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之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六大系统之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凡井下通风设施、检查及各类牌板、标志遭到破坏或丢失,均与井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部门有直接责任;
二、安监科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三、所有入井职工队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筒、密闭、风障、栅栏及各种牌板)必须加倍爱护,严格管理,保证经常完好。对于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责任者,按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和行政处罚;
四、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道风门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通过风门后,要立即将风门关好,严禁敞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违者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五、车辆接近风门时,必须减速。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将风门打开,然后再过车,不准用矿车撞风门,防止撞坏风门,撞坏风门者给予罚款50-200元;
六、各类车辆不得停放在风门及其他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防止风门不能紧闭,造成风路短路,违者罚款20元;
七、各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附近的风门,各施工部门必须派专人负责看管,保证风门的完好和关闭;
八、井下风门(包括临时风门)的设置和拆除需经过矿通风科、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对于违章野蛮作业、撞坏风门、任意敞开风门、破坏栅栏、风筒及其他通风设施,造成事故者严格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严肃追查;
十、车辆装运材料或装渣,不得超高、超宽,以免挂坏通风设施及风筒,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和跟班班长、班长各50-100元;
十一、各类密闭、牌板、栅栏、风障前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各施工部门在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剩余材料、矿车运走,并负责搞好通风设施附近文明生产,将通风设施状态恢复原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施工部门,发现一次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十二、井上通风设施的拆除和搬迁,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科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迁,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通风科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加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风量有效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