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6-02 20:49
来源:本站原创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为使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地测与设计、施工、采掘等单位应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通知单、会议等制度进行。
2.凡大型贯通及重要工程,在采掘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测量填图,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进行复测复算,并根据测量成果及时调整检查中腰线。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 (岩巷)、普掘工作面相距30m、(煤巷)、机掘工作面(煤巷) 相距60m前,测量人员必须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3.日常延设中腰线,施工单位应提前1~2天通知地测部。
4.大型重要贯通测量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提供设计图纸,地测部组织测量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验算,编制贯通测量方案,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确定贯通允许偏差,审查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对特大型贯通,设计方案须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5.如遇巷道相互贯通,遇老巷、老塘时,测量人员应按保安规程的有关要求, 提前书面通知施工区队和有关单位。
6.巷道已掘到位置、巷道停头暂不掘进或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地测部将巷道测到迎头,地质资料调查到迎头,并及时绘、填图。
7.采掘工作面进尺验收应以地测部数据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一律不预验收。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8、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各类巷道掘进所需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地测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15天交付。重点设计所需地测资料需事先联系,共同商定提交期限。
9.采掘过程中所需地测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地测部应以书面预报或业务联系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如预报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 或遇较大地质、水文地质变化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出临时预报,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10.施工单位在测量放线、地质调查和打超前钻或探钻时,应密切配合。地测部应及时将地测成果资料通知施工单位,以指导生产。
11.各种巷道内的导线点、中腰线, 回采工作面停采线、点号及地质观测点,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护和进行交接,如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进行校检。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
上一篇: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