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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6-16 21:08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制度

矿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我矿职工素质,强化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矿委会研究决定,为了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拟定教育培训计划制度)如下:

一、加强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对瓦检工、井下放炮工、安全员、绞车司机、井下电钳工、风机操作工、水泵工等特殊工种,严格按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搞好新工人入矿“三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经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统一到眉山市职工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员工安全操作资格证;老员工每年必须经过眉山市职工安全培训中心复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狠抓职工日常安全教育,确保每个职工每年受教育的时间在20学时以上,每月8日、18日、18日分别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及后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具体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

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及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7、入井须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装置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8、 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9、其它相关知识和技能。

七、新工人岗前培训、老员工复训和特殊工种送培由矿委会组织实施;矿内培训由各科队组织人员,矿安监科负责培训和考核。

八、对拒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职工按每50元/人次处罚。

九、本制度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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