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保护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29 13:04
来源:本站原创
电气保护管理制度
第1条 井下开关的检漏保护必须按规定试验,并及时填写记录,发现漏试或试验超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每发现一处漏电故障和保护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各单位充分利用检修班时间检查、摇测所属范围内的电缆设备绝缘情况,采掘工作面有漏电故障挂停电作业牌。
第 2 条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使用中发现不起作用或线路有漏电故障,必须立即维修更换或查出漏电故障后再投入运行。严禁甩保护运行,否则,罚单位1000元并责成找出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细则》中的第9—16条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条 各单位负责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维修工每月按《细则》第18条规定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值班电钳工每天按《细则》第17条对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第5条 一般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的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一次跳闸试验。以上试验应有记录,否则,按照甩保护运行处理。
第6条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检漏保护造成装置损坏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造成人身触电、瓦斯等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 7 条 地面低压供电负荷必须加设漏电保护装置,同时应加强对零线的管理,零线必须可靠接地,不得挪作它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可靠,装设满足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第 8 条 电气设备和电缆每六个月要检查一次绝缘性能。
第9条 各单位严格按机电部提供的供电设计选择使用设备和电缆,不得随意变动。检查发现每一处不按设计安装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0条 由于设备的不正常运行或违章操作导致上级开关跳闸,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严重的停电责任事故要组织分析。
第11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钩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12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第13条 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器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10米范围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第14条 局部接地极的选用与安装要求:
1.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统一选用由机电部设计,机厂加工的标准件。
2.接地极必须垂直全部打入底板。
3.接地支线必须采用铜软线连接,要求铜软线截面不小于25mm2。接地支线与设备及接地母线的连接全部采用接线鼻连接,保持横平竖直。
4.接地母线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软线,或采用厚度不小于4 mm,截面不小于100mm2 的镀锌扁钢。
5.禁止串联接地。
6.连接件应采用M10规格的镀锌螺栓。
7.辅助接地线应采用4 mm2的橡套电缆。
第15条 每发现一处保护接地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破坏、盗用接地材料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16条 各单位每季度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接地网上的接地电阻值进行一次检测,对接地电阻值不合格的地方认真整改,并将检测整改结果报机电部。
第17条 电气设备失爆判别标准:包括隔爆性能、电缆引入装、接线、插接装置和照明灯具等几方面的内容。 所有从事井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电部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爆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存档。
第18条 每周五的安全检查,同时重点检查失爆,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每发现一处失爆,当作供电事故进行分析。
第1条 井下开关的检漏保护必须按规定试验,并及时填写记录,发现漏试或试验超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每发现一处漏电故障和保护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各单位充分利用检修班时间检查、摇测所属范围内的电缆设备绝缘情况,采掘工作面有漏电故障挂停电作业牌。
第 2 条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使用中发现不起作用或线路有漏电故障,必须立即维修更换或查出漏电故障后再投入运行。严禁甩保护运行,否则,罚单位1000元并责成找出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细则》中的第9—16条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条 各单位负责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维修工每月按《细则》第18条规定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值班电钳工每天按《细则》第17条对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第5条 一般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的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一次跳闸试验。以上试验应有记录,否则,按照甩保护运行处理。
第6条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检漏保护造成装置损坏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造成人身触电、瓦斯等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 7 条 地面低压供电负荷必须加设漏电保护装置,同时应加强对零线的管理,零线必须可靠接地,不得挪作它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可靠,装设满足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第 8 条 电气设备和电缆每六个月要检查一次绝缘性能。
第9条 各单位严格按机电部提供的供电设计选择使用设备和电缆,不得随意变动。检查发现每一处不按设计安装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0条 由于设备的不正常运行或违章操作导致上级开关跳闸,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严重的停电责任事故要组织分析。
第11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钩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12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第13条 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器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10米范围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第14条 局部接地极的选用与安装要求:
1.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统一选用由机电部设计,机厂加工的标准件。
2.接地极必须垂直全部打入底板。
3.接地支线必须采用铜软线连接,要求铜软线截面不小于25mm2。接地支线与设备及接地母线的连接全部采用接线鼻连接,保持横平竖直。
4.接地母线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软线,或采用厚度不小于4 mm,截面不小于100mm2 的镀锌扁钢。
5.禁止串联接地。
6.连接件应采用M10规格的镀锌螺栓。
7.辅助接地线应采用4 mm2的橡套电缆。
第15条 每发现一处保护接地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破坏、盗用接地材料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16条 各单位每季度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接地网上的接地电阻值进行一次检测,对接地电阻值不合格的地方认真整改,并将检测整改结果报机电部。
第17条 电气设备失爆判别标准:包括隔爆性能、电缆引入装、接线、插接装置和照明灯具等几方面的内容。 所有从事井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电部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爆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存档。
第18条 每周五的安全检查,同时重点检查失爆,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每发现一处失爆,当作供电事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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