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之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六大系统之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一、 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科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安装。
二、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0㎜。
三、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四、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部门罚款50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 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
六、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部门100元。
七、 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责任部门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八、 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
九、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部门管理,施工部门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回收的自救袋、阀门、螺丝(回收率80%)、绳扣(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机电科罚款50元。机电科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机电科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机电科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装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部门照价赔偿。
十、 采区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压风管路由分管施工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部门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十一、 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部门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加倍处罚。
十二、 机电科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科罚款500元。施工部门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次。
十三、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十四、 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施工部门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十五、 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部门联系,责令整改,向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十六、 卸料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卸料队罚款500元/次。
十七、 各相关部门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卸料队,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八、 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通风科组织交付部门、接管部门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安监科留底备份。
十九、 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调度室、通风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十、 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部门领取(包括机电科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二十一、 机电科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部门领取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科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科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二十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监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