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仓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青海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前 言
为推动江仓煤矿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将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出台汇编成册,使其在执行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本汇编仅适用于露天煤矿各项管理工作。
本汇编相关内容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青海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二月
目 录
总 则 - 8 -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 10 -
安全生产委员会 - 12 -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 12 -
安全检查制度 - 13 -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 17 -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19 -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 22 -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 26 -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28 -
各级领导带班制度 - 31 -
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 32 -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 33 -
各级领导值班制度 - 34 -
交接班制度 - 35 -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 37 -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 39 -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 40 -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 43 -
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 48 -
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 50 -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 53 -
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 54 -
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 55 -
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 61 -
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 64 -
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 64 -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 69 -
煤台巡视管理办法 - 73 -
煤炭质量奖罚办法 - 73 -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 75 -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 75 -
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 77 -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79 -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81 -
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 - 82 -
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 89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94 -
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 97 -
“三违”鉴别标准 - 100 -
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 - 105 -
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 - 106 -
班组安全工作规定 - 107 -
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 - 110 -
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 112 -
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 115 -
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 - 116 -
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 - 116 -
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 - 118 -
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 - 119 -
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 - 120 -
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 - 121 -
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 - 122 -
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 - 128 -
调度室安全职责 - 128 -
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 129 -
机电科安全职责 - 131 -
安全科安全职责 - 132 -
综合科安全职责 - 134 -
各采剥段安全职责 - 135 -
各运输段安全职责 - 136 -
矿长安全职责 - 138 -
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 - 139 -
机电(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 - 141 -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 142 -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 143 -
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 - 144 -
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 - 146 -
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 - 146 -
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 - 147 -
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 - 148 -
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 149 -
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 - 150 -
职工安全职责 - 150 -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 152 -
总 则 - 152 -
表彰和奖励 - 153 -
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 155 -
对违章的处理 - 160 -
附 则 - 173 -
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 - 175 -
矿长岗位责任制 - 175 -
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 176 -
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 177 -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 177 -
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 178 -
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 - 179 -
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 - 179 -
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 180 -
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 - 181 -
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 - 183 -
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 - 183 -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 184 -
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 186 -
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 186 -
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 187 -
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 188 -
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 188 -
办票员岗位责任制 - 189 -
现场员岗位责任制 - 189 -
门卫岗位责任制 - 190 -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 190 -
加油员岗位责任制 - 191 -
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 191 -
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 192 -
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 192 -
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 193 -
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 - 194 -
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 195 -
推土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 195 -
前装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 196 -
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 196 -
第五部分 防火制度 - 197 -
消防管理制度 - 197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210 -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 210 -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 211 -
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 212 -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 213 -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 214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 214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其演练制度 - 215 -
电器防火管理制度 - 216 -
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 216 -
防火委员会职责 - 218 -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219 -
矿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总工程师) - 219 -
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 - 220 -
段(科)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220 -
班(队)长防火安全职责 - 221 -
职工防火安全职责 - 221 -
义务消防队职责 - 222 -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 222 -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 223 -
焊接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 223 -
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 224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和参与各方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和公司的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露天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露天矿所有生产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段、科室及各岗位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对各级人员、各单位所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在深入基层工作时要首先过问安全、检查安全,及时帮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负责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实施细则、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并组织检查督促和严格执行;积极主动地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安全文明检查,对本专业系统所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调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条 露天矿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五条 露天矿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系统及时向上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第六条 露天矿必须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 矿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参与本单位发生的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露天矿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和神宝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煤炭生产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九条 露天矿安全科及安检人员负责对矿属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一 凡在露天矿坑内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都有权当时制止或检举;
二 外单位来矿工作或参观人员应先经矿准许,指派专人陪同引导,并说明本规定后,方准进入作业区工作或参观,但长期驻矿工作,对本规定事项均已熟悉的工作人员不在此限;
三 凡耳聋、哑巴、双目失明、精神失常和醉酒的人员禁止在坑内工作或通行;
四 在坑内沿公路通行靠右侧,严禁在距矿山道路中心线10米以内行走,在无人行道处,严禁在矿山道路上行走;
五 在汽车运行线路上行走,必须经常前后了望,以便来车时及时躲避;躲避到距路中心10米以外地点,防止被行车刮起的风力刮倒,或被车上掉下的土岩打伤;
六 在坑内横跨公路时,应先在距路5米以外的地方停留,左右了望有无来往车辆,然后通行,禁止在距离运行车辆50米以内抢过公路;
七 一切机动车横跨公路时,必须先确认行车情况,禁止抢道;
八 禁止在坑内机电设备下面闲坐、休息或躲避风雨,禁止在公路上围坐;
九 禁止在公路上堆放工具器材,在公路两侧堆放物料应放在公路一侧距路5米以外并及时清理;
十 禁止在煤层及采煤掌子或煤堆上生火取暖、烧水做饭,必要时可使用火盆,距地面2——3米并在下班前将火熄灭,确认无火时方可离开;
十一 非工作人员不准在距公路50米以内、挖机工作半径内、掌子边沿6米以内及伞檐掌子下面逗留;
十二 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至安全地带;
十三 非露天矿生产车辆(包括自行车、兽力车、机动车辆等)一律禁止进入坑内及其它生产作业区,违者重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十四 放炮时下列机械的安全距离规定如下:
分类名称
机械 大 炮 浅孔及
小炮眼爆破 裸露爆破
单位:米
挖机钻机 30 40 250
汽车 50 200 250
火药车 200 150 200
其它设备 40 50 100
十五 露天矿一切设备,特别是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负责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
十六 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没有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任何人触动,并应离开5米以外,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十七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剥离车、水车、油槽车,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除自己负责外,还要追究责任;
十八 露天矿一切防护,包括铁丝网或栏杆,禁止钻越或伸头探望;
十九 露天矿工作人员冬季的棉帽应有小耳孔,夏季雨帽也要防止妨碍听觉,影响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成露天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立露天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抢救,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
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段、科室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的安全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 矿领导、各段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都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规程和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二、现场调度、车队工长、当班班队长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在接班前后和交班前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段、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各段工长、当班班队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
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九条 各检修班的设备专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段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条 各检修班长要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对主要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的缺陷、检修现场的安全情况等,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并签字。
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
四、运行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二条 运行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第十三条 运行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
五、领导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各段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听取当班班队长的情况汇报。
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
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
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
5、对重点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段所辖设备及现场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设备状况。
2、现场文明生产情况。
3、现场安全防火情况。
第十六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各段长、主要科室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段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并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六、矿领导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矿主管生产领导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主要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
第二十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段、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巡视,每月三次。
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机电专工、安检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段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在每月三次的安全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矿主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
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权力
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检查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有权力勒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义务
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和检查。
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
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
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入矿人员培训
新入矿人员包括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等。新人员入矿前由矿组织进行入矿教育培训和考试,入矿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条 基本概况
1、露天矿概况及矿史介绍
2、露天矿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3、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纪律教育
1、矿规矿纪教育
2、劳动纪律教育
第三条 生产知识教育
1、煤炭生产过程
2、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介绍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露天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事故施救、自救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思想教育:
职业道德及爱岗敬业教育
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培训
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其培训执行新入矿人员培训中的安全教育部分。
三、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
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0小时;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培训时间30小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职工外出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及公司培训中心不能培训的情况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类人员外出参加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实习培训。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六条 外出培训需提前向公司培训中心提出外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人数、地点、费用等。并由经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外出培训由矿统一联系,负责学习合同或协议的签定。
第八条 外出培训人员,必须服从领队的管理,做到有事请假,要严格遵守代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部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外出培训人员必须做到学习目的明确,按照培训计划,虚心学习,努力掌握培训内容。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者,停发培训期间的全部奖金。
第十条 参加各类培训班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及考试成绩交到矿及公司培训中心备案,没有证书及学习成绩的,要写出学习总结,否则按培训不合格处理,停发培训期间全部奖金。
第十一条 外出培训人员的待遇及劳保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等由矿统一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报销。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目标的制定
根据煤炭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露天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在满足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班组的实际,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安全目标,同时要制定出确保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
第二条 安全目标的控制
安全目标明确后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即: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段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事故和重伤;矿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进行层层分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每一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展开落实,使安全生产目标可控、在控。
1、班组级的安全控制:
(1) 首先班组的每个职工必须增强“控制未遂和异常”的迫切感和责任心,牢牢树立异常就是隐患、就是危险点的观念。同时,班组长要组织分析、讨论本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表现,并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2) 做到及时发现异常,包括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一要通过加强运行班组设备巡回检查、检修班组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等的异常;二要在检修中不放过任何非正常的迹象。
(3) 必须做到控制异常。发现异常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不能麻痹大意、拖延等。
(4) 对每一种异常,班组还要集中讨论控制的方案。
(5) 在具体处理异常或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弄清楚危险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6) 上一级要加强对班组的指导和监督,对班组未及时消除的异常或发生的未遂事件,要及时指出并解决。
2、段级的安全控制:
(1) 各段首先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抓好标准化作业和科学管理,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
(2) 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并监督执行。
(3) 各段要加强设备、电动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等的管理,要从台帐、设备现状、在线监测、定期检验等方面去抓、去管。要制定和完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安全用具等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在执行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使设备、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生产的功能。
(4) 各段必须确保安全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等完好、可靠。
(5) 各段必须高度重视对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6) 各段一级要检查、指导、监督部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段每月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完善防范措施。
3、矿级的安全控制:
(1) 认真组织贯彻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的运作,保一方平安。
(2) 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隐患并及时决策、治理。
(3) 认真组织制定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必备的资金投入并组织落实。
(4)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追查、处理工作。并全力支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依规监督。
(5) 必须把好重大生产任务的安全关,做到靠前指挥、现场监督。
(6) 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及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 安全目标的考核
安全目标的考核要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矿、段、班组都要按照各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重点要抓好日常的动态考核,考核要注重时效性,考核办法和标准按矿及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
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
3、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横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安全科: 负责排查全矿土方剥离、煤炭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提出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负责监督检查地下室通风、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汛、防火、防煤尘、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机电科 :负责检查“三同时”情况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防生产运输事故、防设备事故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统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各段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重点排查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运输道路挡墙、路面、降尘状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班组及段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随时上报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随时整理并按照级别落实整改安排,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八条 安全隐患的管理。露天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十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登 记 表
填报单位: 发现日期:
序号 隐患名称 严重度
(ABC) 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整改日期 复查情况
及复查人 备注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包括伤亡与非伤亡事故,以下同),以便找出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各单位对广大职工所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 各单位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责任者、负伤者和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用无线电话、有线电话等快速办法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各单位要及时按照“三条线”(调度、行政、安监)逐级进行报告。同时,矿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保险、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 干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体力虚弱、需休工)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伤亡事故和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非伤亡事故,除按第四项规定及时报告外,根据事故情况由段、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登记表,本单位存档一份;
第六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检部,超过24小时的,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凡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或重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矿在按第四项要求进行汇报的同时,生产技术、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以最快的方式达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采证。
第八条 甲单位的人员在参加乙单位生产时发生事故的、应由乙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上报,并通知甲单位;
第九条 凡发生轻伤和非伤亡一般事故时,由各单位调查、处理和上报,填写的事故报告表上报时间不能迟于5天;
第十条 凡发生重伤和非伤亡三级事故时,由矿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一条 凡发生死亡、多人事故或非伤亡一级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职称、伤害程度、经过及原因报告矿安监科和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然后由矿请示能源公司后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事故的上报时间不能迟于10天;
第十二条 伤亡事故在本班内必须报告,否则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殊情况(公出等)伤者本人和有关领导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需有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除责令补报外,责任者要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达不到列级或无伤害的,也要按事故追查程序,找出原因、吸取教训,但可不记入事故件数;
第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均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不得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迁就姑息的态度,敷衍了事;
第十六条 此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
1、时间:每周一1 3时。
2、地点:露天矿会议室
3、参加人员:
3.1、矿领导: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3.2、生产段:各段负责人及班、队长、技术员
3.3、科室: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安全科长 、综合科科长及主管机电、采矿、水文地质、测量、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及煤场主任。
4、会序:安全生产例会由矿长主持。汇报顺序是:各段、调度室、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综合科及各单位有关班、队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分别小结、安排分管工作情况,矿长就矿全面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5、会议内容:
5.1、各单位汇报上一周的工作简况,特别说明上一次安全生产会上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本周的工作安排。
5.2、矿主管生产副矿长总结上一周生产、安全等情况;机电(安全)副矿长总结上一周设备运行等情况;统一平衡、解决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对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时间和质量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安排本周安全工作重点。
6、会议要求:
6.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提前向主管机电、生产副矿长请假,得到允许后可另派人员参加例会(替补参加人员必须要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能按照领导工作安排做出具体决定)。
6.2、汇报人必须如实、准确反映安全生产情况,如对上周安排工作未能完成必须说明原由并重新做出安排。
6.3、对安全生产例会布置落实的工作要按时间和质量组织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更不能推委扯皮。
第二条 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隐患排查会:
1、时间:每月最后一天召开月份安全分析会和隐患排查会
2、地点:豪盛露天矿会议室
3、参加人员:
3.1、矿领导:矿长、机电(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
3.2、生产段:各段负责人
3.3、科室: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安全科长 、综合科科长及主管机电、采矿、水文地质、测量、工程管理技术员和煤场主任。
4、会序:月度安全分析会由矿长主持,有事不能参加时委托分管安全副矿长主持。首先由调度主任汇报当月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后由各段、科室负责人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工作和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汇报本单位当月隐患排查情况,安全科长对矿全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分别小结、安排分管工作情况,矿长就矿区全面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5、会议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对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总结,对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做出安排,同时提供书面月份安全分析材料。会后由安全科汇总,做好安全分析会议记录及隐患排查记录,形成安全情况月报下发至各单位。
第三条 两个会议由安全科负责记录备会后落实,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亦要对会议要求内容专门记录,备会后在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例会的人员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也要做好记录,矿将不定期抽查记录进行考核。
各级领导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及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矿生产实际,为了使我矿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能进一步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发生,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带班人员
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安全科科长、机电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各段现场负责人及各段班、队长、技术员。
第二条 带班作业种类
坑下采掘、运输、排土、疏干、穿爆、检修作业、煤炭存储。
第三条 带班人员的职责
1、露天矿矿长为总带班人,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和带班人员上岗情况。
2、带班人员为当班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员,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同时,协助矿长、基层段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4、带班人员执行整班制和交接班制;交班时将本班存在的需下一班继续处理的问题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5、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动用情况、生产调度情况、产量情况等。
6、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7、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本段负责人报告。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各段带班人员、现场调度要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或调度日志中,矿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记录中。
第四条 带班纪律和考核
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杜绝值班期间喝酒和酒后上岗,认真填写记录,要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的,要与其他人员调串,并提前通知矿调度室。
对于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因带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第一条 各级人员要依照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巡查)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3.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岗位工人负责本岗位安全重点部位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班组长负责所辖范围内安全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两次。
第四条 各段(科室)正、副职所辖范围内安全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条 矿要对矿属的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抽查,每月抽查一次。
第六条 停产期间,各单位必须安排好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每两小时巡视一次。
第七条 各级人员在安全检查(巡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里,达到无问题、无隐患。对本人不能处理的问题,要逐级上报,不准隐瞒。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操作监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经有关单位授权;
第二条 监护人一般不参加操作,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核对无误后监护人才能协助操作;
第三条 监护人在监护时间内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第四条 监护人在监护中不得离开监护地点,如必须离开现场需请示更换监护人并在离开前将操作进行状况交待清楚;
第五条 监护人需认真监护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在监护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六条 操作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复诵后执行;
第七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此反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刀闸;
第八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或结线图板核对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在模拟图板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
各级领导值班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核心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做出快速的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协调、统一指挥,特制定本制度。
1、露天矿矿级领导、机关科室领导为矿值班领导;各段队长以上领导为本单位值班领导。
2、值班调度按值班轮流表每日提前通知矿值班领导,各基层单位将当日值班领导五点前报调度室。
3、各级值班领导要熟知露天矿各项应急预案的内容、处理程序以及必备的专业知识。
4、各级值班领导应掌握煤炭生产、土方剥离、外运装车,以及防排水情况,及时解决、协调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5、夜间值班配有专职安全生产值班车,具体由矿值班领导统一调动。非安全生产应急用车,任何人无权调用,有违者由当事调用者负全责。
6、各级值班领导要认真对各工作网点进行巡视检查,检查人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状况,人员有无三违、作业现场有无重大隐患等。
7、各级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不得漏岗、藏岗、脱岗。发现一次,取消当月业绩工资,并按情节轻重及《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矿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经常与调度室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9、各级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忠于职守,勤政务实,快速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延误生产,没能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使事态扩大,延误抢救时机,为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职工奖惩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交接班制度
为保证露天矿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其正常工作,乃至各工种人员安全任务的顺利完成,露天矿对各工种制定如下交接班制度。
1、各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心和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交接班人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交接班。
2、接班人员提前20分钟进入现场,详阅安全运行记录,听取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
3、检查所辖设备系统运行,备用及检修情况,检查设备缺陷情况,检查防火器具及各种工器具,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并汇报当班负责人。
4、如接班人因故不能到班或迟到,交班人不得私自离开岗位,应请示领导安排好接班人。5、交班人不得私自托人代理交班。
6、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车辆、挖机、钻机、推土机等设备机械运转情况、线路状态、作业场地、供电照明情况是否发生故障,处理经过及本班未完成的工作,工作中的注意等详细介绍给接班人。
7、交班时,对发生的一切故障应由交班人处理。
8、交班时,共同检查设备,清点工具和材料。
9、接班人不能接班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10、接班人完全认可后,双方填写交接班记录。
11、接班者遇有下列情况有权拒绝接班,并汇报上级。
(1)、重要记录与实际不符。
(2)、工器具、仪表、技术记录、公用的规程制度、图纸资料、消防设备不全或严重损坏,找不出责任。
(3)、重要设备异常,原因未查清,也无有效措施。
(4)、酗酒者,患重病者,不得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拒绝交班,并汇报上级。
(5)、交接班日志及其它记录,表报等一律仿宋字书写,要求记录清洁,详细,完整,并不得任意涂改。
(6)、全体运行人员必须严肃认真执行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控制环境和职业安全方面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在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迅速作出响应,以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露天矿调度室,主任由调度室主任担任。
调度室值班人员职责:
(1)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露天矿值班领导、矿长、安全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2)根据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矿长、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下令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抢救时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1)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调度室主任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在矿长的全权指挥下参加抢救事故的指挥工作,矿长不在时总工程师全权负责。
(3)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必须的设备材料。
(4)安检科科长: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实行有效监督。
(5)采剥段段长: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段所有人员对事故现场遇难人员的转移和撤离工作。
(6)运输段段长: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段所有人员对事故现场物资和遇难人员的运输工作。
(7)防排段段长: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段人员对事故现场防灭火及水源的补给工作。
(8)机电科科长: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科所有人员对事故现场的通讯顺畅工作。
(9)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科所有人员编制对事故现场的遇难人员和设备的营救方案。
(10)调度室主任:负责全面协调设备和指挥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11)综合办公室主任: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体办公室所有人员对家属的接待工作和思想工作。
(12)财务科科长: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指挥全科所有人员预案的资金启动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防御
露天矿的应急领导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成立的应急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门、施工区、生活区进行检查,消除潜在的隐患,力保露天矿各部门人员的安全。
应急办公室要严格督促各部门认真进行检查,并协助各部门消除隐患,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四、应急预案的演练修改工作
每年由调度室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价,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和实用性。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矿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调度室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勘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处理完毕后,事故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矿安检科要以矿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监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公司安环部。。
3、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本段领导和矿调度室、安检科报告,并及时处理事故,完毕后,写出事故报告,报矿安检科。安检科根据事故情况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对事故的处理。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检科备案,不作统计向上级报告。
三、矿安检科按规定向公司安监部门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进行有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重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和本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会同矿安检科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是实现神宝公司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露天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矿所属单位及考核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罚。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协调评比各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业务由具体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2、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小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质量标准化检查。
3、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执行《新疆露天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有关标准。
4、各单位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矿对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三次动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生产单位包括:各段、调度室);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每月不少于三次。
6、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检查组检查评分办法是: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得分以三次检查平均分为月得分。
7、考核形式采用日常管理(每班考核)为主,矿考核领导小组与各考核职能部门采用平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月底汇总并落实到责任人。各专业检查组每月检查的基础表及得分,于当月26日前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各专业检查组留一份存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调度会上通报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
8、矿对质量标准化工作采用奖罚办法,奖励分物质奖励、表扬,处罚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两种。
9、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
主 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
成 员: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长、生产科长、综合科科长及主管机电、采矿、水文地质、测量、工程管理技术员和煤场主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处罚
10.1月评比得分没有达到考核基准分90分的,取消该单位当月业绩工资。
10.2对检查组检查态度消极、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被检查单位罚款1000元。
10.3检查组检查时,被检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陪检,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0.4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按期整改的,对其单位罚款1000元,仍没整改的加倍处罚。
10.5被检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自检。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10.6检查组在检查中对特殊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现场考核不合格,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被检单位罚款500元,并勒令被检单位当事人进行培训。
10.7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 除按检查标准进行扣分外,并进行追加处罚。
10.7.1办公场所脏乱差处罚单位500元
10.7.2物品、材料摆放无序,处罚单位200元
10.7.3涉及到安全生产的其它情形,按照安全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查组进行处罚
11.1没有按规定次数进行检查,对检查组组长罚款200元,对检查组成员每人罚款100元。
11.2检查中不认真负责,应付了事或打人情分的,罚检查组组长200元,检查组成员每人100元。
11.3检查结果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每迟报一天罚专业检查组组长50元。
11.4对本专业检查内业没有建立档案或档案不规范的,对其检查组组长罚款100元,对其检查组成员每人罚款50元。
11.5各专业检查组每次检查的评分结果和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月终检查结果不得超过当月26日。
11.6矿对质量标准化达到奖励条件的单位年终给予物质奖励。
11.6.1完成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11.6.2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平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12、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新疆标准和矿自定标准。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和加强露天矿两级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煤炭生产系统内两级生产调度的指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能,合理协调、平衡与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调度系统顺畅、高效运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露天矿两级调度(矿调度和运输段调度及其它使用对讲机单位)行使本岗位职权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准则,必须严格执行,各段、科室和个人不得违背本条例,不得干涉、影响正常的调度指令实施。
第三条:两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运输段调度及其它使用对讲机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指挥,调度业务上服从调度主任指挥。
第四条:两级调度要对所下达的每一项生产指令、反馈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两级调度工作中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凡涉及横向单位(各段、科室及运销处、筛分厂)间调度协调的事宜,统一由矿调度负责。
第六条:矿调度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防火、防汛、防震、抗灾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指挥和汇报工作负责。
二、管辖范围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生产作业管辖区划分:
(一)各作业设备30米以内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防火工作,由该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个体采掘设备作业区由调度室负责管理;土方剥离现场安全生产,防火降尘工作由安检科负责管理;土方剥离采场、排土场、运输道路质量标准化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管理;各固定构筑物50米以内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防火降尘工作,由该构筑物单位负责。
(二)采煤作业平盘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防火降尘工作,由矿调度负责布置、督促、检查。
(三)采场及地面各种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外运装车及铁道线清理工作由运输段负责。
(四)采场及地面各种疏干、防汛、防洪、防火设施归防排段负责。
(五)煤场的储煤、倒运、移降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防火降尘工作,由煤场负责。
(六)露天矿运输段所有设备统一由运输段调度调动。各单位需要使用设备必须经过矿调度同意,由运输段调度安排落实。
第八条:调度室的主要工作:
(一)矿带班调度在矿主管领导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行使全矿的生产指挥权。
(二)按照矿制定的生产计划、工作要求和矿调度会所下达的生产指令,负责煤炭生产、煤炭存储、地销块煤供应、煤炭外运装车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平衡、指挥工作。
(三)当班调度负责组织煤炭生产、疏干排水等工作;根据地销、铁路外运、煤炭破碎等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采、运设备,科学合理组织煤炭生产,控制采煤粒度和矸石的混入,最大限度减少铁器进入料斗情况的发生,从而确保其它各环节高效、稳定运行。
(四)根据技术科下达的月份生产作业计划图指导生产。
(五)矿值班调度负责记录各生产设备作业运行时间。
(六)负责统计、上报日煤炭生产量及相关生产指标,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七)负责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主要生产安全状况、设备缺陷、运行方式等情况。
(八)负责指挥主要生产设备的零故处理及煤场外运装车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九)在遇有事故、火情、汛情、震情或其它灾情、险情时,可直接调动各单位的人力、物力和设备,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紧急情况先行下令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十)矿依据本条例对违纪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和处罚。
第九条:各段调度:
(一)服从矿调度的指挥,负责调配各系统所需的生产设备,确保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相应的设备检修、维护等工作情况汇报。
(二)按照技术科下达的月份生产计划图和工作面的具体情况,负责确定生产作业设备位置、设备调配。
(三)当班调度要根据矿调度确定的系统运行方式,调整内部生产组织,合理分配采煤和运输车辆比例。负责监督车辆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铲车外运装车时的质量监督和装车时间控制。
三、调度汇报
第十二条:各级调度及各单位要对本班生产情况及现场发生的异常、重大缺陷、事故等进行定时、及时、准确汇报。汇报分定时汇报和即时汇报两种方式。
(一)定时汇报
1、矿调度定时汇报内容:
1.1 每日调度员接班后按照矿调度室汇报制度向矿长汇报煤炭产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1.2 每班接班后调度员要主动向矿领导汇报各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隐患。
1.3 每日14时之前向矿长报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
2、各段调度定时汇报内容:
2.1 每班接班后各段调度要主动向矿调度汇报主要设备运行状态、主要备用设备现场情况。
(二)即时汇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调度应及时、准确地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视情况向矿领导及有关领导、安监人员等通报。
1、发生不可抗拒灾害;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4、发生火灾事故;
5、发生冻害事故;
6、发生交通事故;
7、汛期发生水患险情;
8、发生煤炭停产事故;
9、因气候等原因导致煤炭生产中断作业;
10、采、运、排主要生产设备因故而退备;
11、采掘场地出现威胁安全生产(如滑坡、陷车陷铲等)情况;
12、疏干线路、采掘线路等主要电气系统运行方式改变、跳闸等;
13、现场重要检修、试验的进展情况;
14、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15、生产中发生的其它情况。
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月生产作业计划是年度生产计划的具体分解和实施,是完成年度生产计划的基础和保证,根据生产管理的实际要求以及几年来生产经验的积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月生产作业计划指标必须是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
2、每月矿生产计划安排前,采矿技术员要会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下月生产作业位置。
3、在每月28日生产计划会上,生产技术科提出完成生产计划的初步实施方案、设想、技术组织措施以及设备动用估算数量。
4、会后根据生产单位建议计划和会上各方面意见进行作业图设计,确定可行的作业方案。
5、待月度采剥场验收图纸工作完成后,核算、调整后完成CAD图绘制。
成图后由主管矿长审查并屡行汇签手续方可出图,30日前发给有关单位。
6、月生产计划图发出以后,生产单位必须按图纸要求的工程位置和采掘方法进行组织生产,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工作。
7、月计划进行的工程必须满足质量标准化要求,并做到安全生产。
8、均衡组织生产,避免前松后紧现象。
9、月计划实施中遇有作业图与实际出入较大时,生产单位必须与生产技术科勾通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工作量和工作位置或工作方法。
10、月计划实施中遇有特殊条件危及生产安全时,生产单位必须上报,由生产技术科制定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作业。
11、月计划图设计人员每月要根据月末采场实测工程位置和本月计划工程量,在计划图中明确计划工程位置,分铲作业量,生产单位在组织生产中要求虚方量控制在标准以内。
12、各单位当月计划以矿下达计划任务为主,附属编入本单位计划其它项工作,要求必须制定完善的措施保证矿计划任务的完成。
13、各单位编制的月份作业计划必须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同编入,各项工作要有具体时限、具体内容,及保证完成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14、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巡视当月生产作业情况,协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生产中违反作业要求的现象有权予以制止,报给生产单位处理解决。
15、各单位计划任务当月未完成的,必须在下月计划会上详细说明,组织不利、原因不清的,矿予以考核处罚。
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煤炭生产组织和经营工作必须依据科学管理的需要和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对露天矿年度生产设计的编制、审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年度计划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批准的初步设计的主要技术政策。
二、在设计中应尽量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力求在生产过程中实现高产、高质量、低消耗、低成本、安全好和效率好。
三、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实际和本年计划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采剥工作
采区及年度设计范围内概况
采剥设计参数,采剥工程量及采剥进度安排(年、月)
年底采掘场技术状态
采剥设备效率计算及其设备作业图表
分季度毛煤质量预计,商品煤品种计划及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
(三)、穿孔爆破工作
年度爆破工程量
爆破作业火工品消耗定额和耗量计划
穿孔爆破方式对穿孔爆破工作的要求
(四)、运输工作
采剥运输系统运距、运量和主要运输参数
运输设备效率计算及效率情况表
运输设备工作指标情况
(五)、排土工作
排土场建设及排土场参数表
排弃方式及计划
排土场设备台数确定
(六)、疏干排水工作
采区水文地质情况概况
采区涌水量及现有降水孔排水量的计算
分季度采掘场水位降深预计
采掘场超前疏干的工作安排和防排水工作
疏干排水工作任务及其要求
(七)、机电、通讯及计算机管理工作
上年度主要设备状态预计及本年度检修任务安排
负荷计算及分季度负荷预测
年度机电工作重点及指标
通讯工作安排
地面生产系统
(八)、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要求及其技术措施
采掘场、地面防火及“三防”工作
对采、运、排工作的质量要求
(九)、主要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劳动定员测算
劳动生产率测算
生产成本测算
专用基金工程安排建议
四、年度计划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总工程师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负责组织技术部门编制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完毕经矿讨论后上报,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年度计划设计的全部技术文件必须在十二月底前完成。
五、年度生产设计的贯彻执行
(一)经审批后的年度生产设计是生产和经营工作必须遵循的文件,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学习贯彻。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单位干部、工人贯彻年度生产设计的有关条文。
(三)生产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设计规定时,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修改,报公司审批后,再向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六、年度生产设计的监督检查
各生产单位接受矿各业务部门对年度设计贯彻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不符合规定者应立即纠正,并以此考核各单位经济责任制的内容之一。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第二条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第三条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第四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第五条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
第六条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第七条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第八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条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
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1/4转,吹洗1-2秒钟,然后再用专用的扳手装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一侧。
第二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条 氧气瓶应进行水压实验,过期未经水压实验或实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第四条 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栓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第五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六条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注明空瓶。
第七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第八条 在工作地点,至多只许放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第九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十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十一条 禁止装有气体的氧气瓶和乙炔瓶与电线相接触,禁止把装有气体的氧气瓶和乙炔瓶与可燃气体存放一库。
第十二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十三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照射。
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安全管理,保障露天矿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露天矿生产实际,对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人员及车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均有权当即进行制止或检举,矿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条 对于在露天矿承揽工程或进行售后服务的单位要首先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并由承包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对其人员进行交底并详细记录。经上述审查合格后,由矿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三条 所有车辆和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遵守右侧通行规定,生产及非生产车辆在坑下及运输干线上运行时,严禁在相互距离50米以内抢过公路;所有非生产车辆在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避让生产车辆。
第四条 任何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五条 日常进入露天矿坑内的只有露天矿生产作业、指挥人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生产设备、检修车辆、生产指挥和露天矿辅助车辆),非上述人员和车辆进入坑下必须执行下列审批和通知制度:
1、非机动车辆、摩托、面的等微型车辆不予批准;
2、外单位人员及车辆因施工等原因需进入坑下,必须由矿主管人员同意,矿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办理车辆入场蓝色通行证;进入坑下施工现场的四驱越野车办理红色入场通行证;
3、车辆入场通行证中划定其活动范围;
4、当外单位车辆司机持有入场通行证后第一次入坑时必须在现场调度或矿内项目主管人员带领下进入工作地点,此后在签发的有效时间内可自行进入指定的工作地点,但车辆必须持证;
5、对持有入场通行证的车辆,露天矿生产工作人员均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6、对参观考察人员在不办理入场通行证的特殊情况下,但其车辆入场必须由矿内指定人员陪同;
7、对未办理入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露天矿生产作业人员和当班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查处,并对发现的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外单位车辆和人员要及时向当班调度或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夜间),外单位人员及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场区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向矿调度说明情况后,由矿调度通知现场调度引导其进入生产作业区。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入工作地点后,对矿内的公共设施与财产负有保护责任,并在安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生产作业区内的所有车辆无紧急情况(故障、事故等)不准在运输干线上随意停留和调头。
第九条 任何车辆及人员不准在距公路5米以内、距挖机中心30米以内、工作面边沿6米内逗留、休息或躲避风雨。
第十条 设备之间的间距执行如下规定:
1、推土机推弃物时,推土机与推土机之间要保持在30米以上距离,维护挖机作业面时,推土机一侧距挖机履带板在4.5米以上,维护完装车线时,要停在装车线外侧距装车线10米以外的位置;
2、工程机械设备之间、工程机械设备与生产指挥和检修车辆之间、生产运输设备之间在等待作业时前后方向要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左右方向不能停在设备的盲区内(见生产设备盲区数据表);
3、生产指挥车、检修车辆和管理人员车辆起步运行或停放要在生产运输车辆的左侧5米、正前方15米,右前方25米以外,不得在右侧停放或通行,与工程机械设备左右之间也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不得进入挖机作业半径30米内,要防止其它设备碰撞;
4、待装、破碎站待卸的生产车辆间距左右方向要保持5米以上距离,前后方向除了要保持15米以上距离外,还要将左侧让出半个车身宽度,使前面车辆的司机能瞭望到后车;
5、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生产车辆在线路上行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30米,冰雪、泥泞及视线不清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进入排土场地排弃时,与其它设备要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正常情况下,如果有挡土墙,可将车后轮靠在挡土墙上进行翻卸,如果没有挡土墙,后轮距离排土场边缘3-5米处翻卸,如排土场松软或有片帮的危险,后轮距排土场边缘的距离可适当加大;
6、推土机作业区域纵向30米地段要保证平整,以便车辆调头,并做好挡车墙和反坡(高、宽按规程定),不准横向做挡车墙;
7、在同一台阶作业的两台挖机,其间距不得小于50米(大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两台挖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相对位置作业时,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如果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生产车辆盲区数据表
序号 车型 左侧 正前方 右前方 右侧 回转半径
1 20t/TR100 2.50 5.0 11.0 31.0 12.6
2 水车 3.0 5.0 8.5 6 10.5
第十一条 生产指挥车白天允许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乘坐,其他人员乘坐或办理其它业务,必须经过矿领导批准,只准在矿坑下及工业场区内行驶。除事故抢险和恶劣天气外,严禁搭乘生产车辆出入坑下。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调度批准,生产人员可搭乘生产设备或生产指挥车上下坑:
1、到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2、因设备故障或临时调整作业设备时,可用指挥车接送设备运行人员;
3、线路维修指挥人员可乘坐工程机械设备到达工作地点;
4、遇有大雨、大雪天气客车不能到达的地方,经调度允许生产人员可搭乘生产指挥车和工程机械设备上下坑;
5、学习驾驶的学员和调试车辆人员可乘坐所操作的车辆;
6、在野外偏远地点短期施工等特殊情况,经调度允许,生产指挥车可接送人员上下班,长期施工可协调矿综合科解决。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停车再动车时要加强瞭望,确认安全后再动车(如:加油、待装、检查车、出入库),坚决执行各种设备动车前围车检查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种生产运输车辆在生产作业时不准超车和高速行驶,排土场作业的推土机交接班时开到记数房摆放防止丢油,有副驾驶座位的工程机械驾驶室准许带1人。
第十五条 生产指挥车、检修车、辅助车辆在坑下和场区公路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进入工业场区执行《工业场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检修车只允许在作业区内、矿至检修间之间行驶。
第十七条 外单位人员不准驾驶露天矿任何设备,驻矿服务队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经过审批合格并办理相应证件后,可驾驶指定的设备。
第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施工时,必须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
1、距采区周围15米内施工;
2、在变压器护栏周围、矿山运输道路两侧、煤台破碎站周围等10米内;
3、距通讯线路、消火栓、各类建筑物、疏干管路、各类栅栏、控制柜、保护柜等5米以内。
第十九条 在坑下采煤工作面附近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时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避至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露天矿一切设备、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如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未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触动,并应离开8米以外等待或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矿内进行设备组装、维护服务和施工的单位,其车辆进入地面生产作业区时必须履行本制度的第五条规定;同时其车辆在工业场区运行要执行《露天矿工业场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矿内进行设备组装、维护服务的单位需要试验设备时,必须向矿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员批准并履行车辆审批手续后,划定具体区域或范围,由矿协助进行。不准随意将设备开出进入时划定的活动区域。
第二十四条 煤场要加强对所有运煤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各种运煤车辆不准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区附近进行买卖交易或倒运。
第二十五条 煤炭筛分厂生产指挥及检修车辆必须办理入场通行证;作业需进入一破系统的人员必须乘车进入作业地点,且不能进入一破系统以外的其他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车辆和人员,露天矿有权按妨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虽经批准进入生产作业场区但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矿将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令其停止作业,直至予以清除。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反者所在单位负责,并赔偿对矿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矿将按照事故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安全规定:
第一条 场区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或转让驾驶证,严禁酒后驾车、精神恍惚驾车。
第二条 场内机动车辆,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检车,检车合格的车辆方可出车作业。
第三条 驾驶员对机动车辆应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不准带病行驶。
第四条 场内机动车辆出车由矿或指定单位统一调配,严禁私出车辆。
第五条 开车前必须检查方向、刹车、轮胎、喇叭、前后(包括转向)灯、指示灯电表等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有效,燃料、润滑油应充足并配有合格灭火器材。
第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要严格按限制速度标志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指挥车、洒水特种车辆可以用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要迅速让行。
第七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限制重量,货物要捆扎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运载货物。
第八条 装运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装运规则,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装,货物要放妥、固定,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撞击和跌落而引起各类事故。
第九条 场内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内,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第十条 进入场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靠车道右侧行驶。
第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除了驾驶员和固定座位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搭车,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阻碍交通或影响安全的地方,如:场内交叉路口、场门口、道口、转弯处、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二、车辆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车辆必须定期冲洗和擦拭,保证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场内机动车辆,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检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机动车辆应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车辆状态,及时对车辆提出检修申请,保持车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三、遵章守纪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严禁酒后驾车或违章驾驶。
第十九条 值班司机没有值班领导和负责单位领导指令不准私自出车。
第二十条 因驾驶员自身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及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一律由驾驶员自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认真检查车库门关好没有,加强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仪表端正、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二十四条 要礼貌行车,文明驾驶。
第二十五条 保持车容车貌及驾驶室内卫生。
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出入矿人员清点工作白班由各单位技术员负责,调度室由当班班长负责,夜班由各单位值班人员负责。
入矿人员必须先到技术员或值班人员处登记,必须按工种、姓名、职务等进行详细登记,并本人签字。
班后,技术员或值班人员要对所有离矿人员进行核对,核实这一班的所有入矿和离矿人员是否相符,若有缺勤人员,去向必须核实清楚。
技术员或值班人员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值班调度做好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出入坑管理人员班前必须检查职工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睡眠是否充足,有否饮酒等。
对不能上岗人员及缺勤人员必须上报单位领导,并按工种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正常生产作业。
月底由各单位统一将人员出勤情况按登记如实上报经管科。
技术员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把人员入、离矿登记关,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露天矿设备可靠性管理,真正实现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可靠性,达到煤炭生产、疏干排水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 当设备出现缺陷、故障停运、损坏等情况时,根据不同事件的原因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考核由运行及检修人员按不同的责任分别承担不同的风险,充分调动全体职工检修、维护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精心操作的责任心,充分体现一个设备两个主人的责任意识,使检修、运行人员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设备。
1.3 为提高检修、消缺质量,加强各工种、专业之间的配合,认真巡检,积极防范,对确保煤炭生产、疏干排水等安全稳定运行的高质量消缺、连续无故障运行、不发生非计划停运的单位或专业建立奖励机制。
1.4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出力、延误运转、设备检修保养后投运等各类生产事件均列入可靠性管理。
1.5 根据本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所管辖的设备可靠性影响的主次程度制定相应的奖罚标准,当月将可靠性奖罚兑现到人头。
1.6 本制度与缺陷管理制度互为补充,重复者依据本制度执行。
2 管理机构
2.1 为确保露天矿可靠性管理制度的落实,成立露天矿可靠性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运输科正、副科长
成 员:机电运输科全体人员
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矿机电科,负责人机电运输科长,各段分别设一名可靠性专责人,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
3 考核范围
3.1 矿当月计划动用的运输设备、采掘设备、排土设备、疏干设备、动力设备、辅助设备及其备用设备等。
4 指标统计
4.1 统计时间的确定
4.1.1 统计期限自月初1日零时至当月月末24时止。
4.1.2 设备非计划停运小时以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状态)至修后投运(或转入备用状态)期间为实际统计时间。
4.1.3 设备在运行(备用)期间发生非计划检修,当不影响该设备运行时,经矿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不进行考核;如未经批准,停运时间按实际检修时间的30%统计考核。
4.1.4 “搭车”消缺时,若影响了设备投运(或备用),对该专业从影响投运(或备用)之时开始统计考核。
4.1.5 备用设备检修或运行的主力设备消缺由各段提报安排计划(包括人员组织、工期等),报矿调,由矿调统一安排并记录。
4.1.6 设备检修时,因矿无检修能力,需由其它单位协助解决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矿管理部门同意的,必须统计但可不考核;未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按50%考核。
4.1.7 检修期间因无非常规备品配件等原因造成检修工期延误,对该延长工期按30%统计考核。
4.1.8 因查找设备故障原因而进行试验,试验所用时间必须统计但可不考核。
4.1.9各段、矿调分别设可靠性记录本一本,作为统计指标的原始记录,如出现差别,以矿调记录为准。
5 考核标准
5.1 运输设备、采掘设备、排土设备、疏干设备、动力设备、辅助设备的考核
5.1.1 备用设备需投入运行,未能按时完成,按200元/小时考核,上限2000元封顶。
5.1.2运行中的设备发生非计划性停运,按200元/小时考核,
上限2000元封顶。
5.1.3 各段上报的计划检修项目及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治漏计划,经矿批准后,由矿调统一安排时间而未按时完成的,按400元/小时考核。
5.1.4 设备降出力而影响生产的,按200元/小时考核。
5.1.5 设备未经批准而退出生产,按200元/小时考核责任单位。
5.1.6 设备消防设施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按800元/小时考核。
5.1.7 照明系统投入率90%为合格,每降低1%考核50元。
5.1.8 计划动用设备台数,每降低1台,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5.1.9 设备无缺陷安排投入,而未投入考核运行人员200元/台时。
5.1.10 消缺过程中的考核按《露天矿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5.2 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考核
5.2.1 监控通讯系统无故退出运行,考核300元/小时。
5.2.2 正常支持煤炭生产、装车等环节,影响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1000元。
5.2.3 出现误操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考核200元/次。
5.2.4 系统需定期进行检测,防止病毒侵袭,未做到而影响系统运行,考核500元/次。
5.2.5 系统故障处理及时,因延误而影响生产,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6 考核方式
6.1 可靠性考核每月一次,由矿机电科负责,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6.2 考核以考核通报形式在下月10日前下发。
6.3 考核依据是可靠性记录,按本制度进行考核。
6.4 对各单位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贡献突出的,矿将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7 相关规定
7.1 巡回检查发现设备缺陷而进行的消缺为主动消缺,按规定的50%考核。
7.2 因备品配件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故障,视情况按规定的10-30%考核。
7.3 因设备质量、安装调试等遗留下来未解决的问题或已造成事实的问题在彻底解决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不予考核。
7.4 设备故障涉及多单位或多专业,无故推卸责任或隐瞒事实,对责任单位按500%考核。
7.5 由矿机电科及各段专工负责对设备故障及缺陷进行认定。
7.6 运行误操作造成设备故障,检修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检
修,对检修单位不进行考核。
7.7 检修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故障或出现缺陷,根据露天矿检修管理办法,运行人员应承担质量验收的责任,按检修单位的10%进行考核。
7.8 各单位要确定检修、运行的主副专责人,主副专责人考核比例6:4。
7.9 各单位可靠性专责人必须在下月5日前按时、认真上报月度可靠性分析,否则考核100元。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设备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对于缺陷的考核由检修、运行两个设备专责人依据《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中的风险比例进行承担。
1.3 本制度与可靠性管理冲突重复时,以《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为主。
2 设备缺陷的定义
2.1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种异常情况,如振动、摩擦、卡涩、窜位、过热、变形、变音、泄漏、不准、事故跳闸、无法启动等,以及因设备异常而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
3 缺陷分类
3.1 一类缺陷:是指必须停止设备运行或必须停止设备运行才能处理的缺陷,如矿大型设备关键总成出现故障,必须停止运行,退出生产的缺陷。
3.2 二类缺陷:是指设备处于运行状态下就能消除而不立即消除将影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或系统降出力运行才能处理的缺陷,如短时间即可处理的大型零故,不需要提备用设备。
3.3 三类缺陷:是指不影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处理时间的缺陷。
4 缺陷的记录
4.1 矿段两级各设缺陷记录本一本,矿里设在矿调度室,由当班调度负责填写,各段设在检修班长处,由当班班长负责填写。
4.2 运行人员发现缺陷要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和矿调,并及时准确地填好缺陷记录。
4.3 检修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安排处理,并做好记录。
4.4 缺陷处理完后,要进行验收,检修人员应会同运行人员到现场检查,双方认可后电话通知矿调,进行消缺。
5 考核标准
5.1. 缺陷记录的考核
5.1.1 两级缺陷记录内容应一致,如出现漏记一次,考核其单位500元/次。
5.1.2 运行、检修人员巡视检查不认真,应发现的缺陷未记录,考核运行、检修单位100元/项次。
5.1.3 《缺陷记录本》更换不及时,考核《缺陷记录本》管理者100元。
5.2 缺陷处理的考核
5.2.1 每天8:20、晚15:30之前检修班长要检查缺陷记录,并在相应栏目内签字,安排、督促、检查班组消缺情况,否则每次考核100元。
5.2.2 无论白天、夜间检修班组接到缺陷处理通知后,白天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检修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每超过1分钟考核5元。
5.2.3 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组织处理,因检修原因不能处理或运行人员措施不力、不及时、调度协调不利影响消缺,按5元/分钟考核责任单位。
5.2.4 因分工不明确,延误缺陷处理的加罚50元/项次,调度安排、协调不及时,考核50元/项次。
5.2.5 缺陷处理过程中发生推委扯皮现象,查出责任后,对责任单位考核200-1000元/项次。
5.2.6 因检修质量不过关造成的缺陷按重复消缺处理。
5.2.7 检修人员在处理缺陷过程中,发现该缺陷不属自己负责的,要及时向矿调说明,得到同意后方可消项,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元/项次。
5.2.8 三类缺陷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项次。缺陷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但未消除的,加罚100元/项次,受到考核后,仍不积极处理的加倍累计考核。
5.2.9 无备品配件暂无法处理的缺陷,必须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否则以20元/项按天累计考核,直到备品配件到货为止。计划提报不利考核检修单位,对机电科催办不利考核机电科,每次考核300-500元。
5.2.10 缺陷处理后的验收不及时或不认真,考核验收人员200元/项次。
5.2.11 运行人员在缺陷消项时,未按真正时间填写,或存在不如实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考核责任人200元/项次。
5.2.12 新投入设备(在保修期内)或未验收的设备发生缺陷,由机电科负责联系厂家进行处理,不考核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如机电科联系不利,考核200元/项次,缺陷处理后,要及时消项,否则考核相应单位200元/项次。
5.2.13 管理部门对缺陷的管理和考核不到位,考核管理部门100元/项次。
5.3 重复缺陷的考核
5.3.1 一类缺陷考核基数为300元/项,二类缺陷考核基数为200元/项,三类缺陷考核基数为100元/项。
5.3.2 缺陷消除后,一周内重复发生,按300%考核;一个月内重复发生,按200%考核;二个月内重复发生,按150%考核;三个月内重复发生,按100%考核;三个月后重复发生不考核。
5.3.3 技改、大中修中处理的缺陷,在设备投入运行后重复发生缺陷,考核检修单位1000元/项次,每延长一天,减少20元。
5.3.4 一类缺陷或无法做措施的缺陷必须由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管理部门也无法认定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否则考核管理部门200元/项次。
5.3.5 对发现及时、消缺主动、措施得当,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或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将给予500-2000元奖励。
6 其它
6.1 确因设备质量、材料、备品配件质量原因,造成缺陷重复发生又无力解决的缺陷,维修单位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可降低考核力度。
6.2 如因运行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缺陷或缺陷重复发生,考核运行单位。
6.3 机电科负责对设备消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考核,下月5日前下发考核通报。
煤台巡视管理办法
为加强煤台的夜间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不丢失,制定本办法。
1、煤台清线人员是煤台防盗负责人,要做好巡视和防盗工作。
2、班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
3、如发现有偷盗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矿调汇报。
4、夜间巡视要两人以上,并携带手电,确保安全。
5、发现火情及其它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6、如果有偷盗现象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制止,对当班人员要严肃处理。
煤炭质量奖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煤炭质量是决定煤炭产品价格的根本原因,直接关系到我矿乃至整个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经济效益。
为了提高煤炭质量,调动职工提质增收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奖金分配实施办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以公司给我矿下达年计划指标为依据,并依据此指标进行考核后进行奖罚。
第三条 煤质提高的级别按基数灰分,即当年计划灰分减去实际完成灰分的计算方法求得。
二、奖罚和考核
第四条 煤质奖罚以当年计划灰分为基础,以矿化验室结果为依据,每提高一级从创收中提取10%作为奖励资金,煤质降低按降低部分的10%处罚,其罚款金额从工资中扣除。
三、适用范围及奖罚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段、调度室、矿内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条 奖罚按单位承担责任大小不同的原则进行分配,调度室煤质管理人员1.5%,采剥段1.0%,运输段1.0%,防排段0.8%,其他5.7%用于奖励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
四、管理要求
第七条 每月由生产技术科填写考核单,报经管科纳入当月考核内容。每月25日前将其结果送经管科,经管科下发奖罚通知单为依据,按第六条规定分配给单位,由该单位落实到个人。
第八条 要求与本办法有关的单位制定措施办法,落实责任者,搞好奖罚分配,为提高煤质真正起到促进作用。
第九条 基层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由生产技术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进行协调解决。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1、工程施工由矿长直接领导,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制定详细的年度工程计划,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不得委托施工。
4、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人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对各种技术资料归类建立工程档案。
5、建立健全检查体系和检查制度,对每项工程跟踪检查。
6、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帮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中发现的问题。
7、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规定留够回访费,待回访期过后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返还回访费。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企业管理,突出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我矿各个时期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结合我矿生产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编制原则
1、遵循国家、公司的政策法规,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
2、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的实际,客观的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后,编制可能完成的年、季、月生产经营计划。
3、采取以销定产。编制计划时要搞好分析预测,分析制约因素,使得计划指标尽可能得到实现。
4、考虑各项指标的协调平衡,尽可能使各个时期的计划安排趋于合理,经济效益更好。
二、编制程序
1、每年11月末前,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煤炭销售情况,在力求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编报下一年度生产建议计划报生产技术科汇总,经矿审查批准后上报公司。技术科依据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逐月下达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并以此计划对全矿各单位进行年度、月份考核,并落实督促计划的执行和实施。
2、对公司临时要求编报计划,由技术科负责,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
三、生产计划的执行与考核
1、生产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经努力也无法完成生产计划时,由基层单位向矿提出调整修改计划申请,说明完不成计划的原因,对生产影响程度及调整计划指标的具体建议等,经矿分析按研究确定调整后的生产计划进行考核。
2、未经公司及矿同意和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变更计划指标。
四、管理要求
1、各单位在编报生产技术指标时,核定指标尽量趋于经济合理,各项计划指标力求不断优化,满足生产需要。
2、调度室做好生产统计,及时交流生产信息,保证计划及时上报。
3、月、年计划确定后,各执行单位只具备查询执行权限,修改调整权限在技术科。
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坑内作业职工着装符合安全规程及公司要求,戴安全帽、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有一项不按规定做,罚款100元。
2、各岗位运行人员要具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形成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予以100--500元罚款。
3、各岗位要认真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掌握设备缺陷,发现缺陷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对设备缺陷发现不及时或未及时汇报按矿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处罚。
4、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提前进入现场,了解作业环境、设备状况,杜绝疲劳上岗、酒后上岗,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5、交接班及其他记录采用仿宋字书写,要求记录整洁、清楚、详细、完整,不得任意涂改,不符合要求按矿下发的规定处罚。
6、坑内工程质量按采掘标准化要求进行。越界采掘、排土不按指令作业、穿爆不按技术要求操作、大车不按指挥人员指定位置排弃,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7、认真执行生产设备清洗制度,保持生产设备的清洁,驾驶室内经常打扫擦拭,不按要求执行视情况予以100—200元罚款。
8、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好设备配置的灭火器的铅封、喷嘴、喷管及年检标签,保持灭火器的外表清洁,达不到要求予以50元罚款。
9、挖机及钻机上的电缆应布置整齐,不能泡在水中,拖拉电缆时挖机电缆长度不能大于40米;钻机电缆长度不能大于50米,违反规定按习惯性违章处罚。
10、坑下各网点包括一破办票房、各单位现场办公室、检修间、挖机周围无烟头、杂物,各网点要保持室内卫生、物品摆放有序,玻璃损坏及时更换,违反规定视情节予以50—200元处罚。
11、外来施工人员在坑下施工要遵守露天矿的有关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露天矿对不按规定施工的有权进行处罚。
12、各单位到坑下进行检修要做到文明施工,检修工具、备品配件摆放有序,废旧配件、废旧电缆,流水管路、线杆、滤芯等不能随处乱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达不到要求视情节予以100—500元的罚款。
13、外来车辆在坑下排弃垃圾要事先同调度取得联系,按指定地点排弃,不得乱排乱卸,坑下作业人员发现要及时汇报,矿视情节予以200—500元处罚。
14、外来车辆及人员不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现场,一经发现将对其处罚100—1000元,
15、不允许任何车辆碾压电缆,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予以200—500元罚款。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维护草原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区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 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四条 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 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 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 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 尽量争取内排。
三、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 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矿环保部门与有关单位协作,做好综合规划与治理工作。
1、合理规划矿绿化、美化设施,建设清洁优美的现代化露天矿。
2、垃圾定点排放,严禁在工业广场内随意排弃垃圾。禁止焚烧废弃的橡胶、沥青、废纸等。
四、奖 罚
第十二条 在矿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矿环保部门在请示矿领导后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倍处罚;
1、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矿领导通报的给予加倍处罚;
2、对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工业广场内焚烧废弃的垃圾、沥青、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各有车单位不得私自用非启用驾驶员驾车,如确实有困难需要启用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上车;
2、各单位车场的场容、场貌要平坦整洁,库房地面要清洁,防火设备齐全,修理机件设备摆放整齐洁净,各种电源开关安全可靠;
3、各种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整齐,运行车辆必须配齐灭火器材;
4、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交通管理机关和矿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5、各单位车辆要有专人负责,其他人无权调车,不按规定使用车辆,司机有权拒绝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全部经济损失由使用车辆人员承担;
6、凡因机件失灵、灯光、转向、制动不齐全而带病行使的,发生交通事故,属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属驾驶员日常检查失误的,追究驾驶员责任;
7、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号牌清洁、证照灯光及附件齐全、灵活可靠;
8、对机动车辆必须有计划例行保养或临时检修,做到清洁、紧固、润滑,发动机保证三不漏;
9、机动车在运输载物时,必须按行使证核定的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运行;
10、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证照齐全;
11、驾驶员出车前、行使中、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不准驾驶带病的车辆;
12、严禁高速行使、严禁酒后驾车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准客货混栽,驾驶室严禁超员,做到礼让三先,开文明车;
13、所有在职驾驶员必须参加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4、长途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15、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对当事驾驶员开除露天矿驾驶员队伍,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元;
16、驾驶员肇事,根据损失金额及驾驶员责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17、驾驶员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或本人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员全部负责并处罚款500元;
18、对本单位的事故不追查、不处理、不报告、无结论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
一、矿长安全工作到位规定
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矿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2、亲自批阅或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和通报,结合本矿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
3、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隐患排查会议,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掌握本单位基本安全情况,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4、熟悉煤炭工业的有关部门的安全规程和技术管理规定。
5、抓好本矿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6、矿长至少每月对一个基层单位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亲临现场带班生产,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7、保证矿安全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上胜任安全员任务。支持安全人员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能。在事故定性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8、负责协调矿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9、把安全工作列入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大问题。
10、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11、紧密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爱岗敬业和遵章守纪的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2、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13、深入生产现场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二、副矿长安全工作到位规定
1、在矿长的领导下,主抓自己所分管单位及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做好带班生产工作。
3、负责正确处理分管单位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因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
4、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
5、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6、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7、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8、掌握主要设备状况、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亲自布置重大安全活动,安全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9、强化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建立并完善安全奖惩制度,严格安全考核,责任到人,实行重奖重罚。
10、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每月至少两次到一个基层单位进行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
三、工会主席安全工作到位规定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方面的文件规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工作的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2、负责建立、健全本矿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会群监员或职工代表,对本矿各级行政领导、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4、参加本矿的重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5、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7、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
四、基层各段负责人安全工作到位规定
1、各段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副段长协助段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副段长是分管业务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及矿有关安全指令、决定、条例、通知、制度等,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亲自检查落实。
2、亲自主持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布置本单位安全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深入班组、现场检查安全纪律执行情况和安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指导安全工作。亲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守纪律教育,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负责本单位不安全情况的调查,亲自召开安全分析会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真正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认真追究责任。
5、及时向主管领导、安监部门汇报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6、亲自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积极组织消除。并落实好防范措施。
7、亲自检查本单位各班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行政副职及其他管理人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确保层层贯彻,有检查有考核。
8、亲自组织本单位“反措”、“安措”项目的制定,列入生产计划,做到督促检查,保证“两措”项目如实实施。
9、亲自布置班组安全日活动,做好记录,组织安全规程、运行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10、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本单位班队长的工作汇报,解决提出的问题。健全和加强本单位安全网,支持矿安监人员行使监察职能。
五、班队长到位规定
1、模范执行并监督全班人员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岗位规程》和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上级及矿颁发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2、协助段领导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保障措施,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写出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3、协助段领导开展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活动周、安全活动日等。
4、认真交接班,开好班前、班后会。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严肃认真做好每班的生产日志记录。
5、对本班组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按规定做好设备的巡检,随时掌握设备的健康情况,搞好设备缺陷管理,对影响安全经济的隐患要及时联系有关专工进行处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
6、班长要亲自主持、组织好本班每周的安全活动,活动前要确保安全活动内容、方法、目的、要求,活动中要有良好的纪律,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7、在班内开展传、帮、带活动,带领全班坚持以老带新,学文化、学技术,提高反事故能力,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新人员、外来人员做好岗位安全教育。
8、带头监督全班坚持严格正确地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用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台帐,实现规范化管理。
9、本班发生不安全情况,要如实、及时向上级汇报,支持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协助段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奖励规定,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和违章人员随时提出奖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1、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认真记录,发现违章违纪者严格考核。
12、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参加大型的反事故演习活动,定期组织班组进行安全规程考试。
六、各级领导、技术人员到位规定
1、新投入的大型设备、设施启动试运时,下列人员必须到场监督指导工作。
①、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长。
②、机电科相关专工。
③、安全科安全专工。
④、运行单位段长、副段长,相关专工。
⑤、维修人员、技术员。
2、发生一般设备损坏和火灾事故,下列人员必须到场,了解事故经过,指导和协助处理事故。
①、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②、机电科相关专工,安全科安全专工。
③、发生事故单位段长、副段长,相关专工。
3、发生重大以上设备损坏或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下列人员必须到场,了解事故经过,指导和协助处理事故。
①、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调度主任。
②、机电科长、相关专工。
③、安全科科长、安全专工。
④、相关单位段长、副段长,专工。
4、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各相关单位相关专业的专工、机电科相关专业的专工必须到场。
5、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不得干涉运行人员处理事故,不得直接指挥操作或运行人员处理事故和操作。各级领导的意图必须通过段长或副段长下达给操作或运行人员。
6、发生交通事故时,分管副矿长、机电科长、安监科科长、技术员、相关单位段长、副段长必须到场,指挥处理事故。
7、按规定认真做好带班工作。
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露天矿生产组织和经营工作必须依据科学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特对露天矿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定此管理办法,参与此工作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年度设计的审批
第一条 年度计划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批准的露天矿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条 在设计中应尽量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力求在生产过程中实现高产、高质量、低消耗、低成本、安全好和效率好。
第三条 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实际和本年计划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采剥工作
a 采区及年度设计范围内概况
b采剥设计参数,采剥工程量及采剥进度安排(年、月)
c 年底采掘场技术状态
d 采剥设备效率计算及其设备作业图表
e 分季度毛煤质量预计,商品煤品种计划及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
3、穿孔爆破工作
a 年度爆破工程量
b 爆破作业火工品消耗定额和耗量计划
c 穿孔爆破方式对穿孔爆破工作的要求
4、运输工作
a 采剥运输系统运距、运量和主要运输参数
b 运输设备效率计算及效率情况表
c 运输设备工作指标情况
5、排土工作
a 排土场建设及排土场参数表
b 排弃方式及计划
c 排土场设备台数确定
6、疏干排水工作
a 采区水文地质情况概况
b 采区涌水量及现有降水孔排水量的计算
c 分季度采掘场水位降深预计
d 采掘场超前疏干的工作安排和防排水工作
e 疏干排水工作任务及其要求
7、机电、通讯及计算机管理工作
a 上年度主要设备状态预计及本年度检修任务安排
b 露天矿负荷计算及分季度负荷预测
c 年度机电工作重点及指标
d 通讯工作安排
e 地面生产系统
8、安全工作
a 安全工作要求及其技术措施
b 采掘场、地面防火及“三防”工作
c 对采、运、排工作的质量要求
9、主要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a 劳动定员测算
b 劳动生产率测算
c 生产成本测算
e 专用基金工程安排建议
第四条 年度计划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总工程师根据批准的露天矿设计和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负责组织技术部门编制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完毕经矿讨论后上报,能源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年度计划设计的全部技术文件必须在十一月底完成。露天矿年度生产设计是能源公司生产系统编制综合计划的依据,矿各业务科室要接受能源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生产设计的贯彻执行
1、经审批后的年度生产设计是生产和经营工作必须遵循的文件,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学习贯彻。
2、各段技术负责人,向各自单位干部、工人贯彻年度生产设计的有关条文。
3、生产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设计规定时,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修改,报能源公司审批后,再向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第六条 年度生产设计的监督检查
矿接受能源公司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的定期检查矿贯彻执行年度设计情况,不符合规定者应立即纠正,并以此考核各单位经济责任制的内容之一。
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七条 露天矿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灾害防治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参加处理事故的指挥部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人员名单、通知方法和顺序;
2、可能发生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以及预计事故的性质、原因及预兆;
3、在出现各种事故时,保证人员安全撤离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4、处理事故时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为实现上述措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的数量,使用地点和使用方法;
5、有关附录资料,如采剥、地质、配电等图纸、供水、消防器材清单等。
第十条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由各段技术员负责;
第十一条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完成后,分别由生产技术科和安监科审查,由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后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各段对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贯彻,确保灾害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本条所述安全技术措施即指在临时施工、外委施工、设备大修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环节、且年度设计中没有措施的情况下必须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在矿总工程师指导下,由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其内容要符合施工现场和生产现场实际。
第十五条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现场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 对各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生产技术科和安监科进行审批后,经矿主管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对大型项目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施工)单位按批示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实行签字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对于我矿实际主要包括:
1、电钳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机动车辆驾驶;
5、挖机操作;
6、工程机械驾驶;
7、机械检修;
8、爆破作业;
9、穿孔作业;
10、水泵操作;
11、司炉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培 训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熟悉本工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能够熟练地使用和操作,能够排除故障。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按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和编写的执行。
三、考核和发证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八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考核申请表,矿统一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1次。
第十二条 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其主要内容: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三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应在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知识更新、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矿、各科室要分门别类地对特种作业人员建档;同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修维护、保养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守则、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检员的管理,保证安检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兼职安检员由所在单位管理,受矿安全科业务指导;矿安检员由安全科管理,受公司安监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安检员上岗条件:
(一)矿安全科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露天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
(二)各生产单位兼职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标准、规程;
2.具有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中技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安检员在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条 安检员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矿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矿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现场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处罚意见。
(四)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五)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安检员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安全工作情况;
(四)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或者处罚;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设备、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发现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现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
(八)法律、法规予以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各单位兼职安检员必须把每周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参加人员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每月20日前把当月自查自改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报矿安全科。
第八条 安检员每月对各单位安全检查情况和内业进行一次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对自查自改中未解决的隐患按级别分别报安全科、副矿长、矿长。
第九条 安检员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安检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认真履行职责,使单位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第十二条 安检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不积极参加或组织检查,使管辖范围内同类隐患多处存在或重复出现的;
(二)对已经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整改或上报的,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三)对管辖范围内“三违”现象不抓不管的;
(四)本单位内业管理混乱的;
(五)包庇事故责任人或者徇私情的;
(六)不认真组织或不积极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活动的;
(七)不按时上报报表或其他材料的;
(八)没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安委会。
“三违”鉴别标准
职工除了违反规章制度外,以下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1.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不到位的。
2.安全重点部位检查记录不详的。
3.隐患不按期整改的。
4.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盲目作业的。
5.班前不做生产、安全传达或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6.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砸鞋、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反光服)的。
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藏岗)的。
8.违章指挥的。
9.在非指定地点就餐的。
10.不按右侧通行规则行驶的。
11.在爆破和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及携带手机、对讲机的。
12.带亲戚朋友进入作业现场参观的。
13.无证上岗作业的。
14.不按规程规定上下设备的。
15.无故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16.交接班司机不按交接班规定执行的。
17.发现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制止的。
18.不设防火设施或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20.酒后操驾设备车辆的。
21.交给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
22.驾驶车辆工程设备超速、违章超车的。
23.驾驶室超员的。
24.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
25.启动车辆不瞭望、不鸣笛的。
26.车辆溜车启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
27.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挖机回转半径之内的(WK-10B作业半径为25米、WK-4B作业半径为14米)。
28.除维修人员外,工程车辆搭乘其他人员的。
29.作业中,特种车辆、工程设备外部平台站人的。
30.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灯的。
31.操驾带病设备、车辆的。
32.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
33.自卸卡车举斗运行的。
34.不按顺序排队、抢装车的。
35.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5米的。
36.运行中车辆前后车距小于30米或冰雪泥泞道路下坡车距小于50米的。
37.空车未让重车的、下坡车未让上坡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交叉路口右未让左的;有让路条件未让无让路条件的。
38.内燃设备燃油吸空、缺水或缺附属油的。
39.108T、TR100卡车在运输道路上行驶时未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的。
40.用生产车辆和工程设备作交通工具的。
41.卡车在倒车和装车时,司机将其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的。
42.用明火烤车启动(未有防范措施)的。
43.进铲装车不进行呼唤应答的。
44.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未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在车体前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45.卡车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的。
46.卡车未按指定地点装载、乱排乱卸的。
47.卡车未按从右边驶近、向左转弯进入装卸地点的。
48.卡车与推土机配合作业,前后距离小于20米或左右距离小于7米的,卸载时卡车与卡车之间的距离小于3米的。
49.安全挡墙不合格的。
50.推土机平行坡顶线行走时,距坡顶线小于3米的,作业时与坡顶线夹角小于40°的。
51.推土机不作业时,未停放在安全地带的。
52.推土机清理挖掘机工作面时,未鸣笛示意,也未取得挖掘机司机的同意进入工作面或清理完毕后,未鸣笛就退让挖掘机作业半径之外的。
53.卡车或挖掘机鸣笛示意推土机清理工作面时,推土机司机拒不执行的。
54.当重载卡车在运输道路上掉块影响运行的,相关人员要求平路机清理时,不及时处理的。
55.尘土大,洒水车未及时洒水的或冬季在坡道、弯道处冰雪滑未及时处理或洒水过多而致使车辆打滑的。
56.在作业平盘或运输道上未作安全挡墙的。
57.挖机勺斗未举起,卡车提前倒入的。
58.挖掘机装车刮碰车体、高吊勺斗装车或装车时砸坏反光镜和在卡车司机室及在其他工程设备上回转的。
59.挖掘机操作运转时,勺斗提升碰天轮、下降碰履带板和悬臂根部的。
60.挖机、钻机行走时,无人监护的。
61.挖掘机、钻机、勾机三条腿作业的。
62.挖掘机在运转时人员随意上下的。
63.在搬运化学物品时,未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的。
64.在放完炮之后,未清理杂物的。
65.装卸、押运火药人员携带火柴和打火机等发火物品的。
66.炸药、雷管同车装运的。
67.卸炸药时无爆破人员监护的。
68.载火药的车辆在车库或其他地方随意停放的,
69.使用爆炸性物品或油类作为引火物的。
70.运输火工品车辆无明显标志或无关人员搭乘的。
71.爆破时无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的。
72.起重臂下站人或在吊悬挂的活动件下方作业的。
73.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拿电缆钩子移动带电电缆的。
74.用其他设备拖、拉、拽、运电缆的。
75.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76.不按规定铺设电缆的。
77.电缆横跨道路未设标志的。
78.停送电不和矿调度联系的。
79.停送电不挂标志牌或无人监护的。
80.电工使用未按规定检验的安全用具的。
81.操作电压设备时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不站在绝缘台上的。
82.使用绝缘性能差或漏电的电焊、手电钻、手砂轮的。
83.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
8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绝缘破坏、外壳无可靠接地的。
85.高空作业人员无安全保护设施的。
86.擅自拆除或废弃安全设施的。
87.在高低压架线下方进行检修吊装作业或特殊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88.电工在检修高压设备时无人监护的。
89.焊工在易燃、易爆危险品附近或库房内擅自作业的。
90.焊工不带手套或在潮湿地点焊接不穿绝缘鞋的。
91.在焊接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安全距离不够的。
92.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混装、混放的。
93.使用无安全防护罩的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
94.穿凉鞋(拖鞋),裙子上班的。
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在设计时,要考虑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在审定设计方案时,必须让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参加。
第二条 设计方案无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签字,不予生效。
第三条 在选定施工单位时,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准施工。
第四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优先对安全设施及设备进行施工,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要经常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同验收工程的安全设施及设备,安全设施及设备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在竣工验收时,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一并参加。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投入使用时,要将安全设施和设备一并投入使用。
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
1、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路标及运输管理规定行驶,服从调度及现场员指挥。
2、严格执行露天矿各项规章制度及自卸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运输段及时用推土机、平路机等设备清理路上积雪、浮煤等杂物,确保设计路面质量(路宽:20m;坡度:8%;路面整洁)。
4、道路局部出现滑面有冰处,必须用推土机上下碾压或松土器拉沟,撒炉灰、砂岩,达到防滑效果。
5、各行车道路必须用推土机将路面积雪清净露出原路面,或铺撒防滑粒沙及炉灰。
6、冰雪路上车辆起步要平稳,上坡时必须保证发动机有充分余力,不得勉强冲坡,应尽量避免紧急转弯和刹车。
7、禁止开车门探身前后观望;驾驶室外不准带人。
8、禁止空档滑行,非紧急情况不许使用急刹车。
9、严禁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使用驻车制动,并在车轮下放置制动楔,以防溜车发生事故。
10、行车时空车让重车;前后两车距不得小于40米。
11、下坡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班组安全工作规定
一、一般要求
1、班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是企业安全工作的基础,班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及文件精神,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班组要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分级控制,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控制异常和未遂,做到人无违章、设备无隐患,消灭列级财产事故。
3、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认真贯彻安全规程,做到定期考核认真检查。
4、班组要完善安全保证体系,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二、安全活动
1、认真搞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及班前会活动,活动内容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讲求实效,并认真记录,安检人员及有关领导定期检查。
2、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情况通报;
(2)总结一周的安全情况、对照规程查找违章违纪行为和不安全因素,制定防范措施;
(3)对本班组的“未遂”或异常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
(4)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提请上级给予表彰奖励。
(5)进行安全知识竞赛、比武、上安全课及案例分析等。
3、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及公司要求的安全生产活动。
4、每月至少开展三次安全检查活动,增强全体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个操作人员身上。
5、认真开展在我身边无事故、无“三违”、无隐患的“三无”活动,并贯穿于全年的工作中,每季要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情况上报至段。
6、坚持开展好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要针对当天工作,简明扼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分析当天工作的危险点及防范措施;班后会要总结当天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表扬好人好事,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三、安全检查
1、坚持每班对本班所辖范围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认真记录,班组长经常对记录进行检查。
2、根据本班组的工作性质及现场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
3、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加以整改,班组不能完成的要及时上报。
4、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认识。要查本班组对安全工作的认识程度、每个生产环节中安全与生产间的关系、贯彻安全方针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三违”现象的查处情况。
(2)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及要害部位。
(3)查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4)查纪律。检查违章违纪、持证上岗等。
四、安全措施
1、班组职工必须熟悉并认真遵守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开展标准化作业。
2、班组要实行“安全联保”,一人违章株连班组、人人安全大家受奖。要做到监护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到项。
3、班组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格履行安全措施审批手续。
4、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交底制度,班组从事生产性工作要由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后要履行签字手续。
5、正确使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工器具试验。
6、严格执行安全防火有关规定,配齐防火器材并能正确使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五、设备安全管理
1、按规定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使在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杜绝带病运行。
2、做好设备安全附件及设施的检查维护,做到班组有检查、有记录。
3、交接班的双方必须按规定交待设备在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状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设备隐患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消缺,保持设备清洁,做到文明生产。
5、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考核。
六、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1、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班组必须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2、班组要及时选派学员参加上级有关单位及部门举办的各类安全培训。
3、班组要搞好新工人入矿后的岗前培训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经上级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奖罚
1、露天矿每年要开展“安全先进班组”和“安全生产优秀班队长”的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连续三年获得安全先进称号的班组及班队长,矿将命名重奖。
2、对造成事故和“三违”人员要根据神宝公司和露天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班组的评比资格。
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露天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素质,规范各岗位工种人员作业标准。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作业标准、安全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应知、应会、应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作业,作业程序不可倒置,不可遗漏,动作必须到位,安全要点必须记清,必须牢记自己工种的作业口诀,并切实应用到作业活动的全过程。为全面考核各工种人员实际掌握情况,通过笔试、现场问答、现场操作的形式进行考核,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考试内容
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职工奖惩条例》工种相关部分,和露天矿管理规定及工种相关应知、应会安全知识等内容。
考试人员
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同时包括各段负责人、技术员及机关科室人员。
考试规定
1、安全知识考试分笔试、现场问答和现场操作三种形式。
2、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持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人员按不及格处理。
3、各段从业人员考试由本单位正职(或副职)、技术员及生产技术科共同组织出题、监考,对不参加监考和不认真负责维持考场纪律的人员罚款200元。
4、各段领导、技术员及机关科室人员考试由两名矿领导监考。
5、出题人员不准漏题,具体判卷工作由技术科完成,考后公开考试成绩。
6、考卷人名密封判卷,打人情分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7、此项安全知识考试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考试成绩记入职工个人安全档案。
考核规定
1、从业一般人员考试合格分数在75分以上(含75分)为及格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罚款100元,第二次不及格罚款200元,第三次考试不及格人员待岗培训。
2、从业一般管理人员队长、机长、班长、主任、调度员考试合格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及格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罚款150元,第二次不及格罚款300元,第三次考试不及格人员免职待岗培训。
3、从业管理人员段长、技术员及机关科室人员考试合格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及格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罚款200元,第二次不及格罚款400元,第三次考试不及格待岗培训。
4、各单位特殊工种人员调岗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班子审议,经同意后方准调整,私自调岗罚款段领导500元。
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消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气瓶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
第一条 运输中采用汽车装运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头应朝向一方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第二条 在车内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第三条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气炎热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发生爆炸;
第四条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盖好有条件时(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也要盖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许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抛摔、滑动和在地上滚动撞击气瓶;
第五条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第六条 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许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输;
第七条 运送气瓶的车厢内不准有人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
二、气瓶的保管
第八条 车间内乙炔气瓶、氧气瓶均不得超过5瓶;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处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十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地应设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严禁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严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围10米内严禁明火,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品;
第十二条 气瓶要有保险帽和两个防震圈,保险帽拧紧,气阀严密,气阀朝向一侧;
第十三条 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三、气瓶的使用
第十四条 检查气瓶试压期限,不合格或过期的钢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油脂,如有应立即擦拭干净(因为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后能产生自燃、爆炸)。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和减压器,如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等则不能使用,立即进行修理。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条 当发现瓶阀漏气,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应站处理。
第十七条 气瓶气体不能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0.05MPa ,防止倒灌进其它物质和便于充装单位检验气体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氧气阀门只允许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不准用锤子、凿子开启以防止产生火花;
第十九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乙炔瓶必须直立),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条 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
第二十二条 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条 工作场所变更时,不准用肩扛背负,横向滚动的方式搬运气瓶,应使用气瓶不会跌落的小车搬运,不准用叉车、翻斗车、铲车、起重机搬运;
四、气瓶换气
运往供应站的空气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齐全,(瓶帽、胶圈2个、瓶阀没有损坏)
第二十五条 气瓶漆色、字样、钢印标识清楚;
第二十六条 气瓶余压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瓶龄在检验、使用期内;
第二十八条 瓶体无变形、裂纹、明显划痕碰伤、腐蚀、凹陷鼓包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供应站付给的实气瓶若达不到以上各项指标及没有合格证、气体生产日期标签的有权拒领。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按照我矿安评工作的要求,根据《煤矿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将我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下发,望各单位严格按此规定遵照执行。
第一条 按要求及时发放劳动保护。
第二条 各级生产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佩带的劳动保护要随时检查其安全防护性。绝缘靴子和绝缘手套每半年打压试验一次、塑料安全帽每两年半检查更换一次,玻璃钢(维尼纶)安全帽不超过三年半。
第四条 要爱护和保管好劳动保护。
第五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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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
根据露天矿采场及场区设计实际和道路限速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周边矿区对车辆限速的规定,为使我矿各种车辆安全行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矿务会讨论决定,在原有车辆限定速度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调整:
1、坑上在固定的永久性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40km/h。
2、坑下干线道路符合标准化要求的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排土场各道路最高时速为30km/h。
3、半干线或支线道路行车时速为25km/h。
4、坑下道路的各转折点、转弯处行车时速为10km/h。
5、采场平道路最高时速为15km/h。
6、以上规定包括工程指挥车、加油车、车辆(机械)检修保养车、通勤生活用车等。
7、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露天煤矿施工作业车辆。
8、此规定自2010年5月起执行。
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
一、外委施工队必须具备的资质
1、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正规的《安全资格证书》。
2、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4、特殊工种证齐全。
5、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的《职称证书》。
6、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7、施工设备齐全,状态良好,提供全部设备清单和设备状态证明材料。
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齐全。
近5年内已完成工程情况和安全状况。
二、外委施工队只有完成公司对其资质审查、招投标、合同签订、安全协议签订等所有工作,并且交足抵押金后,方可进入露天矿。
三、外委施工队进入露天矿后,全员必须进行入矿培训。
四、外委施工队施工前,特殊工种培训必须完成。
五、外委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必须纳入露天矿的安全管理体系中,服从监管。
六、外委施工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
七、外委施工队的所有人员必须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开工前,外委施工队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学习“三大规程”,并做好记录。
九、开工前,外委施工队必须制定出有关应急预案。
十、开工前,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外委施工队要编制开工报告,待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开工。
十一、外委施工队驻地(临建)的员工宿舍、食堂、车库、车辆、检修等要做好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防触电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
十二、外委施工队的车辆(各类工程机械)检修或吊装时,必须制定防挤压、坠落等安全措施。
十三、其余事项,按照神宝公司和露天矿的有关制度执行。
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
为避免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措施,望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条 上、下梯子作业人员要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条 要经常认真检查使用的梯子:梯梁和踏棍是否焊牢,支撑是否牢固,扶手是否焊牢,踏板是否稳固,底脚防滑套是否完好,并对梯子认真除锈做防腐涂装;
第三条 不准戴油污过多的手套、穿粘有过多油污的鞋上下设备,要随时擦拭扶手和踏棍、踏板上的油污保证梯子清洁;
第四条 上、下梯子时要面对车梯扶手,在梯子上行走时要用双手把牢,脚踩稳,必须保证“三点”接触;
第五条 上、下梯子时,精力要高度集中,速度一定要慢,并且必须逐阶上下梯子;
第六条 下梯子时,梯下不准有任何障碍物,如梯下是易踩滑的地面必须小心戒备,防止摔伤;
第七条 在高度超过2米,没有防护栏杆的地点作业要正确使用安全带,站在梯上进行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八条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要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上下设备时,严禁手中拿着工具、零配件及其他物品,必要时使用工具袋或绳索装运;
第十条 不准从梯上、梯下互相抛掷工具、材料,车辆司机在保养间加注油脂时,必须由维修人员配合;
第十一条 上下设备要走厂家设计的通道,不得随意另辟捷径;
第十二条 在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通道和检修平台敞开边缘要固定安装高度不低与1050毫米的防护栏杆;
有关梯子的其他使用要求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
在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均为高空作业,任何人进入该部位必须执行以下安全措施:
第一条 酒后和精神萎靡不振者严禁进入该部位。
第二条 进入该部位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必须遵循高挂低用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进入该部位作业在挂安全带以前,要仔细检查安全带所挂部位是否牢固,如遇不牢固情况,首先加固该部位后再进行其他作业。
第四条 多人进入该部位作业时,必须相互配合好,坚决做到“三不伤害”。
第五条 不准在该部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在该部位玩耍嬉闹。
第六条 在该部位作业所用工具、配件必须放置可靠,以防滑落伤人,必要时可用绳索系住。
第七条 在该部位作业,工具、配件等不可抛掷。
第八条 爬架搭设平台时,一定要牢固,上下设专用梯子。
第九条 有吊车、升降车等交叉作业时,要设专人统一指挥,相互协调配合好。
第十条 在动臂上有人作业时,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在其下面逗留或通过。
第十一条 在作业人员未撤离时,严禁司机动铲。
第十二条 该部位检修完后,认真检查人员是否完全撤离、各转动部位是否有异物进入,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司机试铲。
第十三条 各工种必须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以上措施凡是进入动臂部位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
为保证生产车辆及推土机的安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以上两种设备在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之前,必须与铲司机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一条 在接班、挖机故障处理完毕、走铲到新位置和推土机处理完工作面后等装第一车时,车要鸣一声长笛请求进入装车位置,待铲鸣笛三短声准许进入后,车辆方可驶入。
第二条 铲司机室在掌子面里侧时,在装车出现间断的情况下(刚进入工作面的车辆未发现铲装车),车司机要采用第1条的方式与铲联系。
第三条 推土机进入铲回转半径维护工作面时要鸣长笛,待铲鸣笛三短声准许进入后,维护设备方可进入。维护完毕后推土机鸣笛两短声。铲、车看到推土机退出后方可作业。
第四条 侧工作面作业挖机回转时勺斗要沿工作面里侧,在未对作业半径的情况观察清楚时,严禁挖机向工作面外侧(装车及维护一侧)回转。
第五条 挖机装车完毕后鸣笛两短声,车辆方可离开。
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
在采掘作业时,电源走向确实难以解决,挖机驾驶室必须在工作帮一侧作业时,需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条 严格控制采掘最大高度,夏季采掘时,采掘高度不超过挖机最大采掘高度;冬季采掘时,由于有冻顶和爆破后的冻块,不许出现伞檐,采掘高度尽量控制在最大采掘高度的90%;
第二条 挖机副司机勤观察采掘台阶是否安全,有无裂缝。发现有片帮征兆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将挖机退出采掘台阶,再扭铲正对着片帮危险处采掘,将裂缝以内全部处理后再走铲正常采掘;
第三条 挖机与采掘工作台阶之间不得有任何人和设备进入;
第四条 采掘时充分利用装车之间的时间间隙,处理好顶檐,尽可能减小台阶坡面角,严禁大帮出现探头,保证边帮稳定;
第五条 大帮内侧履带附近需要进入人员维护注油时,在观察大帮确无片帮迹象后,将挖机勺斗支护好,人员再进入;
第六条 一旦电源走向予以解决,应马上改变上述作业方式。
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
一、露天采场及储煤场防火措施
由于本矿煤容易自燃,特别是在春秋气候干燥多风季节,自燃可能性更大。为此,设计防火措施
1、采用矿用水车结合消火管路的灭火方式。目前矿配有1台40吨水车,水车上配有水泡,如采煤工作面着火,可用水泡喷洒灭火
2、对露天边界上长期裸露的非工作帮煤面采取粘土覆盖,再以剥离物掩埋的封闭措施。
3、进一步加强安全防火的管理,对外运煤台的消防水系统,做到及时检修、及时改造。
4、根据褐煤自燃发火周期,安排定期清理,控制存储期,以防自燃发火造成大的火灾。
二、内部排土场防滑措施
本采场内部排土场最终排弃高度百余米,由于所排物料较松软,其中又有透水性较差的泥岩,内排土场稳定性较差,尤其在雨季很有可能出现滑坡现象。因此,防滑措施为:
1、内部排土场的台阶高度不能超过12米。
2、内排前,在靠最终边帮下部的煤台阶处修筑隔水墙,以防地下水渗入。
3、在内排土场底部修筑集水沟,以加强内排土场底部疏干。
4、为确保自卸汽车在排土时的作业安全,自卸汽车不得靠近台阶边缘排弃,大部分物料由推土机推送。
5、为防止煤层底板产生底鼓,在内排期间,应使地下水位保持在煤层底板以下,并在生产中随时观测。
6、在转入全部内排时,应建立一个完整的内排土场稳定监测系统,及时分析观测内排土场不稳定因素,及时预报可能发生的危险事件。
7、为确保内排土场的稳定,在采空区非工作帮上,充填一些不透水的粘土层或采取一些其它防渗措施,以免地下水渗入。
8、禁止亚粘土单独排放或集中排弃在基底层。
三、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对露天矿爆破作业人员按期到公安部门进行培训,按期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破工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3、每年要层层签订爆炸物品管理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4、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导爆管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收发、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以防止爆炸或破损。
5、在炮区及放火工品10米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严禁吸烟。
6、不准领发和使用含水份超过规定标准的硝酸铵类炸药;禁止使用硬化不能揉松的硝酸铵类粉状炸药。
7、火工品的地面运输两地保管收发、统计,试验等作业,应遵守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火药制造厂保安规程规定。
8、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其危险性质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9、露天爆破工作,应在其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指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生产技术、安监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10、在大风、雨、雪、浓雾等恶劣环境,禁止放炮。
11、在夜晚不准放炮裸露爆破,但特殊情况时要有安全措施。
12、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
14、固定爆破、抛掷爆破等特殊爆破工程都应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负责工程师批准。
15、一次爆破超过1吨半以上时爆破前1--2天应提出爆破设计,经矿、段审批后方可实施。
16、放炮工作必须在队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17、每天放炮必须记载放炮日记,日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 时间、地点、岩种、孔数及爆破量;
(二) 爆破参数;
(三) 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四) 人员分工;
(五) 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放炮日记于次日必须上交段保存好。
18、在杂散电流超过1A露天煤矿,不应使用低压电雷管起爆。
四、防汛、防雷电措施
1、每年春季矿里都要对全年的防汛工作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安排布置。建立矿防汛领导机构,设立防汛办公室,成立抗洪抢险队伍。
2、每年春季由防排段对对采场四周防洪沟进行清理、修复。阻拦周边的洪水进入露天坑。
3、夏季坑下要安装三台以上570KW的防洪水泵及配套设施,以备在汛期快速将坑内淤积的洪水排出地面,确保我矿安全度过春汛、夏汛。
4、在夏汛期间,矿对防汛工作开展专项值班工作,配足防汛物资和交通工具。
5、每年夏季对“三防”工作都要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三防”工作落到实处。
6、教育施工单位,爱护矿区防汛设施,避免人为破坏。
7、坑下作业的煤铲遇到雨天时要随时撤出作业区,特别是低洼处作业的挖机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
8、剥离铲遇有雨天作业时要开出作业区,离开掌子面10米以外,防止片帮砸铲,并在作业平盘上用推土机做好排水沟,防止淹铲。
9、外委施工单位勾机、推土机雨天要停放在各自施工现场,司机要坚守岗位,以备抢险,做到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坑下维护铲的推土机要停在挖机附近。
10、作业的其它车辆在雨天要及时开回停车场停放,如开不回来的应停在安全地带。
11、各作业点的用电设施和线路故障要请专业人员处理,在雷雨天不准处理,防止雷电伤人。
12、在雷雨天不准站在设备高处、设备下面和电线杆旁,防止雷击。发现人员伤亡要及时报告抢险。
13、坑下道路要做好排水沟,以免冲毁道路,封堵流向坑下的水沟和缺口,防止地表水涌向坑下。
五、露天矿设备、厂房防火措施
1、用火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思想教育,预防为主,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矿长为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科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天天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禁止在有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8、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外出和睡前要将灯火熄灭;
9、禁止在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库房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接地要进行检查,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摩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保险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搞好火险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储存,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给本单位处理;
18、重要建筑物、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等均应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入矿车辆要配好防火冒,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23、设备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火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做他用;
24、风力超过五级,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
调度室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及进行生产施工指挥的同时,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
3、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4、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
5、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6、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7、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露天矿的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9、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10、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现场员、调度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安全工作。
11、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12、负责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计量及环境保护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在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设计的同时,将组织编制的年度“两措”计划列入其中,并在生产中组织落实;同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核后组织贯彻落实。
3、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及进行生产施工指挥的同时,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4、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5、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各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查或审批。
7、负责提供安全可靠的生产、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8、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9、负责组织制定、修改“三程”,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10、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处理方案,审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生产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11、对新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12、在编制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必须把生产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生产施工安全工作,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生产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组织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平衡配套工作。
13、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及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惩规定,并经有关单位审查其安全资格,不合格者严禁录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签定合同。
14、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好特殊工种、新调换和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发证等工作。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16、把安全生产各项指标纳入年度计划,并与其他生产经营指标一同下达,同等考核;在安排资金计划时,优先确保“两措”所需资金。
17、积极开展煤矿系统的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文明生产双达标的相应工作。
机电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及竣工验收工作。
3、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和制度、检修规程等,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等工艺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抓好设备的计划检修、零故处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可靠性,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安全供用电,以满足生产的需要。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5、确保矿内通讯系统安全,做到灵敏可靠的运行。
6、负责组织实施露天矿的防雷及其它自然灾害的预防等工作。
7、负责做好露天矿的计量器具,特别是安全仪表的校验工作。
8、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9、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10、负责初步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安装工程、设备检修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情况。
11、负责生产施工现场所需安全工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检验工作,确保上述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2、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13、监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消防系统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14、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安全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安全生产和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2、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核后组织贯彻落实。
3、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4、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5、负责初步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矿建、土建、安装工程、设备检修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制定、修改“三程”,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处理方案,审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生产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8、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好特殊工种、新调换和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发证等工作。
9、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露天矿的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0、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监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搞好安全管理基础建设。
11、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12、组织安全检查,负责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提供安全监察报告及各类事故统计、分析和安全信息。
13、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情况。
14、监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消防系统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1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办证工作。
16、负责维护企业内部治安,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17、积极开展煤矿系统的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文明生产双达标的相应工作。
18、负责组织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9、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安全技术培训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重点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综合科安全职责
1、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2、在组织起草露天矿综合性工作安排和总结时,要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组成部分,并放在突出的位置。
3、负责监督检查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本矿文件、资料的保密检查和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职工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矿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7、在职工晋级、评奖和评先时,应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8、负责研究制定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职工冬季防寒、夏季防暑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9、参与和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10、是群众安全监督和青年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和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岗、网安全生产活动,表扬在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各采剥段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负责本段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3、负责抓好设备的计划检修、零故处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可靠性,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安全供用电,以满足生产的需要。
4、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5、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对违章、违纪人员和现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6、负责生产施工现场所需安全工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上述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8、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消防系统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9、领导并建立健全段、班组安全检查组织及群众安全检查、监督网。
10、定期召开全段安全生产大会,总结和布置安全工作,并向职工进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教育。
各运输段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负责本段安全生产、行车安全和检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3、领导并建立健全段、队组的安全检查组织及群众安全检查、监督网。
4、组织本段汽车司机、推土机司机及其他设备司机和检修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通知、通报。制定落实措施,检查执行情况。
5、召集有关工种人员对本段组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必要时向矿提出报告。
6、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对违章、违纪人员和现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7、负责本段、组各种事故的分析,追查和处理并在五日内处理完毕后报矿。
8、负责全矿的道路、平盘、煤场等场地的洒水降尘工作。
9、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10、负责生产施工现场所需安全工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上述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1、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12、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消防系统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13、定期召开全段安全生产大会,总结和布置安全工作,并向职工进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教育。
矿长安全职责
1、矿长是本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审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6、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如实地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保证现场安全监察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8、审定“两措”计划,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9、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和隐患排查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0、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1、矿长为矿带班生产总负责人,对全矿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
1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抢救,追查原因,吸取教训;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3、定期向公司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露天矿的生产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向矿长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需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生产各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做到不安全绝不生产。
4、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落实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组织编制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规定。
5、协助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
6、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安全指令和各种安全措施。
7、参加矿里安全事故追查工作,根据追查结果,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8、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确保按期解决。
9、定期向矿长汇报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并完成指定的安全工作。
10、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
11、做好白班带班工作,对带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视。
13、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做到“四不放过”。
机电(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露天矿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需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4、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5、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组织制定、修改、审核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设备运行规程及机电管理的规章制度。
6、负责抓好生产各环节的机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重点做好安全供用电、防雷电、接地保护、受压容器防爆、机械安全运行、起重安全及完善各种安全装置等工作。做好对设备的健康状况、渗漏和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完好情况检查。
7、组织编制和审核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和关于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技术措施。
8、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限期完成。
9、参加或主持露天矿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主持定期的安全生产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0、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做好带班工作。
11、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做到“四不放过”。
1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经行政矿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13、主持编制好年度“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落实,并负责监督实施。
14、经常深入现场、班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视。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技术管理、内业管理、边坡监测、土方验量、土方施工管理等项工作;负责建立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督促实施。
3、负责组织矿、段、各科室有关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颁发的其它安全技术规程。
4、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各单位、各专业技术实施细则,审批矿内各类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领导、组织全矿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负责全矿安全技术费用的使用,技措工程的验收及安全装备的投入、设备的更新,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6、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矿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课题进行技术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
7、监督检查矿、段及各科室技术业务部门对安全技术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8、及时向矿长请示、汇报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完成矿长交给的各项安全技术工作。
9、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做好带班工作。
10、经常深入现场、班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视。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工会主席是职工安全思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露天矿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在露天矿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3、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总支和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单位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领导党团组织,紧紧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教育活动,提合理化建议,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6、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7、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8、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职工队伍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9、每月参加一次基层单位安全活动。
10、参加或组织本单位的重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领导党团组织建立健全岗、网等安全监察组织,参与本单位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
1、段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和安全思想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矿下达给本单位的安全目标计划制定本单位全年安全目标计划和具体措施,按照段控制轻伤、班组(队)控制异常和未遂的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公司、矿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本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进行审定和实施。
4、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班组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段级“两措”计划的实施。
5、对重要检修施工和生产项目,要参加或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承担相应责任。
6、领导、支持本单位安全分析会,每周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活动例会,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指示。
7、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每月三次安全大检查和群众安全监督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生产中各环节的重点部位,了解职工思想动态,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规程学习和定期考试,对新上岗的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9、抓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针对本单位生产特点和生产实际,制定有针对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
1、在段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向段长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及班组,检查“三程”的执行情况和其它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参加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4、参加本单位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5、参加或组织制定重要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定期安全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6、参加本单位的安全分析会及其他安全活动,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7、负责审查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拟订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其它方案。
8、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组织有关事故或其它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
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
1、对本科室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负专业责任,并对科长负责。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各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措施、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
5、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台帐、资料、图纸的管理工作。
6、负责段的安全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考试工作。
7、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及改进措施。
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
1、搞好段组安全技术管理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2、制订段组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3、工作开工前,协助段长、班队长查明危险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4、协助段长搞好本段作业危险因素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5、参加本段组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问题协助段长及时制定消除措施。
6、协助段长对本段发生的异常、未遂、障碍、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及时分析,吸取教训,制订对策,督促执行。
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队长)是本班组(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队)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向段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班组(队)的安全目标的实现。
3、负责组织本班组实施安全目标控制和“三大规程”的学习,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4、主持召开班前会(班后会)和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并做好记录。
5、参加或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责任;对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签字及记录工作;
6、组织实施矿及段下达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对本班组(队)的安全措施、安全计划进行编制,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
7、对本班组出现的事故和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8、协调所属各包机组、个人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并每天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9、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领用、试验、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安检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领导研究解决。
4、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5、参加本单位重要施工(作业)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6、协助本单位领导布置和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班后)会的质量,督促班组加强班组安全基础工作建设。
7、参加或组织本单位安全会议及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五定”原则督促整改。
8、督促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参加安全活动并积极组织对职工及新工人的安全教育。
10、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经验,提出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1、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
1、在段(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生产指挥及各项工作的平衡、协调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各环节的生产、安全情况,对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指令、指示要迅速传达到各工作岗位。
4、参加本单位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分析会,提出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处理建议,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准确地汇报至有关部门及领导,并积极组织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6、在调度或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同时做好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职工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生产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技术、安全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作业)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9、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1、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
12、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3、根据所从事的工种情况,严格遵守矿所制定的《岗位规程》中规定的相应工种的安全规程。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露天矿的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露天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及奖罚对应的原则,实行重奖重罚。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重奖。对于在工作中责任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后果但性质严重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安全生产形成有计划、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落实、有考核、有总结的闭环管理模式。
第六条 安全工作要从“小事做起”,对发生的任何事故都要按照《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认真组织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采取反事故措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及时反馈、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发生事故将根据规定进行认定。对虽未造成事故,但后果严重的事件按“未遂事故”进行认定。
第八条 露天矿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露天矿的安全罚款,用于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露天矿对“三违”人员依据此规定采取针对性处罚办法,也纳入到安全生产考核之中。
表彰和奖励
一、安全目标奖
第十条 露天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矿再下达各段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 矿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以上安全生产目标。各单位应根据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各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能够积极主动纠正违章、落实措施,发现或处理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人员,由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意见,报分管矿长批准,根据个人贡献大小,2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能够积极组织设备抢修、处理故障、重点工作安全措施落实较好并避免事故发生的车间、班组,由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意见,报分管矿长批准,根据单位贡献大小,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下发的安全奖金,不作平均分配,按矿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取消或扣减安全奖励资金。
三、安全生产先进奖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奖
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每年年末矿推选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队组、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矿不再进行单独评比。
第十七条 推选条件
1、先进集体: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段、班队组;
2、先进个人:全年无违章、无违纪、积极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推选上来的先进班组、先进集体由矿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差错班组”的创建活动,矿年终进行评比,奖励人均100—500元,班组长500—1000元。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及以上争得“三无班组”的,矿将给予重奖。
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矿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本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于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执行公司的处理意见。涉及的事故罚款以及费用全部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严于本规定的,按照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涉及本规定两种以上处理条款的,相关条款同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上级认定的特大事故,执行能源公司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执行能源公司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或火灾事故,除了执行公司对矿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矿将取消事故单位的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部门月份承包费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身死亡(非生产死亡)事故,除了执行公司对矿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矿将取消事故单位全员半年的业绩工资、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单位月份承包费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重伤的扣罚事故单位月份承包费5万元,扣罚责任班组及以上单位领导6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
2、对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2000元并待岗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司给予留用察看一年或开除矿籍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考核1000元~2000元并待岗3~6个月的处罚;
4、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5、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扣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承包方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按能源公司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轻伤事故的扣减该单位责任班组人员及以上段领导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班组人员及以上段领导当月业绩工资。
2、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待岗3~6个月的处罚;
3、对次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待岗1~3个月的处罚;
4、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5、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5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罚
1、发生责任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4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1~3个月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扣减该单位半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2、发生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1000元;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扣减该单位3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3、发生责任事故(设备损失小于10万元),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培训1~3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培训1个月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扣减该单位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第三十二条 对未遂事故的处罚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或虽未造成后果、但性质非常严重的事件,经认定为未遂事故的,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1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1~3个月的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1000~1500元;
⑷、对责任单位领导、技术员、班组长罚1000~1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对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2、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性质严重的人身死亡未遂事故的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1~3个月的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500~1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领导、班组长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对责任单位扣罚责任班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第三十三条 对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培训3个月的处罚;
3、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500~1000元;
4、对责任部门领导、技术员、班组长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扣罚责任单位月份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第三十四条 发生因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将对主要责任者按车辆损失的10%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待岗2个月处分,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率达不到95%(含),扣罚该单位班长以上领导业绩工资50%。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单位月份和季度承包考核奖,经管科根据公司对矿的考核,相应对事故单位考核。
四、隐瞒事故情况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矿对各单位所发生的事故组织追查,发现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罚款5000元; 同时,对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分管行政副职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罚款3000元。
2、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九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对违章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未引起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章,参照能源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处罚细则》,处罚如下:
1、在坑下煤掌子吸烟及煤台破碎机作业区吸烟者处罚200元;
2、在设备驾驶室内吸烟,往外扔烟头者处罚100元;
3、班中脱岗、迟到早退处罚200元,旷工一天(迟到、早退三次)扣当月业绩工资的50%,同时取消月份奖金;
4、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罚班组长100元;
5、上夜班不带手电检查设备者处罚100元;
6、因休息不好疲劳上岗作业者处罚200元;
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违规现象不制止处罚200元;
8、私自驾车处罚500元;
9、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罚款500元;
10、摆弄高压电缆不使用绝缘工具处罚500元;
11、拖拉电缆距离超过40米,处罚200元,如因长距离拖拉电缆造成损失者按实际损失处罚;
12、电缆摆放不规整,有死弯(电缆弯曲半径小于电缆直径的8倍)、死扣、拖拉大块超过0.3立方米以上处罚200元;
13、挖机挑拨电缆不用绳扣,处罚200元;
14、挖机走铲时,副司机不在下面指挥处罚200元;
15、不按作业规程作业,采掘越界处罚司机200元;
16、电缆严禁在水中浸泡,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17、设备运转时做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罚款200元;
18、违反规程,采掘掌子面超高处罚2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处罚100元;
20、勺斗从驾驶室上方跨越处罚200元;
21、不按规定检查设备油、水处罚100元;
22、行车前不围车辆检查处罚100元;
23、消防器材丢失、配置不全、更换不及时处罚100元;
24、不听指挥人员指挥,不按指定位置排弃处罚100元;
25、对电缆产生挤、压、砸、火烧、接头水浸处罚500元;
26、排土场卸货举斗运行超30米处罚100元;
27、不听卡调或调度指令的处罚100—500元;
28、不持特殊工种证复印件上岗处罚100元;
29、安全、规程考试不及格(75分)处罚200元;
30、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处罚100元;
31、在破碎站不落斗提车处罚200元;
32、不按规定注各种油脂处罚200元;
33、不按规定清洗、清扫车辆处罚100元;无定期清洗记录罚款200元。
34、有车辆通行的工作平盘,在坡顶边缘帮无挡土墙一处处罚200元;
35、坑下挡土墙残缺,每处罚款200元,坑下废弃道路的末端没做挡土墙,每处罚款500元;
36、不按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处罚100元;
37、不按规定熄火和停放处罚100元;
38、不按作业规程布孔、打孔处罚200元;
39、不按规定捆扎钻机起落架管路管线处罚100元;
40、打孔时与坡顶线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处罚500元;
41、使用完毕的设备不切断电源处罚100元;
42、火药装卸不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
43、火药、雷管不分开搬运处罚1000元;
44、不按规定要求连接导爆索、继爆管、导火索、雷管处罚500元;
45、起爆后不认真检查炮区处罚200元;
46、炮区作业时吸烟、带手机、对讲机处罚500元;
47、举起车斗检修时,未插安全销、未立保护支架或未挂安全绳,处罚200元;
48、铁器等坚硬杂物进入破碎系统,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生产的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49、倒电缆和疏干提、盘电缆时,人员站在电缆圈内,处罚500元;
50、提、下泵时不设专人指挥,处罚200元;
51、钻机施工完毕后,现场不清理,处罚200元;
52、钻机钻进时,钻工擅自离开,处罚200元;
53、各单位各种记录页面不整洁,保存不符合要求等处罚责任人200元;
54、各种仪表、绝缘工器具、登高用具、起重器具、电动工器具、消防器材等超出检验、试验期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每台次罚款200元;
55、单位领导对上级的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罚责任者200元;
56、对举报“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处分;
57、防寒防冻措施存在问题,门窗损坏,照明设施损坏,暖气漏水,遮拦、护板、防护罩不合格,信道堵塞,接地系统不合格,一处罚款100-200元;
58、设备或道路标识无或损坏,闭锁装置、安全防护装置、附件、油管卡子无或不好使,防火包布不合格,一处罚款100-200元;
59、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没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发生类似问题,一处罚款200-500元,整改不完全彻底,一处罚款100-200元;
60、设备上的安全设备设施残缺,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一处罚款300-500元。
61、车辆超速行驶,灯光不全,每台次罚款200元;
62、道路磨耗层厚度不足,平整度不够,通视情况不好,回转半径不够,每处罚款200元;
63、设备与设备、设备与掌子面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够,每次罚款100-200元;
64、班组安全内业记录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无记录罚款200元;
65、各段安全内业记录不合格每处罚款200元,无记录罚款500元;
66、新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没有及时编制操作及检修规程、管理制度,处罚200元;
67、擅自解除设备连锁、安全保护装置,或调整错误处罚500元;
68、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处罚200元;
69、检修现场零件、工具摆放杂乱,地面积水、积油较多,一处处罚100元;
70、焊接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不按规定放置,没有回火器,焊具与油脂接触等,处罚200元;
71、设备与炮区的安全距离不够,没采取防护措施,砸坏设备,处罚500-1000元;
72、放炮时警戒不严,使人员及车辆误闯炮区,处罚1000元;
73、造成火工品丢失,结合公安部门处理结果,处罚1000-2000元;
74、排土工作面、挖机装载区平整度不够,处罚200元;
75、施工现场杂乱,不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平整,处罚500~1000元;
76、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的危险点不清楚罚款200元;
77、无故不参加班组或矿安全活动处罚200元;
78、班组安全活动或安全学习内容简单,时间不能保证,处罚200元;
79、发生高空坠物或物体坠入地下室中处罚200~500元;
80、掌子面露出的井管没有做防护处罚200元。
81、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会议,每次罚款50元;
82、出现工伤的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按隐瞒事故的规定处理,对轻伤事故不报的,罚段长、班长各200元;
83、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露天矿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行为参照以上项目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习惯性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章指挥、安排工人冒险作业,视情节轻重,处罚200 ~1000元;
2、违反规程作业,处罚工作负责人每人300元,处罚单位技术员100元,处罚本工作工作票签发人100元;
3、检修设备使用千斤顶时,支起后必须再用其它坚固物体进行再次牢固支撑,避免千斤顶泻压或部件滑落造成人员伤害,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4、各单位办公室、档案柜物品杂乱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5、作业场所有卫生死角、物品配件摆放杂乱的每处处罚100元;
6、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设专人监护,处罚500元;
7、专职监护人员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擅自脱岗,处罚500元;
8、不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处罚500元;
9、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处罚500元;
10、防火期内室外吸烟、休息场所地面及检修等禁烟场所有烟头的每个处罚负责人100元;
11、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违章作业,处罚500元;
12、登杆前不核对线路标志,误登带电线路,处罚1000元;
13、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处罚500元;
14、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处罚200元;
15、不预演、不核对模拟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切换操作,不按操作顺序操作,处罚500元;
16、违反规定使用万能钥匙解除防误锁,处罚500元;
17、使用不合格或未经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处罚200元;
18、擅自拆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处罚500元;
19、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处罚1000元;
20、领导指派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上岗,罚该领导500元,罚上岗者500元。
21、不执行动火制度,在动火禁区随意动火、吸烟,处罚500元;
22、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处罚200元;
23、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处罚500元;
24、未按规定办理爆破手续,或爆破时安全人员不在现场,处罚500元;
25、酒后作业,酒后驾车,处罚500元;
26、无驾驶证或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处罚1000元;
27、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气工具、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未安装,处罚200元;
28、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处罚200元;
29、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处罚500元;
30、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大小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认真实施,处罚500元。
31、不按规定交接班、工作时间睡觉者,处罚100元。
32、班中脱岗处罚200元。
33、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隐患拖延不整改的,对段长罚款300元;副段长罚款200元;班长、责任人各处罚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加重处罚。
34、各单位设备应经常打扫,保持卫生清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35、施工完要打扫卫生,否则,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6、高压电缆、低压导线绝缘包扎是否规范,元件标牌是否明确,一项不齐全,不规范处罚100元。
37、出入坑时必须走指定的安全人行道,不准随意攀登工作面或在台阶下部乘阴凉、逗留等活动。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200元。
38、遇到放炮时,任何人员必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退到警戒区以外躲避。放炮警戒信号旗对所有人员、设备都有效。发现不听指挥的处罚200元。
39、不准任何人随意搭乘前装机、推土机等设备,发现违反规定的各处罚200元。
40、自卸汽车不准乘坐超过规定人员数,每超一人罚司机200元。
41、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或从事其它作业。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42、机械设备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无序停放。每发现一台次处罚司机100元。
43、各种设备起步前要观察周围有无障碍物,并鸣笛通知周围人员,禁止冒然起步,并不准碾压未加保护的动力电缆。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44、不准开着车门行车、不准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发生接听手机、闲聊、打闹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200元。
45、运输车辆在道路行驶会车时,禁止开门向外探头,应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200元。
46、汽车装车作业时禁止司机头、胳膊伸出窗外面,以免掉落物体伤人。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200元。
47、汽车装车作业时禁止司机上、下车,检查、保养车辆。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200元。
48、加油车无接地线的处罚500元。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个人故意违规造成其它单位或个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处罚
一、采掘工程质量处罚
(一)帮齐
1、非靠界时,采完后的掌子长20m内凹凸不得超过1.5m,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靠界时,采完后的坡项线不得超过设计坡顶线±0.5m,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二)底平
必须按规定标高采掘,工作平盘要平顺,每20m长范围内高低差不得超过土0.3m。按自然层采掘,以分界面为标准,保证运输车辆行走畅通。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伞檐
采完后掌子不得出现突出1m的伞檐,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四)装车质量
1、不准装偏车,检查发现每一车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工作面洒土高度规定:斗容在4m3及以下的装车设备,洒货不得超过0.5m,斗容在4m3以上挖机不得超过0.7m,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工作面整洁
1、不能装车的大块摆放到掌子根部或采掘工作面以外并摆平。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无废弃物、杂物,煤顶清理彻底。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六)工作面宽度
平盘宽度不小于设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全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运输道路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一)干线
1、路面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2、路面平整度:不允许出现直径30cm、凹凸10cm以上坑包,无翻浆,冒泥现象。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横向坡度:横向坡度保持在 1.5—2.5%。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磨耗层:不小于30mm。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施工责任单位200元。
5、排水沟:保持畅通。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雪、无浮土、无杂物、无落石(10cm以上)。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7、安全土墙:路堤或半路堤区段必须设安全土墙,高度不小于汽车轮胎直径2/5,底宽不小于轮胎直径的0.95倍。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半干线
1、路面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2、路面平整度:不允许出现直径35cm、凹凸20cm以上坑包,无翻浆冒泥现象。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横向坡度:横向坡度保持在1.5—2.5%。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磨耗层:保持在15—20mm之间。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5、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雪、无浮土、无杂物、无落石(10cm以上)。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安全土墙:路堤或斗路堤区段必须设安全土墙,高度不小于汽车轮胎直径2/5,底宽不小于轮胎直径的0.95倍。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三)移动线
1、路面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路面平整度:不允许出现直径35cm、凹凸30cm以上坑包,无翻浆冒泥现象。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路面整洁:无翻浆、无冒泥、无落石(10cm以上)、无积水、无冰雪、无杂物。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排土场工程质量处罚
(一)帮齐
沿排土坡顶线方向凹凸不得超过2.5m。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二)平盘宽度
最小平盘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施工责任单位200元。
(三)掌子沉降
为了防止掌子沉降,沿排土方向保持3%—5%的反坡。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四)工作面整洁
工作面无堆料;非工作面无乱卸。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施工责任单位100元。
(五)顶平
排土场作业区内每20m长起伏不超过0.5m。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六)安全挡墙
安全挡墙高度不得小于轮胎外径的2/5;安全挡墙要保持连续。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施工责任单位200元。
(七)标高
保持设计标高。连续检查300米,不足300米全检查,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事故级别的划分
发供电企业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划分,其它单位事故级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1、重大设备事故
⑴、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⑵、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⑶、其它经能源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者。
2、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者;
⑵、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者;
⑶、其它经能源公司或矿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3、交通事故的划分
⑴、特大交通事故
① 一次死亡在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有1人死亡者;
② 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者;
③ 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者。
⑵、重大交通事故
① 一次死亡1-2人者;
② 重伤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者;
③ 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者。
⑶、一般交通事故
① 一次重伤在1-2人者;
② 轻伤人数在3人以上者;
③ 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者;
⑷、轻微交通事故
① 一次轻伤1-2人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
② 非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2000元者。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性,按国务院、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法规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能源公司认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矿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露天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自行废止。
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
矿长岗位责任制
1、对本矿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劳动保护法令、《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规定与指示负责,是全矿安全生产建设第一责任者。
2、在组织领导生产中,要摆正生产与安全,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按:“五同时”)。
3、经常检查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业务保安情况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条例、规定、制度、措施、实施细则,把“一制三规”落实到全员,全过程和基层管理工作中去。
4、责令专人组织领导每季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一制三规”执行情况和全矿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和解决。
5、责令专人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材料应负责平衡,列入本矿财务,供应计划,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负责。
6、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指挥抢救。从生产、建设、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教训,制定出具体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7、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门研究安全工作的安全会议。听取各分管部门抓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全矿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所分管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工作负责,领导组织所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法令、条例和规定,研究解决在安全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2、负责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配合专人管理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时”。
3、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和所管部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与规程,规定要求的兑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组织生产有关部门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质量情况,分析研究和调查所发生的生产事故原因,定出安全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检查分管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执行情况。
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负责全矿 技术、内业管理、边坡监测、土方验量等工作。
2、组织矿、段、各科室有关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颁发的其它安全技术规程。
3、组织制定和审批全矿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组织全矿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5、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矿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课题进行技术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矿、段及各科室技术业务部门对安全技术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1、组织全矿职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各项法令、法规、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安全办公会议,对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好以安全生产内容的劳动竞赛,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
3、坚强对群众安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负责抓好群众安全检查网和家属委开展好“双保”工作,开展独立的安全活动,发挥群众安全组织作用,经常组织安全质量标准检查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检查安全生产方面落实的情况,检查规程、法令执行情况,检查干部作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三违”情况,检查现场各类不安全隐患,对查出各种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积极参加“百日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安全生产的调查研究活动,总结经验教训,改善安全生产,劳动环境个劳动条件,确保职工安全与健康。
5、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配合安检部门搞好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副矿长的领导下,对本室负责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
3、组织调度会议,参加各种生产会议。
4、掌握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助有关领导抓好安全工作。
5、掌握采、运、排等各项工序衔接,督促解决各系统所发生的影响生产的问题。保证露天矿的剥采平衡。
6、负责协调全矿生产、销售等各项工作。
7、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相关部门有效的排除险情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8、经常检查全矿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9、参加露天矿各项生产计划的制定及质量标准化验收。
10、负责组织调度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领导本科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处理安全生产中的机电故障问题。
2、组织有关机电工种人员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机电安全的规定、通知等,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了解和掌握机电设备的运转、使用情况,对严重威胁安全现象应及时制止,对严重违章作业的现象和人员应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4、组织定期巡回检查,听取并记载机电工人提出的设备安全、质量问题及解决办法、意见,并及时通知或责成有关人员处理解决。
5、负责本科所属机电动力设备、设施等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机电事故进行追查,严肃处理。
7、负责制定和参加审批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副矿长的领导下,对本科分担的业务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条例、决定,组织本科室人员搞好安全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各项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兑现。
4、负责各项工程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5、负责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6、负责交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情报和资料,参与组织新设计、新工艺的试验推广工作。
7、负责编制科研项目时,考虑安全技术项目,把一些重大安全问题作为科研攻关项目抓好。
8、在实排年、季、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要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9、负责组织对施工工程的施工、检查、验收工作。
10、经常检查生产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参加调查有关生产建设事故,采取预防发生同类事故的具体措施。
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核后组织贯彻落实、监督执行。
3、监督检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
4、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跟踪整改,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负责初步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矿建、土建、安装工程、设备检修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修改“三程”,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
7、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处理方案,审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研究制定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生产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8、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好特殊工种、新调换和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发证办理等工作。
9、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露天矿的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0、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搞好安全管理基础建设。
11、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12、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负责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提供安全监察报告及各类事故统计、分析和安全信息。
13、检查防火、防爆、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落实情况。
14、监督检查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消防系统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1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办证管理工作。
16、积极开展煤矿系统的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双达标的相应工作。
17、负责组织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领导本科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处理安全生产中的机电故障问题。
2、组织有关机电工种人员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机电安全的规定、通知等,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了解和掌握机电设备的运转、使用情况,对严重威胁安全现象应及时制止,对严重违章作业的现象和人员应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4、组织定期巡回检查,听取并记载机电工人提出的设备安全、质量问题及解决办法、意见,并及时通知或责成有关人员处理解决。
5、负责本科所属机电动力设备、设施等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机电事故进行追查,严肃处理。
7、负责制定和参加审批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领导本段安全生产,亲自顾问并抓好运输段行车安全和检修质量
2、领导并建立健全队、组的安全检查组织。
3、组织本段汽车司机、推土机司机其他设备司机和检修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通知、通报。制定落实措施,检查执行情况。
4、召集有关工种人员对本段组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必要时向矿提出报告。
5、负责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各组认真学习交通 规则和操作规程,对违章、违纪人员和现象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6、负责本段、组各种事故的分析,追查和处理并在五日内处理完毕后报矿。
7、负责组织有关工种人员设备,迅速安排事故抢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8、负责本段油脂管理、防火、工作的汽车、推土机等动力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9、定期召开全段安全生产大会,总结布置安全工作,表扬好人好事,并向职工进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教育。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科长的领导下,做好本矿的安全检察及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2、负责监督检查本矿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及领导研究解决。
4、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跟踪整改,不能解决排除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参加本单位重要施工(作业)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6、协助科长布置和检查各单位每周的安全计划落实,监督检查各段班队组每天的班前(班后)会的质量,督促班组加强班组安全基础工作建设。
7、参加本矿安全会议及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五定”原则督促整改。
8、督促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参加安全活动并积极组织对职工及新工人的安全教育。
10、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经验,提出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1、参加和协助科长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1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领用、试验、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13、对检查中发生的异常、未遂、障碍、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及时分析,吸取教训,制订对策,督促执行。
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领导下,协助调度主任完成各项生产工作。
2、负责当班全矿生产协调工作,掌握露天矿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及下一班的生产安排。
3、协调调度主任及时了解安全、质量情况和生产动态。
4、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5、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处理。
6、负责当班生产销售的统计工作,填写牌板、做好各项记录。
7、认真做好上级领导的通知、指示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并做好记录。
8、参加各种生产会议,并提出影响生产的问题。
9、参加业务学习,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负责全矿的技术、测量工作。
2、根据现场设备出动情况,合理的匹配、调动采、运、排设备。
3、严格按施工图指导,监督采场、排土场工程质量。
4、严格按移交生产验收标准指导、检查采场工作平盘、排土平盘、道路、每一台阶水平标高、移交边界、永久性坡道位置及质量。
5、严格监督并现场指导采场、排土场的重点工程位置。
6、及时测量采场、排土场水平标高、边界点、变坡点座标。并绘制每月工程位置图。
7、严格按施工进度、现场实际情况编排挖掘设备的作业位置,并合理的匹配运输设备。
8、负责并监督冻层、煤层的穿孔爆破工作。
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测量规程,提高测量技术工作。
2、负责矿区采场、排土场、各平盘的圈定、划分、给点、放线及采场、排土场边坡监测工作。
3、负责矿区基础测量工作,收集资料并整理,定期填绘采剥工程平面图。
4、负责采场月底验收,甲乙双方工程交叉位置测定,及各设备工程量、工程位置测定工作。
5、为生产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测量资料、图纸,参加矿井采剥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及矿区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在参加有关采剥设计方案时,有权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字。
6、积极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努力提高专业水平。
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提高地质技术工作。
2、负责矿井地质编录、水文地质、构造地质、绘制各种地质图纸及资料的整理,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排水设计。
3、负责矿区的生产勘探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报审和审批。
4、为生产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地质资料、图纸,参加矿井采剥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及矿区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在参加审查有关采剥设计方案时,有权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字。
5、积极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提高专业水平。
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并负技术安全责任。
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工技术业务领导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3、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改革和技术测定整定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年度设备更新计划、设备大修计划、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并协助组织实施。
5、负责技术档案、技术资料、图纸的编制、整理和审查工作。
6、参加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事故抢救工作。
7、负责对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修改、审查工作。
8、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选型、安装、设计、计算、配件的测绘等技术工作。
办票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露天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2、严格按车队、车号、吨位、时间准确开据运煤小票,并按要求检查、粘贴好现场凭证,保存好存根。
3、每班离岗前半小时将各运量统计报值班调度。
4、记录好车辆的出动与故障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5、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空岗、班前饮酒。
6、负责搞好室内、外卫生,保管好室内物品。
现场员岗位责任制
1、服从各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坚持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各车的装车质量,卸车质量,做好监装工作。
3、核验运煤票证,做到煤种与票证统一无误。
4、做好现场文明生产工作及地面煤场安全防火工作。
5、协调装载设备司机,组织好安全装车工作。
6、做好煤炭入破碎车辆铁器检查工作。
7、遵守现场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班前及班中严禁饮酒。
8、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门卫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露天矿防火制度、负责入场车辆防火检查工作;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班中、班前不饮酒,不迟到、早退、空岗;
3、负责露天矿场区内的治安、防盗工作,打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4、认真检查出场车辆,严防盗窃事件发生。
5、检查外来小型车辆入场证并做好进场记录;
6、认真做好文明生产工作,做好门卫室的卫生清洁工作;
7、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完成好本职工作;
8、认真收验出门证,严格执行票据核验制度;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在锅炉班长的领导下,认真作好本职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司炉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遵守劳动纪律,精心操作,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4、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5、积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努力降耗,压缩生产成本。
6、认真作好文明生产工作,工具、物料、备品摆放井然有序。
7、坚决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拒绝无关人员进入锅炉房。
8、认真作好停炉期间各项检修工作,并做好日常供水工作,保证工业场区生产生活用水。
加油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检查加油机的完好状况。
2、按计量人员提供的密度进行换算加油。
3、负责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负责检查加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负责加油场地安全防火。
5、负责加油场地的卫生和清扫工作。
6、完成领导交待的其它工作任务。
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各种工程机械设备的零故件维修。
2、负责各种工程机械设备的一、二、三级保养。
3、努力学习技术,熟知各种工程机械设备的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原理及本工种的应知应会,认真执行维修、保养规程,保证设备性能良好,达到维修标准。
4、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听候处理。
5、正确操作,努力降低材料、配件的消耗。
6、搞好室内外卫生,实现文明生产。
7、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字迹清楚、工整并注意保存。
8、负责工具、配件、材料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机本班全面工作,按时按量按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班任务。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下达的主要事项。
3、负责作业中的故障处理。
4、认真填写好交接班日记及日报表。
5、做好维护保养,核算材料、爱护工具,并参加检修工作。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及严禁非工作人员登机操作。
7、挖掘机工作中负责照顾机械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的异味、异音、固定机件松弛,轴承发热等均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
8、负责各部注油、加水,调整电解液,维修及卫生清洁工作。
9、保管好工具器材。
10、积极主动配合修理工处理故障,参加设备检修工作。
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1、上岗前,听业务传达。
2、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好设备检查及故障处理,保证所修设备安全运行。
3、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4、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
5、设备试运转时,同有关人员联系好,确保安全。
6、按规定对电气运行参数及保护装置定期监测,做好原始记录。
7、对设备运行异常要及时处理、汇报。
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1、按时在工作地点交接班,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2、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
3、按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开停水泵,按水量大小,确定开动水泵的台数,了解每台泵的效率,多开高效泵,安全、经济、高效完成排水任务。
4、运转中要集中精力,搞好水泵设备的维护运转,严禁睡觉和做与水泵运转维护无关事项。
5、运转中要巡回检查,注意各种声响、振动有无异常,各部温度、仪表指示、水位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搞好设备的整洁及环境卫生。
7、准备好,保管好水泵运转维护所需的工具、材料及安全用具。
8、按时认真填好各项记录。
9、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设备不合格有权拒绝验收。材料、配件、安全用具 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使用,非有关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泵房。
10、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
1、按规定穿好劳动保护装具。
2、带好消火用具。
3、检查作业环境中不安全问题,一旦发现要及时处理。
4、消火时要站在侧面安全地点给水,注意下面滚块以防伤人。
5、选准消火点,发挥水的最好作用。
6、消火时选好位置,不准站在岩质松散的地方。
7、站在顺风位置给水,不准迎风给水,防止热气熏人、烫人、喷出火烧人。
8、冬季灭火时,不继续用水或突然停水、有计划停水,水袋和管路要及时放空水,并将阀门全部打开,经检查确认都已放净了水,才能离去。
9、在高压输电线路或电柱附近,有碍输电和行车安全时,要制定专项消火安全措施后再消火。
10、严禁隔着架线给水消火或把水射在架线和其它高压线、电缆上,以防触电。
11、经常对全矿生产作业区域进行巡逻,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和处理,每次巡视都要做好记录。
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遵章守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影响人身设备安全的应拒绝出车。
2、搞好增产节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双文明工作。
3、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推土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注意事项。
2、作业时随时观察机械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声、异味或紧固件松弛、异常发热等立即停车处理。
3、检查司机室内的各部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各仪表、开关指示灯及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4、检查燃油、机油、液压油及冷却液是否正常,发现泄漏时要及时处理。
5、检查各部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
6、参加检修工作,做好日常的保养和每班的设备清扫工作。
7、认真填写好交接班日志。
8、保管好工具和器材。
前装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矿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前装机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生产效率。
2、对设备精心爱护、精心操作、精心保养。要做到“三懂、四会”既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检查司机室内的各部操作杆是否灵活好使,各开关、仪表、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4、检查发动机机油、燃油、冷却液及液压油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5、检查各部螺栓松紧情况,清扫空气过滤器。
6、放出燃料箱内污水和沉淀物。
7、检查轮胎气压、电路连接情况。
8、检查防火器材是否齐全。
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检查各部润滑油数量及是否有漏油现象。
2、检查加压油缸、起落架油缸、支腿是否漏油,油管是否松动、钻架滑道是否漏风。
3、检查各部螺栓是否松动,各部磨损及裂纹情况。
4、检查工具和照明是否齐全完好,外观是否清洁。
5、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6、外放电缆铺设是否合理。
第五部分 防火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则
1、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8、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9、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做好火灾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使用,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决不能发生丢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23、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24、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二条 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
1、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3、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4、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5、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7、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8、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9、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即进行处理。
10、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11、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
第三条 电气设备防火
1、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2、变压器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3、充电设备的房层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4、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5、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6、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7、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该加套瓷管。
8、不要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不要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没有骨架的电灯照;不要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要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四条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
1、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2、电线杆要架设牢固,不准做其他用途。电线应当用瓷珠、瓷夹架设整齐,防止与其他物品接触。电线与锅炉、炉灶、暖气设备和金属烟囱等,都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
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且要接头牢靠、绝缘良好和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4、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5、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6、在贮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及电石桶的库房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当用金属套管,并应采取防爆型灯具。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面。
7、混凝土电气加热应当在有经验的电气人员经常指导下进行;电极及其他加热混凝土的导线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结构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热部件、带电压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热地点,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栏杆围护和设置警告标志。
8、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当切断电源。
9、不要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没有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0、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变(配)电室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 电焊、气焊防火
1、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4、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在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5、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条 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2、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3、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4、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5、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6、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7、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8、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9、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条 修理场地防火
1、生产厂房和生产场地内的易燃物品,应该随时清除。
2、使用明火生产时,应该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点进行。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靠近易燃物的地点时,一定要将易燃物品用不燃烧的挡板遮盖,防止溅入火星引起火灾。
3、焊接盛装过可燃液体的容器时,应该用热水、蒸气等将容器内剩余的液体和汽体清除后,方可进行工作,防止燃烧爆炸。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层内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防止易燃、易爆的汽体、粉尘燃烧爆炸。
5、机器的轴承应该经常加油润滑,防止磨擦生火。
6、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纱、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生产厂房内,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临时用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应该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内,并要用盖子盖好,防止易燃液体挥发。
8、在设备上,要有牢固和导电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起火。使用三相电动机时,不要用二相工作。
9、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应该经常保持畅通,便于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第八条 车辆防火
1、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2、经常检查防火包布,并纳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严禁出车。
3、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4、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5、在作业区内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现场办公室)要配备4—6具手提式灭火器,以备急用。
6、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7、所有人员,在作业区或设备上发现火情,都应参加到扑救过程中去。
8、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
9、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10、矿调度、值班领导、现场调度应积极负责,组织协调好有关灭火事宜,不得延误。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
11、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九条 运输设备油管防火
1、进一步加强液压油管的检查,特别是死角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加强防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加强车辆清洗,在洗车过程中同时注意带油污油管的检查;
4、检修人员利用日检的时间,安排专人分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责任分部位、油管号落实到人,做好油管更换记录、检查记录;运行人员做好交接班时间、上下设备期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设备检查,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以及包布破损现象要及时汇报,并要求及时处理,对排烟管附近的油管要重点检查;
5、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6、组织进一批进口的、隔热材料好的,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关键部位和死角部位;
7、寻求新涂料及隔热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烟箱隔离,彻底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车间、库房防火(防盗)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和设备盗窃事故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本段、班组的防火、防盗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段、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火、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维修间、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火、防盗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各维修间、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运输段每班要将维修保养间、车库、临时点停放车辆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维修间、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应急抢险预案
1、矿调度室为救火指挥中心,得到火情汇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与能源公司调度室(电话:6765317、6765310)通风救护处联系(电话:6765119),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为现场指挥人员,负有现场的绝对指挥权,得到汇报后,应马上进入现场,指挥现场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听从指挥和调度。
3、在与消防部门共同扑救火灾时,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统一指挥,现场人员要协同作战。
4、先期发现火情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汇报时要说清楚着火地点、着火设备(物质)、火情大小、汇报人的姓名。汇报方式:对讲机、电话(6765806)。值班调度根据情况逐级汇报给有关领导。
5、首先发现火情的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扑救火灾。
6、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在组织进行施救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及时疏散其它设备,防止火情扩大。摘开电瓶卡子的备用车,电工应先接通电瓶。(司机也必须懂得此操作过程)
7、发生火灾事故时,出现突然停电导致车间或库房大门不能电动开启情况时,现场调度立即通知所有备用发电车到达救火现场,启动发电机。
8、在用应急电源时操作人员要沉着冷静,按程序操作,视线不清要自带手电照明,防止触电。
无论是系统停电还是由于电气故障停电,都要拉下相应开关(刀闸),并拉下送电后能自启动的用电设备(照明除外)开关,发电车发电正常后,再插上大门和发电车上应急电源插座,对所开大门进行操作。
应急电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断停用,然后按与停电操作相反的顺序合上开关(刀闸)送电。
序号 车库名称 备用电源插座位置 应拉下开关 备注
综合保养间 1#配电箱旁 不需要照明时可直接就近拉下1#配电箱内总开关
工程机械库 2#配电柜旁 2#配电柜总电源
洗车间 3#动力配电柜内 水泵开关,电源总开关
9、各单位要保证有两套大门、配电室或配电柜钥匙,一套放在调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员保管。
10、在备用发电车上放置足够长度电缆,由司机负责管理,不得做为它用。
11、运输段负责在备用电源插座附近悬挂醒目标识和提示说明。
12、灭火时要根据着火的物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简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灾扑灭后的现场由现场调度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余火后,由现场调度汇报至矿值班调度。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矿使用的各种生产设备价格昂贵,最高的上千万元,最少的也几十万元,维修间、厂房内存放的设备较多,这些设备在生产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影响较大。因此,设备和厂区的防火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须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为此,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生产现场和生产设备上要根据灭火级别和控制面积配备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要定数、定置化摆放,保持干净整洁,要保护好保险销子,不得损坏、随意挪动或拿走;
3、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围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各段组要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填好器材名称、存放地点、数量、检验日期、责任人等;
5、各段组要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将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实到个人,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过期、失效要及时更换,到期要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6、设备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纳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7、人人都都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灭火器使用后,要马上把使用的地点、原因、数量、时间报给本段技术员,并以旧换新,马上补齐。段技术员定期进行统计,报矿机电科存档,及时到消防部门领取。
9、消防器材只能作为消防专用;
10、消防水系统、消防栓、消防枪要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水带用完晾干后,要与消防枪一起放入消防箱内。
11、现场发生火情,要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不同,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扫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内要有消防纸沙袋;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露天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防火、灭火和火场自救逃生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1、露天矿安监站负责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全矿义务消防队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天。
2、新上岗和入矿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和入矿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3、矿属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消防重点单位要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常识等。
5、职工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制度
露天矿安监专职消防员和各单位专职安监(检)员,对矿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消防重点单位的岗位人员,在本班内所辖部位每两小时巡回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其他单位的岗位人员在本班内要做好防火检查;各单位安监(检)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检查两次并做好记录;矿每月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抽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巡查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生产运行设备有无火灾隐患。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及其检查
二、检查制度
矿以安检科为主成立安全检查组,会同机电、调度室每月对全矿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防火巡查情况。
5、其它需要检查内容。
6、防火检查中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整改的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使矿消防器材、设施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本矿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1、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由各单位负责,新购置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提供计划、供应统一购置。
2、灭火器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气压,每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3、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4、灭火器材应放在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遮盖、损坏消防器材。
5、各单位要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的维修、维护记录。
(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严禁擅自使用消防水带、水枪,不得把消防水源当作生活用水使用。
2、经常清除消防栓附近障碍物,清除井内积聚的垃圾等杂物。
3、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是消防栓、水带、水枪是否齐全好用。、
4、严禁挪用、圈占、遮盖消防栓。
5、各单位要设专人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
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一、灭火器实行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兼职安检员)。
二、车间、班级做好灭火器材使用记录。
三、灭火器实行以旧领新制度,做好领取交换记录,丢失的按新灭火器赔款。
四、用过的空灭火器必须当日交回,并及时补足。
五、消防器材(消火栓箱内设施、沙箱等)管理,实行分担区责任管理,各班组工作的场所由各班组设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禁乱用或挪做它用,丢失损坏按原价赔款。
六、对消防器材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期检验,过期或失效的要及时更换,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
2、各单位对重点防火部位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详细说明隐患的位置、类型及发现时间和发现人。
3、矿职能部门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进行监督检查。
4、各单位在接到职能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措施进行整改,按期消除火灾隐患。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各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5、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造成灾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消除隐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露天矿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预防火灾,特制定本制度:
1、矿属各单位用火、用电,都需按本制度执行。
2、电工人员和焊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按特殊工种的要求加强管理。
3、电工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电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用电。
4、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不准乱用电器。
5、对使用电源、电器及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所有开关要做到随用随关。
6、矿重点部位严禁吸烟,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及一切可能酿成火灾的火种。
7、在重点部位和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或施焊时必须事先办理动火手续,经矿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作业。动火过程中,单位要做好防范措施,派专人监护,做好灭火准备。大风天不准动火。
8、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凡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过程。
2、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设立“入库须知”和“严禁烟火”的宣传牌。
3、严禁在库区或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带入火种。
4、掌握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保管、储存和灭火的方法,并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5、认真检查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是否渗漏,瓶体是否严密。搬用时严禁拖拉、摩擦和碰撞。
6、启封盛装易燃液体时容器或易爆品的包装时,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一般用铜或铝制品的工具)。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放在阴凉、通风、干燥、防潮和温度适应的地方,并要经常检查通风设备是否良好。
8、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消防安全管理考评奖罚制度,给予处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其演练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防止发生火灾时,由于扑救、疏散不利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矿消防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消防重点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组、安全防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并配合公司消防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演练。
3、参加人员要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能,掌握本岗位技能。
4、在灭火演练期间,全体人员要按方案要求做到各尽其责。
5、演练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演练进行讲评,对成绩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电器防火管理制度
1、电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2、在电气设备的维修、更换时要做好检修、更换记录,禁止非电工人员维修、更换电气设备。
3、各变电站、配电室(柜),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岗位职工掌握其操作方案。
4、各变电站、配电室(柜),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各种电气设备定期进行除尘、防雷、防静电等专项检测,发现问题及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6、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为了促进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各项消防规定,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扣单位1-2分并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1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扣单位3-5分并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100-200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2、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扣单位5-10分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实不当的。
2、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2、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防火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4.组织和领导矿义务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队员防火、灭火技能。
5.组织对矿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考评工作。
6.组织制定、修改防火制度,检查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7.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矿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总工程师)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监督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矿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
1.在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对全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检修和更换工作。
6.对义务消防队进行管理和培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和任务。
段(科)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3.落实防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4.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5.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
6.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班(队)长防火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3、经常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4、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5、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职工防火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服从各级消防管理人员的管理。
2、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掌握本工种防火安全的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
3、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要害部位,对领用得各类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章使用。
5、熟悉、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和补救方法。
义务消防队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5、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6、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7、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制定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5、制定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6、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严格执行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严格要求,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3、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
4、协助本单位领导作好防火工作,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火和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焊接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1、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3、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经分析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4、焊接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管道时,应将该段拆卸到安全地方或用金属板隔绝,防止发生燃烧爆炸。
5、积存可燃气体,蒸发的管道和坑道,在没消除火险前不能作业。
6、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火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1、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2、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3、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4、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5、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6、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