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55
来源:本站原创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规定
一、机电部防爆检查组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第489条规定成立的专业检查组。防爆组的职责是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依据标准是《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GB3836-9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二、任何新进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都必需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国家指令防爆检验单位出具的防爆合格证,无两证设备一律不准入矿使用。
三、任何防爆电气设备(含修理后)入井前必须有煤安标志经机电部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四、不经机电部发放的防爆电气设备,购置单位应向机电部提出发放申请,确认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五、私自使用者,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故,使用单位自负。
六、凡上级部门或机电部检查出失爆处,责任单位必须当场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时间,复验时发现仍未整改,除加倍处罚外,应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七、机电部所聘请的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检查。
八、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兼职防爆检查站员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其工作。
九、各单位兼职防爆员如有更换,应立即通知机电部防爆组,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十、人力资源部每年至少对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培训一次。
十一、失爆一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十二、本规定执行情况,每月度机电部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年评比一次,对防爆设备管理、维护好的单位,由机电部出具证明,请矿领导审批后,由劳资部办理,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机电部防爆组应认真检查,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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