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瓦斯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1矿井瓦斯危险源评估
(1)危险源
瓦斯灾害是煤炭生产的五大灾害之一。本矿为高瓦斯矿井,但2006年、2007年均鉴定为低瓦斯矿井,2007年鉴定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3.33m3/t,绝对涌出量为2.31 m3/min。
(2)风险分析结果
瓦斯爆炸事故一般多发生在采掘工作面等井下作业地点。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通风质量差的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和停风的盲巷这些可能积存瓦斯的地点,如遇有引爆火源,便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违章排放瓦斯,巷道与老空区贯通时,导致大量瓦斯涌出。煤巷掘进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良、放炮不符合规定、机械摩擦等会产生火花,以致引爆瓦斯。
3.1.2矿井可能发生的瓦斯爆炸类型
根据瓦斯爆炸的特点和波及范围,瓦斯爆炸事故一般可分3类:局部瓦斯爆炸、大型瓦斯爆炸和瓦斯连续爆炸。
3.1.3危险程度分析
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最严重的事故之一,有十分严重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可造成群死群伤,甚至可造成矿毁人亡。爆炸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高压气体,使人员中毒、烧伤、破坏井巷设施与设备、引发矿井火灾,有时可引起连续爆炸。瓦斯爆炸往往伴随煤尘爆炸,而使灾害进一步扩大。
3.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⑴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必须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挥下开展工作。
⑵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⑶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救护大队必须设立待机队伍。
事故现场勘察工作由专业救护人员完成,其他任何人员未经总指挥部许可严禁进入险区。
⑷通讯畅通原则。井上下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3.3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公司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经理任总指挥,副经理、总工程师、调度科长、安监科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1)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救护基地,由矿山救护大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救护大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材料科和施工队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矿保卫科和耀州区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室和区医院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行办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行办、矿工会、财务科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4瓦斯灾害预防及预警
3.4.1危险源监控
3.4.1.1瓦斯灾害监控方式、方法
⑴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⑵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⑶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使用。
3.4.1.2预防措施
⑴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防治12字方针。加强技术管理,完善通风系统,重点从设计和生产布局上严格把关;消灭不合理通风,积极进行通风系统简化优化研究,进行通风系统优化改造,力求降低通风阻力,使通风系统简单正规、合理,便于风量调节。
⑵加强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管理,提高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所有风门必须实现闭锁。
⑶严格措施及作业规程编制,合理配备工作面风量。
⑷加强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等管理制度。
⑸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所有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主备局扇自动切换,正常运转的局扇不准随意开停。
⑹严格风筒质量标准化管理,确保无破口、跑风、漏风,风筒距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巷道在设计和施工时必须保证过车不刮风筒,有刮风筒的地点必须即时整改。
⑺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杜绝循环风和供风不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冒高处要及时采取措施充填严实,防止瓦斯积聚。
⑻加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并将上隅角的空间用煤(矸)等充填严实,必要时进行老塘埋管抽放,防止上隅角瓦斯积聚。
⑼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井下瓦斯的自动监控管理。在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安装使用甲烷传感器及断电装置,并正常校验、维修,确保灵敏可靠。
⑽定期检查封闭墙前的瓦斯情况以及其它可能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⑾坚持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启封巷道、过盲巷和停电造成的瓦斯超限,均要按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措施。
⑿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新采区或新工作面在开拓准备时,首先要以最短的工作期限,尽快形成独立的负压通风系统。严禁独头巷道多头施工或间歇式施工。
⒀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对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其它工作面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一次串联,但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⒁任何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必须符合规定。
⒂永久封闭或临时性封闭要定期检查瓦斯、温度等,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
⒃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⒄一般巷道在距贯通20米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按贯通措施施工。
⒅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制度。认真落实放炮制度。煤巷、半煤巷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放炮时,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⒆风井的主要通风机若出现故障停止运转,备用主要通风机不能启动时,须立即请示单位主要领导,打开防爆门及安全门。
⒇对具有突出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或非突出煤层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要进行瓦斯抽放,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不抽不掘、不抽不采。
3.4.1.3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⑴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井下有明火或用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时,要有措施。
⑵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隔爆外壳措施,杜绝失爆。
⑶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打眼、放炮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所有的炮眼都必须封满填实,严禁放糊炮、明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
⑷禁止使用磨钝的截齿,截槽内要喷雾洒水,以防摩擦产生火花。
⑸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有漏电保护和过流保护,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防护装置,绝缘用具,图纸资料齐全。
⑹井下使用的导风筒,运输机皮带和抽放瓦斯管道等,应采用抗静电阻燃制品。
⑺井下烧焊、录象必须制定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现场必须有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3.4.1.4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⑴编制周密的预防与处理瓦斯爆炸事故计划,并对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⑵实行分区通风。各水平、各采区都必须单独布置独立的回风道,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独立通风。通风系统力求简单。
⑶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暴门或防暴井盖。
⑷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
3.4.2预警行动
3.4.2.1预警
(1)井下产生火灾或产生有其他可燃气体时;
(2)采取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3)井下出现明火或出现电火花时。
3.4.2.2预警的方式、方法
(1) 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2) 串联工作面在回风流中设瓦斯传感器。
(3)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后,电话汇报或拉报警信号。
(4) 局扇风机双风机双电源。
3.4.2.3信息的发布程序
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重大事故实行四级报告制度
⑵一旦发生矿井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上报公司调度室。
(3)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5信息报告程序
3.5.1报警系统及程序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
3.5.2现场报警方式
电话汇报或拉报警信号。
3.5.3通讯、联络方式
本公司调度室值班电话:20669、20639 (0538-7820639、0538-7820669此电话租用移动专线可以直拨)
耀州区救护大队 0919-6288285
0919-6288373
耀州区人民医院 0919-6281030
耀州区公安局 0919-6189094
耀州区煤炭局 0919-6288285
耀州区安监局 0919-6587735
耀州区人民政府 0919-6189001
0919-6189002
耀州区煤炭管理局监察大队 0919-6283373
3.5.4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瓦斯爆炸事故确认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局。
通告内容包括: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3.5.5向外求援方式
(1)必要时,由总指挥下达指令,请求上级协调增援。
(2)三级以上事故发生后,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按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事故。
3.6应急处置
3.6.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发生重大事故的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发生较大事故的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发生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2响应程序
3.6.2.1应急指挥
发生一级、二级、三级伤亡事故,立即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上级决定启动相应预案。发生四级及以上伤亡事故,启动本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非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瓦斯事故,启动基层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本专项应急预案进入预备状态;
公司调度室接到单位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下达命令,启动公司相应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公司调度室接到命令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公司调度室集合或赶赴指定地点。
3.6.2.2应急行动
(1)指挥部成员到达公司调度室或指定地点后,指挥组根据事故汇报,分析判断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存在的威胁,提出处理意见。
(2)按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成立现场抢险救灾专业组,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技术组针对事故现场,制定详细的营救安全措施,经总指挥批准后实施,营救受难人员。
(4)抢救组(带齐救援物品)赶赴事故发生地点,进行现场急救。
3.6.2.3资源调配
按照总指挥的指令,矿山救护队员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察看灾情,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影响范围、灾害程度,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并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同时将灾害情况通知矿医院、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和救护队,以便根据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好准备。
3.6.2.4应急避险
遇有溃水、坍塌冒落、有害气体蔓延、缺氧等危险的灾区,救援人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在灾区的安全。
3.6.2.5 家属应急处理
加强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的同时,对被困职工的家属进行安抚,进行心理干预。对本地的被困职工家属给予经济补助;对外地的被困家属给予安排吃住和相应的生活补助等。
3.6.2.6应急扩大
如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或抢救非常困难时,由总指挥决定是否请求外援
3.6.3处置措施
⑴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一般有较大声响和较强的冲击波以及煤尘飞扬。如发生以上情况,采取措施:
a.井下发现的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详细说明冲击波的方向及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
b.按照避灾路线有组织地撤出危险区。
c.采煤工作面发生事故时,受灾人员要以事故区为中心,分别由上、下顺槽撤退,转入安全的进风巷道。
⑵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事故时,灾区人员无法迅速撤离时,应考虑下述方法避灾:
a.避灾人员要带上自救器或用湿毛巾的用毛巾堵住嘴和鼻子,以隔绝火焰和防止高浓度的有害气体的伤害,待爆炸冲击波过去后,迅速戴好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
b.不能撤离的人员迅速转入独头巷道(最好是岩石巷)等安全地点,关闭局扇,切断电源,断开风筒,堵住入口,防止有毒气体侵入。要在躲避地点巷道口悬挂矿灯、工具并定时敲打管子、铁轨等发出呼救信号,等待救援。
c.避灾地点若有压风管,可设法打开压风管路,以便向避难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⑶掘进巷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在一般情况下,通风设施通常被破坏,灾区处于停止供风状态,救护队伍到达现场后,要全面侦察,查明火源、温度和瓦斯浓度情况。如果需要开动局扇供风时,必须请示总指挥后再确定,不得贸然行事。
⑷采煤工作面及其附近巷道瓦斯爆炸事故。如果风流畅通非救护队员应在进风侧配合救护队抢险救灾;如果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抢险救灾工作要由救护队员进行。如果爆炸引起火灾事故时,救护队员必须在救人的同时,用灭火器材对火源彻底扑灭。火灾扑灭不了时,要立即请示指挥部,决定是否采取封闭火区措施。
⑸发生灾变事故,在探明事故发生地点、范围的同时,在不威胁救灾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要迅速组织人员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以利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⑹组织有关人员弄清有关情况,制定处理灾变方案。
⑺处理灾害事故时,非救护队员要从进风流中进入灾区,禁止从回风流中进入。
⑻防止局部火灾或瓦斯爆炸点燃被扬起的沉积煤尘,引起二次爆炸。
⑼严格停送电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⑽医院急救人员迅速带齐物品下井进行现场急救。
3.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1)公司在材料科设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中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2)在抢险期间,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统一调用各单位储备的抢险物资和设备。具体机电处、租赁站、供销公司协调办理。
(3)各矿井地面和井下各生产水平分别设一处消防材料库,应急物资配备、管理、维护符合管理规定。
(4)下井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自救器,通防部门安设专人对自救器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对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自救器严禁下井使用。
(5)同时企业应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提供相应的通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