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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7-03 22:10 来源:本站原创

城郊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成立城郊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
 成  员:副矿长、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供应科科长、培训办主任、保卫科科长、通风队队长、运输队队长
 职  责:
 1、负责制定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制度
2、负责爆炸材料的计划供应、运输、贮存、发放、领退、保卫管理
3、负责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4、负责爆破业务知识的培训;
 5、负责爆炸材料报废处理。
 第二章   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1、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保卫科共同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报分管领导,不履行上述职责者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2、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不得同时进矿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把关。
 3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通知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并负责监护至副井口,直到入井时与运输队办理交接手续,由供应科存档。运输队负责安排诚实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井筒及轨道大巷、东轨上山监护运送,在爆炸材料库栅栏门口与供应科库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检查发现不按制度执行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
 4、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凡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下井者对责任单位(调度室、运输队)处罚1000元。
 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输队运送爆炸材料前必须通知副井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运输队)500元罚款,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6、爆炸材料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当事人处罚500元。
 7、爆炸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装卸人员处罚500元。
 8、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9、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每秒4m,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绞车司机处罚300元。
 10、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炸药运送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责任人每人处罚500元。
 9、爆炸材料下到副井底出罐笼时,应先清理出车道上的一切车辆和其它障碍物,严禁爆炸材料专用车之间或与其它物品冲击、碰撞,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0、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1、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距离不得小于3m。
 12、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1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14、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二节  爆炸材料的储存、保管制度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
 2、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每个库房至少配备6台灭火器、6把消防锨、3个沙箱、6只消防桶,并挂牌管理。
 3、除爆炸材料和必要物品、设施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存入爆炸材料库。
 4、库房通风、通信、照明必须使用防爆设备,通风量由通风队负责调整,通信由调度室负责维修,照明由机电一队负责维修;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严禁无防爆性能的无线通信器材、带有静电的衣物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爆炸材料爆炸的火源、火具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物品进入爆炸材料库。
 5、库存爆炸材料数量不得超过该库房辖区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单个库房库存炸药不得超过3吨;单个壁槽存放炸药不得超过400kg。
 6、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7、爆炸材料必须摆放整齐有序,符合规定,室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
 8、爆炸材料库必须建立爆炸材料入库台账和领用台账。各种账单必须分类装订成册,便于保管和检查。
 9、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履行入出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
 10、发放工作必须在各自库房的发放套间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发放。
 11、发放爆炸材料必须按队、按人、按号发放。
 12、工作面使用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及时退库并做好记录,严禁隔班存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或上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3、爆炸材料的库存、出入库以及发放必须按要求详细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4、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爆炸材料质量问题,爆破工必须在当班反馈到爆炸材料库,供应科要在爆炸材料库内建立台账,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建档记录,对失效的爆炸材料要进行性能、外观详述,每次记录的问题由当事爆破工与当班库管员共同签字认可。供应科必须每月分析爆破工反映的质量问题,并汇报矿领导,同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爆炸材料质量问题。向供应商通报后,连续二个月供货质量仍存在问题,供应科向矿提出更换供货渠道的建议。
 15、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超过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爆炸材料防火、警卫、防潮、防鼠制度
 1、爆炸材料必须存放在高处。入库后的爆炸材料发放前一律存放在铺有干板棚架的壁龛内,严禁存放在底板上。
 2、在库房存放一定数量的生石灰吸潮。
 3、雷管的拆箱拆包选最小数,以保证爆破工打号测阻用量为上限,最大限度保持出厂的腊封不受损害;确需拆箱的按需量进行拆包并要确保其它包腊封不受损害。
 4、打号测阻过的雷管按编号装入爆破工专用柜后立即关门。尽量减少和潮湿空气接触的时间,一季度在专用柜内放置一次干燥剂。
 5、在每库房放置两个鼠笼。定期更换新鲜食物,引其入笼。发现鼠入笼后立即处死并升井。不定期用重物敲打库房铺板,测试库房是否进鼠;若发现有没进笼的鼠后立即采用必要措施追捕。
 6、库管员交接班必须检查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检查灭火器材存放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沙袋、消防锨灭火器具是否齐全完好,如有不完好时立即上报并落实补充。
 7、库管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保养和使用,遇到险情时能及时准确地使用灭火器和沙袋;并能准确自防和自救确保安全
 8、本矿检查人员要做好入库登记,上级来人到库房检查要有本矿相关领导陪检,并做好记录,闲杂人员一律不准入库,爆破工、领药工凭有效领退单按规定办理领退,但不能进入库房内,只准在领退窗口办理领退,发现领退手续不全或有问题时立即向保卫科和安检科及矿领导报告,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四节  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1、爆炸材料库管员在测阻过程中,要严格按矿有关制度进行,测出阻值不合格的雷管及出厂有质量问题后做好编号记录(如脚线破皮、雷管变型、锈蚀等)。认真做好退库雷管的复测工作,并严格检查雷管脚线、管体是否有损伤,复测不合格、脚线有损伤、管体有压伤损伤雷管,抄号后按报废处理,并做好记录。
 2、报废雷管和合格雷管不允许混合存放,需报废雷管应装入专用箱内并上锁。
 3、库管员要定期向爆炸材料计划员报告报废雷管的数量;爆炸材料计划员按规定数量汇总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报废批准。
 4、待报废雷管批准后应按时(爆炸材料生产厂商的供应日)升井并装入专用木箱内。箱内应有有效的防震措施:用干锯末充实。并装钉牢靠严密后贴上封条,按规定手续交公安局或生产厂商,并保存相关手续。
 5、爆炸材料计划员要按规定将和供应商的交接手续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节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1、爆炸材料使用单位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城郊煤矿爆炸材料领退单,经带班队长(或带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审批后盖施工单位工章。领退单送达通风队的时间:早班为6 : 40前,中班为15 : 10前,零点班为23 : 10前。由于通风队安排不当影响生产,由通风队承担责任,由于领退单送达较晚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如综采面、综掘头遇到断层需爆破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个班通知通风队并填写爆炸材料领退单,由通风队安排爆破工。
 2、爆破工接到使用单位的爆破材料领退单后,必须审查单据填写是否合格,若不合格及时退回,由施工单位重新填写,由此造成的影响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审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写实领炸药、雷管数量,并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采用24小时制,如8:20、17:45等格式,下同)。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经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签章后的领退单,与领药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领药工必须是使用单位跟班队长(或班长)指定的专人。
 3、爆炸材料库库管员接到领退单后,应首先审核爆破工签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资格证,三样必须相符,然后按单据上填写的实领品种数量发放雷管、炸药。爆破工领到雷管时,首先核对各段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外观是否有破损、雷管上的打号是否为本人的编号等,确认无误后装入自己携带的雷管箱内并上锁。再和领药工检查核对炸药质量和数量(领药工协助爆破工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装入由领药工保管的炸药箱内,并由爆破工上锁。雷管箱和炸药箱钥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亲自用刻有保卫科备案的印章在库管员的台账上盖章,确认所领爆炸材料无误。此时,一次爆炸材料领取程序结束。
 4、爆炸材料领好后,雷管箱和炸药箱应该都是锁好的,并且钥匙和领退单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亲自背到使用地点,炸药箱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领药工背到使用地点。到达使用地点并确认箱子和锁的状况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护爆炸材料箱(领药工协助看护),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队长或班长的同意后可以装配起爆药卷。
 5、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亲自完成,然后可按规定进行装药,装药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在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监督下,将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净,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分别存入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在装药爆破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时刻监护着雷管箱和炸药箱,特殊情况下,在确保上锁后可交由施工现场负责人(跟班队长、班组长等)指定的人员看护。
 6、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业,则重复上述相关工序;如确认本班不再爆破作业,则以上工作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当班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必须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按实耗数量当场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7、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8、办理退库手续时,爆破工首先向库管员出具领退单,库管员核对领退单上的实领数量、实耗数量、跟班队长或班长签名、签字时间,核对签名与本人照片等项目,全部无误后,在领药工的监护下吩咐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进行清点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续正确完成后,由爆破工监护,库管员分别在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上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签字后的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分别由库管员和爆破工保存。此时退库手续完成。
 9、井下所有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领退程序,发现任何一个环节或手续不完善、不规范,立即向调度室、安检科和通风队汇报,由安检科及时组织追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1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爆炸材料库内,为爆破工个人存放的已经打号的雷管必须专人专箱并上锁,上锁后只能往箱内存入雷管,不能取出雷管。所有雷管箱的钥匙应统一挂在库房通道内并且从栅栏外能看到的显眼位置,并标明雷管箱号和所属爆破工的姓名。为爆破工取雷管时,每次只能从牌板上取下一把钥匙、打开属于爆破工本人的雷管箱,取出雷管后立即上锁,钥匙挂回原处。
 11、单头掘进或采煤工作面,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在领退单上签字;多头掘进时,必须至少有一个掘进头是跟班队长签字,其它掘进头和零星地点可由班组长签字。凡是在爆炸材料库没有备份的签字都要经过调度室同意。
 12、当班采掘工作面无爆炸材料消耗时,严禁雷管现场交接班,只有在征得调度室同意后允许炸药现场交接班(当班交下班),但必须由当班爆破工、当班领药工先和当班跟班队长(或经跟班队长授权的班长、组长)当面清点数量后并加锁,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当班跟班队长(或经跟班队长授权的班长、组长)必须在当班的领退单上签字认可,交下班装有炸药的箱子由当班跟班队长再和下一班跟班队长(或经跟班队长授权的班长、组长)办理交接手续。炸药箱由当班的跟班队长(或经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指定专人看管。当班爆破工和领药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库与下班爆破工和领药工办理交接手续,钥匙在药库交下班爆破工。禁止出现当班交下班一部分炸药,退库一部分炸药的情况发生。
 13、特殊情况下,同时征得调度室、安检科和通风队值班人员的同意,可以不同地点间调剂使用雷管。程序如下:
 若A地点当班雷管不够用,而当班临近的B地点雷管有剩余,应由A地点跟班队长(或经跟班队长授权的班长、组长)电话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同意后,由B地点当班爆破工携带雷管到A地点,并亲自做起爆药卷、装炮眼,由A地点爆破工连线爆破。结束后由A地点跟班队长(或经跟班队长授权的班长、组长)在B地点爆破工的领退单上签上本人姓名、具体时间和雷管数量。
 14、井下领取爆炸材料必须是爆破工本人。东翼、北翼爆破工作地点有变动时,通风队值班队干必须提前半小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通知爆炸材料库。通风队、爆炸材料库要有接通知记录(通知人员要报姓名),记录清楚通知内容、通知人姓名、通知时间等。库管员应对爆破工本人、爆破工照片以及证件进行核对,无误时才能按规定发放。
 15、爆炸材料退库一般不应超过当班班后3小时。遇特殊原因,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调度室、安检科、通风队汇报。库管员一旦发现超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安检科、通风队,并由调度室追查后,做好记录交生产科存档。
 16、爆炸材料专用箱必须妥善保管,不准坐在药箱、雷管箱上或挤压药箱、雷管箱,严禁炸药雷管混装、严禁碰撞挤压,雷管箱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由使用单位保管。每个爆炸材料库应经常备有10个以上炸药箱和2个以上雷管箱。井下单位领取由跟班队长签字,以旧换新,事后办理相关手续。
 17、在不影响正常发放工作的情况下,爆破工有权向库管员询问本人的雷管使用及库存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向通风队值班队干和安检科汇报,由安检科值班人员当班调查清楚。经过供应科允许,通风队队干有权检查与爆破工有关的爆炸材料库存台帐。
 18、施工区队已经确定某班不爆破,或根据生产需要,爆炸材料消耗变化较大时,应提前上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通风队,以便合理安排爆破工。一般应在班前会前通知(通风队早班7 : 00、中班15 : 00、夜班23 : 00)。
 第六节、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1、供应科库管员在雷管打号后,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2、库管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电阻值超出4~6Ω范围或脚线破损)电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对电阻值较接近的雷管要分开存放(如电阻值为4~5.0Ω、5.01~6Ω的雷管分开存放),分别集中使用。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七节   爆炸材料管理奖罚制度
 1、由生产科牵头,安检科、供应科、通风队参与,每半月对爆炸材料库雷管测试、打号和爆炸材料发放管理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库存的雷管,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发。雷管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账,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凡发现库房内台账与实物不符,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通风队建立爆破作业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30日以前上报调度室、生产科、安检科,由生产科向有关矿领导汇报。                                
 3、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联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配合和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爆破工可以拒绝爆破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4、爆破作业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拒爆(残爆)后,当班现场第一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验炮,一经爆破工举报,由调度室组织施工单位、通风队、安检科进行追查,一次对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处罚500元。
 5、如施工区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保留现场,设置好警戒,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生产科、安检科、通风队有关管技人员现场检查、分析拒爆原因,做好记录,处理妥当后,由通风队就近调配爆破工,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6、施工区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7、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1.2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100元的处罚,通风队每月对每一个施工区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生产科提供,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8、施工区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一般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当班可以爆破),施工区队必须在两个小班后制定补充措施。通风队按补充措施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9、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岩巷掘进巷道扒矸机以后及煤巷掘进巷道滞后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如挑顶、拉底、钻窝、泵窝),必须制定措施,并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0、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爆破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1、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每个工作面每次爆破结束,都必须进行验炮;否则每次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爆破工各处罚500元。
 12、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一经查实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处罚1000元,并停工到安检科学习15天。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13、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炸材料管理及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14、矿保卫科应每月组织一次,由安检科、服务公司参加,对吊蓝、升井人员、更衣室、洗衣房、单位宿舍等地点私存爆炸材料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15、通风队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爆破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对通风队处罚2000元,对爆破工处罚300元。
 16、采掘工作面爆破后出矸、出煤过程中发现残药和残管,应由施工队当班班长和爆破工负责回收,由爆破工统一交到爆炸材料库。
 17、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每发雷管奖50元,不带脚线的奖20元/发,炸药奖20元/卷。
 18、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5000元/发的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3000元/卷的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一年,并对所在单位处10000元的罚款(每发、卷),对单位领导处1000元的罚款(每发、卷)。
 19、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19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20、井下职工拣到爆炸材料后,及时交到井下爆炸材料库,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出具证明,上井后把证明交到安检科,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雷管奖50元/发,不带脚线的雷管奖20元/发,炸药奖20元/卷。
 21、井下爆破作业地点所有底板炮眼必须使用阻燃胶带,不按规定使用,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罚爆破工100元。
 22、入井口以前爆炸材料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入井口以后爆炸材料管理由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保卫科、安检科每月汇总各单位处罚情况后,交企管科执行。
 第八节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供应科科长职责       
 1、负责爆炸材料的全面安全管理;        
 2、负责爆炸材料的进货渠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地方公安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供货厂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准用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确保库管员的资格审查: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受过治安处罚记录的人员担任;      
 4、负责制定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各种制度,健全爆炸材料管理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以及会议制度等;        
 5、落实爆炸材料管理的检查制度;        
 6、负责制定爆炸材料管理安全责任制。      
  二、供应科分管爆炸材料的副科长职责        
  1、直接负责爆炸材料的全面安全管理;      
  2、审查爆炸材料的进货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3、具体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       
 4、定期和不定期到现场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和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其他业务的联系。       
  三、爆炸材料计划员职责       
  1、按规定做好爆炸材料的计划、审批和上报工作;
  2、按时按规定做好信息管理的IC卡计划申购、运输证的办理工作;
  3、负责按计划验收爆炸材料,负责与保卫科交接工作;      4、负责报废雷管、炸药的申报、审批和返厂及资料的保存工作;
  5、负责消耗单的收集保存工作;        
  6、负责地面台账建立工作;        
  7、负责信息管理的按期信息上报、电子运输证的上交、销卡以及上报后的IC卡按时下井确认整理工作。        
  8、科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库房组长职责        
  1、负责编排库管员休班和考勤工作;      
  2、负责爆炸材料的计划上报工作;        
  3、负责爆炸材料库库管员的具体分工;      
  4、负责计划爆炸材料IC卡的接收和入库后的升井上交;   
  5、负责信息管理上报IC卡的上报数据制录工作;   
  6、负责信息管理爆炸材料IC卡上报后的上报确认和空间整理工作;
  7、负责爆炸材料的安全保卫、消防器材的完好、防潮防鼠等的具体工作;  8、做好报废爆炸材料的统计和报废爆炸材料上报工作;   
  9、完成自己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爆炸材料记账员和雷管检测员职责      
  1、记账员负责爆炸材料记账工作,雷管检测员负责打号、测阻工作; 
    2、共同协作做好爆炸材料发放回收工作;        
 3、记账员负责信息管理的入库工作,雷管检测员负责拆箱拆包工作;两人共同完成爆炸材料的发放、回收、信息管理的采集工作;
 4、记账员协同做好雷管的高低阻值分段工作;    
  5、负责爆炸材料库房的安全保卫、防潮防鼠等工作;  
  6、负责当班爆炸材料的存放工作;      
  7、按时做好信息管理的IC卡的接传工作,确保不受电磁感染和遗失;   8、负责测阻不合格雷管和退库不合格爆炸材料的专用箱保管工作;   9、负责当班爆炸材料库的环境卫生、来人审查登记、防潮防鼠等工作;
  10、时刻高度关注库房用电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
 1、领取雷管箱必须检查箱体、箱锁及锁鼻完好情况,箱内不准有杂物。
 2、领取起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起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检查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两根母线为不同颜色,母线长度应大于警戒距离,母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3个,严禁明接头。
 4、领取瓦斯检查仪,并检查完好情况。
 5、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瓦检仪、起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工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警戒牌和警戒绳、爆破三人交换牌(爆破警戒牌)、竹木签、口哨、水炮泥、防水套、绝缘胶布、笔、一炮三检记录本、连接线。
 第二节  井下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规定
 1、领取炸药、电雷管                                      
 严格按第二章第五节《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的要求领取爆破材料,必须仔细检查炸药、电雷管的质量、数量、品种、段别、编号是否符合要求;不得领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及炸药,不得掺混使用;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将炸药、电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箱并加锁,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发爆器、瓦检仪、欧姆表、金属等物品装入炸药、雷管箱内。
 2、运送炸药、电雷管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单人背药量不得超过20kg。背药人员应作风正派、诚实可靠、体格健康,并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备案,背药人员每次都必须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签字。
 (2)运送电雷管的爆破工和运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0米左右。
 (3)运送途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冲撞和敲打。
 (4)运送途中,严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开行人、带电体和导电体,运送时间根据距离由施工单位跟班队干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分钟。
 (5)严禁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等向工作面运送爆破材料。
 3、工作面贮存炸药、电雷管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
 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1)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
 (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必须改正。
 (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6)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7)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以及伞檐是否超过规定。
 (8)检查控顶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9)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采用木质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10)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掘进。
 (11)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规定
 (1)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警戒线之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3)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4)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
 (6)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且必须居中(不得偏向药卷一边),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不准放在地上或放入其它箱子内。
 (14)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装药工具、材料
 (1)由施工单位第一负责人指定人员制作炮泥(在警戒线以外制作)。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等杂质。
 (2)班组长在和爆破工一起清点完爆破孔后,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爆破工发现炮泥不合格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合格的炮泥。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瓦检工是否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淤煤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6、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
 (1)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回采工作面:上撤 50m ;  下撤 50m。
 掘进工作面:
 煤巷:  直巷100m ;  拐弯巷道80m。
 岩巷:  直巷120m ;  拐弯巷道100m。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联络员联络各警戒点后向安排警戒的班组长汇报警戒情况。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
 1、装药规定
 (1)每次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的水排净,并验孔清孔,且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以防止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对迎头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尽量采用风泵排水)。
 (2)施工单位可派1~3名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并经过培训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炮泥和雷管脚线连接。同时班组长、瓦检工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班组长起监护作用,爆破工必须在现场指导装药(责任归爆破工)。
 (3)采用毫秒爆破时必须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每次装药前,都必须进行清孔、验孔,保证炮眼内无任何异物。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13)掘进工作面迎头装药时人员不得超过6人。
 2、封泥规定
 (1)炮泥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太硬或太软,不准存在杂物。
 (2)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装药、装炮泥时只准用木质炮棍轻轻推入炮眼,一次只准装一个炮泥;装炮泥时,要一手拉住脚线,并拉直,不要过紧,脚线要微斜向上紧贴眼壁,炮棍在脚线下方,
 (3)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用力捣实。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 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 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 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 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第五节  联接爆破网路规定
 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独立完成。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联接可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专人协助连接,但安全责任归爆破工。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连接。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可采用串并联等方法连接。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7、爆破网路连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所有脚线连好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分别确认已连线的雷管数量,只有两人清点出的已连雷管数量相等且剩余引药数量相符时,才能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
 9、爆破工最后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10、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爆破工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11、爆破工最后离开起爆地点前必须先撤出班组长、瓦检工及其他装药人员,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
 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连接后,爆破工负责检查所有连好的脚线接头、母线与脚线的接头以及所有露出芯线的脚线和母线都不允许没入水、淤煤、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没入水中,脚线不能有水浸泡、不能被淤煤、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3、爆破工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全电阻符合要求。
 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
 5、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6、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充电时间不得少于20秒。
 7、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再吹三长声口哨,方可通电起爆。
 8、通电起爆后,拔出起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9、起爆结束后必须及时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0、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24小时制,具体到分钟)。                    
 第七节  验炮规定
 1、待工作面炮烟全部吹过警戒线且炮响5分钟之后,确认爆破无误,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工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爆破工及瓦检工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班组长对顶板支护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4、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后,班组长必须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检”记录上签字。
 5、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不经班组长同意,警戒人员不准随意离开警戒位置。
 6、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7、当班装好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
 8、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时将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离,露出底板,以便及时验炮。验炮时只准用炮棍轻轻敲打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严禁用风镐挖或用手镐挖找。
 9、当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没有出完时,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单位第一负责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重点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残爆。在出矸、出煤过程中,要仔细检查煤、矸中是否有发生拒爆的炸药、雷管,尤其是要对迎头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进行检查,确保拒爆、残爆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得到处理。在立井类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爆破后作业面存有积水时,应先处理完积水,再进行验炮作业。
 10、工作面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时,必须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认真进行验炮,发现拒爆,及时处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进行下一次装药爆破,严禁两次爆破放在一起检查拒爆、残爆。
 11、工作面爆破后,对于欠挖部分必须先进行验炮,确认无拒爆(残爆)时,方可对欠挖部分重新单独打眼、装药、爆破;严禁与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时连线爆破。
 12、对于影响铺设刮板输送机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措施,方可打眼、装药、爆破,在打眼前必须进行验炮。
 13、对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窝前,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技术措施(必须使用阻燃胶带),严禁无措施爆破施工。
 14、对使用阻燃胶带的地点验炮,要以是否残留阻燃胶带为准。
 15、发现拒爆、残爆必须停止作业,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和爆破工同地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节  起爆药卷上挂牌规定
 1、由生产科统一设计制作起爆药卷标志牌,各施工单位到生产科领取,标志牌上编上号码(如1、2、3…等),每个掘进工作面在爆破地点保存适当数量的标志牌,不挂标志牌不准进行爆破作业;若工作地点标志牌缺少,必须由当班班长和爆破工共同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得到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继续爆破作业。若缺牌不汇报,继续进行爆破作业者,每发现一次对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和爆破工各处罚200元。
 2、在制作起爆药卷前,当班班组长将与爆破炮眼数量相符的标志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从当班最大号码标志牌开始,按顺序依次在起爆药卷雷管脚线上悬挂上标志牌,且保证按雷管段别分别装在相应的炮眼内(如一号雷管必须装在掏槽眼内),起爆药卷制作完毕,由班组长与爆破工共同确认,并在爆破记录本上(炮头数栏中)签字认可,并详细记录每段雷管的数目及标志牌号。
 3、工作面装完所有炮眼后,必须由经过爆破知识培训的人员协助爆破工连接雷管脚线,由班组长负责每连入爆破网路一个起爆药卷取下一个相应的标志牌。保证所有的起爆药卷都连入爆破网路,取下的标志牌收集齐全后交爆破工清点。班组长与爆破工在确认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准备的起爆药卷号码一致后,并在爆破工记录本(连炮数一栏中)签字认可,然后将收回的标志牌交给班组长安排责任人负责保管。如果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挂在起爆药卷上标志牌不符,必须立即停止其它一切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爆破工作。
 4、上述过程进行完毕后,爆破工方可进行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
 5、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标志牌,施工单位每丢1个标志牌罚100元。标志牌缺少后不得私自补牌(私自补一个牌罚200元),必须在两天内到生产科补齐,否则,超过2天后,通风队不得给施工单位放炮。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九节  “三人连锁放炮制” 执行程序
 每次爆破时,爆破工、瓦检工、班组长必须在现场执行爆破作业的程序,爆破工装药、连线检查结束具备爆破条件后,爆破工将随身携带的爆破警戒牌交班组长,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的支架、支护完好后,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好警戒,然后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瓦检工检查工作面的瓦斯、煤尘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最后离开现场,到安全警戒线的位置,吹三声“口哨”再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起爆结束5分钟且炮烟全部吹过警戒线后,由爆破工、瓦检工、班组长三人共同到工作面检查瓦斯、支护、爆破等情况,无异常后,一次爆破工作结束,由班组长撤除警戒,三牌各归原主,三人必须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检”本上签字。
 第十节   处理拒爆技术措施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连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必须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对于爆破后,现场的主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原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5、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工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
 6、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7、按有关程序,重新装药起爆。
 8、严禁手拉、镐刨、用压风吹、水管冲等方式处理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9、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10、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1、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处理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
 第十一节  其它规定
 对起爆器的领用要求
 1、起爆器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2、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起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3、严禁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起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严禁在井下用起爆器打火的方法试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5、起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6、采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指派专人按措施规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设置警戒,并设专职联络员。
 (5)爆破时,必须打开溜煤嘴。
 (6)如果溜煤眼下方停放有矿车时,严禁站在矿车内观察溜煤眼内堵塞情况。
 7、爆炸材料库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作业。
 8、炸药、雷管箱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而且耐压、抗冲击、防震、防静电。
 9、凡下山掘进、工作面底板有积水的开拓、掘进巷道底排炮眼及巷道落底、开挖绞车基础、水泵窝及毛水沟需要爆破的地点都必须使用阻燃胶带。施工单位必须备足阻燃胶带,安检科加强监督检查,供应科保证阻燃胶带的供应。
 10、供应科必须提供施工队《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所需要的电雷管和炸药,当电雷管和炸药的型号和批号变化时,必须在货到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生产科、通风队和矿领导。
 11、爆破作业的施工队在编制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要认真分析地测部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根据待施工巷道的岩性,合理确定炮眼位置、炮眼编号、炮眼数量、炮眼深度、炮眼角度、装药量,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有关技术参数。爆破图表必须说明炮眼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起爆顺序和起爆方式。
 12、技术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施工人员贯彻《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爆破的有关技术参数,尤其是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工必须熟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爆破内容。
 13、岩巷工作面每班必须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由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和验收员共同按《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标注炮眼眼位和巷道轮廓线,然后指定有证人员按所标注眼位和角度施工炮眼,炮眼施工完成后,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和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跟班队长(或由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验收员和打眼工在记录本上签字。
 14、当《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炮眼数量有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炮眼个数超过10%,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技术措施》,对爆破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当的调整。岩性变化较小需调整炮眼个数不超过《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炮眼数量的10%时,施工队技术副队长必须由生产科认可的书面通知交通风队,并把《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炮眼布置调整情况向班组长和验收员安排(调整炮眼数必须经队长或技术队长签字,办理签字手续)。
 15、爆破工根据工作面打眼数量制作起爆药卷,制作好的起爆药卷必须装入专用箱内。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21条的规定,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可以分次装药分次起爆;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炮眼数量及起爆顺序(上下部起爆顺序)。全断面一次起爆时,宜使用1~5段号雷管。掘进巷道断面大于13m2时,可以适当延长雷管段数,但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7、由培训办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由相关科室和通风队技术人员授课,重点对爆破工、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打眼工、装药连线工进行爆破知识的培训,并保证起爆器材能够满足要求,杜绝拒爆、残爆发生。 
 18、施工单位应按照作业图表进行循环作业,适当调整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延点爆破,装药时间在八点班15:00以前、十六点班23:00以前、零点班7:00以前视为正常,否则视为延点爆破。特殊情况下延点放炮时,必须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队长和爆破工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在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延点;每次延点爆破结束后,爆破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装药工、连线工不准离开,必须同时在现场进行验炮确认无拒爆后方可离开。
 19、施工单位在出矸过程中发现拒爆,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到现场查明原因后,再由爆破工按规定进行处理。
 20、每月由安检科牵头,由生产科、通风队人员参加,进行一次爆破作业过程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在第二天的调度会上通报。
 21、在各类检查中发现不按管理制度执行,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不符合装药条件强行装药者,爆破工及班组长按“三违”论处,情节严重者停工学习15天,并加倍处罚,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城矿办〔2008〕号
 
 关于印发《城郊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井下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城郊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制度》,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城矿办[2006]105号文件。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矿井  爆破管理  通知                           
   主办: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职      务 名     单
矿    长 唐远游
工程师 范子毅
安检处长 郑克俭
副 矿 长 刘斌、霍保山
矿长助理 许云旺、陈文忠
副总工程师 张长河
安检科科长 杨凤才
生产技术科科长 汪启友
调度室主任 苏金华
供应科科长 宋来武
培训办主任 李继富
保卫科科长 郑天寿
通风队队长 何  敏
运输队队长 王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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