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店煤矿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神火煤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结合本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以下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3、安全管理事故否决的原则;
4、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5、“三同时”与“四不生产”原则;
第三条 认真落实“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的安全生产准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安全设施和装备,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第五条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尽职尽责,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管理正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 积极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责任是:贯彻执行党及政府和本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第八条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确保所管辖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并对所管辖业务保安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专职安全部门的责任:当好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助手、参谋,协助矿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各个方面的管理和作业场所的检查与监督,做好事故统计、上报建档工作。
第十条 区队长、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区队班组的安全生产,配合领导和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把各项制度与措施落实到班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检查督促工人遵章守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作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增强自我保安意识,遵章守纪,劝阻他人不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律;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建立工青妇群众安全监督协管组织,搞好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与协管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查和重奖重罚制度,建立事故的报告、抢救、调查处理程序和分析、统计建档制度,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经验、事故教训和事故的发生规律。
第十五条 领先科技进步,走科技保安之路。
第十六条 制定年、季、月职工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必须对危害矿井安全的“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其它事故隐患,采取强制性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无措施不准施工的管理制度。
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新开工程、复工、贯通、检修、烧焊、安装、巷修、瓦斯排放、铺道及临时工程等都要有相应的专项措施,并交有关单位及主管矿领导审批才能施工,否则一律不准施工。
第十九条 各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地点,要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敲帮问顶制度;在进行永久支护以前必须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停电要有计划,紧急情况要立即报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及矿领导,停电后要挂停电牌并专人看管;停送电要持调度室、机电科签发的操作票,送电前要检查送电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当瓦斯超限或其他情况不允许送电时要禁止送电,及时报调度室,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放炮管理制度。放炮员对领取保管雷管炸药、作炮头、联线、放炮等负责;班长负责清点人数、设置警戒;放炮必须具备放炮牌,拉线、吹哨后,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处理瞎炮要按规程执行,跟班队长、班长可协助放炮员进行工作,安检员对放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斜巷运输管理制度。上齐斜巷运输安全防护装置,挡车杠、防跑车挡车器、躲避洞、红灯信号、保险绳、正规销子链坏、绞车稳固设施、钢丝绳检记录等必须齐全完好,禁止超挂车,禁止超速行驶,禁止放飞车。斜巷人行道要保证畅通无阻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机电设备各种保护防护装置要齐全有效,机电维修检修人员实行包机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所有特殊工种、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工都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办理有效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井下作业现场必须有跟班干部现场管理,无跟班干部不准施工,跟班干部必须跟班到点,不准提前私自升井。
第二十六条 现场跟班干部、各岗位工、“安检”人员、高沼面的瓦检员等,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清任务、仪器、设备,交接隐患故障及注意事顶,并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就存在的重大隐患研究措施并落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分管矿领导和业务科室科长,负责组织好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强化现场管理,加大反“三违”力度。各级管理人员要带头抓“三违”,凡抓到“三违”,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安检科。
第三十条 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搞好动态达标,营造好的安全环境,以质量标准化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继续开展“抓质量、保安全、促生产、增效益、创文明、树标杆”活动,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安全、质量、机电结构工资制,加大安全、质量、机电结构工资考核力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包队制度。承包人员对所包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引导;区队安全成果与所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三十四条 坚持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区队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分管科室负责追查和处理,人身事故由安检科负责,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由通风科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由生产科负责,生产事故由调度室负责,并严格按追查事故“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24小时拿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三十七条 以科室各类人员组成安全督查小分队,检查各工程上岗情况及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严把材料入井使用关。建立设备、材料验收责任制,消除不合格材料、设备给安全生产造成的隐患。
第三十九条 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业务保安制,职工加强自保、联保、互保。
第四十条 为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安全技措项目、添置安全仪器仪表和用于安全奖励。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业务范围抓好安全保证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各区队和业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向调度室、安检科及矿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整改汇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的及时到位,严格执行《新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 处 罚
第四十五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30—300元:
①违章携带炸药或不按作业图表打眼者;
②无证上岗作业者;
③未按规定使用通风设施或防尘设施者;
④干打岩石眼者;
⑤未经管理科室同意,随意甩掉机电或用其它不合格材料替代保险防护材料者;
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施工工程、安装设备出现故障的责任人;⑦工作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或在本岗睡觉者;
⑧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
⑨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者;
⑩穿化纤衣服或喝酒入井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①乘座皮带、踏溜子、扒乘矿车者;
②有意破坏矿井安全防护与保护设施者;
③斜巷提升放飞车者;
④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者;
⑤对敢于负责的安检员围攻、殴打或报复者;
⑥工作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或在本岗睡觉,造成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致他人重伤者;
⑦无视瓦斯管理规定,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者;
⑧私自带火工品出矿者。
3、一、二项未包含的“三违”,视“三违”性质可比照执行
4、凡“三违”人员,本年度内不得评先晋职,并取消年终奖励和升级资格。
5、因本人违章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的,视“三违”性质的严重程度,赔偿自己或他人医疗费的5—30%。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的处罚。
一、轻伤事故(含三级非伤亡事故):
1、罚事故单位5000元;
2、对事故单位班长以上干部每人罚款300元;
3、冲销全队安全抵押金;
4、扣罚安全结构工资5%。
二、重伤事故(含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单位正职降职使用(期限半年),当班副职和班长就地免职;
2、罚事故单位10000元;
3、对班长以上干部每人罚款1000元;
4、冲销全队安全抵押金;
5、扣安全结构工资10%;
三、死亡事故(含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单位正职及当班副职就地免职。
2、罚事故单位30000元;
3、对班长以上干部每人罚款2000元;
4、扣事故单位安全结构工资20%;
5、冲销全矿安全抵押金;
6、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按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矿领导接受公司处理。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实现年度无工亡、无一级非人身事故,年底对全矿文明职工给予一定的单项嘉奖。
第四十八条 月度实现安全生产的采掘区队,给予每位合格职工奖励40元,辅助区队每位合格职工奖励20元。
第四十九条 在电台或报刊上发表安全稿件,地市级每篇奖励20元,省级每篇奖励100元,国家级每篇奖励200元。
第五十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而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200 —2000元奖励。
第五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积极抢救出遇险人员或避免大的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奖励500—5000元。
第五十二条 对积极制止、揭发“三违”,并将“三违”者交安检科处理的,给予20—200元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项奖励50—500元。
第五十四条 每月对各单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评比,对安全活动举办较好的单位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记功和重奖,具体数额有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事故汇报及抢救
第五十六条 执行事故逐级汇报制度。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必须在1小时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矿调度室、安检科及矿领导。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矿调度室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煤业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 矿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对灾害进行扑灭,对受伤人员进行有效抢救,尽最大努力使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八条 事故发生现场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积极进行救灾、救护受伤人员,不得临阵脱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如与上级安全文件、指令等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安检科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研究裁决。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和罚款一并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矿安检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