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25
来源:本站原创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员工的劳动力管理,使企业劳动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达到增效的目的,现将我矿劳动力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来矿工作的员工,必须先办理工伤保险,经安监科培训后上岗。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工作中受轻伤,一次性加罚所在班组组长50-100元;副队长100-200元;队长150-300元。受重伤,一次性加罚所在班组组长100元-200元;副队长200-400元;队长250-500元。发生死亡1人,一次性加罚所在班组组长150元-300元;代班员200-400元;副队长250-500元;队长300-600元。受伤者本人一次性罚款100-200元。
二、各单位、部门职工自动调岗,请人替岗工作者,单位、部门知情不制止,不报告的,处单位、部门负责人100元/人月罚款。责令该员工下岗,自谋职业。职工请人替岗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费用自理,由此造成后果,一律自负。煤矿概不承担。
三、特殊工种岗位需增加人员,必须由单位、部门申请,分管矿级领导同意,委外培训后才能上岗。未按此规定办理者,处单位、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上岗员工要求:
1、员工必须是热爱矿山工作,为矿山建设作贡献,有一定职业道德的人。
2、所有员工必须与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准上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任意更换工种,若需更改必须经矿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3、上岗员工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单位领导安排,长期完不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有些工种确需增加人员的,由单位、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交分管矿级领导,经矿研究同意后增加。
五、公司员工招收录用办法
1、新招收的员工必须是身体健康,热爱矿山工作,且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对新招收的员工统一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对完不成生产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七天以上者公司将终止其劳动关系。
3、对收员工时间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招收名额及性别。新进员工人员名单在每月3日前报矿上,以便购买工伤保险。
4、矿随时将对员工上岗情况进行清理。对发现员工不在岗、请人替岗或违反矿劳动力管理之规定的员工,矿将对其作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停办工伤保险,对解除合同的员工三年内将不得重新录用。
六、欢迎和鼓励矿各单位部门员工监督、检举。凡举报经查属实者,一次性奖励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例外。
七、此规定由矿办室、安监科、保卫科、财务室不定期抽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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