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队组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6-20 15:04
来源:本站原创
外委队组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全管 核办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负责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制定本考
核办法。
一、重大隐患排查处理及责任落实考核
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隐患 ,外委队必须立即处理 ,否则视隐患危险程度 ,每项罚
款 200—500 元;特别重大隐患,根据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按照事故进行追查考核 。对
重大隐患不处理,违章作业的责任人,视隐患危险程度,每次罚款 100—500 元。具体如下:
1.全锚网巷道锚杆支护失效,未进行补打锚杆;
2.电气设备失爆运行,未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3.局部通风安全管理:
(1)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失灵,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
(3)微风作业(风筒总长度≥200 米时,风筒出风口距窝头距离不超过 12 米;风筒总长度
≤200 米时,风筒出风口距窝头距离不超过过 10 米);
(4)瓦斯预警置之不理;
(5)瓦斯探头滞后窝头 5 米;吊挂不规范;传输电缆破损不更换;超过调校日期,未及
时更换。
4.放炮管理
(1)未按规定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未按规定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的要求;
(4)未按规定执行火工品加工管理制度;
(5)未按规定设置放炮掩护体;
(6)放炮安全距离低于规程《规定 》;
(7)放明炮、放糊炮。
5.防治水管理
(1)过地质构造,未按规定执行 “探三掘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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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水系统不完善;
(3)出现透水征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不撤人。
二、个体行为规范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秩序 ,认真执行个人安全行为规范的要求 ,对违犯我矿个体行为规
范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100—1000 元罚款,直至吊销“入井资格证”。
1.乘坐皮带;
2.行走封闭轨道;
3.随意闭锁沿途皮带急停装置;
4.随意开、停沿途设备;
5.盗窃井下电缆、配件、材料;
6.井下躺、卧、睡觉;
7.酒后下井;
8.携带烟草、明火下井。
三、安全监管
外委队施工人员要接受我矿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的正常监管,对拒绝管理、制止不听 ,或
对检查人员进行恐吓的人员,将吊销其入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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