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示范井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井下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风,老塘风等,通风系统要安全可靠。
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完成全部回撤工作后在45天内,由通风科进行永久密闭,凡因故不能按时永久封闭的采空区,要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作业。
凡影响通风系统的工作,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等业务科室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
通风巷道要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矿井主扇每月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三年由机电科组织一次性能测试,主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
矿井反风设施由通风科组织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到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并经通风科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凡使用局扇的单位必须编制局扇安装和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经通风科审查后,方可进行局扇安装;否则局扇安装单位不予安装。
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所需风量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扇选型。明确规定出局部通风方式、局扇安装地点、风筒到工作面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准送风。
局扇的辅助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大于5.5KW的局扇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扇除外)。
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要装设三专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局扇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扇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开掘巷道或硐室,在开口达到6米前,必须安设好局扇,挂好风筒且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煤巷或半煤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要采用压入式,一台局扇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面供风。
对旋式局扇两级叶片必须由两台开关分开控制。启动时先开一级,待风机运转稳定后再开另外一级,两级启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未经通风科同意,不得任意移动,拆除局扇和改变风筒方向。
使用单位要设专人看护局扇并建立局扇管理牌板。局扇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扇安装地点、型号、风筒规格、供风距离、管理人等内容,风筒改向要报通风科,并说明地点、原因、时间、改变方向。
局扇一旦停风,瓦检员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记入台帐,安全员负责撤出工作面人员,跟班队干、班组长负责在巷道入口设置警标,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瓦检员(以瓦检员所带光学瓦检仪为准)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过0.5%,其次检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跟班电工方可直接恢复局扇送电、送风,随后瓦检员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通风科、安全科要严格执行排放瓦斯三级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按审批措施进行排放。
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调度室向公司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全、通风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
运转的局扇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检修,局扇运转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定期升井检修。
停工、停风时间较长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一切导电物体不得进入盲巷,并对停风区进行临时封闭。
局扇的定期检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升井后的局扇及开关检修由机电科安排。
通风科负责局扇、风筒选型、局扇安装位置、数量及有关通风技术参数测算。
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局扇领取、装车、安装、正常维护,以及局扇“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局扇实行挂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调度室和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局扇“两闭锁”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每周要对局扇风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准随便拆开风筒。
风筒挂接要及时,每个掘进面每班要保证至少有一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由施工单位跟班队干(或班组长)安排及时挂接。
通风科必须加强风筒的管理,风筒管理台帐数据齐全准确。
(三)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
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输入计算机,并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
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
(四)测风管理制度
矿井每十天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对于矿井总进风、总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对于瓦斯涌出量超过2m3/min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关键地点的风量,每五天测定一次。
对于风筒长度固定的非掘进面局扇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扇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风科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大于风机吸风量,严禁出现循环风。
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
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通风科汇报。
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风量测定结果要及时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
(五)盲巷管理制度
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
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取临时密闭或设置栅栏,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密闭要设在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按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说明牌、瓦斯检查牌(检查箱)、警标,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
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或放在悬挂的检查箱内。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风科等各业务科室审批,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通风科要定期对盲巷进行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六)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材料、设备,要保持清洁畅通。
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造安装,日常检查,维修和标准化工作均由通风科负责。
通风科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必须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并将通风设施标入通风系统图。
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完工后由通风科会同生产技术科统一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施工。
通风科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同时内容要一目了然。
通风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各生产单位要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发现通风设施被损坏要及时汇报通风科,并定期清理通风设施附近的杂物。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生产技术科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科和相关部门,通知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瓦斯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贯通,并立即处理。在贯通前,通风科在贯通前要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通风科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贯通时,被贯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迎头要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贯通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巷道贯通后,通风科应立即安排测风人员进行风量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没有措施,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准贯通作业。
放炮贯通时,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后,无异常情况时,才能允许下一次循环作业。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措施执行。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巷道贯通时,安全科要在现场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通风科要以《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为依据组织施工。
每个通风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做到前后5米支架完好,工完料尽。
每个通风设施竣工后,要有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根据《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要返工处理。
每个挡风墙除通风组长、瓦检员外,通风科长应经常进行抽查,发现有塌落、漏风、泻瓦斯等现象,应立即处理。
所有风门、风墙、临时板闭要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漏风现象,及时修理。
二、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员在下井前必须参加科(组)召开的班前会,服从科(组)长在班前会上的安排,及时到规定的地点交接班,到达检查地点后进行瓦斯检查。
下井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自己所使用的仪器是否完好,不好的仪器严禁使用。发现携带不完好仪器下井者按失职行为论处。
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有瓦斯检查牌。零点班瓦斯检查员负责移牌,将瓦斯牌移至规定地点,瓦斯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牌必须填写清楚,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等,检查项目必须齐全。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及时汇报,每检查完一遍瓦斯,必须向公司调度进行班中汇报,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台帐,做到瓦斯记录本、瓦斯检查牌、瓦斯班报三对口。
安全科每月都要按检查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经总工程师审查并报通风科。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要明确每个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若和图表误差超过20分钟,按假报瓦斯论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查瓦斯。
对于回采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架间、综放工作面的后部溜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查。工作面风流检查地点为距机头(尾)10m处。上隅角检查地点为工作面端尾支架顶梁与掩护梁连接处往下0.2m,距回风巷外帮1m处。回风流检查地点为回风巷内距机头(尾)不超过10m内。瓦斯牌吊挂距机头(尾)不超过50m。
对于掘进工作面,要对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和瓦斯容易积聚地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查。掘进工作面风流检查地点为距窝头不超过5m处,工作面回风流在风筒出口以外10-15m到回风道的范围内。瓦斯牌吊挂距窝头不超过50m。其它地方都在指定地点检查。
对于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对于回撤工作面,在回撤支架前和回撤过程中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对回撤面、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回风巷的瓦斯浓度进行认真检查。
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总回风巷在距回风口50m附近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对于安装面和其它当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对于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清撒斜巷以及其它有人作业的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对井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对于挡风墙外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一次。栅栏外的瓦斯检查每日至少一次。
对于综放工作面若瓦斯涌出量大或涌出异常时,都必须随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并根据公司调度指示进行检查。
瓦斯检查人员对高顶宽帮、冒顶高处、裂隙等地质构造有可能超限地点随时进行认真检查。
瓦斯检查中,发现有害气体浓度有超限现象,以及“一通三防”重大问题时,必须通知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然后立即向公司调度室、通风科和安全科汇报。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班中汇报制度。每检查完一次瓦斯均要及时用指定电话向公司调度汇报;公司调度要做好记录,同时打回铃,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道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由安全科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瓦斯检查牌板除瓦斯检查人员进行改动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涂改。
按规定需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入井必须携带(多人去一个地点至少带两台)对所经路线进行检查。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遇特殊情况(病、灯熄灭)离岗时,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方可离岗。同时安全科要另行派人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按矿井生产需要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每年要对在岗瓦斯检查员进行一次轮训。
通风科是矿井瓦斯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通风科每10天要在井下现场抽查2-3名瓦斯检查员,对其现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检查不合格的瓦斯检查员要求下岗培训,对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合格的瓦斯检查员要调离瓦斯检查岗位。
(二)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处。
交接内容: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交接要求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公司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同时打回铃,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三)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安全科每天必须在早晨调度会以前,将前一天的瓦斯日报表做好,经总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后送生产副总、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领导和单位。
安全监测系统值班员,每天早晨调度会以前应向总工程师,通风科和监测系统负责人报送前一天的瓦斯监测日报表。
安全科瓦斯管理负责人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瓦斯问题,安全科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后,要对通风、瓦斯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批示。
通风科根据总经理、总工程师的批示,会同安全科制定有关措施,处理通风、瓦斯方面的问题隐患。
安全科每天把总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后的通风瓦斯日报表整理好一并存档,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启封密闭,恢复因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区域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措施,通风组长、瓦检员和电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3%或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正常工作,排放前由通风部门制定书面排放瓦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由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科派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或盲巷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要由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总工程师参与现场指挥。
打开永久密闭或特殊区域时,排放瓦斯措施要报总工程师审批。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主扇停转后,如井下瓦斯超限,重新启动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若主扇入风口的瓦斯浓度有可能达到2%以上,必须先打开吊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当主扇风硐瓦斯浓度降至0.75%以下,通风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通风人员检查井下总回风巷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其他人员方可下井。
排放瓦斯时,通风组要有组长现场指挥。瓦斯检查员要密切配合,严格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排放瓦斯必须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当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解开风筒接口或控制“三通”(预先安装)进风,来控制排放瓦斯所需风量。当排放已密闭区、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挂接风筒并控制风量。
采用分段排放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瓦斯浓度下降到1%以下和二氧化碳浓度下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段排放工作。
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排放瓦斯时,应严格坚持低浓度排放程序,预先做好风流的短路设施。在排放瓦斯所经路线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排放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首先从第一台局扇开始,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开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依次类推。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措施不落实,禁止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稳定30分钟后,才可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作业单位的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符合《规程》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证实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五)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
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六)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所有放炮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和爆破说明书,爆破器材、引爆雷管和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放炮时必须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20m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时方准进行放炮作业。
“三人连锁” 放炮制度指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和瓦检员(持放炮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前,放炮员将所持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警戒、检查放炮前的安全情况,无问题时将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对放炮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经现场安全员核实后,由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具体形式在作业规程或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至少等5秒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放炮中,缺少任何一人时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放炮后,只有在放炮地点的炮烟被吹散(一般放炮后15分钟)后,先由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问题立即处理。然后,方可撤回警戒人员,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地点。
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使用的电雷管要编号,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得混用。因瓦斯涌出量大实行全断面
一次起爆会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采用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次运煤,每次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装于专用炮药箱内加锁,严禁混装。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炮药箱移到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放炮连接线、装配引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炮眼封堵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用炮泥封实,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等现象时,不准装药放炮。
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放炮母线连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执行。
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放炮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点清交回火药库。
三、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PH值符合要求。
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通风科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各项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说明牌管理: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
通风科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记录、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二)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刷白要使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
主要轨道运输巷每15天冲洗一次,皮带运输巷,包括皮带顺槽,每周冲洗一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总回风巷每15天冲洗一次,个别产尘大的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冲洗。
采煤工作面及皮顺电器列车段每小班冲刷一次,皮顺每周冲刷一次,回顺距工作面300m范围内每天冲刷一次,300m以外,每周冲刷一次。
综掘工作面巷道要做到每周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
炮掘工作面巷道要做到每周冲洗一次,放炮前后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及煤(岩)进行冲洗洒水。
运煤系统的转载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随时进行冲洗,其它巷道的冲洗周期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
所有冲洗、刷白必须有记录可查。
(三)综采、综放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工作面两巷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风巷每100米、皮带运输巷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
工作面供水管路系统中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器、增压装置。
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50m内安装净化水幕,对工作面进、回风流实行净化,要求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能封闭断面。
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系统。降架、移架或落煤时能实现喷雾降尘。
采煤机组应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水压不得低于10 kg/cm2,每个喷咀的流量不得少于5 L/min,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喷咀完好不堵塞,对损坏的喷咀要及时更换。
采煤机截齿要及时更换,采煤机组的牵引速度和滚筒的转速应调到产尘量最低的最佳匹配位置。
各转载点和破碎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并有专人负责,使用正常。
定期冲刷积尘。
工作面以及回风巷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四)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
供水管路系统中还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装置。
综掘机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
掘进机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或损坏的截齿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作业。
工作面必须安设湿式除尘风机或防尘装置,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正常使用,除尘风机或防尘装置未开时掘进机不得作业。
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距工作面50m内应安设净化水幕,实行风流净化,要求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并做到停机则停,开机则开。
定期冲刷积尘。
机组司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工作面打眼时必须进行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
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水炮泥装填规定。
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
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放炮喷雾,做到放炮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定期冲刷积尘。巷道做到每周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具体操作方法和标准同综采工作面。
(六) 运输及其它巷道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皮带巷、掘进巷、回采工作面皮带顺槽,必须按《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要求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并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和管接头,每个接头配备25m软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4 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小于2L/min,喷咀之间间距不大于500mm,水幕应封增长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运输巷道的所有转、装、卸载点喷雾水压不低于4 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少于15 L/min,各转载点喷雾水少于3个喷咀。
定期冲洗积尘。主要轨道运输巷每15天冲洗一次。皮带运输巷,包括皮带顺槽,每周冲洗一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总回风巷每15天冲洗一次。个别产尘大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冲洗。
井下主要大巷还必须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范围
通风科:负责综合防尘系统的全面技术工作。
通风组:负责对总回风大巷的冲洗和总回供水管路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
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主皮带巷、620轨道巷及变电所、清撒斜巷、装载硐室及井上皮带走廊等处的综合防尘工作。
综采队:负责采煤工作面、两巷及联络巷、措施巷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
综掘队:负责掘进巷道内及附近巷道的综合防尘及总回低畦处的排水工作。
(七)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风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
井下所有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
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
通风科每季应采集粉尘试样送潞矿测试中心进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测定,测定资料要保存完整。
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测尘人员按规定采集试样,送潞矿测试中心分析,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
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和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
井下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以及测尘办法、计算方法均按(90)中煤第171号文件中规定的粉尘浓度测定及计算方法执行,其中测点粉尘浓度合格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测尘人员每半月向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通风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通风科和公司领导报送,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
(八)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隔爆设施。
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m范围内。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
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2—1.3m,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通风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九)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制度
洗煤厂、运销科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
通风科负责每月对产尘地点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测定。
通风科每月必须对各地点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三定”和考核。
所有防尘设施必须齐全,正常使用并按规定洒水、清扫或冲洗所管辖范围内的煤尘。
皮带走廊不得有厚度超过5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其上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煤尘。
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
各部皮带架必须保证托辊齐全,转动灵活,不跑偏、不漏煤。
各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的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灵敏,正常使用。
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刷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
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喷雾及冲洗污水不溢流。有下水地方才可冲洗,污水集中排放。
(十)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每月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必须由各单位的防尘负责人参加,月验收被检单位必须由队长或书记参加。
各单位每天在检修机电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
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井下、井上运煤线必须及时清理巷道及皮带走廊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
每年汛期来临之际,要对地面及井下的供水管路进行专门检查,做好防洪工作。
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
四、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
总经理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通风科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机电科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生产技术科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安全科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财务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
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主副井井口。
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斜巷、装载硐室内。
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矿井进风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灾变计划》中明确规定。
矿井应该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所配备消防材料品种、数量符合《灾变计划》。
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三)日常防火管理制度
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批准。
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严格火区管理。
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理,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下井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严禁向地面裂缝或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的使用范围。
井下胶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胶带。
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四)井下灭火管理制度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在现场的科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灾变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灾变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科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总经理任总指挥。
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火区的范围,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喷雾。
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灭火器、沙箱。
配备必需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和必需的各种气体检定管,要指定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
标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须定期更换。
(五)消防材料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通风科负责。
根据库存材料的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储存和保管,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
材料摆放要整齐,怕潮湿物品要上盖下垫,注意防火、防潮、防湿,易燃材料要单独存放,搞好库内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清洁。
要定期巡查消防器材,灭火器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对不合格的灭火器及时更换。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在无火情的情况下,消防材料不得随意使用,消防材料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按照消防器材的质量标准,对照消防器材的规定存放年限予以及时调换新的合格消防器材。
消防材料使用、检查、检测、更换必须做好记录。
五、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仪器、仪表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制度
公司有关领导、采掘队干、班组长、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及技术员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井下流动电钳工,在回风巷工作的绞车司机和信号工,煤仓口皮带(或煤溜)司机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仪器配备工作由安全科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需配备仪器人员名单,安全科审查后由发放单位按名单配备仪器。
各使用单位新增人员,工种变动或调离人员由本单位及时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变更配备名单。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仓库要不受高温、腐蚀性气体的影响。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固定班发放,集中进行充电、放电,并要建立领发台帐。
使用人员持专用牌领取使用,班后按时交还,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有关规定和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
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后,不许随意关闭开关,按规定带在身上的人员必须佩戴在身,不许挂在别处或装入口袋,要做到机随人走。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时,下班后要向仪器发放人员反映故障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不能乱扔乱放,以免损坏丢失,若丢失、损坏要酌情或照价赔偿。
所有应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违章论处。
安全科每月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校正、发放、维修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数量(帐、卡、物相符)完好性及存在问题。
光学瓦斯检定仪的管理制度
巡回瓦斯检查员、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人固定配备一台光学瓦检仪,专人使用;公司领导、生产业务科室的科长、技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备用的光学瓦检仪。
公司设立光学瓦检仪保管发放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
保管室的仪器必须按编号对号入座,摆放整齐。
发放人员在收发仪器时必须详细检查仪器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要签字。
发放人员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仪器完好合格,外观整洁。
专职维修人员要及时填写仪器日检查记录和仪器维修台帐。负责仪器的日常维修,中小及大修的选送工作。
发放室必须建立仪器保管、使用、报废和维修台帐。
所有领取仪器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爱护仪器,防止碰撞振动,严禁随意将仪器放在工作场所,严禁拆卸仪器、损坏丢失仪器按价赔偿。
使用人员下井前应仔细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和安全科联系,采取相应措施。
仪器抽查管理制度
通风科每月对在用仪器使用、维修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10%,每季度组织一次大抽查,对应用和备用的仪器全面检查一次。
通风科要不定期对管理发放人员岗位标准化操作进行抽检。
(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监测系统等检测报警断电设备的设置:
综放工作面瓦斯排放巷或尾巷要装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矿井总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报警装置。
瓦斯传感器的具体装设位置、参数设置、断电范围由通风科确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监测监控系统人员负责安装与调试。
在矿井主要风巷应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以防风流短路,确保工作面风量。
矿井机电硐室,特别是高压变压器等高发热设备的上空应安设温度传感器,监测环境温度,当温度超过30℃时发出报警信号。
矿井某一区域不能进入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装置时,可采用单体瓦斯自动检测断电装置,安设瓦斯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对由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控制的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以便掌握瓦斯浓度超限后被控开关是否断电,具体方法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
凡因故不能按《规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设装置的,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
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图形显示器或模拟盘,中心站计算机(及分站)电源应经由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系统设备的管理制度
系统使用、维护按照原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调度室负责按规定移动,采掘单位严禁擅自停用,并要经常清扫,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监测系统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安装、搬迁、回收,并认真填写安装记录,填写设备使用台帐。
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至12个月后需升井全面检修。
监测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监测,保证设备功能正常,原始数据完整。对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并能依据基础数据产生各类柱状图、曲线图、设备运行状态图,以供有关人员使用、分析。
值班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
调度室、通风科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所监测的数据,并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的涌出规律,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易损、常用、常更换设备应保持20%的备件。
质量标准及其它
通风科必须根据《国有地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安全监测项每月检查一次,及时汇报公司总工程师。
系统设置的种类、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电缆敷设应符合规定,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绘制系统布置图,填写统计表。
系统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
瓦斯探头在更换时应先在分站上拔掉探头电源线和数据线后方可执行,以免操作失误烧坏探头保险或引起断电仪动作,造成工作面停电影响生产。注意更换完毕后要恢复电源和数据线。
每七天对井下所有瓦斯探头进行一次调校,对其它监测装置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调校。
校验必须准备并检查校验的工具、仪表、仪器、气样,注意室内通风要良好。
校验时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并注意是否能正常回零,流量计必须按说明书正确标校。
校验完的传感器应另外放置,并注明合格与否,同时认真检查填写调校记录,以备查。
每次校验完都要认真检查储气罐是否完好,有无漏气。
调试好的传感器一定要在地面通气试验24小时后方可下井安装。
(三)自救器管理制度
总经理要对自救器的管理和使用全面负责,自救器的管理、发放、维修工作由机电机运队负责,培训工作由职教科负责,通风科、安全科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科负责统一定货,订购前要征求通风科意见,必须按照要求,选用定点厂的产品,严禁乱采乱购。
自救器的使用年限,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库存五年。从出厂日期算起,使用期为三年,使用期的每天按一个小班计算。自救器从出厂日期至到公司日期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确定自救器的报废时间,应将存放期间的3/5折算为使用期。
自救器的配备,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人一台的需要,并保证5-10%的备用量。
自救器由机电机运队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可以固定到班,固定到班的自救器要有明显标志,不能混放混发。
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自救器发放人员发放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凡是启封的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领用时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自救器维修发放单位,每个季度必须对所有的自救器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和称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台帐。
没有携带自救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井口检身工负责检查,对于在井下不随身携带,乱扔乱放,无故损坏,任意开启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和保管等基本知识,经过培训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并达到30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否则不能下井,参观人员在下井前要有专人讲解自救器的操作使用等基本知识。
过滤式自救器只许修复一次,修复使用的自救器要加设标志。
经过修复的自救器,要将原卡扣上日期更换,打上修复后的出厂日期及重量。
六、其他制度
(一)通风标准化各种图牌板管理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五图、四板、五记录、四台帐、内容齐全,与井下现场相符。“一通三防”资料要实现档案化、分类、集中管理。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内容
五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
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
五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测尘记录、通风工作记录。
四台帐:瓦斯检查台帐、防灭火设施管理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及监测系统图、监测数据库并保存一年以上。
便携式瓦检仪、光学瓦斯检定仪要有日检记录、领发记录和管理使用台帐。
避灾路线标识牌应根据年度《灾变》计划安排各巷道交岔口悬挂,并标明避灾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离。
局扇管理说明牌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扇型号、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局扇管理人,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出口风量。
密闭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时间、管理人、密闭尺寸(长×宽×厚),建筑材料等。
密闭前必须有检查箱,每周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并将检查结果放进检查箱。
测风牌内容包括:地点、断面(净断面)、风速(m/min)、风量(m3/min),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及测定人。
瓦斯检查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人。
隔爆设施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时间、断面、应设置水量、实际水量、隔爆间距、棚区长度、管理单位及负责人。
(二)主扇风机管理制度
主扇风机房除当班司机和正常的检修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此地闲聊和休息。
主扇风机必须定期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由值班司机负责,包括紧固件的加固、加油、清理设备卫生等工作,小修、中修或更换零部件时,由专职机电检修人负责。
无特殊情况,1#、2#风机一个月为一个循环,定期进行交替使用。
旋转裸露部分要装保护装置与遮挡设施。
防爆、防火器材齐全,并且放在合理位置,以便及时取用。机房内要有充足的照明光线。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有关领导必须按规定上岗检查工作。
值班司机每一小时应将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轴承温度和负压情况记入记录本,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
应经常保持设备和机房的整齐清洁。
(三)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通风科要以《质量标准化标准》为依据组织施工。
每个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做到前后5米支架完好,现场剩余材料存放整齐、整洁。
每个通风设施竣工后,要有生产技术科、通风班组长,根据《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要返工处理。
每个挡风墙除班长、瓦检员外,通风科长应经常进行抽查,发现有塌落、漏风、泻瓦斯等现象,应立即处理。
所有风门、风墙、临时板闭要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漏风现象,及时修理。
通风科每月进行一次通风工程质量检查
七、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
在“一通三防”方面革新创造,具有明显效果的或在通风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或积极处理,避免了重大隐患事故发生的,经公司总工程师核实报总经理批准进行奖励。
发现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情况属实者,每次奖励汇报者50—500元。
凡在上级检查单位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检查、动态检查中达不到要求被处罚时,按扣分比例(没有评分的按隐患问题比例)扣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
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隐患,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除给予300—1000元罚款外,还应考虑给予行政处分。
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及时进行“三定”或不按“三定”要求及时处理,每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在通风设施前后5米堆放材料杂物或有淤泥、积水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通风设施遭到破坏,罚责任者300元,责任单位500元。
没有经通风科审查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影响到通风系统时,罚施工单位1000—2000元。
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进行作业,每发现一次罚作业单位500元,安排人200元。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每次罚责任者3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涉及到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化》中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在瓦斯治理方面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改造、实践效果明显的奖励有关人员500—2000元。
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罚当班队干1000元。
对于规定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而未佩戴者,发现一次罚200元。
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罚500元。
排放瓦斯时,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时所规定的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罚相关人员300元。
井下电、气焊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对相关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瓦斯燃烧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未经通风科批准随意升、降主扇吊门的,罚有关责任者500元
凡是属于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罚责任者200元,责任单位300元,其中煤尘超标罚款500元。
按《矿井综合防尘措施》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款5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10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20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100元。
主皮带巷、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在规定日期内清洗,否则每次罚款200元,未做记录一次罚款100元,不规范罚款50元。
各单位对管辖区应按规定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少一处罚款500元,位置不合格罚款300元,数量不足、无水或破损每个罚款5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罚款10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每个罚款30元。
各单位“一通三防”月报表(或总结)必须在每月25日前报通风科,否则每超一天罚款20元。
用敲打水管做信号,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水幕和喷雾控制阀门无手把,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次。
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罚款300元。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本人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或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要照价赔偿。
井下供水管路和工作面供水支路缺少一个水质过滤器罚款200元。
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实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每次500元。
自救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按期报废,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发现一次罚发放单位200元。
井下各地点要按《防灭火措施》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否则每缺一处罚200元。超期使用或设置不规范每处罚150元。
各作业单位必须爱护井下瓦斯探头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随工作面推进及时移动,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瓦斯探头必须定期校正,正常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者300元。
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罚送电者500元。
不及时检查维修供电线路和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责任单位300元。
高尘工序中,采掘机司机、移架工、顶溜工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体防尘用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和巷道中堆放物料过多严重影响通风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采煤机处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的每次罚跟班队干300元。
水风扇未正常使用每次罚跟班队干500元。
机尾风幛悬挂不规范或破损严重,每次罚跟班队干200元。
局扇供电线路没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或应实现“三专两闭锁”而未实现的(作业队负责“三专”管理),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局扇没有专人管理,罚责任单位300元。
局扇停风不及时记录,罚责任者100元。
不执行巷道贯通规定或没有经通风科审查的安全措施随意贯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各掘进队、开拓队放炮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一节,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300元。
机掘工作面不使用除尘风机罚款500元,使用不正常罚款300元(刚开口距离不够以及公司批准除外)。
各放炮点若无水炮泥灌注装置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每一项罚款200元。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的,每次罚款500元。
私自停开局扇每次罚责任者300元。
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300元。
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每次罚放炮员、班组长各300元。
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200元,责任单位300元。
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掘进头供风,否则罚通风科500元。
人为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元/米,发现盲巷不及时管理对通风科罚款300元。
矿井风量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定人200元。
不能复用的风筒上井后做为修补风门包边沿口等用途,不准在井下乱仍,否则发现一节罚款50元。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罚款50元。
构筑通风设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发现墙体漏风,罚款200元/处。
永久密闭、风门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并抹有0.1米的裙边,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瓦斯管理设施不全,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
测尘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测定粉尘浓度,每次罚测定人员200元。
对通风仪器、仪表不爱护造成损坏或任意拆卸要按原价赔偿
对通风仪器、仪表维修校正不及时,每次责任者10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
各种通风台帐、记录不及时填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七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设置各种牌板,少一处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私自支开风门,进行风量调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地面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地面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地面上仓皮带等处必须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洗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发现不按规定冲洗罚款100—300元。
回风巷道的失修率不符合规定时,每超1%罚维护单位500元。
调度监测中心瓦斯日报不按规定报送的每次罚报送单位300元。
对临时停风地点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的罚跟班队干300元,安全员、瓦检员不监督的,罚款200元,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