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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41 来源:本站原创
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 煤矿新安设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前,必须经设计单位、审批单位、使用单位、生产厂家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本规定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条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本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七条 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防滑保护。

(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前15m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九)机头、机尾及转弯处设防偏摆保护。

(十)防逆行保护。

第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巡检记录。

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失修现象并防滑,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无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最小值。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尾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栓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年至少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

第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检查、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三)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若发现有断股、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情况,必须立即更换。

(四)张紧钢丝绳连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第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声光信号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三章 运行规定

第十九条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紧固件、减速器和液压站油量、制动闸、各项保护、张紧装置、钢丝绳及接头、巷道环境等。发现危及安全运行情况,严禁开车。

第二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第二十二条 查找故障或检修时,必须悬挂禁止运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开启。

第二十三条 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二十四条 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三十条 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空间,吊挂整齐。

第三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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