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带班下井
1、带班人员:矿长、矿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
2、带班次数:按照调度所排定的带班工作计划进行带班
3、调度所每月末必须按规定排定下月领导带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分发至每位带班人员并发布于内网,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至恒源股份调度中心、安监局各一份。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带班下井计划执行,因公务或个人因素当班不能带班下井的,必须提前向矿长请假,同时由个人提前与其他矿领导协商临时调换,并将调换情况告知调度所,调度所将调换情况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如遇矿领导集体(三人及以上)外出情况,由调度所按照矿长指令重新排定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经矿长审批后进行公布执行,公务结束后原则上应补还班次,确保矿领导带班下井不空班,并与职工同时入井、升井。
4、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大屏幕进行公示,带班人员入井后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完成情况每月在矿内网和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2、带班人员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状况、安全隐患、干部跟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手指口述、岗位标准熟练程度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等。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4、遇到险情时,带班人员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井下交接班,交接班地点设在井下交接班室,交接班时间:早班(6时30分),中班(14时30分),夜班(22时30分)。
2、上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3、矿领导交接班记录薄每月由安监处负责发放、管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管理制度。
1、带班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在井口信息站填写《恒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及时将下井时间、路线、沿途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安监处井口信息站应设专人负责整理、反馈和存档备查。
2、安监处信息站负责对带班领导反馈的问题进行处理,对现场不能解决处理的,以“五定表”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做到闭合管理。
3、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和电子信息档案由安监处信息站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5、调度所将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相关记录进行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责任追究。
1、调度所每月28日前未排出带班工作计划或未及时报送变更带班人员信息的,造成空班漏班的,罚调度所所长2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2、因带班人员原因造成空班漏班的,罚带班人员500元。
3、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处理不制止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警告、记过等相应的性质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处理。
4、带班人员未填写带班记录或记录填写不规范、不认真的,罚款200元。
5、安监处信息站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罚安监处副处长、责任人各2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