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的事后成本不能总成为“沉没成本”
矿难的事后成本不能总成为“沉没成本”
7月2日中午,发生在广西合山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的矿难事故造成3人死亡,19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当地矿难救援采取激励措施,救出1名生还者,奖200万元。而在全国关注的贵州黔南矿难中,1500人24小时抢险,但目前依然进展缓慢。(综合新华社、中国广播网7月8日报道)
矿难早已不是新闻,但对于身处矿难现场的被困矿工来说,这是一生中最煎熬的时刻,他们的生与死早已不在自己掌握之中,甚至连庞大的专业队伍也经常会遭遇力所未及的救援困境。因此,才会有“救出1名生还者巨奖200万”的举措,这反证了矿难事后救援的难度之高。
哪怕退一步来说,广西合山矿难、贵州黔南矿难合计40多名被困矿工被全部救援成功,那也只能称为奇迹,而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力、物力,以及被困矿工的身心损害,遇难矿工与家人的天人永隔,恐怕都是难以估量的。矿难的事后救援,永远无法弥补矿难所造成的欠账。
我所怀疑的是,是否矿难治理的机制推进,远比矿难救援更难以持续推进?否则就难以理解,为什么经历了如此之多的矿难,付出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经历中央三令五申对煤矿安全隐患零容忍后,矿难依然以继续存在。
假设一下,如果广西合山煤业公司当初以“救一人给200万”的魄力,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强化各岗位监管人员责任心,对渎职不作为者予以严惩,在矿工安全技能培训上不疏漏任何一个细节,是否会发生这样的矿难?贵州黔南是否又能痛定思痛,将1500人24小时救援的事后成本,转化为煤矿安全预防与管理体系的日常完善,真正给矿工们一个安全的工作空间?
让矿工们免于朝夕可能被埋井下的恐惧,不该总成为一种奢谈。国外许多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矿难并非无可避免,通过独立公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密到位并具备可执行性的煤矿安全监管法规、煤矿安全检查的常态化、凡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关停等路径,矿难发生率及人员伤亡率会大幅度下降。反观我们,虽然也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也出台过“矿主陪矿工一起下井”的风险捆绑方法,但总是流于形式。归根结底,恐怕还在于所有的预防投入都斤斤计较――计较关停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大煤矿,会带来职工下岗、税收减少的不良影响,因此总采取打击一些小民营煤矿的选择性执法;计较以往的历史投入不足缺口太大,只管煤矿收税不管地方投入,让千疮百孔的煤矿安全网混一天算一天……
更为要紧的是,矿难的事后成本总是沦落为“沉没成本”,如果真要细算如此高昂的成本付出,有关责任官员是否该引咎辞职乃至被追究党纪国法?地方政绩考核是否该一票否决?分析得头头是道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技术落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老问题,是否应动用各种制度手段加以治本?
“不要带血的煤”听起来振聋发聩,但如果不能彻底改变矿难的事后成本总成为“沉没成本”这一灰色规律,我们的煤矿就无法摆脱以生命价值为代价来换取煤矿GDP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