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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53 来源:本站原创
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一、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机电部负责。机电部设备管理组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设备管理组对机电设备实行台账及微机辅助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账、卡、物排版相符。

三、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由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程度,并相对稳定。每月26日前将各单位设备月报表报机电部,以便及时汇总报公司。对不按期上报报表或虚报、漏报、隐瞒不报的单位,每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四、各单位机电设备应包机到人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有设备完好牌和标志牌,每少一项罚单位责任人50元。

五、使用单位要按各自使用设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的需用设备计划报机电部,以使机电部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配备、调拔、组织货源,否则后果自负。领用设备时办理设备调拔单。

各单位所使用的设备由机电部统一调拔,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负责给区队合理配备品种及台数。由使用单位、设备组在调拔单上签字,并相应作账务处理。设备编号(固定设备、新进设备、其它在用设备由设备组统一编号,完好牌、标志牌由各区队按设备组指定位置粘贴)造册管理。各区队,不得乱拉乱用乱拆零部件。不按规定执行者后果自负,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各区队所使用的施工设备用完后,必须按期上井进行检修,每发现一台闲置设备没有回收罚款200-300元。

六、各区队使用的设备,由各区队负责搞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零部件和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确保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检查时,每发现一台设备卫生差、零部件不全罚款30-100元,并作为月底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

地面生产单位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七、维修设备的单位应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达不到《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每台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由矿研究加重处罚。

维修单位非生产急需,私自发放设备,每台罚款50元。因生产急需用,事后2天必须通知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维修单位不得将设备编号毁坏或用漆覆盖。更换带有设备编号的零部件应通知设备管理组进行补号。否则,每台设备罚款20元。

八、井下设备交接时,由设备在藉单位通知机电部设备组,然后由设备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方罚款100-200元。设备移交应在三天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过一天,罚责任人50元。

各单位不得任意乱丢、乱放设备,如发现乱丢乱放无人管理者,每发现一台设备罚款200-300元。设备升井必须在设备或矿车的醒目位置注明单位及时间。设备上井后,6小时之内应及时回收,并按机电部设备组指定的地点放置,每超过一天每台每天罚款100元。

九、各类设备在规定使用期内,如使用不当、违章操作、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设备丢失、烧坏电机等,视事故性质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的5-10%,找不到责任者,其赔偿费按设备原值的10-20%从使用单位奖金中扣除。

十、各单位退库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经验收发现存在问题按其存在问题的状况,由机电部从使用单位工资总额中按检修费用的20%扣除。

十一、撤出的设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收上井,并送交设备库或维修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每超过一天,每台罚款50元。

经矿领导同意备用的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身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十二、严格遵守设备管理规程,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存放设备要做到下垫上盖,地面平整,摆放整齐;防止金属表面氧化和绝缘材料性能降低。

十三、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上架,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标志(完好牌、标志牌、设备编号、设备铭牌)清晰。否则罚款50-100元。

放置设备做到“三无”(无杂物、无积水、无油污)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十四、机电部每月20-25日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月底考核依据,对达不到设备完好率的单位,由检查组指令限期整改并限定时间复查。对复查仍然达不到设备完好标准的,罚单位200元;出现多次复验,加倍罚款。

十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设备拆散使用,因特殊原因拆套拆件使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到机电部办理手续,保证在一月内把所拆设备恢复完好。如发现擅自拆套拆件现存或备用设备或以其它形式冒领设备拆套拆件使用的给予严肃处理,并按所拆设备的原值的60%罚款。

罚款由财务部单独建账,作为奖励优胜单位的基金,每年表彰一次。

十六、严禁偷用其他单位设备,否则,每台罚款200元。不经设备管理组同意,双方私自转用设备对双方各罚款100元。

无故丢失和损坏设备按原值的100%罚款,影响安全的加罚50%。

十七、设备借出,必须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账备案。借出的设备应及时催还。

十八、各单位的设备使用应相对稳定,若因生产任务变动,需进行设备转移,应填写设备转移申请单,报设备管理组,经设备管理组同意,并更改设备平面布置图,方可实施。否则,每发现一台不按规定执行,罚款100元。

十九、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医疗器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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