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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32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大检查由安监科负责牵头,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领导。
2、矿级领导、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分管安全的矿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后,委托本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凡不假不参加者,罚款50元/人.次;凡迟到或早退者罚款20元/人.次。
3、安全大检查时视不同情况,分区域或专业组进行,每个检查组必须对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不得留死角、空缺,否则,处罚组长50元/次,组员20元/次,并无条件返工。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立即处理。
4、安全大检查后,及时召开安全检查整改会,会议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期限,落实负责人,由安监科负责追踪复查。凡无故在限期未整改的隐患,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件.次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从而引发事故,对责任人必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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