝绳交生产技术部销账。
11.使用中的绞车需要换绳时,在办理新绳领用手续后的5日内,将更换下的旧绳升井交生产技术部进行销账。
12.生产技术部对旧绳进行整理、分类码放、妥善保管,做好复用工作,钢丝绳的报废必须经矿鉴定小组鉴定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13.安、撤工作面所用钢丝绳,以实际使用长度发放不计入单位材料费,但在使用过程中更换的新绳须计入使用单位材料费。
14.领用回收复用的钢丝绳,不计入单位材料费。
15.绞车的选择:绞车的选择应根据线路的长度、坡度、提升(最重)物体的重量等,参照绞车的技术参数合理选择绞车,必须有计算依据。
16.钢丝绳的选择:
(1)无特殊要求,井下辅助运输绞车一律选用6×19股(1+6+12)纤维芯钢丝绳。
(2)除工作面安撤支架回柱绞车用钢丝绳可适当增大绳径外,其余地点绞车所选用的钢丝绳不应大于绞车标称绳径。
(3)绳径超过18mm的钢丝绳,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4)辅助运输绞车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5,运行中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17.钢丝绳的固定:
(1)绞车滚筒上必须设有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钢丝绳绳卡不得少于两付且固定牢靠。
(2)不得减少钢丝绳的股数进行固定,绳卡后绳头余量不得大于150mm。
(3)滚筒上的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4)滚筒上的母绳最低不得小于3圈绳,但最多不宜超过一层半绳。
18.绞车的上绳量:
(1)选用绞车标称绳径的钢丝绳时,其上绳量不得多于绞车的额定容绳量。
(2)选用比绞车标称绳径小的钢丝绳时,其上绳量可多于绞车的额定容绳量,但滚筒的边缘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绳径2.5倍的高度。
(3)采用增加滚筒边高度的绞车时,其上绳量可多于绞车的额定容绳量,但滚筒的边缘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绳径2.5倍的高度。
19.关于插接钢丝绳的管理规定:
(1)钢丝绳插接接头的使用范围:
a.平巷运输设备;
b.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c.斜巷无极绳绞车;
d.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2)钢丝绳插接方法及使用范围:
煤矿井下钢丝绳的插接方法一般分为两种:小接法和大接法。
a.小接法:俗称插绳法。用于绞车绳头(钩头)、绞车绳中间接头和吊装绳索(绳套)的插接。
b.大接法:俗称随绳法。用于无极绳绞车,如连续牵引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的插接。
(3)钢丝绳插接长度要求:
a.绞车绳头(铧头)、扒装机用绳的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每台设备钢丝绳的接头不得超过2个。
b.吊装绳索(绳套)的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
c.斜巷运输绞车,禁止用“小接法”制作中间街头。必须接绳时,在斜巷倾角α< 20°时,可以用“大接法”制作接头(即随绳),接头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α>=20°时,运输绞车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d.无极绳绞车钢丝绳的插接(随绳)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e.20耙装机主绳一律选用Ф16mm的6×19股(1+6+12)纤维芯钢丝绳,副绳一律选用Ф13mm的6×19股(1+6+12)纤维芯钢丝绳,其管理属于绞车钢丝绳管理范围内。
三、奖罚规定
1.钢丝绳在使用中,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造成的绞车母绳排列混乱、母绳压绳不牢固、碾压个钩头、打弯扭结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绩效考核扣0.1分。
2.操作使用其他单位的绞车时,必须经绞车维护单位同意,否则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100元。
3.绞车的辅助设施(包括架绳轮、挡绳轮、地滑子等)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因工作急需,未到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领用手续而领用新绳的,须在2日内补办,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5.上井检修交机厂的绞车,每发现带绳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将绳退回生产技术部。
6.回收钢丝绳的数量,应不低于原绳(以钢丝绳管理组记录)长度的80%,否则每少交1米罚责任单位50元。
7.维修工、把勾工、绞车司机,不按规定对钢丝绳进行班检工作或无检查记录,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元。
8.使用新钢丝绳封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绩效考核扣0.3分。
9.各单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对钢丝绳的领用、发放、使用、维护、回收、管理、建账等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元。
10.钢丝绳在使用和管理中有违反第二项管理规定的,一次一项扣罚款50元,绩效考核扣0.2分。
11.依据公司有关专项材料管理制度,按内部市场办统计数据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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