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29 13:12
来源:本站原创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部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10元。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九)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
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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