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大雨煤矿井下撤人制度
下大雨煤矿井下撤人制度
为有效预防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建立预防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暴雨洪水 暴雨洪水一旦涌入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 暴雨洪水 地面,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 2.煤矿要建立健全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 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 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 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加强雨季期间调 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计划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 工作到位。 3.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 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 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 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 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4.建立雨季巡视制度。 煤矿企业在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 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 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 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 24 小时
不间断巡视。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 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5.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 煤矿企业都要建立暴雨洪水 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明确 启动的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以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暴雨洪 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 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企业没有全部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 故灾难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雨季必须采取停工 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6.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 煤矿企业在雨季前要全面检 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 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7.煤矿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 疏水能 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 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 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8.煤矿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井下水仓、水沟及地面水 沟彻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 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对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 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
9.煤矿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 行维护检修。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确保雨 季时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10.煤矿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 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 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11.煤矿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 面图等图纸上, 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 并在井上、 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 井田开采范围、 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 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12.煤矿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 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 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3.煤矿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 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可靠有效,提高 矿井防、抗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