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53 来源:本站原创
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天能公司发〔200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供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公司电力资源的驻公司办事机构、个体摊点、外来施工队和临时用户。

驻公司办事机构、个体摊点、外来施工队和临时用户统称外部用户。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三条 矿属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外转供电用户的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用户数和用电量。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的规模和数量。对确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转供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机电总工以及机电部、计财部、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专(兼)职管理机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

一、机电部职责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3.检查外转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情况;

4.检查外转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5.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6.负责对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

7.负责牵头组织与外转供电用户签定外转供电协议;

8.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9.根据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转供电价,并参照上年度矿井用电综合电价,制定出本年度的外转供电电价;负责定期对外转供电高、底压计量表进行校验。

二、水电暖工区职责

1.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

2.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

3.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矿属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负责对外转供电计量总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和统计;

5.负责外转供电用户电费的统计、上报和催交;

6.负责外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业务管理;

7.负责建立电费计量收费台帐。

三、计财部职责

1.负责外转供电电费的收取;

2.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外转供电电费收缴情况。

四、纪委职责

1.对外转供电用户情况、电量的统计和电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外转供电相关文件的制定及用电协议的签定进行监督。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六条 所有使用公司外转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七条 为提高计量的准确性,计量表必须安装在就近的变电所内或指定的配电点,并装设总表和分表同时计量。

第八条 外转供电用户计量表和电源控制开关由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开关以下线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维护。外出缆线的规格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外出缆线要敷设规范,不得危及供电安全,

第九条 计量表的日常管理由变电所管理单位负责,所用电表由公司统一购买,电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校验及表计接线等工作由水电暖工区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费用结算单据由水电暖工区出据,费用由公司计财部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条 计量表必须经法定指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计量表按规定进行周期校验,在校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计量表要坚决更换。

第四章 供电管理

第十一条 10kV级及以上,35kV级以下电压等级的外转供电,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对于单用户外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或单一线路外转供电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10kV以下的转供电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外转供电工作必须保证矿井生产用电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用户数和用电量,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用户,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用户。对确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转供电用户,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办理用电时,必须提供施工安全措施和用电申请到矿安监处、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机电部填写《天池公司对外供电(水、暖)审批表》,经各级有关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机电部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办理安全用电保证金认定手续,由用户将保证金交公司计财部,持收据到机电部签订供电协议后,机电部开具供电通知书,再由水电暖工区责装表供电。

第十五条 用户要终止使用我矿外转供电,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部核实后,开具停电通知书,由水电暖工区负责拆除供电装置,用户持机电部证明和保证金收据到公司计财部办理退款。

第十六条 用户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时,有欠费或应赔供电设施费,由公司计财部在其保证金中扣除,余额退还用户。

第十七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电力法》、供电协议和天池公司外转供电的有关规定,自觉管理好各自的用电设施,积极配合矿有关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工作。用户在用电期间,应按时交纳电费,杜绝盗电、私自外供电和损坏供电设施情况的发生,否则,一经查实,将解除供电协议,终止供电。

第十八条 外转供电用户必须缴纳安全用电保证金。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保证金收取范围及标准

1.商店等用电户:每一线位300元。

2.驻矿施工临时用户:

用电负荷在10kW以内缴纳500元;10kW及以上缴纳1000元。

第二十条 外转供电必须签订供电协议,协议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地址、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

2.准用电负荷和用电地址;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方式;

8.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不得超指标用电。未经供电单位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二条 当供电方遭遇不可抗力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中止外转供电。

第二十三条 当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供电单位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拒绝接受用电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逾期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整改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或有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系统电能质量产生污染,以及功率因数长期不符合规定,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在限期内拒不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9.确有窃电行为;

10.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和生产作业;

11.严重违反供用电协议者;

12.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安全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户发生重大供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通报。

第二十五条 用户的用电设施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由供电单位按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费用应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供电方的用电管理规定,禁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对于用户的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供电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电方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窃电行为包括:

1.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照或者开启供电单位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九条 供电方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其他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按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损坏的,用户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予以赔偿;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用户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七章 电费收取

第三十三条 外转供电电价可执行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电价,也可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但电价不得低于本矿用电的平均单价。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量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线变损。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逾期未缴纳电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单位可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停止供电。

第三十五条 用户如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按照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类处罚按层次进行:公司领导、纪委发现问题对机电部进行处罚。机电部发现问题对水电暖工区管理单位进行处罚;水电暖工区等单位发现问题直接对用户进行处罚;所有罚款由罚款者开具通知单,交公司计财部落实。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属各管理部门辖区内出现电力资源被盗、私自外供和电力设备被损现象,每发现一次,将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由责任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2.对盗窃电力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每发现一次,给予被盗电量总价的1—5倍罚款,无法确定数量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

3.对私自外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并核算出私自外供电量的同等价值交纳电费。

4.对故意损坏供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损坏设施价值的两倍予以处罚。

5.家属区公共区域内发现电力资源被盗现象,由水电暖工区和家委会负责,对两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由责任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6.公司属职工盗窃电力资源,对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变电所维护人员和负责抄表人员应尽职尽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水电暖工区应严格按照机电部的通知对用户办理停、送电手续,否则,将对责任人按每户50—100元进行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水电暖工区应全力配合机电部的管理工作,对不听从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机电部对供电管理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安排有关单位解决,对机电部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规则》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电部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