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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柳塔煤矿连采工作面锚索支护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5-30 22:16 来源:本站原创

大柳塔煤矿连采工作面锚索支护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矿连采工作面顶板安全、提高连采工作面单进水平及进一步加强连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将各连采工作面锚索支护做如下规定:
一、滞后距离:
1、当顶煤厚度>1.0m且(基岩+顶煤厚度)≥10米时,皮带巷锚索跟至破碎机处,辅运巷锚索跟至连采队设置的警示栅栏处,最大滞后距离为一次延伸皮带距离。
2、当顶煤厚度≤1.0m或6米≤(基岩+顶煤厚度)<10米时,顶板完好、无离层时,锚索滞后工作面掌子头30米。
3、当(基岩+顶煤厚度)<6米时,顶板完好、无离层时,要求锚索紧跟工作面掌子头。
4、当顶板破碎、出现构造、冲刷、裂隙等地质构造时,要求锚索紧跟工作面掌子头。
锚索跟进不及时,对锚索队和连采队各罚款2000元/次。
二、施工要求:
1、锚索施工队伍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贯彻执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开工。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罚款2000元/次。
2、锚索施工使用的锚索施工机具必须完好,压力表要检验、定期校验,使用不合格的压力表或没有压力表,就认为是不合格的锚索,不予结算。压力表不合格罚款2000元/次,并扣除相应工程量。
3、锚索队施工使用的树脂、钢角线、锁具、托盘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证的严禁使用。使用不合格材料罚款5000元/次。
4、发生地质条件变化如遇到淋水、松散岩层等特殊地段或顶板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与矿生产办联系,矿生产办要及时变更设计,加长或缩短锚索长度,以便锚索能够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并调整锚索的布置数量。如果发生地质条件变化不及时汇报生产办、调度或矿领导,罚款2000元/次。
5、锚索施工车辆必须配备专用水箱或盛水容器,钻眼流水全部集中在车内水箱或盛水容器内;如在施工锚索时将水洒在巷道内,当班必须清理至水窝内,无专用水箱(或盛水容器)或不完好,罚款3000元/次,洒在巷道内的水当班不处理,罚款2000元/次。
6、车箱积水满后及时到水窝设泵处排放,车箱内淤泥及时清理,严禁在巷道内随意放水。不将水箱内水排放在水窝内而是直接排放在巷道内或水箱内淤泥不及时清理,罚款2000元/次。
7、锚索外露长度≤200mm,孔深允许偏差范围为0—+50mm,孔距允许偏差范围为±200mm,锚索使用φ15.24的钢角线时,成孔直径不大于28mm。锚索外露长度、孔深、孔距、孔径不合格,罚款500元/套,并将外露长度长于部分剪掉,处理锚索外露长度产生的费用由锚索队承担。
8、锚索安装涨拉力不得小于10吨;抗拔力不得小于15吨;破断拉力不得小于20吨。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此技术要求时,要即使汇报矿生产办,经生产办现场落实后,修改设计或技术要求,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9、连采队必须积极配合接电、供水;连采队无故不得影响正常锚索支护;当顶板破碎、出现构造、冲刷、裂隙等地质构造时连采队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支护构造区域。连采队无故导致工作面锚索跟进不及时,构造区域未及时支护的,处罚连采队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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